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演講側記|再審:實務經驗報告】

記錄|謝菀芸
編輯|羅士翔
「他說,你是無罪的人啊,但是你關在牢裡那段時間,算是你的不當得利;你吃國家的、用國家的,所以要扣你的錢。」羅秉成理事長回想論壇會前的接風聚餐,Regina律師娓娓道來這項令眾人訝異的事實。原來許多人眼裡民主法治首屈一指的德國,在刑事實務運作上,仍有這般缺口存在。
論壇首日主題演講,我們邀請在德國慕尼黑律師公會執業逾20年的Regina Rick律師擔任主題演講講者。Regina律師過去曾參與兩起德國知名的冤案救援行動,包括魯道夫.魯普謀殺案(Rudolf Rupp Murder Case)與浴缸謀殺案(Bathtub Murder Case),兩起案件均開始再審,改判無罪,譯者則為德國帕紹大學法學博士林宜謙博士。本場次同時邀請到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薛智仁教授擔任與談,帶領大家了解德國冤案研究發展脈絡,並補充他對於監督機制失靈的觀察。而在羅理事長簡要引言後,接續上場的是許玉秀前大法官,他接起了主持棒,鄭重歡迎遠道而來的Regina律師,為論壇首場主題演講正式揭開序幕。
Regina Rick律師:請成為卷宗的「阿亞圖拉(Aktenajatollah,卷宗狂熱份子)」!
- 魯普案(Der Fall Rupp)
2001年10月,德國巴伐利亞邦患有重病且負債累累的農夫魯迪・魯普(Rudi Rupp)在深夜離開酒吧後,連人帶車離奇失蹤。妻子隔日焦急報案,更求助算命師協助;兩名十餘歲的女兒在後續兩年間,也在日記中不斷寫信給父親,期盼他早日返家。然而,某日地方鄰里卻開始謠傳農夫是遭家人殺害,更傳出農夫「被女兒男友的狗吃了」或「埋入糞堆裡」等誇張的謠言,這讓警方在案發兩年後開始有了預設立場,認定全家人涉嫌謀殺。
偵辦期間,警方以長達30頁且載明作案細節的問卷,對妻子、女兒及大女兒未婚夫進行疲勞訊問與長達數小時未被記錄的「情況了解談話」。四人智力水平均有顯著障礙,在誘導施壓下,陸續給出自相矛盾的自白,大女兒的未婚夫甚至被迫順應警方的劇本,說出自己以鐵鎚擊殺農夫,並且家犬「巴比」自己打開門並吃掉了屍塊的荒誕情節。在這起案件中,對於被告有利的證據被警方刻意隱藏,審判前四人雖全數撤回自白,法院仍在被告保持緘默的情況下採信警官證詞,判處重刑定讞。
直到2009年,農夫的座車在多瑙河水壩被打撈上岸,駕駛座上的屍體因水溫低而保存完好。法醫檢驗證實他身上毫無外傷,更未遭分屍餵狗,當年自白內容明顯是錯誤的。雖然地方法院一度以死因細節「不具顯著性」1駁回再審,慕尼黑高等地區法院最終裁定開始再審,宣告四人無罪;但這家人蒙冤服刑後的賠償請求,一路至歐洲人權法院皆遭駁回。
- 根迪茨基案(Der Fall Genditzki)
