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格 - 最新消息

平冤筆記

【圓桌論壇側記|未受人身自由拘束之刑事補償】

記錄|藍勻廷
編輯|李建融

 

「沒有進去關,國家為什麼要補償?」

論壇一開始,主持人尤美女律師從中午放映的林進龍紀錄片談起。尤律師指出,即使一個人沒有真正遭到羈押或入監,他仍可能因為錯誤的刑事司法程序,失去名譽、工作、青春歲月,家庭關係也隨之改變,甚至連精神與健康都受到影響。青春一旦失去,便無法以任何方式重新彌補。

因此問題回到刑事補償制度本身:如果一個人經歷偵查、起訴、審判,甚至曾經被判有罪,最後獲得平反,卻因為沒有真正受到人身自由拘束而無法獲得補償,那麼這些由錯誤司法程序造成的損害,應由誰承擔?

本場圓桌論壇,邀請到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博士後研究學者劉家丞擔任引言、平反者陳龍綺以及林慈偉助理教授擔任與談人、尤美女律師擔任主持,共同探討刑事補償制度應如何正視「未受人身自由拘束」之平反者所承受的傷害,並在未來朝更完善的方向持續推動。

劉家丞:從刑事補償2.0走向3.0──那些被現行制度遺漏的人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博士後研究學者劉家丞首先從現行刑事補償制度切入。劉博士說明,2011年《冤獄賠償法》修正為《刑事補償法》,他將之稱為「刑事補償法1.0」;到了2023年,修法刪除原本第七條關於受害人可歸責事由、得減少補償的規定,則可視為「2.0」。

然而,僅僅刪除第七條仍然不夠。2023年司法院送交立法院的草案中,原本曾提出第六條之一,處理「未受人身自由拘束」者的刑事補償,但最終並未通過。也因此,現行制度至今仍留下重要缺口:一個無辜的人即使被錯誤捲入刑事程序,只要沒有遭到人身自由拘束,也沒有罰金、沒收等現行法所列情形,就可能無法進入刑事補償的範圍。

劉博士列舉了幾種可能遭現行制度遺漏的情況。例如陳龍綺、林進龍因案件逃亡,沒有實際受到人身自由拘束;又或者一個人在漫長的通常審判程序中,最終獲判無罪,期間卻從未被羈押。此外也包括已經獲得部分刑事補償,但實際受到的精神與生活損害遠遠超過補償範圍的案件。

問題因此不只是「有沒有被關」,更要著眼於刑事程序所造成的損害,是否一定要與人身自由或財產權的侵害相連結,才值得由國家補償?

曾經提出的司法院第六條之一草案,以原本宣告的刑度作為補償計算基準,每一基數新臺幣2萬元,最高不超過50個基數,也就是100萬元。劉博士認為,以宣告刑度作為主要標準仍有值得檢討之處。同樣經歷逃亡與司法程序的人,可能只因原本被判的刑度不同,就得到不同的補償,但真正應該關注的,應該是當事人在冤案期間究竟受到多少傷害,而這些損害並不能單純以原先的宣告刑度量化。

因此,劉博士提出的初步構想,是讓「未受人身自由拘束的刑事補償」以無辜者被捲入刑事程序所受到的不利益為核心,先設置最低程度的補償,再依個案所受到的人身自由、財產、精神等其他損害進一步增加。

納入越多因素,也意味著制度將變得更加複雜,法官需要更多裁量,甚至可能讓補償程序更加漫長。如何在完整填補損害與維持程序簡便之間取得平衡,也成為刑事補償3.0仍必須面對的問題。

 

林慈偉:不只是看「為什麼有這個洞」,而是看「這個洞有多大」

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林慈偉助理教授則將焦點放到「損害本身」。

林教授指出,司法決定所產生的影響並不只落在受刑人本人身上,也可能外溢到他的家人、孩子與生活。即使是真正有罪的人,刑罰所造成的影響都可能超越原本對刑罰的想像;那麼,面對一個被錯誤捲入刑事司法的人,更不能只從單一標準理解他受到的傷害。

林教授以「洞」來比喻冤案造成的傷害。如果要補一個洞,真正應該看的應該是「這個洞究竟有多大」,但現行制度討論補償時,卻往往著重在造成這個洞的原因,例如原本被判的是死刑、無期徒刑,還是多少年的有期徒刑。

然而同樣的刑度落在不同的人身上,所造成的影響可能完全不同,不同罪名所承受的污名,也可能不同。因此,林教授認為,冤錯造成的損害具有高度個別性,「它必然複雜,它無法簡單」,制度設計應該重新回到那個「洞」本身。

林教授進一步提出「刑事冤罪鑑定」的想法。除了刑度、時間等基本資料,也可以透過心理、精神醫療、社工,甚至依案件需要加入兒少等專業人員,共同了解一件冤案究竟如何影響當事人的生活與家庭,再呈現實際受害程度。

林教授認為,不應把所有判斷負擔都交給刑事庭法官。縱使我們深知,對於無辜者再多的補償都無法真正抹去痕跡,但唯有引進跨領域專業協助、更完整地看見其處境,才可能思考該如何盡力填補。

 

陳龍綺:遭受司法風暴的人真正需要的,是重新回歸社會的能量

相較於前兩位講者從法律與制度出發,平反者陳龍綺選擇從自己的生命經驗談刑事補償。對於曾經被稱為「陳龍綺條款」的司法院草案第六條之一,他反而說,自己很慶幸當時沒有通過──因為若依當時的補償基準計算,他認為所得金額與一個真正經歷冤案的人所付出的代價相差太遠。對一個走過錯判的人而言,付出的可能是工作、家庭、名譽以及整段人生,單純用原本被判處多少刑度換算出數十萬元的補償,無法回應真正的損失。

陳龍綺也特別回應了一種疑問:如果沒有受到人身自由拘束也給予補償,會不會反而是在鼓勵逃亡?

