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冤筆記
冤獄平反涉及司法實務、科學鑑識、法醫學等各項專業領域,我們舉辦年度論壇,與各領域專家學者交流經驗;並與全國各地律師公會合作,進行教育訓練;舉辦各項講座、研討會、讀書會,期待更多人認識冤案的成因,投注心力,一同平冤。
本頁面收錄平冤過往舉辦各式活動、演講側記,保留相關專業知識與討論,也邀請大家從不同的角色、領域與專業,一起理解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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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桌論壇】證物監管與驗真
平冤筆記, 年度論壇, 消息
主持|周漢威執行長
引言|林裕順教授
與談|張明偉教授、陳正佑警務正、謝志明檢察官
紀錄|蔡尚珉、沈詠璇
編修|陳莉蓁、柯昀青
周漢威執行長:證物存在才能進行專業的對話
法律扶助基金會執行長周漢威律師主持時表示,證物存在才能進行專業的對話,以邱和順案為例,在救援過程中,聲紋鑑定過程等證物都已經不存在,則無以檢驗鑑定過程的真實性,更無以進行更深入的研究與探討。
因此,本場次,平冤協會邀請到林裕順教授研究日本證物監管之制度,以及熟悉美國證物保管系統的張明偉教授,分享兩個國家可借鏡的寶貴經驗,接著由實務經驗豐富的陳正佑警務正與謝志明檢察官,分享建構證物保管鏈的過程中碰到的困難與問題。
林裕順教授:證物是審理的根基
林裕順教授首先強調,證物可以說是審理的根基──證物不但直接影響了一審中「直接審理制度」能否具體落實,更連帶影響我們所期望的「金字塔型訴訟制度」能否達成。尤其,在今年《國民法官法》施行後,從日本經驗來看,證據調查的時間極可能被縮減,若無法擔保證物的真實性,或在審理中多有爭執,即便讓人民參與審判,也很難落實公平正義的期待。
就台灣而言,過去針對人身自由之保障(如羈押規範之修正)、「供述證據」的取證規範等,已經透過數次修法逐漸完備;相對地,「非供述證據」則尚不完善,且長期被忽略。在證據調查方面,除了應該落實「實物提示原則」外,現行法針對證據的規範主要著重於「排除法則」,以規範外部取得證據之行為,但如果證據進到調查、審判程序後,受到污染、偽造,排除法則就無法處理;此外,釋字第582號亦指出,證據能力必須建立在待證事實與證據間的「自然關聯性」,也就當然必須重視證物的同一性與真實性。
日本證物監管制度的啟示
日本在刑事訴訟法中有關證物相關之規範與台灣大致相同,主要是較為簡略、原則性之規定,不過對於證據取得之後的管理,日本則有另外訂定了十分縝密的證據規則,包含「證物入庫」、「證物於保管庫內之維護」流程等,都有詳細規定;此外,對第一線處理證物的警察端,也訂有許多技術性規範,包含證物管理開始、設施保管(包含短期/長期保管)、特殊物品保管(如毒品、槍枝等)、證物使用(如點交、紀錄)、保管終了(如移交、發還)等,都設有詳細完整的規範。
整體而言,日本的證物監管系統具有幾項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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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桌論壇】社工紀錄與補強證據
平冤筆記, 年度論壇, 消息
主持|林俊宏律師
引言|羅士翔執行長
與…
【圓桌論壇】性侵冤案的救援困境
平冤筆記, 年度論壇, 消息
主持|林志忠律師
引言|余柏儒律師…
【主題演講】性平調查報告做為性侵案件之證據
平冤筆記, 年度論壇, 消息
主持|尤美女律師
主講|陳慧女教授
紀錄|陳莉蓁
編修|潘宏朋、柯昀青
身兼交大性平委員的主持人金孟華教授引言時指出,在制定《性別平等教育法》當初,本以為如果發生了情節相對輕微的言語性騷擾或行為性騷擾,結果大概就是給同學一個申誡、小過或大過,因為我們過去以為,在校園裡很少會遇到嚴重的性侵害事件。然而,在立法後的實務演變之下,性平調查報告直接成為法院應審酌的證據,結果「原本只是要作為教育目的的性平調查,現在卻變成了一個負責確認法律上犯罪行為的司法程序前哨站,這完全已經逸脫出原本我們對於性平教育法的想像。」