根迪茨基案則是一起意外卻演變為為蓄意謀殺的冤案。一名高齡87歲、患有重病且行動不便的老婦人被發現溺斃於自家浴缸中,外表並無任何打鬥或外傷痕跡。法醫最初在驗屍報告中發現老婦人頭皮下有兩處血腫,但認定應是跌入浴缸所致,並無外力介入。
然而,儘管有驗屍報告,警方仍懷疑是長年照顧老婦人的大樓管理員曼弗雷德・根迪茨基(Manfred Genditzki)所為。而法醫進行現場勘查後,推翻先前見解,改稱老婦人頭上的血腫係鈍力傷害,全案繼而轉向謀殺偵辦。在偵查過程中,能顯示老婦人死亡時間的金手錶不翼而飛;能作為有利不在場證明,證實根迪茨基案發當下幾乎無作案時間的通聯記錄,更同樣長期被警方扣留。
在審理過程中,檢方原指控根迪茨基侵占老婦人金錢來償還債務,但在根迪茨基於法庭上提出合法資金證明後,檢方竟在結辯陳詞時突襲更換作案劇本,改稱是因他拒絕下午陪老婦人喝咖啡才引發爭執因而行凶。Regina律師談到此,神情氣憤的表示,現場沒有打鬥痕跡、沒有爭吵目擊證人,更沒有相應的 DNA 跡證,這場爭執完全是司法的杜撰。
法院將根迪茨基先生判決有罪處無期徒刑。雖然成功說服德國聯邦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時,辯方提交了多份鑑定報告,足以證明意外發生的可能性,但法院卻漠視辯方提出的鑑定報告,偏信官方鑑定人以粗糙「紙板浴缸模型」所推論出的結論,認為老婦人不可能在一次跌倒中造成兩處頭皮下血腫,也不可能以被發現時的姿勢倒下,更以「老婦人在去世前幾週的跌倒傾向有所減緩」的理由,排除老婦人自己失足跌倒的可能性。仍然維持有罪判決,隨後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案件有罪確定。
經過辯護團隊多年調查及努力,終於在2022年5月,慕尼黑第一地方法院舉行了不公開的再審前聽證會,共傳喚了8名鑑定人,並在同年8月裁定開始再審,重啟審判。根迪茨基先生也因缺乏重大犯罪嫌疑而未被繼續羈押,在服刑13年半後獲得釋放。
2023年7月,根迪茨基先生終於獲判無罪。Regina律師提及當時審判長稱此案為「一連串的失誤」,並表示「所有監督機制」均已失靈。
我們法律人所受的訓練,或者幾乎可以說是「教養」,就是無論我們得出什麼結論都無所謂,只要能把理由說得好就行。
Regina律師綜合以上兩起案件,提出了三項造成冤案的錯誤根源:確認偏誤、錯誤的偵查方法以及鑑定人。
首先,他以「薛丁格的貓」為喻,點出存在法庭裡的奇特現象。他提到法律人受的訓練,經常是如何把理由說得好,而不論所得出的結論為何。最終就像箱子裡生死未卜的貓一般,在判決寫出來之前,被告都神奇地處於「是兇手」亦「不是兇手」的疊加態,全看法院如何說明理由。但是在刑事訴訟裡,要嘛被告是兇手,要嘛不是。要嘛根迪茨基先生溺死了科爾圖姆女士,要嘛沒有。怎麼會有兩種情況同時存在的可能?

