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讀字公民書展】《為清白辯護:刑事非常救濟手冊》專書座談分享(上)

2022讀字公民書展《為清白辯護:刑事非常救濟手冊》專書座談分享

時間:2022年2月13日
地點:松山文創園區2號倉庫

講者:劉佩瑋律師(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秘書長、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義務律師、上誠律師事務所)

 蘇孝倫律師(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義務律師、萬國法律事務所)

記錄:林恕安、黃思瑜
編輯:羅士翔、高珮瓊、楊雅雯

 

▌出版緣起

劉佩瑋律師:

冤獄平反協會在過去的幾年之內,累積了非常多刑事定讞案件救援成功的經驗,這不是一般律師會接觸到的,因為刑事定讞案件的非常救濟,包含再審和非常上訴都是非常困難的。之前我們平反者陳龍綺就曾提到,之前他案件定讞後,去律師事務所問說,他的案件定讞了,還有沒有救?那時候的律師跟他說,「可以啊,你可以試試看再審非常上訴,可是那個案件成功的機率,跟被雷打到一樣。」所以我們可以知道,非常救濟的案件是非常困難的。那既然冤獄平反協會有一些救濟成功的案件,是不是可以把這些被雷打到的機率,我們把它總結、整理一下,讓更多被冤的無辜者有機會,也讓被冤者的律師知道說,藉由法律上或是其他監察院、高檢署的制度,怎麼樣可以有效地利用現行制度,去增加案件救援成功的機率。所以冤獄平反協會才會出版這樣的一本書。

蘇孝倫律師:

所以,佩瑋律師妳剛剛說一般律師其實不見得會接觸到這麽多冤案救援的機會。像我自己執業的經驗也確實是如此。這樣我就想請問佩瑋律師:為什麼?妳對於冤案救援接觸的經驗是怎麼樣?或說妳工作多久了?目前為止過程是不是可以跟大家分享一下?

▌如何與冤案結緣

劉佩瑋律師:

我剛開始當律師的時候,就是一開始實習律師和受僱律師的時候,那時老闆是尤伯祥律師。尤伯祥律師是非常有名的人權律師,長期投入司改活動,當時他也幫司改會救援了很多刑事的案件,所以我在他的事務所裡面有接觸到的像江國慶案,我擔任江媽媽的告訴代理人;另外還有邱和順案,以及《流浪法庭三十年》一書裡的柯芳澤先生。我大概冤案救援經驗是從這些案件開始的,後來到了冤獄平反協會擔任專職律師,也接觸到不少刑事救援案件,像是蘇炳坤案或是林金貴案,都是我有參與的刑事案件。

除了我自己的經驗之外,孝倫律師應該也有一些刑案救援的經驗,是不是也可以分享一下?

蘇孝倫律師:

這樣聽起來,佩瑋律師的經驗確實和我們一般大部分律師蠻不一樣的。因為剛剛這樣洋洋灑灑數下來就非常多的當事人的,等下也許可以就這些個案跟我們分享。

我自己從實習開始就待在事務所。中間有到政府機關去工作一段時間,現在又回到事務所,處理的就是一般比較商務即有收錢的案子。可是對於冤案也會有一些參與,和佩瑋律師有點像。就是一開始帶我們入門的師傅,都對我們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那時是因為跟著顧立雄律師在事務所,所以有接觸到,我最早一開始接觸到像冤案救援或確定後案件的平反或辯護,是蘇建和案,那時是再更三審。從那之後就對這件事情,就有了一些感覺吧。後來又認識了朋友就是平冤協會的執行長羅士翔,所以跟他一直有合作,他做什麼、他找我我就都答應。所以也參與了平冤協會的一些活動和個案的救援。

我自己的經驗會覺得,確實我們在事務所處理的刑案,和在平冤協會處理的這些救援案之間,不管是心態上或救援方法上、或是辯護策略上都有蠻大的不同。我講一個最簡單的,就是說,平冤的案子基本上都是有罪確定之後,大家想辦法去讓這個案子再活起來。

可是一般我們在事務所接到的案子有可能是剛開始的,例如那個案子可能剛被調查或剛被起訴。案子還在程序中,那時大家考慮的事情比較多,有時覺得那程序如果拖太久不見得會贏,所以就用和解、認罪的方式去解決;有時候平冤的案件,給我的感覺就是只有一個方向,就是要往無罪、往清白的方向去做,有時候越是限縮,反而越需要發揮創意,這是我自己的一個感覺。

佩瑋律師剛剛介紹了蠻多的案子,像早期的江國慶案,或是告訴代理,甚或是擔任辯護人如蘇炳坤案,是不是可以和我們分享一下?在我們介紹這本書前,先分享一下您處理這些個案的經驗,有沒有什麼樣的特殊印象或是一些事情可以跟各位分享?

