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桌論壇側記|劉正富案平反歷程】

記錄|蔣佩芸
編輯|李宣頤
從2004年案發,到2026 年 3 月無罪確定,劉正富案橫跨了整整二十二年。本場圓桌論壇,我們將視角轉向那些在法庭內外接力救援的律師團隊,邀請到葉建廷律師擔任主持,蔡晴羽、林心惠、陳采邑與羅秉成四位律師擔任與談,分別回望這條路上的如何挖掘新事實、開啟再審、進行現場勘驗,並切入部落脈絡,最終尋找出真相,讓劉正富走向清白。
蔡晴羽律師:從卷宗中闢路鑿光,打開再審之門
時間回到 2004 年8 月 20 日深夜,屏東萬金營區外發生了一場聚眾鬥毆。這場衝突奪走了一名少年的生命,也悄悄改變了劉正富的命運。意外被捲入案件的他最終遭判有罪確定;即使歷經三次非常上訴,卻全數被駁回,案件看似已經走向絕路。
- 一張照片,如何製造出一個「嫌疑人」
平冤團隊決定立案並著手展開救援後,蔡晴羽律師翻開案發初期的警詢筆錄,發現許多目擊者對現場的描述相當模糊──他們提到有白色、黑色的車輛出入,卻說不清廠牌與車號,更沒有人在第一時間提及劉正富的名字。
轉折發生在案發八個月後。卷宗裡出現了一張指認照片,照片中只有劉正富一人,旁邊還直接標注了他的姓名。隨後,多名證人陸續在這同一張照片上蓋下指印指認,劉正富的名字進入證詞之中。這張照片成為法院日後認定有罪的關鍵。
與此同時,另一條「以車追人」的推論也早已站不住腳。原審認為現場出現的白車與年平有關聯,進而推導出「年平載劉正富到場」的情節。然而,年平早已因案發時在軍中留守、具備明確的不在場證明,被軍事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即便這條推論已然崩塌,卻始終未能動搖普通法院對劉正富的有罪判決。
- 想孔、想縫,從看了一百遍的既有卷證中挖黃金,找出一條新路
案件看似已走到盡頭,能說的彷彿都說過,能爭的也像是都爭完了。蔡律師坦言,當時團隊一度陷入困境,若要聲請再審,依法必須提出「新證據」,但當時手上根本沒有新的證據可以提出。轉機發生在2015年,《刑事訴訟法》第420條修正,再審事由從嚴格的「新證據」擴張為「新事實或新證據」。蔡律師回憶:「當時想著,也許我們可以想辦法從看了一百遍的卷宗裡,找到一條新的路徑。」她試著導入學說,找到新的切入點:雖然指認照片早已附在在卷內,但其中「單一指認照片」、「接續指認造成污染」等瑕疵原審從未實質審酌。應被視為原判決未曾判斷的「新事實」。法院最終接受此一見解,成功開啟了再審的大門。
- 再審之路的崎嶇與最終的曙光
劉正富案是少數以「新事實」開啟再審的案件,然而,再審之門打開後,挑戰並未結束。再審第一次判決無罪,但更一審卻又改判有罪。蔡律師回憶,當更二審她再度踏入法庭聽判時,過去的不利判決在她心中積累成難以名狀的恐慌,她坦言自己當時幾乎想要奪門而出。直到法官宣讀無罪判決,心中那塊壓了多年的石頭,才終於落地。

