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桌論壇側記|虛偽自白2.0:國際研究趨勢】

 

記錄|黃怡亭
編輯|李芸熏

 

自白對司法人員而言充滿誘惑力。一旦取得自白,即使被告前後說詞反覆,或自白與客觀事實不符,也常被解讀為「欲蓋彌彰、故布疑陣」。然而,自1980年代末起,社會心理學家便已開始透過專家證詞提醒法院:自白可能虛偽,清白者也可能因種種壓力而「自白犯案」。2010年,美國心理學會(APA)為了提醒司法實務界重視這一問題,邀集學者撰寫並發表「虛偽自白白皮書1.0」,系統性地分析導致虛偽自白的各種風險因子。此後十五年間,隨著實證研究的累積與跨領域專業的投入,相關知識也不斷地深化、演進。2025年,美國心理學會再度匯聚多位心理學者,將最新的研究成果發表於「虛偽自白白皮書2.0」,再次呼籲司法界推動制度改革,降低虛偽自白導致的冤錯判決風險。

回望台灣,蘇建和案、鄭性澤案、謝志宏案,全都留下虛偽自白的身影,近年平冤協會持續救援的盧正案也不例外。本場圓桌論壇,我們邀請洪維德律師擔任主持,並由長期研究、關心虛偽自白的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系施志鴻副教授兼系主任引言,帶領我們了解與關心虛偽自白的前世今生,最後再請洪士軒助理教授、楊郁慈律師進行與談,讓更多人認識虛偽自白的重要性。

 

 

施志鴻教授:很多看似沒有強制、沒有非法手段的情境,也一樣可能造成虛偽自白。

開場之際,施教授首先向大家解釋道,「2.0」意味著關於自白的研究跨入新階段。過去學界已對虛偽自白的成因與案例有過完整描繪,而如今,心理學、行為經濟學與制度設計的觀點都被納入,讓整體圖像更為全面。「虛偽自白不是祕密,也不具神秘色彩,而是一個確實存在的事實。如何面對此事實,值得深思。」在提醒完眾人後,他也進一步指出,虛偽自白的範圍不應侷限於「無辜者認罪」。在實務中,許多細節錯誤或不符事實的供述,也應被納入虛偽自白的範疇,因為「只要事實掌握錯誤,最後國家的刑罰權就不會正確行使。」

接著,施教授引用美國心理學會的調查,指出學界已對造成虛偽自白的因素達成高度共識,虛偽自白並非僅發生在偵訊室,也不單是偵訊技巧的問題,而是根植於人性與系統的交互作用,沒有強制手段沒有不法逼供,也可能造成虛偽陳述。關於「為何被告會做出虛偽自白」,研究在原因層面以行為經濟學的「時間折扣理論」(Temporal Discounting)提供了解釋:人們傾向選擇立即的小利益,而忽視延遲的大利益。嫌疑人可能為了擺脫壓力、避免懲罰,順從自白;甚至只為了「能睡覺、打電話、回家或滿足藥癮」,也可能虛偽自白。對青少年、孤立無援或心理脆弱者而言,短期利益的誘惑尤其強大,形成所謂「順從性虛偽自白」。

而針對真實無辜的冤錯案件,學界也留意到一種可能陷入自白的陷阱:「無辜者心態」(Phenomenology of Innocence)。施教授指出:「許多無辜者會想:『沒關係,最後法官會還我清白。』」因為信任制度、也信任自己無辜會被看見,他們反而更容易在壓力下作出虛偽自白。這種弔詭正符合時間折扣的行為模式——為了當下解脫,而忽視長遠後果。

 

 

針對虛偽自白展開研究的不只有美國,施教授特別指出,還有許多國家已累積大量個案、實證數據與跨國比較等研究資料。2024年,聯合國報告也建議各國建立科學化偵訊模式,並重視「平反後的污名化」問題。最後,施教授提出兩點反思。其一,必須改變的不只是偵訊技巧,而是偵查思維。「詢問,本來就是一個偵查假設受驗證的過程,它從來不是用來取得自白確認有罪的過程。」若警方只追求快速破案,就會落入短期效果取向,忽略「發現事實」的本質。

其二,檢警與法官的對於事實認定的思維必須一致。法院以「排除合理懷疑」為判案基準,但警方偵訊卻常未依此操作。唯有讓檢警思維與法院邏輯一致,並賦予警察專業主體,持續反思與精進其在刑事司法扮演的功能與角色,而非僅是案件「執行者」,冤案才可能真正減少。

洪士軒助理教授:虛偽自白應該要做到零容忍的程度!

