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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冤筆記

【圓桌論壇側記|加拿大司法不公審查委員會之運作】

 

紀錄|葉尚堉
編輯|郭羽恩、周鉦霖

 

1997年英國成立刑事案件審查委員會(Criminal Cases Review Commission, ,下稱CCRC),進行冤案的調查與救濟,成為全世界第一個創建獨立的冤案調查委員會,然而,在大西洋的另一端,早在1989年,加拿大民間與法界就已倡議成立專責委員會來調查冤案,但是這項改革歷經長達35年的推動,才終於在2024年正式立法,官方借鏡包含英國刑事案件審查委員會在內的組織經驗,成立「司法不公審查委員會(The Miscarriage of Justice Review Commission)」,採取較較寬鬆的救濟門檻,期望能讓更多案件獲得救濟。然而,這個新設立的組織是否符合期望中改革的方向?目前進度如何?又將為加拿大冤案救援帶來什麼影響?

論壇次日首場圓桌論壇,邀請到加拿大多倫多大學法學院的Kent Roach教授擔任引言人,Roach教授不僅是加拿大冤案登錄中心(Canadian Registry of Wrongful Convictions)的共同創辦人;其著作《冤獄:認罪、幻想犯罪,加拿大應如何守護司法》(Wrongfully Convicted: Guilty Pleas, Imagined Crimes and What Canada Must Do to Safeguard Justice)更系統性剖析了「隧道視野」等冤案成因,成為加拿大推動司法不公審查委員會法案的重要理論基石。本場次由台中律師公會暨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理事李宣毅律師主持,並邀請兩位重量級與談人深入交流:橫跨憲法與刑事訴訟法、長期推動引介CCRC制度並深耕再審與人身保護令研究的國立臺北大學特聘教授林超駿,以及長年參與司改倡議的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呂政諺律師。眾人齊聚一堂,共同探討促成加拿大設立司法不公審查委員會的改革歷程,以及當前制度設計的未盡之處。


李宣毅律師:冤獄平反不是舶來品,也不是法律人的鄉愿,它是中西同流,綿延三千年的文化底蘊

開場引言,李宣毅律師提及台灣社會有個奇特的現象:談論刑事司法時,探討冤枉的少,主張亂世用重典的人多。然而,多數人朗朗上口「亂世用重典」,往往是只讀了半部書。此說出自《周禮・秋官司寇》,原文完整記載:「刑新國用輕典,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世人常遺忘了「輕典」與「中典」,只單獨強調「重典」。這並非古人嗜殺,而是現代人斷章取義。比《周禮》更早的《尚書・大禹謨》中,相傳為華夏首位司法官的皋陶曾言:「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意即罪證存疑時應從輕處置;與其錯殺無辜,寧可承擔縱放罪犯的過失。

西方文明亦循著相同的法治脈絡。西元前四世紀,亞里斯多德在《問題集》中寫道:「寧願錯放作惡者,也不願定罪無辜者。」西元二世紀,羅馬皇帝圖拉真亦明令地方官:「任何人不得僅憑懷疑定罪,縱放有罪勝於冤枉無辜。」此等原則在四百年後編入《查士丁尼法典》,確立為羅馬法的明文規範。

東方的經書、希臘的哲學、羅馬的法典,跨越時空異口同聲:絕不能有冤錯案發生。李律師接著說道,平冤絕非西方舶來品,更非法律人的鄉愿,它是中西同流、綿延三千年的文明底線與文化底蘊。平冤協會十四年來所堅持的,就是守住這條底線。陳龍綺、鄭性澤、謝志宏、蘇炳坤、林金貴……我們看著一個個名字從無間地獄走回人間。今年三月五日,纏訟二十二年的劉正富終於迎來「無罪確定」四個字。昨天下午,正富與美紅姐就坐在我們身邊,感謝每一位支持平冤的朋友──昨天我們看見的是「人」,今天我們要聚焦的是「制度」。
三千年前的皋陶、兩千年前的亞里斯多德與圖拉真,乃至今日的Kent Roach教授,跨越千載都在述說同一件事:把書讀好,把制度建好。

 

 

Kent Roach教授:一個允許刑事司法系統運作並產生冤案的社會,必須確保有一個由公共資金支持的機構存在,一方面糾正冤案,一方面防止冤案再次發生

  • 為什麼委員會設立的進程如此緩慢?

