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訪呂金鎧案(二):缺角拼圖-使人看不清事情全貌的判決書

呂金鎧遭收押後進入台北看守所之內外傷紀錄表

 

文/洪于香 清大中文系、平冤實習生

 

充滿法律文字的判決書讓人卻步,卻是一字一字將呂金鎧定罪的利刃,沒有溫度沒有情感,畢竟法律本來就不是動人催淚的小說,鏗鏘的字句間陳述出法官們認為的事實。非當事者的我們可以輕易選擇相信,但對於呂金鎧,這些文字讓他在監獄待了二十年,二十年太過沉重,或許我們需要審視白紙黑字帶來的是正義、真實,或是一個人無端失去的青春。

這場官司並未在呂金鎧更(六)審捨棄上訴時終止,共同被告陳錫卿仍繼續上訴至更(十一)審。其中更(七)審採用新的DNA檢測方法,發現在案發現場的精液並沒有呂金鎧的DNA,鑑定結果僅有陳錫卿一人的DNA,排除呂金鎧。

 

以今日之PCR-STR,16個基因位之鑑定,明確排除被告呂金鎧涉案,即案發後法醫從被害人所採取之檢體,僅有被告陳錫卿一人之DNA混同被害人之DNA
– 節自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更(七)字第98號刑事判決

 

雖然更(七)審認為呂金鎧並非共犯,但他早已入監服刑,這場判決似乎是曇花一現,帶來微弱的希望又迅速消沉。更(八)審之後又出現截然不同的結果,法院雖然承認更(七)審的證據,卻認為此證據不足以證明呂金鎧沒有參與,最後仍認定呂金鎧是共同犯案。判決書前前後後有幾個版本,除部分內容更動外,故事梗概是類似的,但看著看著,總對其中幾處文字感到疑惑。

 

呂金鎧在故佈疑陣?

 

法院認為呂金鎧若未犯案,為何在發現價值近千元的打火機遭陳錫卿偷走、陽台又莫名其妙地出現一雙女鞋後,竟未翻找屋內情況,且間隔了兩小時才走向麵包店要求老闆換鎖,而非直接用住處的電話,反而選擇耗時的步行,豈不故佈疑陣。

目光所及的文字出現許多不合常理的情況,法院認為呂金鎧毫無反應太違背常理,故以此推論呂金鎧涉案。然而,呂金鎧家其實是一間沒幾坪大的房子,隔成兩個房間與客廳,屋內空蕩蕩的,幾乎沒有家具,呂金鎧連睡覺的床都是由厚紙箱簡陋鋪成,平常只睡一個房間,被害人陳屍的房間平時是不使用的。當天,工作一整天回家的呂金鎧,一開始並沒有太多想法,只發現客廳有些凌亂,當他打算抽根菸時,才發現打火機不見,而後他擔心陳錫卿除了偷走打火機還會回來偷剛從家人那抱來的音響。在民國八十年初,電話費對於一個剛出獄,經濟能力剛起步的人是一筆能省則省的花費,況且幾百公尺外的麵包店走路並不需多久時間,走路去跟老闆說明換鎖一事,並不奇怪。

 

犯案時間無縫接軌?

 

法院認為案發當時,被害人於七點抵達案發處,陳錫卿供稱八點十分左右逃逸,人在麵包店工作的呂金鎧趁著老闆去買便當的時間,回住處作案後又返回麵包店,若無其事地繼續工作。

麵包店老闆六點半出門買晚餐,平常買個便當花費的時間頂多半小時,但因為是冬至,老闆比平常花了更多時間才回到麵包店,這個時候是七點多,即八點之前老闆已回到麵包店。老闆表示他離開麵包店時有看到呂金鎧,而買便當回來後也有看到呂金鎧在店內。但他不在麵包店的時候,無法確認呂金鎧有無離開。

 

「我買飯時是六點半,回來未注意時間,但回來時有看到呂金鎧,一般我買飯都要半個小時以上。我當天跟呂金鎧都在九點半下班。」
– 節自麵包店老闆偵訊筆錄

 

依照法院所說的時間點,我們可以推算出,假設呂金鎧是共犯,他必須在老闆出門後立即前往住處,等到七點被害人出現,陳錫卿、他和被害人三人交談了四、五十分鐘,接著性侵,殺害被害人,這個時候應該是七點四十到七點五十幾分之間。

黑字:法院認定 紅字:推測時間 藍字:證人證詞 綠字:陳錫卿的說法

 

把老闆和呂金鎧的時間互相比對之後,結果是呂金鎧必須事先預測到老闆將比平常花上更長時間來買便當,接著性侵殺人,再若無其事的回到麵包店,住處跟麵包店尚需要幾分鐘的路程。如此短暫的時間,硬要說呂金鎧犯下罪刑,是否過於牽強?

