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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5日,陳沛穎與本會義務律師、司改會等前往后豐女子墜橋案事發地點進行會勘。

 

文/陳沛穎 靜宜大學法律系學生、平冤實習生

 

五官功能不一樣

 

現行司法體系內有很多特異的人,有些人擁有豐富的想像力,有些人擁有奇異的邏輯性,有些人擁有神奇的超越合理懷疑的性質,這些人都是社會的菁英,所以他們擁有了一般人沒有的能力以及努力,但他們的五官功能真的跟我們不一樣嗎?

就呂金鎧案來說,當時的鑑定法醫憑著他的專業知識以及經驗得知,現場的液體約有20毫升,而該數據並非以量筒或者其他測量工具來得知的,該法醫擁有很神奇的能力,他的眼睛甚至跟附刻度的測量工具一樣神準,以目測方式就能判斷落在現場地板上的液體有多少,而該案被害人當時正逢生理期,故這灘液體可能摻有被害人的血液以及犯案人的精液,而法醫就該液體量推定該性侵案件並非一人所為,我們並不否認法醫鑑定多年的專業以及經驗,但鑑定人員鑑識的方式應該依據可說服他人的科學方式作為基礎,而該鑑定方式所得出的結果真的可以拿到法庭上當定罪的證據嗎?

 

隨性辦案,業績輕鬆入袋

 

每一件刑事案件如果沒有即時把握黃金採證時間,這件案子就很難再有另外一種結果,也很難再去檢驗推翻當時存在於案發現場的證據,但愈少證據法院就愈好判斷,法官的心證就會隨著證據愈少而無限擴張,或許有人會想,那很好阿!法院審判不是都以無罪推定原則來辦案嗎?我國刑事訴訟法154條第一項明文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意思就是,在案子定讞前,法官的心證不得認定被告就是為該犯罪行為人,但其實認真的稍微去研究目前已定讞的案件,很少法官以這樣的原則為審判,一來程序太麻煩,二來害怕不小心放過真正犯罪的人,所以其「寧可錯殺三千,亦不可縱放一人」。

案發時第一採證的人員為警察,但警察有無盡到完全採證的責任呢?其實沒人知道。就台中后豐大橋女子墜橋案來說,因該案最主要的爭點為,死者係為兩位被告男子合力丟下抑或者是其自行爬上高約120公分的欄杆上滑落的,而警方當時就死者褲子上所遺留下的「土灰」和欄杆上的「漆片」做比對,因比對不相符,法院以此結果不符,推斷死者不可能是自行滑落而墜橋的,因此作為定罪被害人的其一證據。但警方並沒有以欄杆上的「土灰」做比對,顯然的法院沒有考慮到死者褲子上的土灰是否有可能以其他方式沾染,而太依賴鑑定結果,但鑑定報告裡並不能看出其結果是否絕對正確,不可否認的是,很多案子可能就是因為這樣的小差錯而判錯,毀掉一個人的人生,但司法上沒有任何人必須為這個小差錯付出代價。

 

我沒錯,我是審判長

 

台灣各個角落可能有很多人正在煩惱,如果法官判錯了怎麼辦?依台灣的法律,會明文的跟你說有三條管道可以平反喔!以再審、非常上訴、釋憲三種方式,並且列了一些法院將重起審理的要件,但這些要件要成立之前,必須考驗諸位法官的人性阿!就算你依法提出三項救援管道,且你提出的理由都很有說服力,但所有的前提是,要法官讓你通過聲請,法官要承認他確實判錯了,或者是法官要認定其他法官判錯,這是考驗人性啊!也就是說當你通過這個有疑慮的案件聲請,你很有可能會得罪其他資深的法官,你很有可能會承受龐大的壓力。

而法官升遷有諸多標準,其中有兩項標準為該法官辦案的結案率和維持率。結案率是你接了多少案子在你手上定讞,維持率是你判的案子有無被動搖、是否有其他法官翻案,說你判錯了,而這兩項標準看起來其實都是在逼法官趕快把案子結束,以及你把案子結了,如果你自己承認或是別人說你判錯了,你的維持率就會降低,升遷當然也就大有問題,這也是為什麼台灣冤案的救濟管道很嚴格的原因之一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