平冤筆記

冤獄平反涉及司法實務、科學鑑識、法醫學等各項專業領域,我們舉辦年度論壇,與各領域專家學者交流經驗;並與全國各地律師公會合作,進行教育訓練;舉辦各項講座、研討會、讀書會,期待更多人認識冤案的成因,投注心力,一同平冤。

本頁面收錄平冤過往舉辦各式活動、演講側記,保留相關專業知識與討論,也邀請大家從不同的角色、領域與專業,一起理解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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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訪呂金鎧案(一):虛無的正義之途

  文/洪于香 清華大學中文系、平冤實習生  難以預見的人生岔路   呂金鎧,花蓮縣玉里人,家中獨子,國中還沒畢業便到台中大甲當鐵工,十八歲那年他想學個技術餬口,便一腳踏進了麵包師這個行業。某天,他想離開原本的麵包店,趁中午休息時間出去找工作,便騎著老闆的摩托車出門,但老闆回來後誤以為摩托車遭竊,緊急的報了警,警察隨後在路上找到騎車亂晃的呂金鎧,現行犯,逮捕,竊盜罪入獄服刑三個月,人生之途就此轉歧。 三個月的監牢生活,他認識了同是犯人的陳錫卿,普通交情,出獄後呂金鎧在中和的一家麵包店工作,老闆替他租了一個房子當成宿舍,陳出獄後無處可去,便向他求助,他想說同是天涯淪落人,便在徵得老闆同意後讓陳寄住於此,幾天後,發生了性侵殺害女大生的慘案,陳錫卿逃亡數天後落網,而呂金鎧在麵包店以共犯身分被逮。 與真相鬥爭   消息傳回花蓮老家,父母親不敢相信兒子犯下這般惡行,心力交瘁,加上鄰里間的閒言閒語,兩個老人家終日待在幾坪大小的家中,連大門也不曾跨過。當時人在台北工作的呂姐姐設法見到了呂金鎧, 呂姐姐:「你如果有膽量做就該承擔,沒做我會想辦法救你的。」 呂金鎧:「我沒做的事情,我為什麼要承認。」 於是他們每日盼啊盼,等待著真相水落石出,等待重逢團聚的那天。 但清白之路不僅崎嶇,甚至遙不可及。呂姐姐為了開庭,三天兩頭便往法院跑,眼睜睜的看著照本宣科的法官們,不斷的互踢皮球,有罪,有罪,有罪,每每哭著走出法庭,失望在每一次開庭後被埋在更深不見底之處。毫無法律背景的呂姐姐為了救弟弟,丟掉了工作,甚至幫書記官打掃辦公室。因為不懂,因為無財無勢,她想盡一切可能方法,卻還是目睹這無力改變的結局,最後決定放棄上訴,因為他們只能無奈地認為,「早點撤銷告訴,就能早點被關完,出來。」   痛苦深淵 但放棄上訴不是終點,本來在龜山羈押的呂金鎧,被轉到了台南監獄,呂姐姐必須回花蓮照顧生病的雙親,隔著中央山脈的距離阻斷了家屬會面的機會,呂姐姐每個月必須匯兩千元給監獄裡的呂金鎧當生活費,就算家書乘載著無盡的思念,卻也附上更沉重的壓力。 牢裡的他,背負了性侵犯的罪名,即使不說話,不做任何動作,都會受到旁人的白眼與欺凌,牢獄生活就像是個小型社會縮影,這裡有階級,暴力,貧富問題,沒有錢什麼生活用品都沒有,水就喝地下水,反正沒有人認為犯人該有人權。他默默忍受別人無端的挑釁,因為只要出了問題,操行會被扣分,出獄之日更遙遙無期,痛啊血啊一口氣吞下也無所謂,能出去才是真實的。 等不到兒子出獄的那天,呂媽媽離開了人世。過世前的幾年,呂媽媽得了老年癡呆症,記憶停留在呂金鎧還在台北工作的時空裡,每到下午,拉個板凳坐在家門前,直望著馬路的方向,嘴裡叨念著何時過年,就等著兒子回來吃團圓飯的那天,幾天幾年過去,屋簷下的板凳雖在,呂媽媽卻等不到他心心念念的兒子出現,便閉上雙眼辭去。     獄中的他,從死刑,無期徒刑到有期徒刑二十年,在鬼門關口繞了回來,他唸佛經,偶爾聽傳教,靠著這點微小希望撐下去,終於他等到了重獲自由。出獄後,他回到花蓮老家,年邁的父親等了二十年,終見到兒子的面容,呂爸爸拖著病體,放下心中罣礙後,平靜的走了。 眼前的一切才是真實的   出獄後的幾天,呂金鎧每晚噩夢不止,但現實的問題更必須面對,處理完父親的後事,他在鎮上的麵包店找到了工作,他知道很多事情必須自己承擔,他已經老了,二十年的青春早就逝去,比起過去,眼前一切才是他必須緊握在手心的。 現在的呂金鎧,一個人住在玉里老家,養了一隻狗叫小黑,小小隻的但很機靈,會在他發動機車時,上前送主人離家。他在工作之餘,會看八點檔聽聽台語歌,偶爾到鎮上採買食物,他仍盼望著真相被平反之日,但已不期望得到賠償,對於他而言,那太過虛渺,工作是他現階段的生活重心,才是最實際的,他說:「一切平常心就好。」   離開前,我望向這間負載著呂家血淚的屋子,想像著每日坐在屋簷下的呂媽媽,想像著呂金鎧出獄後與呂爸爸重逢的場景,以及我眼前的,早些時候出發去工作的呂金鎧,剛目送我們離開的呂姐姐跟小黑,我想這二十年太過殘酷,卻只能撇過頭,偷偷抹去那些憤恨不平的淚水。 【華視新聞雜誌】冤獄啊…