面對這個大眾最常有的疑惑,Kent Roach教授認為這必須從加拿大的舊制度談起。雖然新委員會已經完成立法,但目前尚未正式運作。在過去,當刑事判決確定且窮盡了一切上訴管道後,當事人只能向聯邦司法部長提出聲請。然而,要獲得聯邦司法部長的救濟,門檻極其嚴苛:聲請人必須證明存在「司法不公的可能性」,而這幾乎全仰賴提出新事證。在實務上,加拿大「無辜計畫」的律師與志工夥伴,往往得耗費多年採集各種證據、備齊完整文件才能正式遞交聲請;但聯邦司法部長每年僅受理5到20件案子。相較之下,英國 CCRC 在去年就受理了多達1,800件,懸殊的數據凸顯了加拿大在司法救濟上的嚴重瓶頸——律師可能花了六年遞件,司法部長往往還要再花三到六年才能做成決定。

然而,為什麼這麼慢?

Kent Roach開玩笑稱:「大概是因為聯邦司法部長與公務體系都身在渥太華,首都官僚的時間走得特別慢」。但問題的核心在於它混合了某種「當事人進行主義」的架構:辯方律師耗費數年挖掘新事證,而司法部長同樣要再耗費數年去審茶,有時還得動用公權力去調查辯護律師根本無從取得的新證據。

正因這套程序如此曠日費時,無辜計畫等民間救援團體往往會盡量避開向司法部長聲請這條路。與此同時,法院也對這類程序延宕深感擔憂,因而創設了一項補救機制:只要案件正由司法部長調查、且具備充分平反理由,便允許聲請人獲釋。對於身陷囹圄的冤案受難者而言,這成了他們在漫長審查中,得以提早重獲自由的第一道曙光。

  • 司法不公審查委員會成形,一則以喜,一則以憂

正因舊制沉痾已久,自1989年以來,已有七份針對重大冤案的公開調查報告一致建議:加拿大應借鏡英格蘭及威爾斯的刑事案件審查委員會(CCRC),建立具備獨立調查權的常設機構,以取代現行的部長審查程序。加拿大各冤案救援組織也積極奔走,成功爭取到除保守黨以外所有政黨的承諾,支持設立屬於加拿大自己的審查委員會。2021年,自由黨政府指派哈利・拉福姆(Harry S. LaForme)與尤安妮塔・威斯特摩蘭-特勞雷(Juanita Westmoreland-Traoré)兩位退休法官展開諮詢,研擬成立司法不公審查委員會的政策報告,Kent Roach教授也獲邀擔任該研究案的主持人,最終撰寫出長達 246 頁的完整報告。

報告中向政府提出了多項關鍵建議:

  1. 機構定名:機構名稱應定為「司法不公審查委員會」,而非傳統的「刑事案件審查委員會」,以凸顯糾正體制不正義的宏觀定位。
  2. 心理支持體系:平反前、後皆應為受難者提供充足的心理復健支持,且此項資源應當由國家公帑設立的委員會直接承擔。
  3. 違法失職移送權:委員會應獲賦權,得斟酌個案情節,將導致冤案的公務人員移送紀律懲處或外部監管程序。
  4. 獨立專屬預算:各國 CCRC 的經驗均顯示「預算匱乏」是機構運作的最大瓶頸,因此我們建議新委員會應比照獨立司法機關,享有專屬且不受干預的獨立預算與資金。
  5. 委員遴選獨立性:成員應經由獨立透明的遴選程序產生,且「不得連任」,藉此彰顯並維護委員會的超然獨立性。
  6. 多元代表性:委員會應由9至11人組成,且席次中至少應保障一名原住民與一名非裔委員。
  7. 摒除「真實無辜」門檻:明確反對將「證明真實無辜」作為救濟或補償的要件。
  8. 健全補償與申訴管道:建立更完善、更具實效的刑事補償制度與受害者申訴機制。
  9. 賦予強大調查權:委員會應比照英格蘭CCR,享有等同於執法單位的調查權限,有權調閱受法律保護或具保密性質的關鍵卷證。
  10. 擴大審查範圍至量刑:借鏡英格蘭與紐西蘭 CCRC,審查範圍除有罪與否外,亦應涵蓋量刑不當的調查。

