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ger Chandler檢察官主題演講】 瑕疵鑑識科學如何導致司法誤判

文/吳佩儒(東吳政治系、平冤實習生)

被司法誤判摧毀的人生

一張有155位平反者站在台上的照片是這場演講的開頭,是Inger Chandler檢察官今年在德州舉辦的無辜者網絡年會上由她的同事所拍。

在星期六吃完晚餐後,每個平反者一一介紹自己並敘說他們的故事,最後這些155位平反者擠滿地站在台上,所有人被判刑的年數加起來有2000年,而有的人是死刑待決。此時一開始輕柔的音樂變成活潑、振奮的,於是他們跳起舞來,這畫面讓Inger Chandler檢察官情緒很激動,所以照片才是請她同事拍的。

看見這張照片也讓我很有感觸,這155位平反者不只代表有155個人生被破壞,還包括了他們的家人、朋友和情人的。他們所受的傷害在獲得平反後多多少少復原了一些,但大多早已一去不復返。我不希望這樣的「盛況」發生在台灣,但同時也希望能發生,因為我不相信我們的司法制度比其他國家還要好、從事司法工作的人不會犯錯以及目前我們幾乎不承認錯誤和予以糾正,可是他們如今已勇敢面對。

造成司法誤判的原因

有關DNA鑑定的325個平反案件中,造成冤獄的原因有72%是錯誤指認,47%是無效鑑識科學,27%是錯誤自白以及有15%是獄中線民。

(一)錯誤指認

Chandler檢察官說明證人並不是故意地做出錯誤指認而是沒有意識地為之,這是因為警察給予證人做指認的照片所致,他們總是選擇最像真兇的人的照片,而警察、檢察官和受害人之間的信任依賴關係以及人性在做選擇時的瑕疵都會造成大家有選出特地人的傾向並理性地把絕對不可能的對象刪掉,選擇他覺得最像真兇的人。此外,Chandler檢察官也指出證人對他所指認對象的確定率和指出正確人的比率是沒有正相關的,且做指認的時間應該距離案發時間愈近愈好以及不能單獨只用指認作為有罪證據,要找愈多補強證據,因為受害者在被害當時所注意到的地方是甚麼和能記得多少這是很有限的。

(二)錯誤自白

Chandler檢察官以美國六歲選美女童Jon Benet Ramsey的姦殺案為例:1996年的12月26日Jon Benet Ramsey的父母收到綁匪的紙條,要求其給予11.8萬美元並會在8點給他們新的指示,不過沒有收到任何綁匪的消息而在下午1時自家地下室發現女童的屍體,法醫表示其生前有受到毆打和性侵害。此案有許多疑點,其中之一是Jon Benet Ramsey的住家沒有侵入的跡象。

10年未決直到2006年本案才有了新進展:一名叫John Mark Karr的人自白犯下了罪刑。但在大家都以為終於要抓到真兇時,他的DNA檢測並沒有符合Jon Benet Ramsey內衣身上的,因此到目前為止終究還沒有破案。

究竟為何會有人承認自己做了一個事實上根本沒有做的事呢?在前述的案件中,負責的檢察官不知道他為甚麼要這樣做和他的動機是甚麼,只能猜想他可能是有精神方面的疾病。

以此案件為據,Chandler檢察官指出錯誤自白有兩個面向:那些人會做出錯誤自白和為甚麼沒涉案的人會自白。前者意指某些人本身就有做出錯誤自白的傾向,像是青少年、精神病患和對權威特別容易服從的人;後者則是指警察的不正訊問,而目前在美國對訊問全程錄音錄影的規定各地不同,但已朝各地都要全程錄音錄影的方向前進。

左為John Mark Karr,右邊為Jon Benet Ramsey(Inger Chandler檢察官提供)

(三)獄中線民

獄中線民又可稱為有動機的證人,簡單來說就是告密者,告訴檢察官某人有為犯罪行為的人。雖然在監獄中當告密者會有不好的名聲以及可能生活會過得不好,但仍有人會這樣做,因為他們可以跟檢察官交易,從檢察官身上拿到利益,像是減刑或撤回起訴等等。此外,在面對陪審團時檢察官會告知其與告密者間的交易,請陪審團斟酌,不過大部分仍然相信告密者所說,可是依統計有超過45%的死刑平反案件涉及不誠實的線民,所以因告密者帶來的種種問題,目前此議題受到全美國的關注並有許多關於改革的討論。