林心惠律師:程序正義是必須嚴守的第一道防線
林心惠律師之所以加入劉正富案,源於一句再平常不過的邀請。當時案件正於高雄審理,在地執業的她收到平冤同仁詢問:「可不可以來幫忙?」她答了一聲「好啊」,就此走入一段波濤洶湧的冤案救援旅程。
提到冤案,心惠律師語帶沈重的說:「冤案不是只有失去自由而已,還有陰暗鐵窗中無人看見的冤屈、被摧毀的名譽、沒有做卻被說成有做的悲憤,以及對司法的失望。」而劉正富案所有惡夢的起點,就是一張只有劉正富一人、旁邊還標注著他姓名的照片,這成了多名證人「指證歷歷」的依據。
- 看似完整的證據,其實處處藏著破綻
林律師將有罪判決所依賴的證據分成指認表、證人證詞,以及通聯紀錄。乍看之下,判決似乎不是毫無依據;但若沿著時間序與證據形成過程仔細檢視,就會發現其中充滿疑點。
第一個疑點,是指認與證詞的時間序。案發於2004年8月,初期警詢筆錄中,沒有任何人提到劉正富的名字。直到案發四個月後,才有第一名證人提及他,那張多人接續指認的照片,更是在案發整整八個月後才出現。原本在所有筆錄中一片空白的劉正富,突然在八個月後成為多人「指證歷歷」的對象。心惠律師指出,這種情況至少有兩種解釋:一種是證人當時慌亂,後來才想起;另一種則是記憶在時間、壓力與他人說法中遭到污染。法院不能憑直覺選擇相信哪一種,而必須回到客觀事證檢驗這些指認究竟如何形成。
其次是不在場證明的消失。卷內曾出現檢察官偵訊筆記,記載劉正富持有發票足以作為不在場證明。然而,這份可能支持被告不在場的證據,後來竟因保管不當而遺失。
最後是法院對於通聯紀錄選擇性的解讀。有罪判決注意到劉正富在案發後、接受警詢前打了幾通電話,認定他可能在誘導證人,但林律師提出一個更根本的質疑:如果劉正富真的有到場,他是怎麼知道談判的時間、地點?這起鬥毆源於兩派人馬的感情糾紛,召集人手勢必需要電話聯絡。然而,檢視案發前二十四小時的通聯紀錄,劉正富完全沒有任何相關通話。法院卻只盯著案發後的電話,從中截取有利於定罪的片段,卻對案發前的「毫無通聯紀錄」視而不見。
- 親赴現場後,發現那些卷宗內看不見的事
接下案件後,心惠律師與采邑律師決定親自前往屏東萬金營區外的案發現場。此次的現場勘驗,發現證詞內的破綻。
現場路旁有一道深溝,兩位律師在路邊找來一把掃把往下探,在深度超過兩公尺的深溝,掃把幾乎碰不到底。然而,卷內有證人聲稱,在鬥毆過程中自己跳下壕溝,並在跳下去的過程中看見劉正富在打人。這樣的說法,若只停留在筆錄文字中,或許不容易察覺矛盾;但一旦站到現場,面對那道深溝的高度、夜間微弱的光線、周遭樹木的遮蔽,再加上兩派人馬混戰、揮拳持棒的混亂狀態,問題便浮現:在那樣的環境中,一個正在跳入深溝的人,究竟如何能夠清楚辨識路面上的特定對象?又如何能夠在瞬間確認那個人就是劉正富?
此外,案發當天接近農曆初五,月已落下,現場僅仰賴路燈與車燈照明。有罪判決認為,即便現場昏暗,但只要有車燈,證人依然能看見劉正富在場毆打被害人。然而法院從未親自到現場勘驗,更未充分檢視照明條件、視線角度、距離與遮蔽物等因素。這使得判決中那句看似斬釘截鐵的「看得到」,在實際現場條件面前,顯得極其可疑且站不住腳。
- 實踐程序正義,是發現真相的起點
「真相都是在正當法律程序中發現的,這一定要嚴守。」心惠律師最後以這句話作結,並提醒法院不能把當事人接到警方通知後打電話詢問他人或尋求協助,一概解讀成心虛。一般人面對警察要求做筆錄,卻不知道原因時,本來就可能打電話問親友、問律師——那是人之常情,不該被扭曲成有罪證據。

