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演講】強化科學證據-偵查證據與審判證據之別

 

文|林巧紋、朱庭葦
編|黃則瑀、柯昀青、王翊軒

2019平冤年度論壇的第二場主題演講,邀請到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刑事警察科的李承龍副教授,從刑事鑑識科學的角度切入,帶領與會者思考不同類型科學證據在法庭中所扮演的角色。

科學為本,法學為用的鑑識科學——Forensic Science

Forensic Science早期譯名為「刑事科學」或「警用科學」,因為當時被認為是警察應用在刑案偵查上的一種學術和技能。近期這個詞被稱為「法庭科學」,指涉用來尋找法庭供證的方法。但最貼切的翻譯應該是「鑑識科學」。

「鑑識科學」是將科學應用在法律上的一門學問,也可說是使用自然科學的方法,對物證予以認定、個化與評估的學問。美國國家鑑識科學技術中心(National Forensic Science Technology Center,NFSTC)認為,鑑識科學的任務是要「服務法律」最後決定科學證據能否進入法庭的人還是法官,美國的道伯法則(Daubert Standard)就曾明確指出:「法官是科學證據的守門員」。

鑑識科學是科學辦案的基礎。不過,新型態的鑑識科學應用越來越廣泛,不僅進行了跨領域的科技整合,也隨著科技的進步,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數位鑑識方法。這些發展同時也帶來了更多的問題:究竟我們應該如何評估科學證據的可靠性?

犯罪現場的證據:偵查證據與審判證據

首先,李老師認為,應該要將犯罪現場的證據分為「偵查證據」與「審判證據」。

所謂「偵查證據」是用以啟動犯罪偵查的證據。在偵查犯罪之初,缺乏充分證據的情況下,任何可以協助或彌補偵訊結果的證據都屬於此類,證據力門檻的需求較低,許多目前備受爭議的鑑定方法,例如測謊鑑定,或甚至是求神問卜,都可能為偵查單位使用。

「審判證據」則是指法庭審判階段所引用的證據,是法官形成心證的重要依據。由於司法審判須秉持無罪推定原則、講求證據法則與經驗邏輯,因此審判證據的門檻極高,必須要真的是「科學證據」才可以採用。最常被法院採信的目前包括DNA及指紋鑑定等。

以上兩類證據的需求與目的迥然不同,李老師提醒,若不慎誤用,就很容易造成冤獄。

測謊證據的定位:偵查用?審判用?全面拒斥?

談完兩種證據的差異,李老師開始介紹幾種目前受到挑戰的鑑定方法與證據,像是測謊鑑定、子彈鉛分析技術、血濺分析、鞋印比較和咬痕分析等等。其中,李老師特別討論了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以及近期修法時都相當關心的測謊證據。

針對測謊證據的使用,最高法院目前有兩種學說:第一種學說認為,由於對一個人重複測謊,未必能夠得到相同結果,缺乏科學證據必須具備的「再現性」,難以檢測其正確性,因此不可當成科學證據,更不能作為審判的依據。第二種學說則認為,測謊在一定的嚴格要件下是具有證據力的,可作為審判的參考,但不得作為唯一或絕對的證據;所謂嚴格的要件包括:受測者同意、告知受測者可拒絕測謊、測謊員經專業訓練與具有相關經驗、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測謊環境良好不受干擾。

李老師同意,測謊不應該成為審判證據,然而,現行修法的動態是,要直接將測謊排除在所有的司法程序之外,也包括偵查階段,對此李老師就持不同意見,認為全然否認其證據力,「只是鴕鳥心態、逃避問題」。

當然,所有的科學方法都有其極限,但面對極限,李老師認為,我們更應該思考要如何導入新的理論與科技、如何設定更謹慎的規範,以消弭此技術的人為主觀操控成分,或者進一步提高其技術的準確性。以測謊技術來說,在謹慎使用的前提下,導入並研發新的理論和科技、秉持客觀中立的態度,消弭主觀操控、提高準確性,測謊確實可以成為案件偵辦的利器,甚至預防犯罪。

李老師也提醒,如果面對有極限的科學極限,我們就想要直接立法全面排除,更並未理解該種證據究竟屬於偵查還是審判證據,如此反而是因噎廢食,甚至可能「導致最後所有的偵查證據均無法使用」的後果,不得不慎。

科學證據的失誤與錯誤

回到科學證據的評估,首先,科學要求「再現性」,也就是在同一實驗條件下,任何人都能反覆重現相同的實驗結果;同理,李老師強調,我們對科學證據的要求,也應該是「無論哪個單位鑑定,用相同方法,均能反覆重現相同的鑑定結果」。

除了科學性的考量之外,李老師認為,在檢視鑑定報告時,應重視其中的幾個特點:靈敏度、品質管控、鑑別力,以及誠實與否。如果鑑定報告的內容,只選取部分檢驗或觀察結果,進行選擇性推論,未能呈現檢驗的全部真相,就屬於不誠實的鑑定報告。要避免出現不實的鑑定報告,最關鍵的還是要做好實驗室的品質管控。