(四)鑑識科學

在2006年國會授權美國國家科學院對於鑑識科學進行研究,議題包括在鑑識實務中所實施的基本科學方法、對於鑑識方法與技術的評估、進行基礎研究的條件、需求及科技評估、現行鑑識科學的訓練與教育、鑑識實驗室的組織與作業流程、檢驗員、法醫鑑定的組織與作業流程以及未來鑑識科學社群與法醫體系所需要的預算、需求與優先順位。此研究報告在2009年公布,結果顯示有的鑑定方法是無法通過信度和效度以及是沒有實驗室可以執行、鑑識人員沒有能力去做鑑定以及鑑識科學欠缺足夠資源、適宜的政策與國家的支持。在公布後,司法界與鑑定界感到驚訝,學界也多有討論,而政府也給予承諾說要多給資源和金錢,但目前大家仍在等待國家的具體作為。此外,Chandler檢察官說她以為這份報告會使有關鑑識科學的議題在法庭中被大家討論,但實際上並沒有,因為我們是司法人員,其實根本不懂科學,那既然不了解又如何能在法庭上挑戰它呢?不過目前我們正在確認該報告所提出的相關問題。

除了上述報告所提及的幾項缺失外,其批評的鑑識領域包括指紋分析、工具痕跡鑑定與槍砲比對、顯微鏡下的毛髮比對、火場與殘骸鑑定、可疑文件、血跡型態痕跡分析以及毒品檢驗。Chandler檢察官特別對顯微鏡下的毛髮比對和火場與殘骸鑑定予以補充:美國聯邦調查局在兩年前承認其使用錯誤的毛髮鑑定方法,造成廣泛性的問題因為很多單位,包括她自己的定罪完善小組都經手過他們、許多單位的人員都會被送去美國聯邦調查局訓練以及他們會以專家的身分出庭作證。在火場與殘骸鑑定方面,過去的方法是專家從牆面痕跡去做鑑定,但現在已被證明是錯誤的,因此依據相同證據以前被視為是縱火的案件現在則發現只是意外,而目前這議題在美國被廣受討論且Chandler檢察官認為此部分已進步許多。此外,我們發現這些領域其實是有實證與科學可行性的,但被錯誤地操作或者其證據強度被誇大,也發現科學進步可證明以往的認知有誤或範圍有其侷限性,所以在鑑定科學上有許多待加強的部分。

2005年時德州議會建立德州鑑識科學委員會,經由立法機關授權針對會影響鑑識是否完善的鑑定疏失、不當行為進行調查並建立資格認證與證照制度,而目前在審查的案件類型有縱火鑑定、顯微鏡下的毛髮鑑定、咬痕鑑定、DNA混合型鑑定、血跡噴濺鑑定以及火藥鑑定。此外,若有爭議的案件發生會成立調查小組,不同領域的鑑定範圍就有不同的工作小組,而小組的組成包括鑑定專家、學者、律師和檢察官等人,Chandler檢察官目前是參加DNA混和型鑑定小組。

最後,Chandler檢察官指出之所以她花那麼多時間討論鑑識科學就是因為它們與冤獄平反息息相關,像是Michael Morton案就跟DNA鑑定有關,DNA鑑定是突破冤獄平反困境的關鍵,也有案件是以指紋鑑定報告才成功平反。

Michael Morton案發生在1986的8月12日,一名住德州的女子在家裡被殺害,她的老公Michael Morton被控殺人罪並處以無期徒刑,其殺人動機警方根據Michael Morton寫給老婆的紙條認為是因為他被受害者拒絕行房所致。

Chandler檢察官說這就是所謂的隧道視野,法院只想要得到也只能看到能證明自己所相信的故事的證據,其視野是狹隘的。一張寫著「You hurt my feeling」的紙條就能證明Michael Morton殺害了自己的老婆嗎?這樣的結果是法院只根據紙條證據做成,而忽略鄰居作證說有一箱型車停到犯罪現場附近以及他們三歲小孩的證詞:有怪獸把媽媽殺了和當時爸爸不在家。不過終於在2011年,也就是服刑25年後,因為新的DNA證據獲釋。

另一件指紋鑑定案件,本來被告經由被害人的指認被控加重強盜罪30年,目前已服刑15年的案件。在指紋鑑定報告出來後發現真兇並不是被告,重啟調查找到指紋的來源,發現新的被告後這位真兇不但自白也提供其他犯案的人,而且他也明確表示自己並不認識被告。

