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科學的交會(一) 高處墜落之死因探討 從后豐大橋案談起

 

文/林裕晟 (平冤志工、東吳法律系學生)

 

在台灣,許多冤案的發生都與台灣鑑識制度的缺失有不少關連。想像一下,當一件刑案發生,不少關鍵事實的認定都得仰賴現場的採證或後續的鑑定報告,然而,台灣的法界人士,不論法官、檢察官或律師,大多沒有接受過專業的鑑識科學訓練,也因此在解讀鑑定報告上,往往出現許多「誤解」,或者鑑定報告本身的內容有錯誤,但法律人卻無相對的知識足以察覺。這樣的結果進而導致無辜的受害者面臨根本不該發生的牢獄之災,有的甚至犧牲了生命。如過去的蘇建和案、江國慶案,以及去年才無罪判決確定,曾因「不排除判決書」遭判刑四年的陳龍綺案、到近日的呂介閔案,都是錯誤鑑定結果下的受害者。我們甚至可以說,一份鑑定報告的「結論」,可能直接就決定了當事人的「生」或「死」!也因此,鑑識制度的問題,就是台灣司法的問題。

為了檢視我國鑑識制度的缺失,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聯合台中律師公會、靜宜大學法律系、法律服務社,在本月23日於靜宜大學國際會議廳舉辦了這場「『法律』與『科學』的交會-從刑案探索鑑識制度學術研討會」,廣邀多位鑑識界、法律界人士,一起探討該如何完善我國的鑑識制度,進而提升司法的品質。

自殺?他殺?高處墜落死因探討

 

中山醫學大學外科學教授周明智博士從學術理論的角度出發,說明高處墜落時人的重量、樓層高度、墜地地形、障礙物、著地部位等,都會影響傷害的程度,而高處墜落的死者如出現手關節處骨折的現象,代表死者跌落時有撐地的現象,這是屬於人的反射動作,不能判定死者跌落後想死或不想死,只能判定死者落下時有無意識。值得一提的是,后豐大橋案的法醫許倬憲即以女子手腕關節呈對稱性骨折而認定其「不想死」、本案為「他殺」。

2002年12月7日於凌晨1點多時,一名女子自台中后豐大橋墜橋而死,王淇政與洪世緯被以殺人罪起訴,法院判決認定,女子遭王淇政與洪世緯合力拋出橋外而死。

擔任與談人石台平法醫進一步指出,根據國內研究的統計數據,在高處墜落的案件中,如果是意外或自殺,墜落地點與陳屍地點的水平位移平均為0.3公尺,自殺則平均為1.2公尺。至於后豐大橋案,從員警的手繪現場圖顯示該名女子的屍體與墜落地點的水平位移竟達2公尺,顯然與上述他殺的情形不同。

后豐大橋案的義務律師團也在2013年以石台平法醫的鑑定意見向法院聲請再審,遭台中高分院駁回,最高法院三度發回,案件現仍由台中高分院審理中。

 

后豐大橋案 疑點重重

 

后豐大橋案被告洪世緯的辯護律師黃虹霞律師指出,「司法不可錯縱壞人,更不可錯枉好人」。她認為,后豐大橋案就是一個「充滿問題」的案件。除了前面石台平法醫提出本案水平位移不符一般他殺的情形外,確定判決採信現場證人的證詞,認為案發當晚月亮亮度及能見度清楚,且該證人當時所在的位置可以清楚看見案發當時橋上的情形,然而案發當天其實是冬天的深夜 1時許,經監察院調閱天氣資料後顯示當晚多雲且能見度低,何況當天是農曆的初四,月已落下,並無月光照射,證人真的能在暗夜現場看見橋上發生的情形嗎?此外,案發明明是在深夜,第一審法院卻選在白天去做現場勘查,令人覺得不合理。

法院認定該名女子是在意識清醒的情況下,由王淇政與洪世緯二人合力將其拋出橋外。黃律師質疑,一個有意識的人,在臨死關頭一定會拼命的掙扎,這樣的掙扎不但會提高將人拋出橋外的困難度,也容易在死者身上留下抓痕或指壓的痕跡,而死者的指甲內是否留有兇手的DNA,也是判斷死者生前是否掙扎的因素之一,但上述兩種情況,在本案都沒有發生,更顯得法院他殺的說法有不合理之處。2012年8月15日,監察院也提出報告認為后豐大橋案被告有高度冤獄之可能,並要求法務部應為其提起非常上訴及再審。

 

假人實驗 追求真相

 

為了釐清案發當時的情形,民間司改會與靜宜大學法律服務社的同學製作了一個與死者身高、體重完全一樣的假人,在2013年12月5日的深夜,按照判決書的方式,兩人合力將假人丟下后豐大橋,結果發現,假人的水平位移只有50公分。

黃虹霞律師報告結束,現場響起熱烈掌聲,也許是因為現場有許多靜宜同學的緣故。然而,第一場活動在快要結束的時候,在場的張熙懷檢察官起身發問並發表看法。張熙懷檢察官在法界素有「公訴之神」的美譽,他質疑所謂的「意外、他殺水平位移平均為0.3公尺,自殺則為1.2公尺」的說法太過籠統,並沒有說明每個統計個案的差異性,而假人是假的,真人卻是活生生的,靜宜大學同學們所做的實驗像是「自由落體」一般,落下的距離當然不會太遠,但是這種實驗未必能呈現真人落下的情形。張熙懷檢察官突如其來的「角色上身」,意外為第一場活動掀起一波小高潮。

對於張檢察官的質疑,周明智教授首先答到,關於高處墜落水平位移的研究文獻,是他的學生許逸文綜合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2004年1月至2005年12月兩年內高處墜落案例總共73件(意外52件,自殺21件)所做的分析,而彰化同樣與台中屬於中部地區,應可作為參考。而稍早的石台平法醫也曾稱讚這份研究文獻寫得十分出色。

黃虹霞律師則回應,雖然是以假人做實驗,但已經是盡全力的模擬與事發的情形一致,何況不可能丟真人下去做實驗,實驗的結果應該足以產生合理懷疑使法院開啟再審,何況證人所言陳屍地點距離墜落地點2公尺,此點不是應該由法院舉證?證明責任不是在被告,而法院在判決書中不斷提到死者是「垂直落下」,如果是垂直落下,就算是真人,水平位移可能達兩公尺嗎?再者,法院也沒有進一步做實驗釐清(就判了王淇政與洪世緯有罪)。

結合三者的身分,至此意外出現了「檢方質疑、專家答覆、律師答辯」的情形,雖然是研討會,但上演如同法庭內的真實攻防,意外的火花也為上午的活動結尾增添了幾分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