他說沒有人想要逃亡。以自己的情況而言,因性侵害案件遭判刑,如果入監後仍堅持自己沒有犯罪,不僅難以取得假釋所需條件,也可能面臨強制治療。對一個堅信自己無罪的人而言,逃亡並不是比較輕鬆的選擇。

「逃亡並沒有比較輕鬆,在外面逃亡比被關還要痛苦。」

逃亡期間的生活,同樣伴隨害怕、躲藏、家庭壓力與對未來的不確定。陳龍綺回憶,當時甚至曾經做好最壞的打算。即使多年後獲得平反,那些影響也沒有隨著無罪判決消失。

陳龍綺說自己平反後並不想怪罪司法,因為審判由人作成,就存在犯錯的可能,但如果知道司法可能發生錯誤,國家就應該事先思考如何保護少數因此受害的人。對他而言,遭受「司法風暴」的人真正需要的,是「重新回歸社會的能量」。因此陳龍綺提出「回歸社會協助金」的想法。與其多年爭論一套完美而精確的損害計算公式,不如先討論一個大家可以接受的金額,在無罪確定之後,盡快提供當事人基本支持,使其得以重新生活、重新回到社會。

陳龍綺最後也用「洞」形容自己的處境:國家因為錯誤,把一個人推進司法的深坑。多年後終於平反,卻只站在洞口告訴他:「陳龍綺,你無罪了。」

「重點是你沒有把我拉起來啊!」

一句無罪恢復的是法律上的清白,但已經失去的工作、財產、生活以及重回社會的能力,並不會被恢復。平反不是個人的事,復歸社會也不該只有受刑人才有。

尤美女律師接續陳龍綺的「洞」指出,對真正有犯罪、服刑完畢的人,國家知道必須協助其復歸社會;但當一個無辜的人因國家司法錯誤被推入深淵,平反之後卻可能只得到一句「你無罪了」。

 

尤美女:這不是平反者自己的問題,而是國家要面對的公共議題

尤律師從台灣性平運動發展點出,首先必須重新「命名(Naming)」這件事情:這不是一名平反者自己的私人問題,而是國家的司法錯誤侵害一名無辜者,因此也是國家與社會必須面對的公共議題。當社會真正看見司法錯誤在一個人生命中造成的影響,才能進一步要求國家回答:「你把我變成這樣子,是不是應該把我拉出來?是不是應該幫助我回歸社會?」先命名問題,再提出訴求進行倡議。

後續討論也因此從「應該賠多少錢」,逐漸走向「國家應如何協助司法被害者復歸社會」。現場有人提出,犯罪被害人有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受刑人也有更生保護資源,那麼是否可能成立類似「司法被害人補償基金」的機制,在漫長的法律程序之外,先給予司法被害者緊急協助?也有人主張,不論當事人是否真正遭到拘禁,只要是在錯誤刑事程序中承受相同時間的煎熬,補償制度就不應完全區別待遇。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律師則回應,2023年修法時,司法院提出的第六條之一確實曾進入立法院討論,但因補償基數與級距設計仍有不同意見,平冤協會當時反對直接按照司法院版本通過,而對於更好的計算方式,當時尚未找到共識,後續也未通過修法。

羅執行長也進一步提出,如果刑事補償3.0談的仍主要是金錢,那麼加入「復歸社會」配套,或許已經是4.0;再進一步思考不同類型的國家被害人、國家賠償與刑事補償之間如何整合,則需要更全面的制度思維。

一件冤案造成的影響往往藏在制度沒有預想到的細節裡。例如逃亡期間為了避免遭到查緝而使用假身分,在案件平反後,卻又可能因當時的行為面臨另一個刑事問題;又或者逃亡期間根本不敢使用健保卡,平反後卻仍收到要求補繳多年健保費的通知。這些細節,都不是一句「無罪」就會一併消失。

尤律師最後總結,制度在設計時,很難事先想像所有遭遺漏的處境,但當事後已經確定一個人無罪,這些因錯誤司法程序而產生的後果,就不應全部由受冤者自行承擔。

從刑事補償3.0、個別化損害鑑定,到回歸社會協助金、司法被害人支持與更完整的國家責任,本場論壇沒有提出唯一答案,卻讓問題更加清楚:平反如果只是告訴一個人「你無罪了」,卻沒有把他從司法錯誤留下的深坑中拉出來,那麼,國家的責任真的已經結束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