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冤筆記

冤獄平反涉及司法實務、科學鑑識、法醫學等各項專業領域,我們舉辦年度論壇,與各領域專家學者交流經驗;並與全國各地律師公會合作,進行教育訓練;舉辦各項講座、研討會、讀書會,期待更多人認識冤案的成因,投注心力,一同平冤。

本頁面收錄平冤過往舉辦各式活動、演講側記,保留相關專業知識與討論,也邀請大家從不同的角色、領域與專業,一起理解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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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TUE. 系列講座】冤案怎麼研究──初探冤案成因與卷宗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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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楊雯雅 編|柯昀青 本次冤TUE.講座邀請到台灣冤獄平反協會陳芊伃研究員,分享她過去十個月在「平冤學術部」擔任研究員的工作,以及目前學術部在冤案研究上所做的嘗試和累積。畢業於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刑事法學組的陳芊伃,雖然於2020年十月才正式加入平冤協會,但她與平冤的淵源其實可以回溯到更早之時。就讀大學時,陳芊伃便因修習東吳大學人權學程而至平冤參訪過,進入研究所後修習李榮耕老師和葉建廷律師所合開的刑事訴訟法專題研究,也累積了不少冤案的相關知識。 儘管種種與平冤交錯,但最後真的讓陳芊伃落腳至平冤的,卻是一場美麗的意外:原先預計在2020年至日本交換之計畫因COVID-19而中斷,因而使得預計於2021年才進入司法官學院受訓的她,必須重新規劃與安排。因緣際會下,受李榮耕老師引介,考量到過往自己接觸冤案的經驗,陳芊伃才決定在這短暫十個月中,成為平冤學術部的專職研究員。 ▌研究員的日常:平冤學術部 平冤學術部是2020年才在平冤協會中創設之新部門,專責冤案相關的學術與經驗研究,具體工作可分為「冤案研究」、「文獻檢索」、「制度改革」、「書籍出版」四個項目。 相對於個案救援,學術部著眼於已經平反的冤錯案件,回溯性檢視冤案形成與平反的歷程。截至目前為止,學術部共納入13起本土冤案作為研究基礎,組織、邀請專家學者進行個案分析,或者進行跨案例的主題性研究。 除進行個案研究外,有鑑於台灣冤案研究累積知識分散,學術部也舉辦冤案研究學術沙龍或冤案研究工作坊等等活動,創造研究者之間的討論平台,也為未來研究匯集能量。由於妥適、完整的文獻回顧是開展研究的第一步,故學術部也著手創建冤案研究文獻目錄,供有志投入冤案研究者檢索。制度改革一直都是平冤協會的重點工作項目,在專職研究員的投入之下,則更能進行全面性的研究,並確保討論的進程。在這幾年間,平冤的制度倡議目標主要在於刑事補償法修法、建立證據監管制度及完善指認制度。證據監管制度主要討論在目前欠缺明文規定下,證物滅失或銷毀之不利益應由誰承擔,且證據資料應如何保存,對冤案救援尤其重要,是2021年下半年平冤協會的倡議重點之一1。 最後,平冤協會每年固定翻譯與書寫相關出版品,累積冤案知識,這部分也屬於學術部的工作範疇。除2021年年初出版的譯書《審判的人性弱點:美國前聯邦檢察官從心理學與政治學角度解讀冤案成因》外,2021年下半年也預計出版一本以冤案救援實務為核心的「冤案救援手冊」,提供有志從事冤案救援律師指引。 1…

【國際冤案】南韓無期徒刑冤案尹城汝於案發32年後終獲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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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陳芊伃 編|羅士翔、柯昀青、潘宏朋 華城連環殺人案:案發經過與後續發展 在1986年至1991年,韓國華城一帶於五年間連續發生多起性侵殺人案,有10名女性身亡、1名女性倖存。犯案手法多為強制性交後勒斃被害人。其中,第八起發生在1988年9月16日的命案,被警方認定為一起模仿案件,與另外九起案件兇手為不同人,本案被害人為一名13歲少女,被發現陳屍於自己的房間中,遭施暴後勒斃。警方依據現場發現的毛髮作為證據逮捕尹城汝(Yoon…