2020平冤年度論壇的第二場主題演講,是由關心許倍銘案的中正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副教授陳慧女教授,從許倍銘案出發,分析許案的性平調查報告與程序有哪些問題,而我們又應該如何因應。
與許倍銘案結緣
陳教授以自己和許案結緣的一通電話,為本場演講開頭。六年前某個晚上,她接到許老師的家屬來電,表示許案已經定讞,但家屬及辯護律師仍持續尋找著智能障礙者於性侵害案件中作證等議題的相關文獻,看到陳老師博士班時期寫過一篇…
【主題演講】犯罪現場重建-如何運用虛擬實境協助冤獄平反
平冤筆記, 年度論壇, 消息
紀錄|王昱翔
編修|柯昀青
2020年論壇的首場主題,是虛擬實境如何運用到冤獄平反的議題。
為本場引言的尤伯祥律師率先表示,他自己長年參與蘇建和三人案(下稱蘇案)救援行動,對於新鑑識科技的運用有很大感觸。當時,李昌鈺博士就曾使用3D動畫協助現場重建,並且在法庭上呈現,確實大大推進了蘇案的平反,意義重大。
蘇案至今已將近二十年,在這段期間,科技日新月異,究竟我們能夠如何運用這些新科技、新技術來協助冤案平反,確實令人好奇。
科學證據、偵查證據與審判證據
本場次的研究內容,延伸自實務經驗豐富的李承龍教授所主持的科技部計畫「虛擬實境應用於司法科學證據研究之初探」。
在正式進入主題前,李老師首先釐清,科學證據的一個重要定義,就是必須要符合「科學的可再現性」,換句話說,不管由哪個單位來做,只要用相同方法,都能夠得出相同的結果,這才是一個好的科學證據方法。
接著,李老師也為我們溫故知新,強調偵查證據與審判證據有所不同。前者是警檢基於偵查需要、為了啟動犯罪調查之用,目的是要協助或彌補人證之不足;後者則為法官使用,其證據力門檻極高,須達無庸置疑的程度(約95%的心證)才能採用,因此,應該要是嚴謹的科學證據才能成為審判證據。
延伸閱讀:【主題演講】強化科學證據-偵查證據與審判證據之別
李老師提及幾起近期重大刑事案件的相關爭議,包括司法精神鑑定究竟是否可以作為審判證據。對此,李老師表示,由於台灣的精神鑑定發展相對較晚,其相關規範或流程也尚未建立一致基準,因此他的態度相對保守,認為司法精神鑑定應該不能算是嚴格的科學證據,或許要據之作為審判,可能要比較謹慎。他也提到,近年來對於測謊鑑定究竟得否作為審判證據的討論,跟這一爭議也有點類似。
雖論戰未平,但李老師認為,無論如何,我們確實有必要強化司法人員的鑑識科學教育,畢竟,如果法官、檢察官不能確知哪些證據能用、哪些不該用,自然就可能會造成冤案發生。
VR與AR在犯罪偵查的運用
對於虛擬實境(Virtual…
無罪的罪人:許倍銘案新竹高中演講側記(2020.06.08)
平冤筆記, 消息, 認識冤案文/楊詠涵(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平冤實習生)
2020年6月8日,許倍銘案巡迴講座來到了新竹高中,由《無罪的罪人:迷霧中的校園女童性侵案》作者陳昭如,以及平冤專職律師邱鼎恩與這群90後的高中生分享性侵害案件的困境、許倍銘案的偵審過程、冤案成因,以及救援歷程。
「大家有沒有聽過什麼校園性侵害案件?」
昭如老師在演講的一開始,向大家問到。台下的與會者們面面相覷,即使他們聽過包括徐自強、蘇建和等冤案,卻沒有人能夠提出以「校園性侵害」為主軸的案件。
「房思琪有聽過吧?」經過昭如老師的提點,台下發出了「喔~」的驚呼聲。然而,昭如老師接著說,房思琪的案子最終沒有人因此被定罪,理由在於「證據不足」。根據統計,台灣近十年來被通報的性侵害案件約莫有15000件,但最後被起訴的僅有不到2000件,一審定罪率更只有12%;而起訴率、定罪率低的主因,在於性侵害案件往往發生於極為隱密之所在,且案發時往往只會有加害人及被害人在場,在現場未留有DNA等生物跡證、證據可能只有被害人供述的情況下,法院很難僅憑此定罪一個人。若性侵害案件之被害人是兒童或心智障礙之人,則情況會變得更加棘手,因為這些弱勢被害人的供詞,可能不一定會被法院認定是一個「有效」的供詞。
法院認定有效的供詞,必須包含精確的人事時地物,也就是什麼人、在什麼地方、做了什麼事,因為法院並沒有辦法憑藉著一個不確定的證據,去判一個人有罪。然而,昭如老師接著問到:「有人記得你兩個月前,4月6日的早上做了什麼事嗎?」與會者們心照不宣,大家紛紛表示怎麼可能記得。若一個接近成年的高中生都無法了,又怎麼會認為記憶、語言、認知都尚未發展完全的兒童能夠記得清楚,且精確地陳述出來呢?