Kent Roach教授遺憾的表示,2024年通過的法案僅採納了極小部分的建議,上述十項建言中,第三、八、九、十條全遭政府剔除,其餘獲採納的條文也遭大幅更動與削減。新法規定:委員會為5至9人,僅有主席一人為專職並兼任執行長,更關鍵的是,全體委員均由政府直接任命,且政府保有決定是否續任的權限,獨立性大打折扣。
不過,這場制度戰役並非毫無所獲。

新法規範降低聲請門檻——僅要求證明「司法不公可能已發生」即可啟動救濟。此外,新法也授權委員會為申請人提供財務、法律與社會心理支持,並可將服務委託由民間機構來執行。

 

 

  • 但願在寒冷的溫尼伯,改革腳步能走得更快一些

然而,Kent Roach教授在引言最後和大眾分享,2024年立法至今唯一確定的進度是官方宣布新委員會不會設在首都,官僚氣息濃厚的渥太華,而是落腳溫尼伯——原先期盼在天氣寒冷的溫尼伯,事情能有更熱絡迅速的進展,但截至2026年8月21日,官方仍未指派任何一位委員,甚至連公開徵才程序都尚未啟動,渥太華的官僚時間依然緩慢。更令人憂心的是,加拿大新上任的總理立場偏向「嚴厲打擊犯罪」,在他領導下,這個委員會究竟能推進多少,仍是未知數。

呂政諺律師:民間版CCRC的核心目標,正是確立其「法定效力」——只要委員會完成調查報告,法院即應依法重啟審判

  • 再審?非常上訴?CCRC?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

世界各國的冤錯案成因與平反過程中遭遇的體制阻礙其實高度相似,因此,呂政諺律師認為英國與加拿大所建立的刑事案件審查委員的會制度,具有借鏡價值。

檢視臺灣現狀,我們並不存在類似CCRC的獨立常設機構,但在我國的政府體制,監察院正扮演著重要的冤案調查機關。於是,民間也期待能在監察院建置具有CCRC權力的冤案救濟機制。

  • 台灣民間團體所提出的平冤四法為何?

接著,呂律師向大眾介紹民間推動的「平冤四法」,涉及通盤修正《監察法》、《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法院組織法》及《刑事訴訟法》。其關鍵在於賦予監察院調查報告的法定效力:

草案規範於監察院設立「冤案救濟委員會」,賦予實質法律效力。現行制度下,許多冤案是透過向監察院陳情,並由「司法及獄政委員會」立案調查。但現況是,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僅具「事實上的影響力」,並無直接啟動再審或非常上訴的法律拘束力。民間版草案主張在監察院下常設由監察委員與外部專家組成的「冤案救濟委員會」;其做成的調查報告將具備法定效力,可直接向法院啟動後續救濟程序。

過去鄭性澤、謝志宏等案,都是透過監察院報告才重啟生機;但現狀下,法院不一定採納監察院報告,檢察系統可能也僅止於「尊重參考」,缺乏強制重啟程序的法定效力。因此,呂律師認為民間版CCRC的核心目標,正是確立其效力,只要委員會完成調查報告提交給法院,案件便再次回到法庭繼續審理。即便最終未必改判無罪或減輕其刑,但至少在程序上,能為無辜者實質推開司法正義的大門。

  • 他山之石:談加拿大CCRC立法改革帶給台灣的啟示

「立法通過只是第一步;若缺乏資源挹注與制度配套,正義的齒輪依然無法真正轉動。」

Kent Roach教授提到加拿大經歷漫長的倡議才通過法律,但Kent Roach教授對於這樣的等待「值不值得」還無法評論,因為政府仍未任命委員,新委員會距離真正運作還很遠。

呂政諺律師提及這個看法對台灣尤其重要,因為我們在討論法律改革時,非常容易把「法案通過」當作終點。但一個冤案審查制度至少需要四件事同時發生:法律、預算、人事、行政建置。否則最後可能得到一部很漂亮的法律,和一個實際上不存在的制度。