陳采邑律師:等待風雨後的彩虹
憑著過去參與王光祿案的經驗,采邑律師受邀加入劉正富案,一開場她便用電影《歡樂好聲音》裡無尾熊穆恩的一句話形容當時的心情:「跌到谷底的唯一好處,就是你只能奮力向上。」帶著這份信念,她接下了這起案件。這一接,就一路走到2026年3 月5日,劉正富終於無罪確定。
- 從原民文化脈絡重新理解劉正富案
采邑律師律師指出,劉正富案不能只被理解為一般的聚眾鬥毆,更不能被法院想像成類似幫派衝突的案件。這是兩個原住民族部落族人之間的事件,背後牽涉部落倫理、年齡階層、親屬關係與社會位置。因此,在再審開庭時,她一開始便提醒法院,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與相關司法實務,尊重原住民族文化與習俗,不能用主流社會對鬥毆案件的慣常想像來套用本案。
原有罪判決曾認為,劉正富作為姪兒的舅舅,因姪兒鬧事而出面助陣,是合理的推論。陳律師對此抱持強烈質疑。在部落倫理中,「阿舅」有其特殊位置,並不當然意味著年輕人一發生衝突,舅舅就會被找來「助威」。法院以「舅舅幫姪兒出頭」作為合理情節,很可能是對部落文化與家庭倫理的錯誤想像,而非真實的部落邏輯。
- 勇氣之珠:司法需要有承認錯誤的勇氣
與談最後,采邑律師在簡報中放上排灣族琉璃珠中的「勇士之珠」。勇士之珠象徵英勇精神,並呼籲法院也能勇於認錯。並以「雙彩虹」形容劉正富案的平反歷程。第一道彩虹,是再審開啟,法院終於願意重新面對這起案件,願意讓被忽略的疑點、被污染的指認,再一次回到司法審查之中。第二道彩虹,是無罪確定,彩虹之所以珍貴,正因為它總是在風雨之後才出現,更是劉正富與家人經過22年的等待後,終於抵達的清白。

錯認之外,更要知道認錯
羅律師回憶,自己在2016年3月擔任平冤理事長時,就曾到明德外役監,正富的工作地點探視劉正富。2013年年立案救援,到2026年無罪確定,單是平冤正式投入救援,就走了整整十三年。是一棒接一棒的堅持,讓平冤得以陪著正富,一步步走向清白。
羅律師列舉平冤會成立十四年來的救援成果:截至當時,平冤立案救援案件的四十三起案件中,已有二十一件開啟再審,十七件平反成功。相較於一般司法實務極低的再審開啟率,平冤能有將近五成的再審開啟率,是許多律師、志工與團隊長期合作的結果。但每一件成功的背後,都有難以估量的人生代價。這些平反者中,有人面臨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總和更是超過百年;儘管國家刑事補償金額已累積超過一億兩千萬元,但金錢永遠只是冰山一角,無法真正彌補被奪走的人生。

羅秉成律師:第一顆鈕扣,從一開始就扣錯了
羅律師指出,劉正富案同時呈現指認瑕疵,以及有利證據的遺失兩種典型的冤案問題。劉正富曾提出一張發票,作為不在場的證明。這張發票在警方保管後消失了。法院對此「毫不以為意」,仍然依靠受到污染的指認與證詞,判決有罪。
但羅律師認為,問題的根源比這更早。整個案件,從一開始就扣錯了第一顆鈕扣。警方沒有依照標準程序進行指認,而是以一張只有劉正富一人的照片,進行累積性、誘導性的指認。爾後所有的定罪證據都是建構在這個錯誤的基礎上。更難以理解的是,原審曾認定「年平的白車載劉正富到場」,但當年平獲判無罪、這條推論鏈斷裂後,普通法院卻繼續認定劉正富有罪,彷彿「誰把他載到現場」已不重要。羅律師質問:年平的指認已經錯了,法院何以相信劉正富的指認不會出錯?
平反之後,司法的反省仍缺席
最後,羅律師回到「錯認」與「認錯」的脈絡中,指出法院只看筆錄,沒有真正到現場,沒有把地理位置、時間、人物關係與證據脈絡弄清楚。這些本該在通常審判中被處理的問題,卻要等到再審階段,才由辯護團重新一項一項補上。談及冤案如何形成,羅律師認為,冤案往往不是單一個人的錯,而是一連串累積性、交織性的錯誤:警察扣錯第一顆鈕扣,檢察官跟著扣,法官再把最後一顆扣上,冤案就此鑄成。相對地,救援冤案也不可能靠一個人完成。劉正富案之所以能走到無罪確定,是因為一群律師、志工與平冤夥伴分工合作接續努力,才終於讓他走向清白之路。
然而,時至今日,許多平反成功的案件始終等不到國家的道歉,國家從未正面承認過自己如何讓一個無辜者的人生被迫停擺,讓一個家庭支離破碎。這種「堅決不認錯」,在羅律師看來,比錯認更加嚴重。若司法沒有以謙卑的心態面對自身錯誤,這項的權力是會要人命的。一旦權力失去反省能力,錯誤便會在制度的縫隙中不斷累積,最終再次釀成冤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