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冤筆記

冤獄平反涉及司法實務、科學鑑識、法醫學等各項專業領域,我們舉辦年度論壇,與各領域專家學者交流經驗;並與全國各地律師公會合作,進行教育訓練;舉辦各項講座、研討會、讀書會,期待更多人認識冤案的成因,投注心力,一同平冤。

本頁面收錄平冤過往舉辦各式活動、演講側記,保留相關專業知識與討論,也邀請大家從不同的角色、領域與專業,一起理解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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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也有人頭帳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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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徐偉群 中原大學法學院財經法律系副教授   德國也有人頭帳戶案,特別是,也有「提供帳戶密碼給陌生人」的案件。 提供人頭帳戶給詐欺集團,讓它充作被詐欺者轉帳進入的戶頭,這不但和詐欺罪有關係,同時也和「洗錢罪」有關係。事實上,德國立法者就把提供人頭帳戶的行為,訂為一種「洗錢行為」。 不過,德國立法者為了把「提供帳戶密碼給陌生人」納入刑罰範疇,新訂的是一條「輕率洗錢罪」。這裡的「輕率」是指「重大過失」的意思。 重點是,德國立法者並沒有認為,〞因為「一般人都知道不應隨意提供帳號密碼給陌生人」或者「提供帳戶給陌生人什麼事情都會發生」,所以,「提供帳戶密碼給陌生人」就是具備了幫助不法的故意〞。如果認為這種行為危害很大,要把它入罪,那麼立法者就還得創造一個「重大過失犯」的立法,來解決這個問題。 那麼,德國的法院又如何看呢? 如果,德國法院和我國法院一樣,認為〞「一般人都知道不應隨意提供帳號密碼給陌生人」或者「提供帳戶給陌生人什麼事情都會發生」,所以,「提供帳戶密碼給陌生人」就是具備了幫助不法的故意〞,那麼,即使國會新訂的是「重大過失洗錢罪」,也不能阻止德國法院認定「提供帳戶密碼給陌生人」構成詐欺罪幫助犯,或者洗錢罪的故意犯。因為,一個過失犯罪名的存在並不能排除故意犯罪名的適用。(就如同,有過失致死罪的存在,但法院如果認為被告已經具備致人於死的故意,那麼照樣可以適用殺人罪) 但是,德國法院並沒有那麼做。即使案件被告是為了獲得租金,把帳戶出租給陌生人,而那個陌生人事實上就是犯罪集團,法院還是侷限在判斷這個被告有沒有構成「重大過失」的洗錢罪。道理很簡單,因為德國法院知道,就是不能混淆了過失和故意的標準,不能因為這個人輕率,就把他升級成故意,儘管他這個輕率的結果,受害者不止一人。 這,就是謹守「罪責原則」的要求,一個專業上的要求。 不僅如此,德國法院甚至對「重大過失」和「重大過失洗錢罪」採取嚴格的審查標準。僅僅是「提供帳戶給陌生人」,並不當然就是「重大過失」。如果,陌生人引誘被告提供帳號密碼的說詞,是足以讓被告合理誤信的,被告也不會構成「重大過失」,從而不會有罪。德國法院還更在客觀的層面,限定出於重大過失的交付行為,只有在「具體危險」的情況下才構成犯罪。 各位可以看到,即使德國國會立法的目的,是在擴大刑罰適用範圍,以收抑制洗錢管道之效,但法院並不因此「衝、衝、衝」,而是固守基本原則,避免刑罰適用的過度擴張。 那麼,德國法院的做法到底給了我們什麼訊息? 我認為,就是關於「司法」一個極重要,極基本的認知: 「打擊犯罪」並不是法院的任務。 「打擊犯罪」是國家的任務,不過,那是「行政權」與「立法權」的任務。行政權與立法權都有「政策目的性」,但,「司法」就是沒有。司法的任務,是要把行政權、立法權的目的性及其手段框限在「法治原則」之中。這,才是法院該做的。 最後,為什麼要談這個問題?因為最近有機會聽到一位優秀的法官談「人頭帳戶案」問題。顯然這位優秀法官認真的上過課,瞭解到詐欺集團的精密分工和狡詐難纏,也認知到控制帳戶金流是節制詐欺集團的有效方法。不過,我也看到,法官在認真之餘,多少忘了「法官」這個角色,而把打擊犯罪的任務也背在身上。因為「打擊犯罪」的焦慮,法官的思維被「有效性」牽著走,「罪責原則」的界限也不自覺地退了位,於是,從譴責被告輕率,就跳躍地把被告當作故意犯來處理。 談人頭帳戶案的冤錯判,我想,恐怕要從釐清司法的任務開始。   延伸閱讀: 被騙又被冤,心酸啥人知?…