而後他也進一步解釋,這一切其實都起源於案件最初先入為主的「假說」。他提到心理學上存在所謂「確認偏誤」的效應,當人們心中先形成了一個假設,往往僅會傾向去尋找「能證實該假設」的證據,而忽略、排斥或不去尋找「可能推翻該假設」的資訊。就像在根迪茨基案中一樣,一個沒有任何不利證據的人被定罪,從而創造了一個從未存在的現實。而後,法院便根據長久以來所受的「教養」,想辦法讓自己的判決說的有理且「經得起上訴審查」,最終錯誤的判決便於焉誕生。
第二個錯誤的根源是「錯誤的偵查方法」。Regina律師提到德國向來存在兩大問題,第一是「偵查過程缺乏紀錄」。在德國,並無偵訊過程應錄音錄影的規定,縱使後來有了「魯普條款」(lex Rupp)2的誕生,警方也常透過「以證人身份傳喚被告」來巧妙地規避這項義務。
第三個問題,則是自由心證的誤用。根據德國刑事訴訟法第261條規定的法官自由心證原則,法院只需確信被告有罪即可,因此在德國,基於極其薄弱的間接證據所作出的判決也能確定,只因為法院「相信」被告犯了罪。這樣誤用自由心證原則的情況,讓Regina律師哭笑不得地說「我認為,如果想談『相信』,那應該去教堂。」
最後,則是「鑑定人」。在刑事訴訟中,鑑定人本應擔任向缺乏專業知識的法律人傳遞知識的橋樑,然而他們卻往往錯誤地將自己定位成「定罪的助手」。在根迪茨基案中,慕尼黑大學法醫學研究所的凱爾教授(Prof. Keil)在驗屍報告中本來認為是無外力介入的跌倒事件,但在被警方邀請到犯罪現場勘查後,他卻改變了看法。Regina律師形容這種錯誤的鑑定報告就像被灌了水泥一樣牢固,一旦在上訴審中出現,你就再也擺脫不了他。
有罪判決就像一個桌面,你必須砍掉足夠多的桌腳,推翻那些支撐有罪判決的事實認定,才能讓桌面崩塌。
Regina律師提到,德國再審聲請的成功率幾乎微乎其微,因為在程序中有項非常嚴苛的條件——幾乎必須證明當事人無罪,這使得開啟再審難如登天。他提到在魯普案中情況相較簡單,屍體重新出現了,所以證明魯迪・魯普沒有被狗吃掉。然而,根迪茨基案卻沒這麼幸運了。
- 消失的通聯記錄
從案件時間軸來看,根迪茨基先生根本無法犯下此案。Regina律師逐步拆解起訴書裡不合理的推論,並質疑,一個人要如何在短短11分鐘內,將失去意識的老婦人拖過狹窄的走廊進入浴室,將她抬入浴缸、放水,然後將她按在水下直到她溺斃,並且不留下任何痕跡。
而在15年後,Regina律師終於從警方那裡取得了卷宗,並在其中發現了「從未出現過」的關鍵通聯記錄。結果顯示,根迪茨基先生只有9分鐘的時間來犯罪,但如前面所說,11分鐘已經非常緊湊了,但9分鐘?Regina律師不置可否表示「這種事連俄羅斯的職業殺手都辦不到。」
這個意外從卷宗內挖掘出來的通聯記錄,成了後續開啟再審的重要新證據,因此,Regina律師也在此神情認真且堅定的呼籲大家「請成為卷宗的「阿亞圖拉」(卷宗狂熱份子)!」不要接受警方將任何卷宗部分留在自己手中,也不要接受證物就在警方那裡發霉腐爛。
- 鑑定人
在德國,如果只是找來同一專業領域的鑑定人提出不同意見並不足夠,通常需要來自不同專業領域,或是擁有更先進研究方法的鑑定人,才較有可能獲得再審。也因此Regina律師在根迪茨基案中,動員眾多專家學者的協助,才終於一步步動搖了原有罪判決的桌腳。
像是他曾找來了辛・施密特教授(Prof. Syn Schmitt)進行電腦模擬測試。施密特教授是一位物理學家,他所領導的研究所在電腦模擬技術領域全球領先。他們創建了一個完全符合科爾圖姆女士尺寸的模型,並模擬他站在浴缸右側後跌入浴缸,是否真的會造成驗屍報告所載的頭皮下血腫,然而模擬結果並不如預期。於是施密特教授接著自行改變了模型的位置,他將模型置於浴缸中央並使其彎腰,就像伸手去開水龍頭放水一樣,沒想到模型頭部兩次撞擊浴缸的位置,正好是科爾圖姆女士頭皮下血腫所在之處,這也成了對抗法官心證的重要關鍵。
