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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冤筆記

【主題演講側記|比較冤獄研究的啟示】

 

記錄|李建融
編輯|羅士翔

 

冤案是不是一種普世現象?如果各國的冤案成因如此相似——目擊者的錯誤指認、高壓下的虛偽自白、科學證據的誤用、辦案者揮之不去的隧道視野。那麼為什麼各國「什麼樣的不正義應該被救濟」、「要用什麼方式救濟」,卻長成了如此不同的樣子?而當我們看見別國看似成功的制度,把它移植回自己的國家時,它還會是原來的樣貌嗎?

論壇次日首場主題演講,我們邀請加拿大多倫多大學法學院的 Kent Roach 教授擔任主題演講講者。Roach教授是加拿大最早於法學院開設冤案課程的學者之一,也是加拿大冤案登錄中心(Canadian Registry of Wrongful Convictions)的共同創辦人;他在2021年研究報告,更是直接促成加拿大於 2024 年立法設立獨立的司法不公審查委員會,同時著有《少數人的正義:司法不公與冤案的比較研究》(Justice for Some: A Comparative Study of Miscarriages of Justice and Wrongful Convictions )等書。本場次同時邀請到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金孟華所長、東吳大學法律學院黃鼎軒副教授擔任與談人,兩位教授長期研究刑事訴訟法、國民法官法與冤案相關議題。主持人則為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義謙法律事務所林俊宏律師,俊宏律師亦長期深耕於冤錯案件、刑事辯護等領域。透過這場橫跨加拿大與台灣的對話,重新檢視並比較各國對於冤獄研究之差異及值得借鏡之處。


Kent Roach 教授:各個國家都在對抗司法不公,我們可以從彼此身上學習

  • 冤案的成因往往具有高度普遍性

冤案的成因往往具有高度普遍性:每個國家都會有目擊證人犯下無心的錯誤,虛偽自白在每個國家都會發生,而司法體系中的所有成員——警察、檢察官、法官以及素人裁判者,都可能因心理偏見而落入確認偏誤,也就是所謂的「隧道視野」(Tunnel Vision)。

看見這種普遍性,最大的用處是說服那些仍在懷疑「我們國家怎麼可能有冤案」的人。Roach教授分享了一段親身經歷:2002年他初次到新加坡授課,講述加拿大的冤案經驗,下課後卻有學生特地跑來告訴他,新加坡「不可能」發生這種事;十年後他再度受邀到新加坡演講,邀請他的,竟是一個由學生自組的冤案研究社團。普遍性的視野能辨識出那些「未獲救濟」的冤案。例如在印度與中國,Roach教授至今尚未發現任何與鑑識錯誤相關的平反案件,但這並不代表這些案件不存在,只是我們「尚未」發現,還沒有冤案獲得救濟而已。

當然,即使冤案成因具有普遍性,個案之間仍然存在差異。美國至少有 71 起 DNA 平反案件,皆源於白人女性在非故意的情況下錯誤指認了非裔男性——最著名的一例,是珍妮佛.湯姆森(Jennifer Thompson)與羅納德.卡頓(Ronald Cotton)案(延伸閱讀:【主題演講】受害者的重生之路:危機成為轉機)。除了錯誤指認之外,不正訊問亦然:英美歷史上都曾使有不正訊問的冤案(例如:英國「伯明罕六人案」),雖然在錄音錄影技術普及後已相對減少,但在印度與中國,現在發現已獲救濟的冤案中,不正訊問仍是主要成因。

Roach教授也特別指出一個在加拿大長期未受足夠重視的冤案成因——素人裁判者。首先是代表性問題,加拿大原住民佔監獄人口的⅓ ,但卻僅佔總人口不到5%;加拿大的起原住民冤案 Donald Marshall Jr. 在17歲時被誤判殺人罪,而當時的陪審團中沒有任何原住民成員。其次,儘管制度設計試圖避免陪審團接觸偏頗性證據,絕大多數有權選擇陪審團審判的被告,仍寧可選擇由獨立、專業的法官審理。第三,素人裁判者無法免於公共輿論的影響:全球民意調查顯示,對於「寧可錯放十人,不願錯判一人」這種傳統、甚至可說是菁英式的法律理念,支持度其實不高。

  • 差異最大之處:哪種案件獲得救濟與救濟管道

如果說冤案成因具有普遍性,那麼救濟的門檻與管道,才是各國差異最顯著的所在。美國制度強調「真實無辜」(Factual Innocence),這體現於聯邦人身保護令制度(Habeas Corpus)、北卡羅萊納州無辜調查委員會與各州補償法規;英國與加拿大則傳統上採取較廣義的「司法不公」(miscarriage of justice)理解,源頭可追溯自1907年英格蘭上訴法院的設立。