▌兩起蘇案:時空停留在卷宗裡面

劉佩瑋律師:

我那時候來平冤第一件自己撰寫再審狀的案件就是蘇炳坤案。蘇炳坤案是台灣第一件總統特赦罪刑無效的案件,該案發生在民國七十六年,當時在新竹金瑞珍銀樓發生一件搶案,店老闆被砍傷。蘇炳坤因為另外一個共犯郭中雄的自白所以被牽扯在內,被判了搶劫殺人,可是蘇炳坤從頭到尾都堅持自己的清白。

他的案件很特殊的點是因為是很早以前的卷宗,所以當時的卷宗全部都是手寫的,那時候有請志工幫把筆錄打成電子檔,因為有些書記官寫字相當藝術化,很難辨認,所以打成電子檔後會比較好閱讀。另外,我感覺比較古早的案件其實證據不是那麼充分,大部分都仰賴共犯的自白,或是證人的陳述,蘇炳坤案也有這樣的特色。

回應一下孝倫律師剛剛講的,我覺得平冤的案件,和我們實際經手一般案件比較不同的是,一般律師處理案件的時候多是從起訴或是一審審判開始接手。所以與當事人會談,我們都會思考他講的是真的或假的,在寫調查證據的書狀時,也會想說真的要調查嗎?調查出來會不會和當事人講的不一樣,會有點害怕這個事情。可是,在平冤處理的案件是當事人會讓我感覺是真得蠻冤的,而且幫他處理案件會有一種義無反顧、毫無顧忌的感覺。

蘇炳坤先生是我第一個看到的平冤當事人,他的確一出現你就會覺得他真的很冤,是那種典型冤案受害者的形象,白髮蒼蒼,講到自己案件時如數家珍,那時候發生什麼事都講的一清二楚,他被冤的地方、當時他如何被刑求的,講起來還是非常激動。你看到那種當事人,就會覺得說當時的司法到底是怎麼回事。雖然過了三十年,我們所能看到的資料其實只有卷宗那些而已,可是你還是會非常迫切的、基於律師的正義感的想幫助他。

那個案件比較困難的地方是過了三十年了,所以現在去找證據真的找不到,能做的就是把原來的證據全部review過一遍,看看原審有什麼遺漏的地方。我覺得後來我們聲請再審成功,裡面最重要關鍵,是一份檢察官去勘驗贓物花色及重量的證據。一般法官決定開啟再審,不太是因為後來有新的證人,或原來證人翻供,通常是因為有個決定性的物證,而那個物證足以動搖原來的確定判決。

當時蘇炳坤案的確定判決認為本案是人贓俱獲,可是原審法官從來沒有去勘驗過扣案的金飾贓物,那個贓物和當時店老闆他在第一時間報案報失的那些被竊金飾重量和花紋有沒有一樣?原來的審判中從來沒有做過這件事。一直到後來蘇炳坤案件檢察官提出救濟,案件確定後有一個檢察官去勘驗了那些金飾,把重量和花色記下來,記載在抗告理由裡,所以我們把這個東西當成再審新證據,證明有個檢察官他當時去看了那些金飾,和當初店老闆報案紀錄裡面所記載遺失金飾的重量和花樣都不相符。

我認為這是當初會開啟再審很重要的一個證據,這個案件讓我覺得,即便可能過了三十年,可是我們律師要是重新把這些證據細細的、一一的重新考證過一次,搞不好中間真的能找到一些新的蛛絲馬跡來提起再審。

蘇孝倫律師:

佩瑋律師我想問,大家或許會好奇說,如果之前就有一個檢察官去勘驗了那些東西,而發現數量、花色都不對,檢察官也寫成公文書附在某個地方,為什麼這個案子要花三十年才平反?