再加上,當天晚上六點多被害人才向家教中心申請入會,經聯繫才確認前往該處面談,陳錫卿必須設法通知仍在工作的呂金鎧,經雙方協議後犯案。民國八十年初,手機並不發達,陳錫卿要如何告訴呂金鎧將有大學生前來面談?呂金鎧又如何能夠不讓老闆察覺收到陳錫卿的通知?這所有流程太過湊巧,而更關鍵的是兩人又是如何協議共謀決定犯下此案?迷茫的懷疑聲就此淹沒在文字堆中,因這一切,對於法官而言,都不成問題。

 

有罪推定?

 

陳錫卿的自白反覆不一,可分成兩人共同犯案、全為呂金鎧一人犯案、自己犯下全案、其他友人犯案等,法院考慮了前兩種,否決所有可能判呂金鎧無罪的說法。

「案發當時,只有我在現場」
「起訴書所述不實,當天呂金鎧未在場」
「事實上呂金鎧當時在工作,並沒有參與」
-陳錫卿部分陳述

 

法官對於不利於呂金鎧的自白全盤接受,因為兩人曾是獄友,情感非比尋常,且兩人都剛出獄,其中一人犯案,另一人豈有不參與的道理,又因為驗出了陳錫卿的DNA,所以不可能是呂金鎧一人所犯。至於陳錫卿承認自己獨自犯案這點,法官認為陳錫卿出獄後選擇投靠呂金鎧,兩人之間必定有深厚情誼,且陳為了報答呂收留之恩,選擇為呂抵罪。法院竟然選擇相信陳會在此時發揮他的道德,為一個收留他幾天時間的人承擔罪名,一行一行讀過的文字,判決書好像變質了,本該是針對事實的敘述,卻只剩下法官的臆測。

 

似是而非的偽科學

 

案發現場有一灘液體,混和了犯人精液及被害人血液,法醫蕭開平以目測方式預估約20 c.c的液體,並未以其他更為客觀、科學之方式來進行研判。法院也以此證據認定呂金鎧有罪。

但其中破綻百出。法院已知這20 c.c的數量是由目測這種不精確的方式得知,加上20 c.c並非全是精液,卻仍舊認為「一般台灣男性的精液量為2-6 c.c,所以,兩人便是4-12 c.c,以數量而言,並無矛盾之處。」僅以2-6 c.c乘以二的方式,沒有任何科學依據,令人覺得荒唐的事實,卻是確切發生在你我都存在的社會裡。

然而,當新的DNA檢測技術出現,經再鑑定確實排除呂金鎧的DNA後,法院卻只以「鑑別力較低的DNA鑑定報告,不採此證據價值」輕言帶過,法院認為「沒有你的精液,不代表沒有參與殺人的行為」。乍看之下,這句話貌似有理,但發言者卻是該以無罪推定為原則的法官。判決書裡,看不見呂金鎧參與殺人的實質證據,不論呂金鎧說再多解釋,一切都只是補強他「有罪」的判決而已。

 

縱然引入上述DNA鑑定意見(按:即可排除呂金鎧之DNA報告),據以排除聲請人(呂金鎧)在被害人陰道內射精遂行強制性交之犯罪手法,仍足以認定聲請人與共犯陳錫卿係基於二人以上共同強制性交之犯意聯絡,共同合力壓制被害人
-節自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自由心證 = 無窮超能力?

 

法官的自由心證似乎成了一種超能力,能得知呂金鎧與陳錫卿在監獄的交情,能回到案發當時的時空,看見是誰痛下毒手,如何殺害,連誰先誰後的順序都非常清晰,唯獨遺忘了呂金鎧身上刑求的傷痕。呂金鎧自白犯案極可能是刑求而來,刑求自白後,在員警戒護下,呂金鎧與陳錫卿在檢察官面前做了現場模擬,法院認為這時沒有刑求,所以這些現場模擬可採用,還是認定呂金鎧自白犯行。判決書裡「身體左耳瘀血,左臉頰腫大之傷」就此被法官淡忘,這些未被重視的傷痕會復原,但傷痕復原的代價竟是漫長的二十年歲月所換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