「十月十日 不再國慶」活動摘要

  【時間】2014/10/10(五) 19:00 ~ 21:00 【地點】好伴共同工作空間 【地址】台中市中區民族路35號 【主持】羅士翔…

【哲學星期五@台中】 「十月十日 不再國慶」

  江國慶,雙十國慶出生。1996年,一起女童性侵殺害案,讓年僅20歲的江國慶因刑求逼供而被軍法起訴。隔年,槍決。 2011年,14年後的軍事法院再審宣判。江國慶,無罪。 但,江家老父老母早已沒有國慶,不再國慶。 不只一個江國慶。 鄭性澤、謝志宏,會不會是第二個江國慶? 鄭性澤,苗栗苑裡人。12年前出外打拼與舊識的相逢,卻使他捲入「十三姨KTV殺警事件」。刑求逼供、沒有鄭性澤指紋的兇槍與神祕消失的物證,竟讓鄭性澤於2006年,死刑確定。 謝志宏,台南人,跟著一位總舖師學廚正要出師,卻被指控涉入一起雙屍命案。兇刀沒有他的指紋、衣物皆沒有血跡反應。謝志宏自白犯案後表示曾遭警刑求。可惜,自白錄音帶竟憑空消失。2010年,死刑定讞。 10月10日這天,我們不國慶。 4660天,鄭性澤仍在看守所等待陽光; 5217天,謝志宏仍在看守所等待希望。 請與我們一起了解死刑冤案鄭性澤、謝志宏。 讓他們不要成為第二個江國慶。 【時間】2014/10/10(五)…

「喂, 我是謝志宏」

      文/黃芷嫻 冤獄平…

平冤講座(五):冤獄製造機-導讀《路人變被告:「走鐘」的刑事司法程序》 現場筆記

      如果冤案只有一件,我們或許可以說這是一場悲劇,僅此而已。但DNA鑑定於1980年代晚期開始出現,在作者於2010年間開始本書之研究為止,已有超過250人透過定罪後的DNA鑑定證實無罪並重獲自由。如此,還能聲稱冤案只是「運氣」問題?或者,刑事冤錯案件有其系統性的原因?   在《路人變被告》這本書中,從錯誤自白、指認錯誤、鑑識瑕疵、虛偽證詞、機關不當作為、救濟制度等多重面向,闡釋冤案為何會發生及冤獄為何難以平反。 錯誤自白-無辜的人為何可以提出鉅細靡遺的自白 Brandon…

