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冤筆記
冤獄平反涉及司法實務、科學鑑識、法醫學等各項專業領域,我們舉辦年度論壇,與各領域專家學者交流經驗;並與全國各地律師公會合作,進行教育訓練;舉辦各項講座、研討會、讀書會,期待更多人認識冤案的成因,投注心力,一同平冤。
本頁面收錄平冤過往舉辦各式活動、演講側記,保留相關專業知識與討論,也邀請大家從不同的角色、領域與專業,一起理解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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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演講】檢察官就刑事證據之調查與證明
平冤筆記, 消息
文|黃玫瑄、黃則瑀
編|王翊軒
「陳幸敏…

【圓桌論壇】鑑定制度之改革
平冤筆記, 消息
文|李若嘉
編|邱舒恬、柯昀青
引言-林志忠律師
1782年,英國一處海邊的居民認為堤防的不當興建造成港口淤積,而集體向查德爵士提告。為了證明淤積與興建海堤究竟有沒有關係,法院傳喚了不同專家來做說明,這就是鑑定制度的起源。
林志忠律師接續提到,鑑定制度演變至今出現了許多疑問,鑑定人究竟要不要上法庭?還是只要隱性做好背後工作就好?當他不出庭的時候,我們有沒有權力質疑他、挑戰他?因應這些問題,司法院近期公布了〈刑事訴訟法〉鑑定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而本日這場圓桌論壇,也將以此作為討論的主軸。
司法院的修法方向-吳秋宏副廳長
鑑定制度的改革源於2017年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吳秋宏副廳長簡介司法院刑事訴訟法鑑定部分修正草案條文,指出制度改革主要可分為下列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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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書座談】校園內性平案件與司法調查-無罪的罪人
平冤筆記, 消息
文|林巧紋、沈詠璇
編|邱舒恬
2019年,作家陳昭如出版《無罪的罪人:迷霧中的校園女童性侵案》,記下許倍銘案的伸冤路。
2008年9月19日,一名8歲的中度智能障礙小女孩與家人出遊時,因看見小狗蹲在爸爸的駕駛座下,脫口說出:「爸爸,你為什麼不把鳥鳥給狗狗親?」在母親追問之下,案件朝著學校老師性侵女童發展,最後在缺乏其他目擊證人的狀況下,「事件」的描繪完全仰賴小女孩的供述。在母親、社工、警方以及偵訊娃娃的「輔助」之下,許倍銘老師頓時成為了性侵女童的狼師。
透過新書座談,平冤論壇集結了律師李衣婷、作家陳昭如、顧問黃嘉韻、法官王子榮等人從校園性別平等調查程序出發,共同對談。
律師李衣婷-從性平取證瑕疵觀之
「爸爸,你為什麼不把鳥鳥給狗狗親?」一句話成了貫穿判決的依據。
李衣婷律師指出第一次指認及訪談是所有程序中最重要的一次,然而本案第一次指認中,女童班導只因為認定和女童接觸的男老師只有許倍銘一人,就認定許老師性侵女童。但第一次訪談不僅沒有錄音錄影,連訪談紀錄也找不到,根本無法得知當時班導是如何訪談女童的。李律師更表示直到行政訴訟階段,她才取得性平程序啟動的性平紀錄、調查報告及教評紀錄等在刑事訴訟中沒有出現的資料。
李律師強調,班導作為本案證人,卻又同時身兼教評委員和性平委員,角色有無衝突,值得商榷。
作家陳昭如-討論性平改變的方向
由於行政訴訟方面有許多資料無法公開,本書撰寫方式以刑事訴訟為主。
陳昭如指出在訪談和警詢時,提問者應該都不懂如何與智能障礙的孩子溝通接觸,卻直接把女童當成一般孩子在問,但是連孩子都會有無法理解大人說話內容的時候,何況是智能障礙、心智年齡不等於實際年齡的孩子?
陳昭如認為孩子不一定是在說謊,而是不了解大人說的話。訪談的20分鐘內大人們一共問了164個問題。她質疑,對一個孩子來說難道不會累嗎?又,對於兒童證人、智能不足證人所為的供述,其供述的證據能力以及證據證明力又該如何判斷呢?
陳昭如認為性平應改變的方向有3點:
1.…

【開幕演講】冤案帶給我們的沈痛呼籲:避免過度迷信科學證據
平冤筆記, 消息
文|鄭丹瑀
編|林晏竹
2019平冤年度論壇…

【主題演講】在NAS報告之後:美國司法科學政策發展
平冤筆記, 消息
文|沈冠宇、童楷淳
編|王翊軒、柯昀青
2019年平冤論壇首日上午,平冤邀請到執業30餘年的美國退休檢察官麥特.瑞斗(Matt…

【主題演講】強化科學證據-偵查證據與審判證據之別
平冤筆記, 消息
文|林巧紋、朱庭葦
編|黃則瑀、柯昀青、王翊軒
2019平冤年度論壇的第二場主題演講,邀請到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刑事警察科的李承龍副教授,從刑事鑑識科學的角度切入,帶領與會者思考不同類型科學證據在法庭中所扮演的角色。
科學為本,法學為用的鑑識科學——Forensic…

【圓桌論壇】指認瑕疵與冤案救援
平冤筆記, 消息
文|林均禧
編|黃則瑀
「指認程序之瑕疵」是形成冤案的重要原因,也是平冤長期以來關注的議題。
本場圓桌論壇特由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執行長劉佩瑋律師擔任引言人,由王怡婷律師擔任主持人,並邀請劉家榮律師、金孟華教授、錢建榮法官、刑事警察局代表王順隆股長與談,共同討論指認程序在現行實務上面臨之問題,並探討在2018年內政部警政署修正指認程序規範至今,實務上又有哪些改變。
劉佩瑋律師:明確遵守指認規範,避免真偽不明的證據進入法庭
劉佩瑋律師首先介紹平冤近年來重點救援之案件——鄧屏湘案,並以該案離譜之指認過程帶出指認程序在實務運作上面臨之問題。
鄧屏湘遭控於民國95年1月27日半夜、29日下午,分別持刀強盜女大學生(下稱女大生強盜案)以及搶奪於騎樓用餐者之皮包(下稱小妹妹搶奪案)。警方調閱女大生強盜案現場附近之監視器畫面,認為畫面中人物之身形與所騎乘機車與列管人口鄧屏湘相似,因此直接提示鄧屏湘之照片給予女大生指認。後經警方搜索鄧屏湘住處,並扣得證人所稱歹徒犯案之穿著,最後以女大生與小妹妹等證人真人列隊指認鄧為歹徒後兩案偵破。
劉佩瑋律師指出,這段看似是完美的定罪過程,卻潛藏著許多重大瑕疵。查案發當時就指認程序之實施,已有內政部警政署頒布「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程序要領」規定之明文。依據該要領,於實行指認犯罪嫌疑人程序時,應先應由指認人陳述嫌疑人的特徵,且原則上係採取「選擇式」列隊指認,而非一對一指認;而供選擇指認之數人在外形上不得有重大的差異;實施照片指認,不得以單一相片提供指認;最重要的係不得對指認人進行誘導或暗示等程序。
然而,本案之指認程序卻有以下重大違反該要領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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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書座談】認錯:性侵受害人與被冤者的告白
平冤筆記, 消息
文|沈詠璇
編|柯昀青
2017年,平冤論壇邀請到珍妮佛擔任該年度平冤論壇的主題講者,與我們分享她與羅納德所走過的漫漫長路。時隔兩年,《認錯:性侵受害人與被冤者的告白》(Pic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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