各國的救濟制度與機構深受其歷史、法律與政治影響。例如,英國在1995 年設立刑事案件審查委員會(CCRC)制度(關於該委員會之介紹,詳可參平冤譯書:《懷疑的理由──冤案與刑事覆審委員會》),之後擴展到蘇格蘭、挪威、紐西蘭,以及最近的加拿大。每個國家都對這個移植而來的制度做出自己的調整。像在加拿大,拒絕使用「刑事案件審查委員會」這個名稱(而是更名為司法不公審查委員會 Miscarriage of Justice Review Commission),並明確規定,要主張司法不公,無需證明真實無辜。

 

 

  • 媒體的力量,與那些永遠不會被發現的冤案

即使在2014年後轉趨嚴格的英國,也出現過例外:國會特別立法《2024 郵政公司(地平線系統)定罪撤銷法》(Post Office (Horizon System) Offences Act 2024),為超過700名被冤的郵局分支局長提供平反與補償。這些人因郵局存在程式缺陷的地平線系統導致帳目不符而被控侵占公款,多數人起初選擇了認罪。Roach教授強調,若不是改編自本案的電視劇《貝茲先生大戰郵局》(Mr Bates vs The Post Office)引發公眾關注,這樣的特別立法根本不會發生。這也證明了言論自由與新聞媒體的力量,對於揭露司法不公至關重要(延伸閱讀:【冤冤相報no.215 地平線下的裂縫:英國郵政公司冤案】)。在美國,許多大規模平反案件(依美國冤案登錄中心資料,約50個群體、38,000 人,且大部分曾認罪),也都是透過調查報導揭露警政或鑑識醜聞而產生。(延伸閱讀:【冤冤相報no.93 謊言、毒品、實驗室:《麻州毒品醜聞》】)

  • 職權進行主義的優勢,正在消失

Roach教授指出,台灣與南美洲許多國家一樣,逐步轉向更強調當事人進行主義的訴訟程序;這種相對開放性在新興民主國家確實別具吸引力。然而他在新書《少數人的正義》第四章主張,若深入理解當事人進行主義的弊病,會發現職權進行主義仍有其優點——特別是傳統上對認罪所持的懷疑態度,在重罪中尤其如此;在承認判決確定後再審救濟之必要性這一點上,大陸法系其實優於普通法國家。

他認為台灣或許有點幸運:2004年進行刑事訴訟法重大改革時,社會與法學界對於是否全面引入美式認罪協商制度(Plea bargain),抱持了審慎保留的態度。相較之下,中國於2018年修法確立「認罪從寬」制度後,認罪案件被大量使用;這樣的改革加上中國辯護律師日益艱困的執業處境,引發了對「因認罪而生、且可能永遠不會被發現的冤案」的高度擔憂。「為了防止虛偽認罪,職權進行主義制度的優勢正在流失,但這份優勢仍然存在。」他以加拿大多起案件為例:被告因「搖晃嬰兒症候群」等瑕疵醫學證據被控謀殺(關於「搖晃嬰兒症候群」如何造成冤案,可參:【主題演講側記|搖晃嬰兒症候群:日本平反冤案的經驗】),在法定刑為終身監禁的壓力下,許多人選擇以過失致死等較輕罪名認罪,以換取較輕的刑罰。

演講最後,Roach教授引述逃離納粹、從事冤案研究的德國學者Max Hirschberg 於1940年的觀察:在獨裁體制下,法院是權力的工具,而非正義的機構;只有民主國家才會真正關注冤案。「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的一大特色,正是它無所畏懼的社會倡議,以及透過媒體與立法推動改革,涵蓋預防、救濟與補償各個面向的努力。」Roach教授說,平冤協會並非美國無辜計畫那種高度依賴DNA證據來翻案,而是在民主自由的基礎上,持續發展對台灣司法正義不可或缺的行動。

黃鼎軒副教授:為了防止冤案,定罪與量刑之間的那條界線,必須被建構出來。

  • 一般刑案:從隧道視野到司法詢問員

在一般刑事訴訟程序部分,黃教授首先指出,我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13號刑事判決已將心理學上的「隧道視野」正式引入判決,提醒下級審應避免「因為過度專注在特定之疑點、訊息或證據,而不自覺傾向選擇或關注於某種特定結論」,以致將原本能相互貫通的行為與關聯證據「以鋸箭方式強行切割,並以去脈絡化之方法,單獨觀察解讀而失之片段」,最終「造成法院判斷上之偏狹,而不能窺其全貌」。