尤伯祥:冤案的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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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載於《冤罪:一個冤案被告對警察、檢察官和法官的控訴》 文/尤伯祥律師   懸案的水落石出,往往機緣湊巧,因此原因不一而足。但冤案的額頭上卻經常有著相似的印記,促成它們發生的因果歷程,也常驚人地如出一轍。 日本足利事件在2010年3月再審宣判無罪時,3位法官起立向菅家利和道歉的畫面,透過電視新聞傳送到台灣的每個角落,相信有不少國人大為震撼:原來,號稱「精密司法」的日本司法體系,仍然不免冤枉無辜,那公信力始終不彰的台灣司法呢? 沒想到,沒過多久,就在同年5月,監察院公布了已被槍決的空軍士兵江國慶案的調查報告,認定江國慶的自白出於空軍反情報隊的非法取供,自白內容不但相互矛盾,而且與其他卷內證據不相符合,真實性顯然可疑。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並指出,在江案定讞前,隸屬空軍防砲警衛司令部的士兵許榮洲,因在台中大中保齡球館另涉性侵6歲女童案件被以現行犯當場逮捕,經解送該部偵辦並收押後,旋即自白犯下本件空軍作戰司令部的謝性女童命案,但相關軍法單位卻不願深入追查,反而火速排除許兵涉嫌,不無調查未盡與迴護原偵查江案人員之情。監察院因此對國防部提出糾正案,舉國譁然。最高法院檢察署隨即根據監察院的報告,與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聯合偵辦許兵涉嫌謝性女童命案及江國慶疑遭不正取供案。偵查結果,發現江國慶確未犯案,真正之犯罪行為人係許榮洲無誤,並查明江國慶確遭反情報隊多名保防官以強制、恐嚇及濫用職權凌虐等方式不當取供。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因而依軍事檢察官及江國慶之母王彩蓮女士之聲請,於2011年5月26日裁定江案開始再審,於同年9月10日判決江國慶無罪確定,這是台灣第1宗被司法確認的冤案。 比較足利事件與江國慶案,可以發現兩案成冤的原因,竟然高度雷同: 一、…