謝志宏 從總舖師變畫家

  文/黃芷嫻 冤獄平反協會辦公室主…

入人於罪的語言遊戲─人頭帳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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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徐偉群 中原大學法學院財經法律系副教授   有位同學張貼了一則人頭帳戶再審聲請裁定中,檢事官詢問筆錄的摘要和法院判決,值得好好分析。先複製如下,重點在劃線加粗體之處。 甲(檢事官):你有工作經驗?乙:加油站打工,自己家中做水電。甲:任何人有你的提款卡,又知道密碼的話,馬上就可以提領你帳戶的錢,你為何不擔心帳戶的錢遭對方領走?乙:因為沒有錢。甲:你是否認為該帳戶幾乎已經沒任何存款,交給陌生人後,無論他人如何使用,對你都不會有損失?乙:是。G:聲請人為智慮健全之人,自難諉為不知,縱使聲請人非明知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係做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聲請人亦顯具有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犯行之不確定故意,併此敘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簡再字第5號- 檢察事務官問:「你是否認為該帳戶幾乎已經沒任何存款,交給陌生人後,無論他人如何使用,對你都不會有損失?」被告答:「是」。 這是做語言陷阱給被告跳。 很簡單,檢事官使用「無論他人如何使用」的用語,在語意的邏輯上,是包涵無限寬廣的。當然,也包涵了不法的詐欺行為。所以,被告答「是」,「邏輯上」當然也把不法詐欺行為包含進來。據此,檢事官就「成功的」證立被告「當時想過『被拿來不法使用,也沒關係』」。 特別是,前面還問了,你為什麼不擔心,而被告說,因為沒有錢。據此,更可以「在邏輯上」證明,被告是「只要自己無害,害到別人也沒關係」這不但是檢事官的證立方法,也是法官的證立方法。 然而,被告在聽檢事官的提問時,他真的認知檢事官那句「無論他人如何使用」是邏輯嚴謹的用語,是指涉無限寬廣的意思嗎?當他回憶過去,並且向檢事官答「是」的時候,真的是要告訴檢事官,「他當時想過人家拿走『有各種使用的可能性』」嗎? 有沒有可能,一個人在那個當下想的是,「最多就是不還我,不然還能怎麼用」?有沒有可能,在他有限聚焦的情況下,他所講的「無論他人如何使用」,就是他「有限想像」(想不出還能怎麼用)的反映,而他以為,檢事官就是(那麼善解人意地)揣摩出他的心境? 請想像一下,當我們自己腦筋有點不夠用但不自知的時候,人家問你「無論如何」時,你會怎麼回答?我想是吧?大概是吧?(補充一點,筆錄上寫「是」,是公文書的制式寫法,就算被告答,應該是吧,可能是吧,大概是吧,筆錄也多會寫「是」) 總之,一個「無論他人如何使用」,兩種不同理解,在我看來,這才可能更貼近於事實。試想:一個「不認罪」的被告,如果真的認知到「無論他人如何使用」是指涉無限寬廣,他會答「是」嗎? 不幸的是,檢事官、檢察官、法官才是這場語言遊戲中掌握有詮釋權的人,被告沒有。 那麼,就讓法官、檢察官、檢事官把詮釋權拿去吧。 按照這個「法律推理」,如果眼前的案子,拿帳戶的人不是去做詐騙行為,而是去當作擄人勒贖的付款帳戶,那麼,被告也應該構成擄人勒贖的幫助犯了。 猜猜看,檢事官、檢察官、法官真的敢這樣操作「無論他人如何使用」的嚴格邏輯意義嗎?這時候,檢事官、檢察官、法官真的不需要離開語言遊戲,認真回到現實嗎? 最後,我們可以再做一件事,就是照樣造句,把「無論如何」和「是」的回答,以及根據「是」進行推論的對話模式編到相聲劇裡,看看聽眾聽了,會如何反應。   延伸閱讀: 被騙又被冤,心酸啥人知?…