第二個心理學的應用,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9條的「司法詢問員」制度。當兒童或心智障礙者成為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時,除降低其精神負擔、防範二次傷害外,最關鍵的是要確保取供過程盡可能降低誘導的可能性。台灣於2015年引入此制度,2023年參考英格蘭及威爾斯的「司法中介人」(Registered Intermediaries)立法模式再次修正,並明文要求詢問全程錄音錄影。不過黃教授也提出疑慮:實務上雖多參考美國NICHD訪談程序,卻未強制適用;而取得司法詢問員資格,除推薦方式外也可透過參加衛福部辦理的32小時培訓並通過考試。「是否足以培養出足夠的心理學與訪談專業?」,若詢問技巧不成熟,反而可能在取證過程中產生不當誘導,進而釀成冤案。

 

 

  • 國民法官案件:四道防線,以及一個風險

進入國民法官案件的部分,黃教授依序說明現行制度的幾道防線。第一是「證據能力裁定與準備程序」: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證據能力之有無與證據調查之必要性,原則上應於沒有國民法官參與的準備程序中,由職業法官裁定。第二是「品格證據與前科事實的排除」: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21條,被告之品行或犯罪前科資料,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成立與否之證據;因為品格證據極易使素人裁判者聯想到被告的「犯罪傾向」,進而連結到缺乏實證根據的人格評價(例如:他以前犯過案,這一次一定也是他做的)。第三是「對科學證據盲信的警覺」:他觀察到,不論職業法官或國民法官,對於自己相對不擅長的自然科學理論,心中常存在「如信仰般」的盲目崇拜,因而對科學證據的證明力產生錯誤評價;是否應對科學證據設定較嚴格的證據能力門檻,是必須面對的問題。第四是「評議與發問順序」:為防止「權威效應」,評議時要求由國民法官先提出意見,補充詢問時通常也由國民法官先行提問。這除了能建立「同為裁判主體」的參與感,也能有效避免職業法官先發言而對國民法官產生心證上的權威壓迫。

不過,黃教授認為最急迫的問題,在於我國並未採取「定罪與科刑二分程序」。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必須在最後的評議程序中,同時就定罪與量刑進行討論;當「有罪無罪的證據」與「量刑證據」(如前科、被害人影響陳述、家屬的悲傷情緒)沒有程序隔離時,法律素人極可能被量刑階段的情緒或偏見證據影響,「倒推」回去認定被告有罪。作為成效評估委員會的委員,他一直主張應建立「中間評議」:在罪責證據調查完畢、辯論終結後,先就有罪無罪進行評議,待確定有罪後再進行量刑證據的調查與辯論。雖然部分實務工作者反對,認為有些證據具重疊性而難以切割,「但我認為,為了防止冤案,這條界線必須建構出來。」黃鼎軒教授如此說道。

金孟華教授:任何一種「主義」都只是處理事情的一種方法,它不應該是我們盲目迷信的終局解決方案。

接著由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金孟華教授與談。他呼應Roach教授的提醒——處理比較法與冤案議題時,絕對不可盲目迷信特定訴訟制度,並用一個他在美國求學時親身經歷的故事開場。

  • 一個荒謬的美國法庭

那是一起強盜案,一名非裔美國人在大型超市把一台大電視放上推車後加速衝出,門口一名白人警衛試圖攔阻,他以推車撞開警衛後將電視推走。伺候警方蒐集到的證據只有兩項:警衛的指認,以及一段模糊到只能看出黑人身形的監視器畫面。由於金孟華教授的指導老師是一位相當權威的心理學家,於是辯護律師找其擔任專家證人,準備作證說明白人警衛當時看清行為人的機會極為有限,且涉及「跨種族指認」,錯誤指認的機率極高。

結果,檢察官一看到杜克大學的教授坐在法庭下方,知道自己只要傳喚目擊的警衛,辯方專家就會上證人席,而由於事前根本沒做好功課、不知道如何反詰問,於是做了一個決定——不傳喚自己的關鍵目擊證人。「這在台灣是絕對不可能發生的,但它在美國發生了。」金教授訝異的說道。那麼他找了什麼替代證據?他傳喚一名沒有目擊案發過程的警察,播放那段模糊無比的畫面,警察看完後作證:「現場的被告,就是畫面上的這個人。」辯護律師詰問:「我們大家都看不出來,為什麼你看得出來?」警察回答:「因為我是警察,我看過的監視器畫面比你們多很多。」當時在場、有一半以上的陪審團當場笑了出來。本案最終判決無罪。