此外,李老師也帶大家認識刑事實驗室可能會出現的錯誤,包括錯誤標記證物、做出誇大的證詞或鑑定,當然,也可能會出現不當的瀆職犯罪,像是所謂的「編造實驗」(Dry-labbing)--指鑑定人員偽造出自己期望產生的實驗結果,或者鑑定人員宣稱已經進行,但實際上從未進行過的實驗室分析。李老師指出,編造實驗不僅只是單純的實驗室錯誤,更是一種犯罪;但同時,若實驗室未能揪出這個錯誤,這同時也顯示品管出現問題。

李老師說,江國慶案就出現了編造實驗的情事。在驗血試劑檢驗精液報告中出現下列文字:「剪取含有血跡之斑跡衛生紙,『SM試劑精斑檢查法』是用來初篩精液斑跡,『抗人血紅素血清免疫沉降反映試驗法』則是用來確認精液斑跡……」,報告顯示,當時是以驗血試劑檢驗精液,即是以錯誤方法做出報告。

更嚴重的問題是,該鑑定甚至並未有實驗紀錄可考,無法確認初篩結果。李老師強調,完整的實驗記錄,是鑑定實驗最基本的要求,也是科學最重要的特質,如果未妥善留存實驗紀錄與實驗素材,當面臨編造實驗的疑慮,也無法驗證,進而使得整份報告的證據能力受到挑戰,這都是鑑識科學最不樂見的結果。

證物的取得與保管

除了完整保存實驗紀錄以供檢驗之外,李老師也強調證物監管鏈(Chain of custody),是強化司法科學很重要的一環,但長期以來卻一直沒有被好好面對。

確保呈堂證物和犯罪現場的證物具有同一性,或者確認證物未經偽造、變造或保存不當所致的變質問題,是鑑識科學中最基本的要件,也是攸關起訴、審判結果的根基。然而,相關的錯誤卻屢見不鮮。譬如,美國的O.J辛普森案中,就出現警方偽造證物以惡意栽贓被告的情事。警方在逮捕辛普森後抽取了8毫升的血液,其中1.5毫升不翼而飛,後來發現,消失的血液被警員拿回現場加工,能夠發現這消失的1.5毫升血液,正是因為有實驗紀錄確實簽名和註明用途。

證物管理必須以「證物相同」與「情況相同」為原則,否則將造成「毒樹毒果」的問題,證據的非法來源為毒樹,基於這項違法取得的證據再以合法手段間接取得的證據,就像毒樹長出來的毒果,亦不得使用。若證物無法正確管理,縱使後端鑑識技術再精良也喪失意義。

除了確認同一性之外,證物的保存、保管也應該是需要注意的議題。在江國慶案中,就曾發生關鍵的橫膈木條失蹤的問題。犯罪現場廁所窗戶橫膈木條上遺留的掌紋,是否含有被害人的血跡,是整個案件的關鍵,但卻因為證物遺失,導致該掌紋是否含有血跡反應至今無法得知。

李老師提醒,許多冤錯冷案都是因為「事隔久遠,證據不足」而形成瓶頸;相反的,也有不少案件是因為證據留存恰當,在多年後才能復原真相,發現真實,重新審理。

最後,李老師也提到,若鑑識科學能夠進一步強化,也能夠讓警方有一套更好、更新的辦案方式。

傳統警方辦案常有「先抓人,後蒐證」的弊病,許多案件在接獲報案的第一時間,不論是否確定犯人,先將嫌疑人逮捕,再由嫌疑人循線蒐證,不小心抓錯人時,甚至是刑求逼供,強迫嫌疑人認罪,再以此自白作為起訴證據。這種偵查流程容易造成證物遭人為蓄意破壞、證據不足、甚至是侵害冤枉者的人權的情形。李老師表示,正確的流程應是先蒐集證據,由證據指向犯人與犯罪事實。在取得一定證據後,向法院取得逮捕令,查緝到案,藉由科學證據驗證犯行,最後移送法辦,如此方得有效避免冤獄。

結語:如何強化我國的司法科學?

2007年,馬英九總統競選時就已經提出要「增設獨立專職鑑識機構,確保報告的公正性,避免冤獄」。十年之後,2017年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也多次提到司法科學教育極為欠缺,並且建議成立國家級司法科學委員會,強化司法發現真實的能力,減少冤獄發生。

綜觀台灣鑑識科學界的現況,鑑識案件多,但鑑識人員人數卻嚴重不足,證物堆在實驗室等待鑑定,時間緊迫的情況下,不但容易影響鑑識品質,也面臨保存的問題,若證物敗壞,影響鑑定,則又是一大問題。

李老師最後強調,要強化科學證據、避免冤案,方法無他:必須願意投入足夠的資源,完備人員、加強研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