【后豐大橋案 冤屈十二年】系列活動

  2002年,后豐大橋案,一人不幸喪命,二人冤枉入獄, 王淇政與洪世緯,從「不起訴處分」直到「殺人罪」有罪定讞, 入監服刑,年夜飯再難團圓。   檢察總長二度為這個案件提起非常上訴,但都被駁回。 2012年監察院調查報告認為本案有疑有冤, 然而,司法還未面對這個誤判。   義務律師團為淇政聲請再審, 台中高分院二度駁回,最高法院二度發回, 如今第三度來到台中高分院, 我們還在等待正義來到, 何時露出平反曙光?   2014年12月7日, 后豐大橋案屆滿12年, 請與我們一同關心, 讓無辜的淇政、世緯早日返家。   【集氣活動】…

盼望自由的黎明終將升起 謝志宏35歲生日快樂

  11月29日,謝志宏35歲生日。 11月30日,謝志宏失去自由第5266天。   11月26日,義務律師涂欣成律見謝志宏。 我們無法給謝志宏什麼生日禮物,因為,最好的禮物就是:重獲自由。當天,涂欣成律師寫下這麼一段話: 今天去律見謝志宏。 先祝他生日快樂,再告訴他訴請交付測謊資料的行政訴訟被駁回的消息。他聽了之後,心情似乎沒有任何的波動,只淡淡的說了句: 「政府若是肯傾聽人民的聲音,應該是會勝訴的。」 之後跟謝志宏分享了檢察總長為鄭性澤、劉正富提起非常上訴的好消息,以及近日宣傳冤情的活動。   回程看著夕陽,相信這苦難的日子終能落幕;自由的黎明終將升起。 ~涂欣成律師2014.11.26~   【請以行動支持謝志宏】 拍攝10秒鐘自拍短片,上傳臉書,並「#謝志宏」,說明你支持他的理由,喚起更多人的關注。聲援短片可參考:例1、例2 例1:…

再訪呂金鎧(四):難以撼動的牆垣

  文/洪于香 清大中文系、平冤實…

再訪呂金鎧案(二):缺角拼圖-使人看不清事情全貌的判決書

  文/洪于香 清大中文系、平冤實習生   充滿法律文字的判決書讓人卻步,卻是一字一字將呂金鎧定罪的利刃,沒有溫度沒有情感,畢竟法律本來就不是動人催淚的小說,鏗鏘的字句間陳述出法官們認為的事實。非當事者的我們可以輕易選擇相信,但對於呂金鎧,這些文字讓他在監獄待了二十年,二十年太過沉重,或許我們需要審視白紙黑字帶來的是正義、真實,或是一個人無端失去的青春。 這場官司並未在呂金鎧更(六)審捨棄上訴時終止,共同被告陳錫卿仍繼續上訴至更(十一)審。其中更(七)審採用新的DNA檢測方法,發現在案發現場的精液並沒有呂金鎧的DNA,鑑定結果僅有陳錫卿一人的DNA,排除呂金鎧。   以今日之PCR-STR,16個基因位之鑑定,明確排除被告呂金鎧涉案,即案發後法醫從被害人所採取之檢體,僅有被告陳錫卿一人之DNA混同被害人之D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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