金教授強調,這個故事的重點不在於被告究竟有沒有罪,而在於它凸顯了當事人進行主義本質上的缺陷:「這套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仰賴雙方當事人都做好自己的工作;當有一方基於自私、逃避或怠惰而做出錯誤決定時,整個制度就會崩潰。」而美國的法官受限於「不能介入雙方敘事」的制度束縛,只能坐在那裡看著這場荒謬演出。因此,台灣過去實行的「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雖曾被批評為獨創見解,他現在反而覺得很好:容許法官一方面實行當事人進行的精神、另一方面扮演關鍵把關者的角色。如果採取認罪協商制度,我國法官能不能有效扮演把關者,將是重要的試煉。

 

 

  • 失控的認罪協商,與檢察官客觀義務的優勢

金教授呼應Roach教授,直言美國的認罪協商制度有高度冤罪風險。檢察官擁有廣泛的起訴裁量權,並常操作「以重罪起訴來羈押人、再以輕罪協商作為釋放條件」;許多被告在面臨不合理的法定最低刑期與漫長審前羈押時,為了能立刻「當庭釋放」(以已羈押時間折抵刑期),即使沒有犯罪也會選擇妥協認罪。這導致美國有九成以上的案件透過協商解決,其中存在大量冤錯案的黑數。「台灣現在因為案件量爆炸,一定會有人提倡擴大認罪協商」——他認為Roach教授給了台灣很大的提醒:我們必須檢視既有的司法文化與法律制度,看看有沒有什麼東西一旦與認罪協商結合,會產生不好的化學反應。

相對地,他也指出台灣的獨特優勢。我國法官、檢察官的產生方式與美國不同,美式的高強度對抗在我國相對少見,檢察官甚至有時還會主動參與冤錯案救援。「在平冤協會的救援經驗中,檢察官不一定是我們的敵對方,我們是可以透過新證據說服檢察官,一同進行平反行動的。」他以謝志宏案為例:該案再審之所以成功,關鍵正在於檢察官主動秉持客觀義務,為被告的利益聲請再審——這在美國的兩造對抗制中是完全不可思議的。不過他也點出未竟的工作:高檢署的「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潛力巨大,目前功能卻發揮得有限。

  • 反權威效應與證據開示的倒退

延伸到國民參與審判的本土問題,金教授提出兩點觀察。其一是「反權威效應」。立法前大家關注的都是職業法官會過度影響國民法官的「權威效應」;但自2023年施行至今,我們在許多案件中發現,國民法官判得比職業法官還要重——例如國民法官往往不在乎被告有沒有與被害人和解,徹底推翻了法律人過去「有和解即應減刑」的裁量習慣。在這種氛圍下,會不會存在一種反向效應:國民法官朝重刑化傾斜,而職業法官因為一直被告誡「不可過度影響國民法官」而退縮不語,任由案件刑度重於原本的「量刑行情」?他同時出,台灣許多辯護律師一接到國民法官案件,第一時間往往是要求「轉軌」,請求回歸由職業法官審理——這恰恰呼應了Roach教授所述:被告寧可選擇獨立且專業的法官。

其二,是他認為國民法官法中非常「水土不服」且退步的地方:證據開示制度。在一般刑事訴訟程序中,我國實務已朝「全面開示」發展;但在國民法官法的準備程序中,卻仍容許檢察官以「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訴事實無關」作為限制開示的事由。「這無異於給予檢察官片面決定辯方能看到什麼、看不到什麼的特權。」他最後強調,若沒有充分的卷證資訊,辯護功能就會被嚴重閹割。我們不能只為了減少證據量、不讓國民法官負擔過重,就去限縮最根本的證據開示底線。


前大法官許玉秀在綜合座談中提出三點。第一,關於 Roach 教授提到民調對「寧可錯放十個有罪之人,也不願錯罰一個無辜之人」支持度不高、並將其形容為菁英式法律理念,許前大法官認為,這句話不只是菁英的邏輯,它更是民主國家與威權國家最本質、最重要的區隔。因為該觀念建立在一個大前提上:我們承認並相信,國家體制本質上是會犯錯的;而威權體制則自我宣稱永遠不會犯錯。既然國家一定會犯錯,人就必須極其謙虛地面對可能的錯誤,因而導出「寧放勿枉」的無罪推定底線。

