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桌論壇側記|司法詢問員制度在偵查階段之運用】

記錄|鍾咏倪
編輯|王季庭、柯昀青

2023平冤論壇第二天的下半場,我們邀請尤美女律師主持,由陽明交大科法金孟華教授分享司法詢問員制度在偵查階段的可能運用,並邀請台大心理系趙儀珊副教授、台南地檢署李駿逸主任檢察官、以及現代婦女基金會王秋嵐研究員進行與談。金孟華老師開場即明確表示,本場圓桌論壇與當日上半場的主題演講《供述鑑定的鑑定方法》密切相關,歡迎與會者和上半場的講者趙儀珊教授接續討論。

金孟華副教授:司法詢問員是中性的技術,不是為服務訴訟中的任何一方而生。

 

 

金教授提及「司法詢問制度(forensic interview)」緣起於1980的McMartin案,這起美國史上花費最高卻因為證人證詞取證不當,因而沒有任何人受到定罪的案件讓美國開始反省對於脆弱證人的取證。當性侵害事件之被害人因年齡、創傷、多方壓力訊問成為脆弱性證人,難以還原或確實表達時,為了避免記憶汙染及重複敘述造成被害人多次創傷,司法詢問員此時即作為引導者參與偵查。台灣於2015年修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正式引進司法詢問員制度,而在2023年的最新一次全文共56條修正,第19條的第三款1正式列入司法詢問員一角作為偵查上的轉譯協助。此次講題,便是探討司法詢問員在偵查階段的參與2

 

1「專業人士依第一項規定協助詢(訊)問時,如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法官、被告或其辯護人提出不適當問題或被害人無法適當回答之問題,專業人士得為適當建議。必要時,偵查中經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或檢察官之許可,審判中經法官之許可,得由專業人士直接對被害人進行詢問。」全文見〈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2平冤協會電子報曾訪談多位司法詢問員,了解司法詢問員實務的培力訓練及實際運用。詳見【冤冤相報 no.98】探問真實:檢視司法詢問員制度的現況

 

在報告中,金孟華教授談及司法詢問員的一項最關鍵的定義:「司法詢問員是一個中性的技術,不是為了服務檢察官,也不是為了服務法院,當然也不是為了服務被告!」這項技術是為了要透過一個科學上可信的方法,「盡早」從脆弱證人取得所需要的資訊。

這項制度有幾大重點原則:

  1. 以兒童為核心的談話:會談應由兒童決定想討論的主題,同時司法詢問員應觀察評估其情緒、認知和發展程度,來控制問題長度和用詞難度,加以擬定訪談策略,且訪談過程有意識的避免權威性接觸。
  2. 避免過多「焦點式問題」:問題之中本身就隱含資訊,包括細節回憶問題、選擇性問題、暗示誘導問題。司法詢問員應審慎的問出開放式問題,未預設情境、參與者等,一切認知都以兒童所述為主。
  3. 測試不同的假設,建立適切的訪談目標:司法詢問員應在訪談之中執行主要爭點測試和文意釐清⸺例如,在其脈絡中是否有可能出現不同理解?例如兒童語境裡的「鳥鳥」一詞是否確實指代生殖器?還是圖案或其他物品?

考量審判程序、法庭氣氛對於脆弱證人其實是不友善的,而偵查中的良好的司法詢問制度,將可成為傳聞與對質詰問權的例外,而不再逼著兒童要進入審判程序。即時取證,應該對於兒童而言是最好的做法。

然而,要讓司法詢問員在偵查中扮演如此重要的角色,要讓司法詢問技術在偵查中落實,金教授強調,相應地司法詢問員的專業管理勢必得建立。

趙儀珊教授:越友善的環境越能鼓勵脆弱證人自主陳述

 

 

與談人之一的趙儀珊教授以幾起協助檢方、法院請託擔任司法詢問員的案件為基礎分享實務經驗。趙教授提到過往常感到挫折的是訊問程序的節奏,一個問題接著一個問題,往往不會等待證人超過三秒,也不太會去問證人是否有聽懂問題,以及關心證人的狀態。趙教授表示在開庭時,時常要提醒訊問者放慢語速。

趙教授在說明脆弱證人往往有以下幾點特質:

  • 不了解訴訟程序、角色、法律詞語
  • 不了解自己權益
  • 不了解問題,需要轉譯
  • 不知道可以提問
  • 帶有心理壓力、創傷
  • 無法配合詢問速度、複雜程度,同時擔心不被相信