管制物品案件

目前在德州達拉斯郡的定罪完善小組,也就是Chandler檢察官服務的單位,他們手上有許多跟管制物品有關的案件,而這些案件的起點是源於媒體的關注及一名記者打給Chandler檢察官電話並提供15件管制物品案件。

在審查這些案件後,他們發現這些是被告選擇認罪協商的結果,有的是放棄起訴或陪審團審判的權利,有的則是認罪時並不知悉實驗室檢驗的結果。此外,這些案件也是在被告認罪後取得或揭露實驗室報告有顯示出歧異的結論,有的是未驗出管制物,有的驗出不同種類的管制物,有的則是驗出不同重量,而這都影響了定罪的種種細節。

Chandler檢察官指出德州警察是可以在路上攔檢做快篩,如果有相當理由是可以直接抓人的,他們之後會把當初快篩所剩下的部分交給實驗室做檢驗,此時警察就會跟檢察官做協商,雖然檢驗報告還沒有出來。因此,因為種種前述的缺失,他們建立起一個單軌化流程,與實驗室建立案件時序表,也與警察局形成共識,並建立資料庫予以追蹤案件和進度,不過目前仍有450個案件待處理。

Q&A
(一)在Michael Morton的案件中檢察官隱藏證人的證詞,之後有對這個檢察官予以究責嗎?

對於追訴責任,雖然Chandler檢察官沒有經驗,但如果有一個檢察官要起訴另一個檢察官一定是一件不好玩的事。檢察官隱藏證據一事是不會發生在Chandler檢察官的郡的因為他們有公開證據的規定,而這名檢察官的所在地並沒有此規定,不過他仍因為此案被判刑且其執照被撤銷。

(二)美國是不是在防止錯誤指認方面有所改革?其內容為何?

從2011、2012年開始已定用來指認的照片要有六張。這些照片在實務上是由知道案件內容的偵辦人員,因此容易透露出他的想法,像是曾任職警界的Chandler檢察官的老公跟她提過一個例子,有一個證人說他之所以選這張照片是因為警察在那時停止呼吸,所以有人認為要由一個跟案件不相關的警察來組織用來指認的六張照片或執行指認。此外,也有人認為在指認的過程中要檢察官和辯護律師都在場。

(三)德州鑑識科學委員會有沒有針對鑑識科學提出更好的改革方向與措施?

他們目前仍在審查前面所述的那些案件,不過現在德州已完全禁止咬痕鑑定,委員會也提出DNA混合型報告,要大家非常小心地去檢視各種鑑定以及由在DNA領域方面最厲害的專家提供訓練課程。

(四)美國的私家偵探所提供的證據在法院裡是否會受到質疑?是否能被正當地承認?

私家偵探跟辯護律師和檢察官是在同樣的規定下運作,受到相同的證據法則制約,所以證人必須要出庭作證才有效。其實,私家偵探很少出庭,他們主要是幕後工作者,其調查是保密的且沒有義務要告知檢察官,所以他們有點像是一個秘密武器。

(五)哪些案件是優先處理的?死刑案件嗎?順序是如何決定?

死刑案件一定是第一優先因為關係到一條人命,不過Chandler檢察官他們並沒有處理這種案件因為在德州有專門處理死刑案件的組織。

如何決定案件順序就是看案件中有沒有風險因素,也就是這兩日大家所討論的那些易於造成冤獄的要件,像是指認、自白、DNA檢驗等科學鑑定。

心得

Inger Chandler檢察官在這場次的演講中提及造成冤案的種種原因,使我在讀完《法官的被害人-德國冤案事件簿》和《冤罪論》後連結至德國和日本的冤案情況,並發現司法誤判和冤案是一個國際現象,案件內容其實都大同小異,而造成此情狀的原因也是發生於全世界各地,當然台灣也包括在內。因此,了解與對照各個國家的司法制度、冤案的組成因子及面對冤案時的處理方式不僅能讓我們釐清在面對案件時我們應該要注意的要件,例如:自白、證人指認和科學鑑定,也提供我們一個思考、反省與改革的機會。

希望在不久的將來大家能有共識地重視司法誤判的問題,也能撇開成見一起討論如何使台灣司法變得更好。其實,我並不樂觀地貪求我們要一次到位把司法改革做好,只希望大家能一起跨出那一步,並一起走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