第二,對於認罪協商,她的看法相對不那麼負面。她認為認罪協商本質上是一種商業策略(Business Strategy),亦即當被告面臨不公平或漫長的訴訟折磨(那種折磨往往比判刑幾年還要痛苦),選擇提早結束程序、降低不確定性,以換取一個比較好的條件。它雖不能代表實質正義,卻可以作為程序上的利益交換;只要限定在輕罪中實施,並對重罪嚴格排除,它確實能發揮一定作用。

第三,也是她語氣最強烈的一點:針對成效評估委員會中有實務界委員主張「罪責證據與量刑證據重疊、程序上難以切割」,她表示非常震驚。「依據憲法上的比例原則與雙重評價禁止原則,認定犯罪構成要件的證據,在定罪時用過一次之後,絕對不能重複在量刑時對被告進行第二次的評價,如果違反雙重評價原則就違反比例原則,違反比例原則就違憲!」她認為這在法理上是不可跨越的底線。

 

 

主持人林俊宏律師回應,程序究竟要不要二分,評估委員會仍在熱烈討論,尚未做成結論;除了證據切割的爭議,還會遇到「中間評議」的效力問題:如果在中間評議時認定有罪,但進入量刑辯論後,國民法官可不可以回頭推翻原本的評議、改判無罪?不過就他個人以及多數辯護律師而言,「程序二分是絕對必要的,也是最好的」。因為如果程序不二分,辯護律師就會陷入立場分裂的處境——「我必須強迫自己假設我的當事人有罪,然後一邊主張無罪,一邊調查並辯論量刑證據。」

針對「寧放勿枉」的社會觀念,平冤協會副執行長柯昀青則補充了平冤協會於2025年完成的「刑事司法冤案認知調查」。第一項關於「寧放勿枉」的社會認知:研究將這個抽象概念拆成「冤判無辜」與「縱放有罪」兩種錯誤請受訪者比較。在政府所做、具代表性的「台灣法律與社會變遷調查」(樣本一千多人)中,一般大眾的結論偏向「寧枉勿縱」;但在平冤協會針對具冤案感知群體所做的調查中,結果相反,多數受訪者認為「寧可漏放,也絕對不可以冤枉無辜」。這也許意味著,社會倡議與冤案教育確實能顯著改變大眾的認知。第二項關於警察刑求的社會感知:仍有高達四成的民眾認為現今警方還是會使用刑求,而更顯著的發現是,受訪者年齡越高,越傾向認為警方會刑求——這代表世代差異與威權統治時期的歷史記憶,有著極深遠的縱向影響。

現場觀眾亦提問:我國司法體制似乎非常排斥外部糾錯機制,而極度依賴內部自我糾錯,但內部糾錯往往產生系統性的自我防衛心理;在加拿大或英美,是否也存在同樣狀況?

Roach教授回應,所有法律制度在本質上都過度重視裁判的「終局性」,這也合理解釋了為什麼在幾乎所有國家中,平反一個冤案都需要花費極其漫長的時間。同時,律師與法官這群人往往不擅長與外部專業領域(特別是自然科學與鑑識科學)對話,導致體制在面對外部科學質疑時容易退縮並築起防禦心態。「這正是為什麼我一直提倡,必須建立如同英國、紐西蘭、加拿大那樣,完全獨立於法院與檢察體系之外的第三方糾錯機構。只有切斷體制內的利害關係,才能真正突破自我防衛的心理。」Roach教授說道。

 

本場主題演講感謝Tricia協助翻譯

 

最後由林俊宏律師總結,他回顧了這場橫跨多國的討論:從 Roach教授的跨國比較研究,談到制度層面的本土移植;深入辯證了職權主義與當事人進行主義的優缺點——這是刑事訴訟法上永遠值得探討的經典命題;最後也對台灣正值運作的國民法官制度,提出了量刑、程序二分與偏見防免等具體的改革方向。

「冤獄與司法不公,是我們任何人都最不希望看見的。我們每年聚在這裡,是為了看看過去發生了什麼、看看世界其他地方在發生什麼,藉此找出原因,避免我們自己重蹈覆轍。」而他也留下了一個期望:「我有一個非常美好的想像:我由衷希望這個平冤年度論壇,在未來的某一天能夠不要再繼續辦下去——因為如果有一天,這世上再也沒有冤案了,那我們就不需要再辦這樣的論壇。」他坦言這在現實中非常困難,但那正是所有人共同追求的終極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