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演講】檢察官就刑事證據之調查與證明

文|黃玫瑄、黃則瑀
編|王翊軒

「陳幸敏檢察官是第一位為死刑犯提起再審聲請的檢察官,從陳檢察官提起的再審之訴可知,其實檢辯是可以合作的。」

主持人林俊宏律師以這一句話揭示了今天演講的主題。短短一句話,背後承載的是陳檢察官朝夕不倦的努力。

陳幸敏檢察官在鄭案中勇敢挑戰了一般大眾所習慣的「檢辯對立」印象,拋開特定立場的預設,專注於案件真相的發現,並依據她所看見的真相,為鄭性澤提起再審。她認為,檢察官在打擊犯罪的同時,更應該嚴守「對被告有利不利事項一併注意」的原則,才能真正的實現正義。

本場主題演講,陳檢察官將以鄭性澤案為例,討論介紹檢察官應該如何調查證據,才能減少冤案的出現。

面對自己的錯誤

「我認為檢察官應該勇於面對自己的錯誤」,陳檢察官上臺演講時說了這一句話。身為檢察官,她不僅注意到了鄭性澤案的種種疑點,更選擇進一步為鄭性澤找出再審的新事證,使得鄭性澤案有了平反的機會。

她進一步表示:「檢察官的工作其實並不僅止於起訴、獲得判決就結束了,若判決後發現問題,也應該提起再審,勇於面對錯誤。」

面對錯誤,談何容易?更何況是檢察官,在檢察一體的制度下,她所作的決定也同時代表了全體檢察官,誰會願意承擔這份可能遭來責難的重任呢?然而,陳檢察官卻選擇勇敢地承擔,並且向法院提出當初原審判決的疏失。

鄭性澤案:不正自白、「科學」鑑定、佚失的各種物證

首先,被告的自白應具備任意性,及與客觀事實相符,然而鄭性澤案中與客觀事實明顯不符的自白卻被大量使用,造就鄭案的死刑判決。其中,鄭性澤被刑求的部份更被忽略,陳檢察官提到,法律本身就有規定被告自白的證據能力,為什麼現在不被允許作為合格的證據,當年卻可以輕易進入法庭?透過陳檢察官,我們一起了解該案的疑點,一起反思為何在法制社會下仍有許多冤案產生,是否是我們的制度產生了問題呢?

詳細分析鄭性澤案,陳檢察官表示,有兩份供述以「專家」之名進入了審判,分別是法醫和刑事組長的證詞。照理來說,證人只能供述自己所見所聞,但刑事組長的所述,皆已非他的親眼見聞,而是參雜個人推測,逾越了自己證人的身份。而法醫的證詞則被扭曲,「心包囊腔中彈」成了「心臟中彈」,「當場死亡」被理解為「立即死亡」。正是這兩份供述,導向了「羅武雄立即死亡,應是由鄭性澤開槍」錯誤而致命的結論。

不僅如此,在物證方面也有大量的疑慮。先是現場圖並不詳細,缺少椅子高度的測量,進而影響羅、鄭坐下開槍時的角度判斷。另外,現場所拍的照片也早已不是案發第一時間的模樣,被集中的槍枝、數量錯誤的彈殼、消失的垃圾桶,在在都顯示現場早已被污染,重建早已失去了意義。甚至連送件往返豐原分局、刑事局間的證物,也都紛紛佚失,讓人懷疑調查程序的嚴謹程度。

搖擺動態的司法天秤:原本認為是加害者,其實卻是司法體系的被害者

鄭案疑點重重,更別提許多法院推理邏輯上的錯誤(比如鄭性澤在中彈的同時必走到羅武雄的位置開槍等等),卻在審判之中一再被忽略,這麼多的專家竟然都沒有注意到。而多年後,李俊億老師的調查分析、張娟芬老師的書寫,都遠比當年的調查者還要透徹、有力,這些都讓陳檢察官感到震撼與敬佩。

在這場演講中,陳檢察官反覆強調,身為檢察官,最重要的任務並非一味將被告定罪,而是應該站在公義的角度,客觀釐清事實。但她也提到,辦案過程中一直讓她感到沈重的,是當她為被告利益提起再審時,是否也代表傷害了案件的被害人?這樣的困惑始終困擾著陳檢察官。對此她表示,司法的天秤並非完全靜態,原本被認為是加害者的鄭性澤,其實正是司法體系下的被害者;她希望透過這個案子,在檢察史上寫下新的一頁,以合作取代對抗,陳檢察官認為,這是比去擔任任何一個位置都還來得重要、也更有意義的事情。

提問時間中,李俊億教授提到,陳檢察官當時出手相助,給了鄭案律師團非常大的信心和鼓勵,但第一時間鄭性澤未被釋放,是否代表陳檢察官尚有疑慮。陳檢察官表示,當時她是相信鄭性澤的,且心中已有本案無罪的確信與信心,但釋放一事不確定該由執行科先行處理還是由法院處理,必須等再審開啟後才能確定。

本場的尾聲,羅秉成政務委員憶道,他第一次讀到鄭案的判決時,就感覺出許多可疑、不合理之處,但在當年的審判過程中,這些疑點卻被整個司法程序所忽略、避而不談,實為司法工作者共同的業障。如今看到陳檢察官為案件所做的努力,讓他感到相當感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