其次,為了證明科爾圖姆女士的死亡時間並不如判決所載,他找來了熱力學教授,漢森教授(Prof. Hansen),藉由屍體溫度及周圍水溫,進一步回推確切死亡時間。沒想到漢森教授僅僅是用了熱力學第一定律,這項我們在高中物理都學習過的內容,便輕易得出了答案。而這個經漢森教授推斷出的死亡時間,不僅完全打擊了判決認定的事實版本,在那個時間,根迪茨基先生更有牢不可破的不在場證明。
宣判時,感覺整個刑事法院有一半的人都在哭泣……
在報告的最後,Regina律師以一段微小卻深刻的故事作結:
「2023年7月7日,經過17天的審判,根迪茨基先生以證明清白而被宣告無罪。
在宣判時,感覺整個刑事法院有一半的人都在哭泣。根迪茨基先生的孩子們在啜泣;旁聽席上觀眾在哭泣;司法部的新聞發言人和一些報導此案的記者也在強忍淚水。就連審判長,在宣判結束時,轉向根迪茨基先生說:『根迪茨基先生:我們對您未能看著您的孩子長大,未能為您的母親送終,感到無比的遺憾……』時,聲音也哽咽了。
雖然歷時漫長,但法治國家最終還是發揮了作用。」

本場主體演講感謝林宜謙助理教授協助翻譯
薛智仁教授:德國刑事訴訟法跟我們的法制環境有親近性,他們如何面對誤判與冤案防制,好的可以參考,壞的也可以引以為鑑。
- 德國法律人忽視誤判問題的態度,直到近年才逐漸改變
薛智仁教授首先提出,台灣法律界對德國刑事訴訟實務常帶有「舶來品一定比較好」的粉紅濾鏡,直到托馬斯・達恩施泰特(Thomas Darnstädt)所著的《法官的被害人》譯本在台出版,大眾才逐漸看見德國司法體系真實的誤判成因與救濟困境。薛智仁教授指出,德國本身對誤判問題的系統性研究嚴重匱乏,最大規模的實證調查其實停留在 1970 年代學者卡爾・彼得斯(Karl Peters)出版的《刑事訴訟上的誤判來源——德國的再審程序研究》三部曲。在此後的五十年間,德國學界鮮少投入誤判研究,多數法律人亦不認為誤判情形嚴重,少數例外,如前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羅爾夫・埃歇爾巴赫(Ralf Eschelbach),他雖曾公開直言「每四個判決就有一個是誤判」,但薛教授也坦言此數據僅屬個人估計而非嚴謹實證,未能全然代表實務現況。直到近年數起震撼社會的重大司法案件相繼爆發,學界才逐步重啟誤判研究。
2021 年「德國無辜計畫(Innocence Project Deutschland)」正式誕生,該組織的主要催生者是斯特凡・柯尼希(Stefan König)律師,他認為不管再怎麼小心謹慎,都有可能把無辜的人定罪,德國應該要系統性地去處理誤判問題。如同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德國無辜計畫的目標不單著眼於個案救援,更期望透過倡議提升社會的冤案意識、由體制面阻斷誤判,並成立調查基金支應高昂的專家鑑定費用,避免當事人因欠缺資力而錯失平反契機。
薛教授進一步補充Regina律師近年承辦、成功在通常審理程序獲得無罪判決的社會矚目案件——冰窖舞廳案(Der Eiskeller-Fall)。2022年10月,一名醫學系女學生在名為 Eiskeller 的舞廳派對後遭殺害棄屍,檢警隨後逮捕一名20歲青年,法院依據一名女性友人指稱被告曾向其坦承犯案的單一供述,重判其9年刑罰。
全案最戲劇性的轉折,是Regina律師從繁雜的卷宗中細心抓出審判長與檢察官竟私下互通 Email討論協商認罪,且完全未告知辯護人,律師隨即以審判長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迴避,一路抗告至聯邦最高法院。聯邦最高法院罕見地認同其主張,認定檢法私下溝通已使當事人產生偏頗印象,原判決屬於依法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構成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因而撤銷發回,最終該名少年於2025年改判無罪。
