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處液體,均為20毫升

呂金鎧案:20 毫升?真科學?偽科學?

文/吳佩儒(東吳政治系、平冤實習生)

呂金鎧,十八歲開始就從事麵包師傅的行業。1993年與另一名陳姓被告被控強制性交和殺害一名女大學生,直至更(六)審因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而放棄上訴,判決確定為二十年有期徒刑。

法醫目測精液量20毫升

支持呂金鎧有罪的證據是法醫鑑定報告,該報告指出案發現場的精液殘留量約20毫升。

針對此鑑定意見,法醫在更(三)審時,出庭證稱其是用「目測」判斷為「大約」20毫升,而該處液體是包含地上被害人的血液及因翻動其身體所新流出來的精液,

而這目測法是基於法醫二十年的實驗室「經驗」。

此外,他也指出從被害人身體流出來的精液量比一般人的還要多很多。

更六審法院以此為據,認為一般台灣男性射精一次的精液量為2~6毫升,兩人射精量是4~12毫升,因此可推斷陳姓被告和呂金鎧兩人一起犯案,排除一人射精多次或只有一人犯案的可能性。

惟被告二人射入被害人陰道之精液,其量約為四至十二CC(即二至六CC乘以二),就數量而言,即無矛盾之處,故被害人下體流出液體雖混入其他體液,

仍不能因而未被告二人中僅有一人以強暴方法在被害人體內射精。

斯時,既僅有被告二人在場,而其二人精液混合之基因型與前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復無矛盾,則被告呂金鎧之精液確實存在於被害人下體陰道內,要無疑義。(節錄自更六審判決書)

但,液體體積多寡能否僅由目測判斷?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針對法醫以目測研判體積的敘述,設計了一個科普小實驗。

結果顯示,僅憑目測,並無法精確計算滴落平面散開的液體體積,經訪問研究流體力學的教授,請教「目測」滴落在一平面的液體體積究竟可不可行,其明確指出「這真是極不科學,根本是用猜的」。

計算液體體積需先確認液體種類與接觸表面材質

雖然「面積乘以厚度等於體積」這是大家所熟知的,但是液體滴在平面上散開(spread)的過程,會因表面材質和液體種類而呈現不同的結果。

相同體積的相同液體滴在材質不同的表面上,表面若為親水性(hydrophilic)的,例如乾淨的玻璃,液體會傾向散開,呈扁平薄膜狀;

若為疏水性(hydrophobic)的,例如上了蠟的表面,則液體會較內聚而呈凸起狀。

不同的液體亦會在相同材質的表面呈現不同的延散性質,例如水會傾向散開成薄層,水銀則會凸起圓狀。

因此考量液體特性與接觸表面材質的不同,液體滴落平面後散開的面積不同,厚度亦非均勻,實無法直接以面積乘以厚度計算液體的體積。

實驗顯示:相同體積不同面積

我們也進行了一個簡單的觀察實驗,以相等體積的液體,滴在同一張桌面(相同之接觸材質),發現這些相同體積的液滴會呈現不同的散開面積與形狀,單憑目測,實難以判斷為相同體積。

兩處液體,均為20毫升

兩處液體,均為20毫升

不靠任何科學儀器,只用面積與厚度計算滴落平面單一一種液體的體積就如此不精確,更何況是混和了精液和血液的液體?而法醫是否真有量測這灘不規則形狀液體的面積與厚度?

如果沒有,又如何確認其意見正確無誤?目測法的荒謬不言自明,既不精確,也不科學。

目測法已遭否定,呂金鎧仍在等待平反

同案陳姓被告更(十一)審時,因有一份新的STR-DNA鑑定報告,排除呂金鎧的體液。無法作出呂金鎧有射精之結論。更十一審判決不再以精液量推斷射精人數。

前述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法醫中心鑑定書記載之「精液殘留量約20西西」,並據此研判「兇嫌應有一人以上等,因不精確,其證據價值為本院所不採,不能認定呂金鎧本人有姦淫被害人。(節錄自更十一審判決書)

法醫鑑定,從外觀上看似科學,但卻是用經驗和目測為判斷方法,並不具客觀與科學基礎,又,這大約20毫升的液體包括精液和血液,但究竟是含有多少精液?多少血液?

難道「看似」精液量很多就能認為是二人犯案而排除一切其他的可能性?

在呂金鎧捨棄上訴後,法院終於認知到法醫使用目測法後的結果不精確,推翻呂金鎧有射精的事實。

然而,呂金鎧仍然受制於更(六)審的束縛,現在還在平反的半路上,終點站何時會到達你我都不知道,唯一知道的是時間一直在流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