劉佩瑋律師:

因為我們看到的時候,是檢察官寫在抗告理由裡面,所以我們也不確定說他之前聲請再審時,有沒有把這個勘驗紀錄附上去,還是他聲請再審失敗之後,在抗告理由裡面又多寫了這個。你說為什麼這個案子要花三十年,我覺得有一個很大的理由是那時再審真的很難。再審修法之前要求的新規性和確實性幾乎到了一個苛求的地步,導致那時候聲請再審和被雷劈到的機率一樣,基本上法院是不願意開再審的。我認為這是那個案子為什麼三十年救援這麼困難的原因。

蘇孝倫律師:

妳講這個就讓我想到有一部電影拿過奧斯卡獎叫「驚爆焦點」,「Spotlight」。講述波士頓有個報社,他們去揭露關於天主教的教士性侵孩童,一個真實故事改編的電影。裡面有很多橋段蠻推薦大家去看,雖然他不是一部冤案救援的電影。但我覺得一樣是,他要去發掘真相,以及把真相讓社會大眾知道。剛剛佩瑋有提到那個卷檢察官作勘驗結果已經在那邊。電影現在不會爆雷,如果看到最後,其實他們在探討的一個問題,就是為什麼這個性侵孩童的事情發生這麼久了,這家報社一直到現在,到電影的那個當下才把它爆出來。你也會發現,過程中一直有一些人把相關的證據資料寄給報社,但總之因為某些原因,那時大家沒有注意到,他就被塵封在那個地方。直到最後把一切串起來時,就會發覺東西一直在那。

剛佩瑋提到三十年間,我也蠻有感覺的。剛提到我第一個參與的案件是蘇建和案,一樣筆錄都是手寫,和現在我們處理案件上網去調那個電子卷證,都掃描好或數位化好,是完全不一樣的風貌。包含那個時代的調查方式,那時候判決書寫法,和現代其實都有蠻大的不同。所以確實參與冤案有時候會有一種時間感。

我記得我那時蘇案再更三審開庭的時候,法官在確認被告的年籍、身分、住址,我才赫然發現,咦!坐在那邊的三個被告,他們當時應該已經四十幾快五十歲。因為他們是十幾歲的時候涉案,拖了將近三十年,已經是個四十幾歲的中年人。可是大家討論的都好像是三個高中生所做下的荒唐事。所以時空有一種很強烈的錯置感,也才發覺我們一直在往前過生活,可是這些被告他就一直停留在那個卷裡面的時空,讓人蠻有感觸的。

佩瑋律師您剛剛提到的蘇炳坤案,聽起來確實是一個很冤而證據確鑿的案子。那我想問妳,在冤案救援上,妳有遇過覺得其實不是那麼冤,或不是很確定到底是不是清白這樣的經驗嗎?

 

▌如何判斷有冤無冤?

劉佩瑋律師:

因為冤獄平反協會救援的其中一個要件叫「真實無辜」,所以幾乎都要協會認為他真的是無辜才會救援。不過這裡我想提另外一個案件,因為剛剛講的都是舊的案件,那有沒有比較新的?我在冤獄平反協會裡面的確遇過比較新的案件。他是一個役男,回營都要檢查、被抽檢尿液。抽檢尿液的結果認為他有吸毒,有吸食海洛因,而被觀察勒戒。當初會來平冤申冤的原因,是他說他那陣子一直感冒,一直喝止咳藥水,他說那是止咳藥水造成的。

他第一次來我們協會進行會談,就跟我們說他大概喝了多久、喝了多大罐、喝了幾CC、大概每天怎麼服用的。但因為我們這些法律人根本不懂他裡面到底什麼海洛因、嗎啡、可待因的含量、比值,當時問了一個有藥師執照的律師,和另外一個在做毒物檢驗的專家。那時兩個專家跟我們說,依照台灣目前對甘草止咳水做過實驗的論文,如果要喝到他尿液檢驗的濃度,幾乎是已經確定了就是吸食毒品才會那麼高,沒有人喝止咳藥水還能到這麼高濃度。兩個專家都認為這樣的數值應該是真的是吸毒喔,因為這個數值沒有在喝止咳藥水的人裡面看過,還說如果真的要喝止咳藥水喝成那樣,可能要馬上把一大罐全部乾下去,並一次把裡面的毒品全部尿出來才有可能尿到這個數值。所以當時對申冤人有點半信半疑,不清楚這個人到底講的是真的或假的。

蘇孝倫律師:

對啊這如果在事務所,這種來找我,或打電話來說要找律師,我可能電話掛上以後,就不太會相信他這樣。那你們為什麼後來會救援?