「巧巧口中的『鳥鳥』到底是什麼?」
許倍銘案源自於八歲智能障礙女童巧巧的一句話:「爸爸,為什麼你的鳥鳥不給狗狗親?」這時,敏感的巧巧母親察覺到「事有蹊蹺」,警戒心開關遭開啟,接著巧巧又說,是「一個跟爸爸一樣的男生」。這時候巧巧母親直覺地想到了,這個「跟爸爸一樣的男生」一定是學校的男老師。因此,焦慮的母親隔天到學校告訴巧巧導師這件事情,巧巧導師拿出了一張全校老師的合照給巧巧指認。而這次的指認,一舉將許倍銘老師打入了萬劫不復的深淵中。
昭如老師向大家問到:「你們聽到這句話(爸爸,為什麼你的鳥鳥不給狗狗親?),會覺得為什麼巧巧要這樣說?」這時有同學回答:「可能是有被其他動物或人親過」等。在問答的過程中,可以發現同學的回答都是以自己認知的「鳥鳥」為基準去回答,但昭如老師說,她看到這句話的第一個反應是「巧巧口中的『鳥鳥』到底是什麼?」大眾不會想到這點,是因為大家在理解這句話時,都已經先入為主的用了自己認知的「鳥鳥」去想,在這樣的情況下,就會很難跳脫出思考框架。此外,昭如老師也提到,在導師拿照片給巧巧指認時,很重要的一點是:巧巧這樣一個心智年齡只有三歲的智能障礙孩子,到底知不知道當時要她指認的是什麼?有沒有可能巧巧只是指了一個她認識的男老師而已?然而,因為這樣指認的結果「符合」巧巧母親及導師的期待,因此就沒人、也不會有人會去想到這樣的論點。
在簡單介紹完許倍銘案後,昭如老師點出了許案的五大疑點:
1.…
【閉幕致詞】司法與科學之間:審判與科學的基本思維差異
平冤筆記, 消息
文|鄭丹瑀
編|柯昀青
本年度的平冤論壇…
【圓桌論壇】鑑定制度之改革
平冤筆記, 消息
文|李若嘉
編|邱舒恬、柯昀青
引言-林志忠律師
1782年,英國一處海邊的居民認為堤防的不當興建造成港口淤積,而集體向查德爵士提告。為了證明淤積與興建海堤究竟有沒有關係,法院傳喚了不同專家來做說明,這就是鑑定制度的起源。
林志忠律師接續提到,鑑定制度演變至今出現了許多疑問,鑑定人究竟要不要上法庭?還是只要隱性做好背後工作就好?當他不出庭的時候,我們有沒有權力質疑他、挑戰他?因應這些問題,司法院近期公布了〈刑事訴訟法〉鑑定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而本日這場圓桌論壇,也將以此作為討論的主軸。
司法院的修法方向-吳秋宏副廳長
鑑定制度的改革源於2017年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吳秋宏副廳長簡介司法院刑事訴訟法鑑定部分修正草案條文,指出制度改革主要可分為下列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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