薛教授感嘆,以「法官未迴避」而在第三審成功撤銷的案例在德國實務上極為罕見,這個案子被告可說是非常幸運,如果不是遇到像Regina律師這樣鍥而不捨、認真研究卷宗的律師,命運可能大不相同。

- 對於德國刑事訴訟法「監督機制失靈」造成誤判的觀察
薛教授援引根迪茨基案中審判長所說的結論 「這是一連串的失誤,所有監督機制均已失靈」 ,他指出這句話意味著,刑事訴訟法的制定者並非毫無自覺,而是早已預見到國家機關在探求真相的過程中必然有犯錯的可能,因而在制度上設計了層層的監督機制,試圖預防失誤發生。 然而,理想與現實往往存在落差,對此,薛教授從法制實務的角度進行以下補充:
(一)認知偏誤
為了防範警察辦案的偏頗與先入為主,刑事訴訟法本原本設計由肩負客觀性義務的檢察官擔任偵查主體,負責指揮與監督司法警察。然而實務上,由於檢察官在人力配置與偵查訓練上的不足,往往必須高度仰賴刑警的現場專業,導致監督機制名存實亡,檢察官反倒成了警察偵查結果的被動背書者。
(二)錯誤的偵訊方法
薛教授提及在魯普案可以看到警方不正訊問導致被告錯誤自白的情形,儘管在魯普案之後,德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於故意殺人或被告有心智障礙情形,警方訊問被告應全程錄音錄影,但實務上偵辦人員往往利用「證人身分訊問」或「未記明筆錄的非正式談話」來架空法律。再加上前述確認偏誤效應影響,一旦警方強硬取得被告的自白,法官就容易跟隨著警方的判斷認定被告有罪,忽視被告自白矛盾的地方。
(三)鑑定人的影響
在根迪茨基案中,辯護人明明提出了大量足以證明意外可能的專家報告,法院為何偏偏盲目採信官方指派的法醫?
這個問題的核心在於,法官究竟是如何採納特定鑑定報告的? 依據刑事訴訟法,法官負有調查真相的義務,當面對結論不同的兩份鑑定報告時,絕不能盲目相信某一方。然而,法院真的做得到嗎?薛教授直言,法官既然委託鑑定人,就代表其自身的科學專業知識不足,要求身為門外漢的法官在採用報告前先檢驗科學理論的可靠性,「他根本就做不到」。若要另外委託第三位專家來鑑定前兩份報告的優劣,又必須耗費極其龐大的時間與金錢,而這兩者偏偏是法院最匱乏的資源。
因此,實務上更簡單、便宜且迅速的捷徑,便是「與其判斷鑑定報告的科學理論品質,不如判斷鑑定人本身」:這位專家能力好不好?他說的話是否合理?他和法院之間的合作經驗好不好?最終,法官是否採納某份鑑定報告,實際上可能不是出自對科學理論的獨立判斷,而是取決於個人的主觀感覺,或是考量該鑑定結論是否最方便自己寫出判決。
(四)開啟再審的困難
實務上,法官往往不願批評同僚的裁判錯誤,傾向從嚴解釋再審的法定要件;更致命的,是 Regina 律師所點出的兩大現實障礙:其一是偵查機關疑似刻意隱匿有利於被告的關鍵證據;其二是再審往往需要動員不同專業領域的頂尖專家出具獨立鑑定報告,但蒙冤的當事人通常較無資力,根本無法負擔聘請專業律師與跨領域專家的龐大費用,這些障礙都為再審築起了難以跨越的高牆。
「固然刑事訴訟法已經設計了監督機制,可是徒法不足以自行,這些機制必須要有相應的現實條件配合才能真正發揮效果。」薛教授總結道,若要讓檢察官真正發揮指揮監督功能,就必須彌平其與警方的資訊與專業落差;若要杜絕虛偽自白,就必須強化辯護人陪同偵訊功能並徹底落實錄音錄影;若要讓法官承擔發見真實的責任,就必須正視並解決法官理解科學鑑定的困境;若要讓再審發揮救濟效能,更必須建立完整的有利證據保管制度,並提供受判決人充分的法律與經費扶助。
薛教授最後強調,冤案不僅是無辜個體遭到國家司法摧毀的悲劇,更警示著現行制度中有所缺漏的部分,唯有誠實面對每一個冤案的成因並填補制度缺口,我們才能在防止誤判的道路上攜手前行。
許玉秀前大法官:要推翻這個案子,Regina律師動用了最優秀的物理學家、航太專家、熱力學專家。但,這些事情不是檢察官應該做的嗎?