劉佩瑋律師:

那個案子我們之所以游移的點是,因為他有帶來證據,他說他代謝「可待因」的基因異常。這是一個蠻特別的事情。

蘇孝倫律師:

他自己去做了?

劉佩瑋律師:

對對對!!!申冤人在案件還在進行的時候有自己上網查,想找出可能造成數值異常的原因,他剛好看到有因為代謝可待因基因異常導致體內嗎啡數值較高的文章,所以他有去做基因檢驗,發現他基因真的是有異常,可是法官不信,還是判他去觀察勒戒。

蘇孝倫律師:

所以他有去拿那個基因異常報告給法院。

劉佩瑋律師:

有,對。那個診斷證明他有拿給法院。

蘇孝倫律師:

那法院為什麼不信?

劉佩瑋律師:

判決其實很泛泛的引用一些食藥署文獻駁回他的主張,我們詢問平冤認識的兩個專家,也是根據之前論文認為數值超標的原因應該是喝毒品造成的。但是兩專家也都說可是因為申冤人有基因異常,所以他們也沒辦法確認到底這個數值是不是基因異常造成的。剛好這個當事人問到榮總的醫生,那個醫生說,「不然我們來做實驗」,結果申冤人就真的去住醫院兩天一夜,照著之前講的止咳藥水的份量去喝,來確認是不是申冤人體質所造成的。平冤那時候一開始沒有直接救援這個案件,而是先等當事人去做實驗,我們其實是蠻期待他實驗結果的。結果他後來報告拿來…

蘇孝倫律師:

又是一萬多?

劉佩瑋律師:

對,他不但到一萬多,而且還比當初在軍營裡測到的數值還要高。

蘇孝倫律師:

所以這些都是在醫院裡面,是在控制的環境當中做的?

劉佩瑋律師:

是,所以這也是記憶中蠻深刻的案件。因他那時候有聲請重新審理,所以我們就趕快把這項報告遞進去,後來那件也順利獲得平反。

蘇孝倫律師:

所以這次法官就有相信?

劉佩瑋律師:

對,他有傳訊榮總醫生。醫生做了蠻仔細的說明,主要那個案件他可能會造成異常數字的關鍵有二,第一是基因,第二他也沒有按照醫囑的含量去喝。因為他說當時喉嚨一直很癢,可是在軍營裡你又不能一直咳嗽,其實是沒有辦法和大家作息一致的,所以他當時是只要回營,他覺得喉嚨癢就這樣直接喝一口,他沒有照醫囑量喝。

蘇孝倫律師:

攝取的量比較高?

劉佩瑋律師:

對。榮總的醫生說判斷可能是以上兩個因素造成他的數值異常過高。所以這個案件也讓我們學到,雖然申冤人的說法一開始依照一般的常識是不可能的,可是一一去做檢驗後,可能會發現不一樣的證據。

蘇孝倫律師:

確實。因為我覺得我們工作做久了。比方說,不要說法官,自己律師也是。我們都會用我們的經驗和常識去推斷很多東西。大家如果又忙的話,就會覺得反正就是這樣。加上如果說,像當佩瑋分享說他只是去觀察勒戒,法官可能覺得也不是那麼嚴重的事情,所以就比較草率一點。所以平冤不是只有救這些重大的刑案,其實這種不能說很小,就是比較輕微的,沒有關很久的案子,也會是救援的一個目標客群。

劉佩瑋律師:

平冤只有做刑事定讞案件,所以只要你的案件和刑事有關且定讞的,來平冤這邊就會做審查。那我覺得會不會救援很重要的關鍵點,可能是平冤有沒有著力的地方。因為一般案件要救援是很困難的,可是有些案件是比較可能找到新證據的,比如說是科學鑑定錯誤,像我剛講的那個止咳藥水的案件,其實是科學鑑定有問題。所以這部分,因為平冤認識比較多專家、學者,他們可能對相關的領域都有比較先進的研究,可以再詢問這些專家,現在新的科技有無可能做一個新的突破或新的檢驗。所以也不是說平冤救援案件有分大小件,應該說可以找到著力點的就有可能會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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