洪教授本身留學日本,也是日本司法心理學家濱田壽美男《解讀虛偽自白:無辜者為何會承認犯下罪行?心理學家解析錯誤自白形成的過程及其矛盾心理》的譯者之一,他特別談到日本近期矚目的「湖東紀念醫院事件」。事件可追溯至2003年5月,滋賀縣愛知郡湖東町(現東近江市)湖東紀念醫院,一名23歲的護理助理A女,被指控拔掉病患呼吸器導管,導致病患死亡。在偵查過程中,她一度自白,卻在法庭翻供;然而法院仍依供述判處她 12 年徒刑。此後歷經兩次再審聲請皆遭駁回,直到 2020 年才終於獲判無罪。

近日A女向縣政府與國家提出國賠,法院判決縣政府敗訴,須賠償 3100 萬日圓並放棄上訴。判決理由指出兩點:其一,A 女患有輕度智能障礙與發展遲緩,語言理解力不足,自我防衛能力薄弱;其二,警方利用她對特定警察的好感,使她為了維持被認同而做出迎合性供述。由此案例可發現,虛偽自白有時並不是因為暴力脅迫,而是心理脆弱與權力不對等交織的結果。

 

 

呼應施教授的分析,洪教授認為虛偽自白的成因涉及社會壓力、心理脆弱、個人風險、長期羈押、虛假證據與司法制度缺陷等多重因素。那麼,我們要如何預防?他借用管理學的風險矩陣分析,並透過發生可能性高低、風險高低的象限調控風險舉例向觀眾說明:以冤罪來說,發生可能性取決於體系制度或執行層面,故此項偏低;然而發生損失則極為巨大,風險屬於最高等級。

因此,他強調:「虛偽自白要極力避免;冤罪和虛偽自白不是一般風險。一旦發生就是最嚴重的事,我們可以說要嚴格進行風險控管,但實際上應該做到零容忍的程度。」

另外,關於施教授引言提及國際間對於「平反後污名」的重視,洪教授也回應,現行刑事補償法第4條規定,如受害人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誤導偵查或審判,得不為補償。現行實務確有看到部分刑事補償案件,被告在檢方面前自白,或者被告自行撤回上訴,法院就以「若再補償將違反國民感情」為由拒絕補償。洪教授質疑:「如果要求受害人舉證沒有意圖招致犯罪嫌疑,幾乎不可能。」他建議應改由國家承擔舉證責任,因為虛偽自白往往是偵訊壓力或心理脆弱的結果。若僅以「曾自白」為由就直接排除補償,不僅背離了補償制度的保障初衷,也無視國際間對於虛偽自白成因的相關研究。

楊郁慈律師:虛偽自白需要跨領域合作解決

最後,輪到曾在臺大心理所參與司法心理研究,長期關注虛偽自白議題的楊郁慈律師發言。他指出,自己在實務工作中深刻感受到,實務所見往往與司法心理學的專業知識的應然面背道而馳。楊律師以一個案例開場:警方押解被告從看守所到警局途中,先以閒聊方式談家庭,再逐漸轉到案情。到了辦公室,被告已經交代了大半經過,警方才正式開始錄音與權利告知。這樣的訊問過程,將帶來兩大問題:

  • 權利告知延宕──被告在未獲保障前已吐露口供。
  • 談話未被錄音──缺乏日後檢驗依據。

楊律師強調,被告往往在建立關係的階段,便不知不覺地和警方談及案件事實,而這種非正式詢問,有相當高的錯誤風險。對此,他建議司法詢訊問程序應借鏡、融入「弱勢證人詢訊問」(NICHD 流程)。再談到錄音錄影的重要性,錄音錄影不僅是證據,也有預防作用:「當你知道全程被錄下來,你的語氣、態度、施加給被告的壓力都會被記錄,自然會避免不當的詢問方式。」另一方面,它還是事後檢驗虛偽自白的依據。

 

 

然而,關於訊問錄音影,楊律師也指出另一個實務上長期存在的問題,就是錄影的角度──表面上看似有錄影,但實際上卻難以還原完整的詢問情境。他舉例,有些錄影畫面僅拍到嫌疑人的側面,無法呈現全貌;有些則把鏡頭放得很遠,只讓詢問者與被告同框,卻缺乏細節;甚至還有錄影只拍攝被告的正面,詢問者幾乎完全沒有入鏡。而許多研究早已指出:當影片中缺少詢問者的面部表情、語氣或態度時,後續檢視錄影的人往往會忽略掉被告在當下承受的壓力。觀眾只看到被告的表情,卻無法同步觀察詢問者是以什麼方式發問,這會使得許多關鍵的判斷依據被「漏掉」,進而低估嫌疑人實際面臨的壓力。因此,「虛偽自白 2.0」的建議之一,就是錄影至少應同時拍到「詢問者」與「被告」,才能忠實呈現整個互動過程,而非製造一種不完整、甚至誤導的影像紀錄。

最後,楊律師也呼籲,隨著國民法官制度上路,未來若被告主張曾經有虛偽自白,在勘驗偵訊影片時,應當有「專家證人」配合協助。因為專家能夠指出影片中可能存在的誘導手法,或是造成虛偽自白的心理因素,避免法官與陪審員只看到「表面影像」,卻忽略其背後的壓力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