【閉幕演講】自無光帶救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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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講|葉建廷理事長 紀錄|張佳頎 …

【主題演講】轉山:謝志宏的728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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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蘇友辰律師 主講|涂欣成律師 紀錄…

【主題演講】刑訴再審修正後之評估及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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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尤美女律師 主講|李榮耕教授 記錄|黃則瑀 編修|冤冤相報編輯團隊 2015年1月23日,在各方志士的推動下,《刑事訴訟法》第420條通過修正,放寬開啟再審的門檻。當時的修正是期待能夠讓聲請再審成功的案件量增加,也讓受冤者的求生希望能夠更被看見。 隔一年,平冤舉行再審新法一週年的研討會,當時邀請李榮耕教授,討論第420條修法如何改變了實務運作,以及對再審開啟的效益。不過,受限於新法才剛實行,相關數據也仍然缺乏,我們當時只能在既有的數據上設想未來,賦予期許。如今,修改後的刑訴第420條已經施行五年,今年,平冤協會再次邀請李榮耕教授來到平冤年度論壇,以重返與回顧的角度,再次檢視修法至今的六、七千個案件,看看這一路走來,刑事司法所歷經的改變。 為本場開場的尤美女律師,正是五年前協助爭取到本條修正的重要推手,她指出: 究竟當年的期許是否已經成為現實?受冤者們的聲音,是否已經被聽見?尤律師進一步表示,今日,正是一個檢視的機會,思考再審制度已經走到哪裡,又如何能夠往前再邁一步。 ▊…

【圓桌論壇】證物監管與驗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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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周漢威執行長 引言|林裕順教授 與談|張明偉教授、陳正佑警務正、謝志明檢察官 紀錄|蔡尚珉、沈詠璇 編修|陳莉蓁、柯昀青 周漢威執行長:證物存在才能進行專業的對話 法律扶助基金會執行長周漢威律師主持時表示,證物存在才能進行專業的對話,以邱和順案為例,在救援過程中,聲紋鑑定過程等證物都已經不存在,則無以檢驗鑑定過程的真實性,更無以進行更深入的研究與探討。 因此,本場次,平冤協會邀請到林裕順教授研究日本證物監管之制度,以及熟悉美國證物保管系統的張明偉教授,分享兩個國家可借鏡的寶貴經驗,接著由實務經驗豐富的陳正佑警務正與謝志明檢察官,分享建構證物保管鏈的過程中碰到的困難與問題。 林裕順教授:證物是審理的根基 林裕順教授首先強調,證物可以說是審理的根基──證物不但直接影響了一審中「直接審理制度」能否具體落實,更連帶影響我們所期望的「金字塔型訴訟制度」能否達成。尤其,在今年《國民法官法》施行後,從日本經驗來看,證據調查的時間極可能被縮減,若無法擔保證物的真實性,或在審理中多有爭執,即便讓人民參與審判,也很難落實公平正義的期待。 就台灣而言,過去針對人身自由之保障(如羈押規範之修正)、「供述證據」的取證規範等,已經透過數次修法逐漸完備;相對地,「非供述證據」則尚不完善,且長期被忽略。在證據調查方面,除了應該落實「實物提示原則」外,現行法針對證據的規範主要著重於「排除法則」,以規範外部取得證據之行為,但如果證據進到調查、審判程序後,受到污染、偽造,排除法則就無法處理;此外,釋字第582號亦指出,證據能力必須建立在待證事實與證據間的「自然關聯性」,也就當然必須重視證物的同一性與真實性。 日本證物監管制度的啟示 日本在刑事訴訟法中有關證物相關之規範與台灣大致相同,主要是較為簡略、原則性之規定,不過對於證據取得之後的管理,日本則有另外訂定了十分縝密的證據規則,包含「證物入庫」、「證物於保管庫內之維護」流程等,都有詳細規定;此外,對第一線處理證物的警察端,也訂有許多技術性規範,包含證物管理開始、設施保管(包含短期/長期保管)、特殊物品保管(如毒品、槍枝等)、證物使用(如點交、紀錄)、保管終了(如移交、發還)等,都設有詳細完整的規範。 整體而言,日本的證物監管系統具有幾項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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