「兒童是需要時間試探這個環境的的,建立起足夠認知後,打斷次數同樣越少越好。」趙儀珊老師強調,面對脆弱證人的訊問,開庭的環境如果是友善的,脆弱證人將更能自主的陳述。

而趙教授也回應金教授「司法詢問制度本身是中性的技術」,對司法詢問員而言,就算完全沒有問出什麼線索,對於司法詢問員來說也是完全可以接受,儘管大家都期待還原事實,但司法詢問員本不會預設特定結果。

李俊逸主任檢察官:制度改革要能兼顧發現真實,避免被害人二次傷害,也能保障被告人權。

 

與談人李駿逸主任檢察官也跟大家來分享偵查實務遇到的情況,李檢察官表示,理想上面對脆弱證人,直接第一關就是由司法詢問員來取得供述,可能會被認為最不影響證人記憶證詞的情形。但實際上,在偵查筆錄製作以前,可能已經有醫院醫生、學校老師、家長「問過了」。而偵查中,當我們收到社工提供的「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訓前訪視紀錄表」,建議應該減少陳述,然而,社工要製作這個紀錄表本身,時常已經先「問過被害人」。理想也許是司法詢問制度第一時間介入,但現實狀況並不太可能。這正是現實與理想的距離。

有論者認為,讓被告於偵查中參與司法詢問,也可藉此達到減少被害人陳述的目標。對此,李檢察官表示,當嫌疑人還不明,嫌疑人未到案或者嫌疑人在場可能影響被害人陳述。實務上並不太容易讓被告於偵查中就參與司法詢問。這也是現實上會遇到的狀況。

而李檢察官也提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新法第22條:「犯罪嫌疑人、被告或少年事件之少年為心智障礙者,於刑事案件偵查、審判程序或少年事件處理程序中,除適用刑事訴訟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有關規定外,認有必要時,得準用第十九條規定。」當被告為心智障礙者也有準用司法詢問制度,然而,對於被告的司法詢問技術的訓練,目前仍付之闕如。

李檢察官以實務上所遇到的情形,提醒制度設計也需要留意現實面可能的狀況,設計配套作法,最終目標都是能兼顧發現真實,避免被害人二次傷害,也能保障被告人權。

王秋嵐研究員:司法詢訊問制度仍然挑戰重重!

 

 

王秋嵐研究員表示,本次修法影響層面多,明確定義專業人士,也確認司法詢問員的訴訟上的角色。然而,對於第一線的司法詢問制度仍然有許多挑戰,首先,司法詢問員都是兼任的,在時間急迫的偵查程序時,可能出現找不到人擔任司法詢問的情形。

然而,不同司法詢問員的訓練背景,執業經驗也都不同,而自2017年上路至今,司法詢問員沒有太多機會跟同業互動,也無法去檢視自己過去的詢問經驗,只能自行檢討,而執業的司法詢問員也沒有相應的倫理守則,以及考核制度。儘管司法詢問員多數很有熱忱,但在沒有建立司法詢問員社群的情形,不容易讓司法詢問員能夠繼續精進。

王研究員也提到一項現實問題,司法詢問員所能取得的報酬與資源。王研究員表示聽聞有司法詢問員因為沒有法庭可進行「關係建立」,必須自行借場地,又要藉攝影機,全程錄音錄影,以供檢核,然而關係建立階段,卻沒有任何相應的酬金。這也呼應了趙教授對於現實運作的說明,實際訊問前的調查工作、建立關係、閱讀資料等努力都不被算進工作酬薪時數內。如果以鑑定人身分定性司法詢問,那相應的報酬制度也應該重新檢視。

王研究員表示,對於NGO而言,現階段鼓勵專業的司法詢問員盡可能向院檢提出他們的疑問與需求,但終究仍需要回到司法詢問制度的結構性問題。

小結

從金孟華教授的報告,以及趙儀珊教授、李駿逸主任檢察官、王秋嵐研究員的與談,我們得以窺知司法詢問員的制度起源、運用技巧以及實務現況的挑戰。司法詢問員作為偵查中、法庭內的重要角色──其實上路已六年,說新也不新──專業性和重要性仍待司法制度中不同角色的看見和重視,以建立更好的程序。期待本場圓桌論壇可以激發更多不同討論和制度修正,讓立意良善的制度發揮更好的效果,使脆弱性證人好好說話、讓司法朝發現真實的理想更接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