在與談告一段落後,許玉秀前大法官首先感謝薛智仁教授對德國實務脈絡的精闢補充,並隨即以流利的德文向 Regina 律師致意,表達高度的讚許與佩服之情。「Regina 律師在演講尾聲欣慰地說,她看到了法治國發揮運作;但我認為更核心的課題是:法治國本來就必須運作、必須發揮功能!」他也提到關於開啟再審這件事,國家擁有龐大的公權力機器與資源,如果偵查前端就做好把關,哪有後續層出不窮的錯判,甚至還需要律師自行動員專家以求翻案。
接著,許大法官更進一步切入實務現場,提出許多親身的觀察。首先,針對根迪茨基案中檢警隱匿關鍵通聯記錄的行徑,他指出實務上其實也很常發生類似問題,因此他神情嚴肅地轉向台下呼籲「各位律師們,請你們在辦這種案子的時候跟緊一點!如果檢調機關能夠隱匿證據,不要認為都是他們的錯,我認為每一個冤案都是失敗的辯護造成的,或許是經驗不夠、沒有用心、不夠專業。請多精進自己!」

談及司法的盲點,許大法官回憶起卸任大法官後,在一次因緣際會下遇見廢死聯盟的張娟芬,進而一腳踏入鄭性澤案的救援歷程。正是因為親自調閱了警詢與現場模擬影片,看見判決書所描繪的情節在現實中根本「演不出來」,她才深切體會到司法慣性之深。
最後,許大法官強調,不正偵訊與誘導往往遊走在難以界定的模糊地帶,法律界必須與心理學家攜手合作,徹底釐清人在高壓偵訊下的心理崩潰臨界點,並嚴格訂立訊問的行為規範。
在演說尾聲,許大法官也現場點名勉勵與談人薛智仁教授,以及坐在台下、同樣身為民法學者且經常撰寫不同意見書的詹森林大法官,期盼更多優秀的法律學者能加入冤案平反的行列。回望自己從憲法法庭卸任後投身鄭性澤案的轉折,她露出寬厚而堅定的笑容:「所以我也算進入了這個行列,歡迎你們的加入!」
Regina律師:這是我的狗,他在正確的時候咬人,知道什麼時候、要咬哪,這是非常好的刑事辯護。
隨著主持人、與談人和Regina律師的熱烈交流,本場次的主題演講也逐漸進入尾聲。在演講最後,羅士翔執行長率先問出了大家心中同樣感到好奇的問題,他詢問Regina律師,為什麼選擇在簡報最後一頁放了一隻黑狗?有什麼特殊的意涵嗎?
Regina律師聽完只是笑著解釋「這是我的狗,是一種非常危險的品種(羅威那犬)。但是牠很友善,牠在正確的時候要咬人,而且非常清楚知道要咬哪,什麼時候、位置,這是非常好的刑事辯護。」他驕傲地說著,隨後更進一步補充:「我常被形容成像這種狗。」這番話令全場露出心領神會的笑容,而本場精彩的講座,也在這樣溫馨且堅定的氣氛中畫下圓滿的句點。

1 在法律層面上,法院所說的「不具顯著性」,意思是該證據不足以動搖原判決的事實認定,在此處,儘管魯普遺體顯然未遭狗吃掉,有罪判決所說的犯罪版本有錯,但法院認為也不足以動搖有罪判決。
2 新法規定,在涉及故意殺人罪或訊問有心智或精神障礙者時,必須對被告的訊問進行影音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