審判在他鄉(三):通譯說了算? 「一人三角」的通譯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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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黃芷嫻 冤獄平反協會辦公室主任 「司法通譯在訴訟程序上係居於關鍵性地位,其傳譯功能不僅止於被告訴訟防禦權之保障,對犯罪事實之發現及判決結果亦有重大影響」。 ~摘自監察院103年調查報告~ 通譯行為,例如,是否曲解原意或有隱匿、漏而未譯之情事,皆有可能影響傳譯品質。不當的通譯行為-「超譯」(添油加醋)或「錯譯」(指鹿為馬)-與不良的通譯品質都將影響法院對事實之認定,或是在量刑上失了準頭,嚴重者更產生誤判,造成冤抑。因此,不只法院通譯倫理規範明訂通譯行為需「公正誠實,不得擅自增減、潤飾、修改、曲解原意或隱匿欺罔」(第5條),〈法院通譯使用作業規定〉及〈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使用通譯應行注意事項〉的要求,案情繁雜的案件得選任二名以上通譯,分任主譯及輔譯,以確保傳譯的正確性。 然而,除了上揭「超譯」或「錯譯」外,通譯的「角色」亦可能直接、間接影響其通譯行為。例如,在移工(即所謂的外籍勞工)的勞資爭議案件處理上,常發生為「事主」(業主)媒合工作人才的仲介公司為業主提供翻譯人選的問題。可想而知,翻譯人選與相關人等的利害關係考量下,犧牲的往往是遭勞力剝削、苛扣工資的移工權益。 在司法程序上,法院通譯若與任一方有利害牽扯,司法的公正性將啟人疑竇,所涉及不只是個人財產、人身自由的侵害,更是攸關性命的大事,不可不防。不只法院通譯倫理要求「利益衝突或其他影響中立執行執務時應主動告知法院」(第8條),刑事訴訟法中亦明訂通譯需迴避之要件與規定。遺憾的是,在實際的案例中仍不免發生未恪守遊戲規則的情況。以下,我們來看看實際的案例(以下改編自真實案例,名字均為化名): 阮清樺,一位年輕的越南籍男性移工甫來台工作,受僱於吳倚恩擔任董事的工廠工作。就在阮清樺就職一個多月的時間,聲稱遭強制性交與猥褻。阮氏在事情發生後,曾以電話、簡訊方式告知在台工作的姊姊及協助通譯的黎英婕說明案發經過,社工亦表示在安置中心時阮清受到驚嚇。 本案沒有任何科學證據(如,DNA檢體),僅有供述性證詞。 同鄉情誼:「有人情味」的通譯? 黎英婕,是位有法庭經驗的通譯人員,過去較常處理家庭暴力與離婚案件。她與阮清樺因案件而結識,在公領域她是協助社工在安置中心了解阮清樺案情的「翻譯」,但在私領域中,她的角色亦是位有人情味的同鄉。阮清樺屢次表示想自殺,擔心其輕生的黎英婕亦時常於電話中給予鼓勵。黎英婕亦曾於地檢偵訊時以證人身份具結其所述內容為真: 他剛開始情緒很不定,打電話的時候說「發生這種事情很丟臉,我的腦子裡都是被告性侵我的畫面,我都無法睡覺」,我聽到之後就跟他說你要加油,他說他怕活不到出庭的那一天,他說他……想要去自殺,他打了很多次電話給我,都是在講這些內容,都是一邊講一邊哭。 對人際關係網絡缺乏的異鄉者來說,黎英婕在某種程度上扮演了安撫情緒及諮詢的角色。然而,她的人情味,卻不免與其法院通譯角色抵觸:「通譯不得接受請託關說或收受不正利益,並應避免與傳譯案件之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關係人有案件外之接觸」(法院通譯倫理第10條)。 怎樣才算「案件外之接觸」?若採最嚴格的界定,所有在法庭之外的私下接觸都應避免,畢竟,私下接觸頻仍,即使未有收受不正利益之事,也難以確保無「超譯」之情事:挾帶自己對案件的認知與詮釋。目前法院通譯,除非案件被告人數眾多或重大刑事案件,法庭鮮少出現2位以上的通譯。在缺乏輔譯者角色以確保傳譯的正確性之前,傳譯品質既無從檢驗,通譯倫理當然格外重要。 當法院棄遊戲規則於不顧,一切通譯說了算? 本案特別之處,不僅只是「案件外接觸」可能影響傳譯公正性的倫理問題,更是一人分飾三角的通譯角色已直接違反「通譯迴避」的法律規定。黎英婕於偵訊時的證人角色原無不妥之處。然而,本案在地院審判時,黎英婕一方面作為「證人」角色,一方面卻仍於審判中擔任法庭通譯,顯然違反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奇怪的是,黎英婕不懂法律也自在情理之中,但吳倚恩的選任辯護律師竟亦未為其主張,更離譜的是,難道連法官也不熟悉相關法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條,法院通譯準用該法有關推事(即法官)迴避之規定,即:曾為證人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第17條第6款);若未自行迴避,當事人得聲請迴避(第18條);聲請迴避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第20條),而聲請迴避則由合議庭裁定(第21條)。 黎英婕作為法庭通譯,向庭上表示自己願意擔任通譯,但不希望自己的名字讓吳倚恩知道,因為「我擔心遇到當事人」,審判長則以「你今日還要擔任『證人』,不可能不叫你名字」為由,再次詢問黎英婕:「你今日仍須就證人身份證述,你今日是否願意擔任通譯?」,她則回答:「我願意」。 在本案中,黎英婕不知自己應當迴避、辯護律師亦未替吳倚恩主張聲請迴避,連本應裁定聲請迴避的法官自己都踩了法律的界線:作為證人,不應再擔任法庭通譯。司法院102年發布的「法院通譯倫理規範」,第2條即強調「通譯應遵守法令及本規範,…以公正、誠實之態度執行傳譯職務」;第8條,「通譯就傳譯案件有拒絕通譯原因、利益衝突或其他影響其忠實、中立執行職務之情形,應主動告知法院」。試問,作為證人,如何「公正」執行職務? 本案,黎英婕作為證人,又是通譯,在其與阮清樺數次聯絡中亦不免帶有社工安撫、諮詢的色彩。她的一人三角,當法官參佐其證詞的同時,亦在不同供述性證詞間相互補強了本案社工「我看的出來他(阮清樺)受到驚嚇了」的證詞,難免亦影響法官的心證。本案欠缺物理/生物性證據,法官僅憑供述性證據定罪,一人三角的通譯角色-安撫諮詢、證人與通譯兼具-外加將遊戲規則丟一邊的法庭運作,無視通譯迴避之規定、沒有輔譯監督譯文正確性,一切「通譯說了算」,不禁讓人擔憂法院所認定的犯罪事實及判決結果的真實性。然而,真相已在程序不正義中石沉大海。 延伸閱讀: 邱和順案判決書…

冤家筆記:《我無罪》

    文/盧怡安 靜宜大學法律系、平冤實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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