 

林超駿教授與 Kent Roach 教授的跨國對談

輪到林超駿教授,他首先表示過往在研究英格蘭CCRC,多有參看Kent Roach教授的文章,帶來很多收穫,要特別表示感謝之意。接著,林超駿教授針對 Kent Roach 教授發表的專題論文《等待是否值得?加拿大司法不公審查委員會》以提問取代與談,Roach教授也一一回應。以下為本場精彩的問答實錄:


林超駿教授:相較於英格蘭、蘇格蘭、挪威與紐西蘭等已推行 CCRC 制度的國家,加拿大採行聯邦體制,人口雖少於英格蘭,但國土遼闊。既然決定設立獨立審查機構,為何不以「各省」為單位分別設立?在您的論文中特別提及,未來的加拿大司法不公審查委員會必須同時面對十個省的上訴法院;「一個中央機構對接十個上訴法院」的架構,在現有推行 CCRC 的國家中極為罕見。以英格蘭為例,英格蘭 CCRC 僅需對接全境唯一的上訴法院(絕大多數刑事案件的終審法院)。在幅員較廣且管轄如此分散的背景下,為何最終仍選擇中央集權的設計?

Kent Roach 教授:
不在省級層面設立,最直接的原因在於既有法制架構——這項非常救濟業務向來由聯邦司法部長掌管。

林超駿教授:您論文提及另一個被反覆強調的缺點是「資源的匱乏」。您在文章中多次指出,司法不公審查委員會絕不該淪為規模薄弱的邊陲行政機關。然而,參酌加拿大現有的委員員額與整體人口規模,究竟需要編制多少研究與調查人員,才足以支撐起一個常態、健康的實質運作能量?此外,在聯邦體系中,這個委員會的組織位階應該如何界定?是相當於內閣部會層級,亦或獨立於體系之外的特殊機關?

Kent Roach 教授:預算規劃不能只看委員本身的薪酬,更必須涵蓋支撐調查運作的龐大幕僚與專業人員開銷。正如我開場簡報所指出的,加拿大聯邦政府當前正面臨嚴峻的財政緊縮,因此機構的具體編制與層級,很大程度仍受制於整體的預算現實。

林超駿教授:英國CCRC受理的知名冤案Andrew Malkinson案,其失職真的純粹是「經費不足」造成的嗎?據我所知,當事人曾三度向CCRC提出聲請。第一次,他在關鍵物證上發現新跡證、要求由法醫重新鑑定,卻遭CCRC拒絕;數年後,他再以「指認程序有瑕疵」為由二度聲請調卷,CCRC再度駁回。這似乎反映的並非經費短缺,而是機構心態與積極度的問題。

對比臺灣的平反經驗,謝志宏案之所以能迎來破案曙光,正是因為承辦檢察官親自走進警局翻閱塵封舊卷,才找出遭隱匿的關鍵「行蹤交代稿」。因此我想請教:在整個非常救濟體系中,「錢的問題」(制度資源)與「人的問題」(專業能力與承辦心態),究竟孰輕孰重?

Kent Roach 教授:在Andrew Malkinson與Victor Nealon這兩起重大案件的後續調查報告中,都已有明確結論:英格蘭 CCRC 所遭受的預算刪減幅度,遠遠高於警察與檢察機關。這類劇烈的財政緊縮,直接重創了委員會的實質調查動能。

當然,預算匱乏背後引發了連鎖反應——例如在 Malkinson 案中,外部獨立律師調查時發現,委員會內部的個案經理與幕僚竟然完全不熟悉將案件移送重審的法律標準。而這種「人」的專業不足,恰恰源自於「財務」的困窘:因為經費長期遭大砍,CCRC根本無力聘用具備法律與訴訟實務資格的專業人才,只能僱用缺乏足夠法學訓練的幕僚來審核卷證。

 

 

場次尾聲,Kent Roach教授表示很榮幸透過這次的交流,讓自己的報告能收穫許多挑戰性的問題、激發回饋與反思;宣毅律師也向踴躍提問的與會者們致意,並期許我們能保持求知若渴的心,進一步探索司法制度的更多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