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錄|高珮瓊
編輯|王季庭、柯昀青
本場次以聚焦「同案不同判」的112年憲判字第6號為核心,期盼開啟院方、辯方與學界的深度交流。我們邀請到了許玉秀前大法官為主持人,並由蕭奕弘律師報告,李念祖教授、李榮耕教授、蔡旻穎法官進行與談。
蕭奕弘律師在介紹我國軍審制度的演進後,首先說明此次憲法判決的爭點──原因案件中的兩名被告,分別走上軍事和普通兩種審判體系,結果一人被判有罪、另一人獲判無罪。原因案件的律師指出,相較於普通法院,軍事審判法院上命下從、審判不獨立,且依軍事審判法第181條第5項規定,被告沒辦法以「事實認定錯誤」為由上訴,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平等、人身自由和訴訟權利。
獨立再審事由:民、刑事事實認定歧異的適用可能?
蕭奕弘律師說明,在這份憲法法庭判決中,大法官雖然認定軍事審判法合憲,但基於「在主要證據相同下,客觀事實只有一個,不可能有罪無罪兩者併立」的思考,另為受判決人開啟再審大門,也就是指明軍事、普通法院認定事實歧異的情形,可以作為一個獨立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各款的聲請再審事由。
蕭律師認為,這彰顯了大法官對於「刑事法院會否開啟再審」及「軍事審判」欠缺雙重信心,才會逸脫刑事訴訟法第420條,增設獨立的再審事由,卻又限縮在軍事、普通法院不一致的本案才有適用。蕭律師接著以「陳敬鎧案」為例,指出該案中刑事判決1詐盲確定,但民事部分開啟再審後勝訴2,認定沒有詐領保險金,這樣是否可以提起刑事再審?由此帶領大家思考:獨立再審事由的範圍,有無擴張適用於類似案例的可能?
1詳參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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