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桌論壇側記|國民法官制度下的無罪主張及其挑戰】

 

記錄|李建融
編輯|王立佳

 

自2023年起,我國正式實施國民法官制度,讓民眾與職業法官共同參與審判與量刑。此舉不僅大幅改變審判形式,也帶來前所未有的挑戰:法律語言如何轉化為一般人可理解的詞彙?證據又該如何呈現,才能使國民法官真正理解並作出嚴謹判斷?兩年來,制度逐漸落實,其對於冤案生成與刑事司法錯誤的潛在影響,仍需觀察。當可能被冤枉的案件進入國民法官審理程序,可能遭遇哪些不同以往的困境?在上訴審乃至非常救濟中,又會引發哪些新問題?2025年平冤論壇之次日圓桌論壇上,特別邀請曾參與國民審判程序之實務工作者,及研究相關議題之學者,一同討論在國民法官制度下的無罪主張及其挑戰。

本場圓桌論壇由林俊宏律師主持,伍安泰律師、簡珣律師擔任引言人,並邀請蘇凱平副教授與鄭嘉欣律師共同與談,聚焦於國民法官制度下的無罪辯護實務與挑戰。

以無罪推定作為辯護核心——引言人:伍安泰(伍安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無罪推定,就是辯護人最有力的武器。」伍律師一開場便點明核心,並舉了一件真實黑道槍殺案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這起案件情節複雜:被害人與被告雙方積怨已深,從口角衝突、群體鬥毆,最終演變成一場致命的槍擊事件。被告甲當場開槍,被告乙全程在場,並協助被告甲將被害人載往醫院。乍看之下,這似乎是一樁罪證確鑿的殺人案件,但辯護策略卻朝向「無罪答辯」。

伍律師指出,檢察官欲證明被告乙有共同殺人故意,必須提出確切的證據。然而,檢方的證據鏈存在多處斷裂。首先,檢方無法證明被告乙事先知情。儘管被告甲曾對被告乙有過不利的陳述,但缺乏其他佐證支持。在沒有其他證據補強的情況下,法官無法單憑此一言論,就認定被告乙知道被告甲當天攜帶槍械。

再來是「換車」的行為。檢方認為被告乙為規避追查而換車,足以證明其犯罪意圖。但伍律師反駁道,換車的動機可能只是為了避免群體鬥毆事件被查,而非預謀殺人。於是,法律上「罪疑唯輕原則」在此處發揮了關鍵作用。只要存在多種可能性,且無法排除無罪的可能性,就不能輕易定罪。

此外,關於案發現場「追逐」的細節,證人的證詞也出現矛盾。部分證人指稱被告甲與他人一起追逐某人,但另一名證人卻說並無其他人。由於證詞不一,且無人能明確指認追逐者就是被告乙,使得檢方的論證再次顯得薄弱。最後,被告乙協助將被害人送往醫院的行為,更可被解讀為試圖救治,而非意圖加害。

 

 

講到這裡,伍律師把話題拉回國民法官制度。除了案件本身的辯護策略,伍律師更分享了在國民法官制度下,如何與素人國民法官溝通的實戰經驗。他強調,選任程序是辯護策略的第一步,也是最關鍵的一步。律師必須精心設計問題,例如詢問準國民法官們是否有過「被誤會」的經驗,藉此讓他們產生共鳴,並理解案件中被告可能面臨的困境。這個過程不僅是篩選合適人選,更是在國民法官心中種下「被告可能被冤枉」的種子,為後續的無罪答辯鋪平道路。

此外,伍律師建議律師們應要求在場聆聽職業法官對國民法官的審前說明,這不僅能掌握法官的說明內容,還能即時補充或修正,確保國民法官們能獲得完整且正確的資訊。這一步驟看似微小,卻能大大影響後續的審理過程與判決結果。

然而,伍律師坦言,辯護人常常是「逆風而行」。在國民法官案件中,面對的是來自素人法官的「正義感」與「被害人家屬的眼淚」這兩座大山。檢察官被視為正義的化身,而律師則常被認為是「魔鬼代言人」。這種角色上的先天弱勢,讓辯護工作更加艱辛。伍律師更幽默地將檢察官比喻為「特種部隊」,而辯護人則像「義務役」,點出雙方在資源與訓練上的巨大落差。檢察官擁有國家偵查機關的龐大資源,而辯護人則必須在有限的時間內籌組臨時戰隊或孤軍奮戰。

面對這些挑戰,伍律師給出他的應對之道:「武器,就是案件理論與交互詰問。」他強調,口條與簡報再精美,都只是輔助,真正的核心是強而有力的證據。辯護人必須透過交互詰問,挖掘真相,並向國民法官呈現一個合理、可信的案件版本。最後,伍律師以「莫以結果否定自己」作結。鼓勵所有承辦國民法官案件的同業,即使面對難以接受的判決結果,也應盡力而為,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權益。畢竟,法律的真諦,不在於每一次都能贏,而在於每一次都竭盡所能,捍衛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國民法官制度與辯護策略的轉型——引言人:簡珣(巨量合署法律事務所律師)

接著,由簡珣律師繼續圍繞著本場次主題,分享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國審重訴字第 3 號刑事案件中的自身經驗。本案中,被告與死者曾有交往關係,被檢方認為因債務糾紛而萌生報復與解決債務的動機。嗣後被告被控於108年3月5日將死者殺害,並於事後承租廠房,以水泥覆蓋屍體加以遺棄。此外,被告還涉嫌偽造和解書、冒用死者手機傳訊詐騙,並盜用電信設備等罪名。儘管檢察官的指控證據繁多,但令人訝異的是,這些近百項的證據皆為間接證據,缺乏直接定罪被告殺人的鐵證。然而,面對這些指控,被告卻選擇了全盤否認,並主張無罪。

簡律師指出,在一個缺乏直接證據的案件中,被告的辯護策略不能僅僅停留在否認起訴事實,更必須積極挑戰檢察官的舉證,並為自己尋找有利的證據。然而,這正是國民法官制度下辯方所面臨的首要困境。不同於過往的法庭模式,國民法官制度實施「卷證不併送制度」(或者稱「起訴狀一本主義」),這意味著檢察官在起訴時不再將所有卷宗證據交給法院,至於其他的卷宗證物等相關資料,都必須在審判時由原被告雙方透過調查證據的程序來互相提出。

 

 

然而,現實的挑戰接踵而來。簡律師在分享中提及,辯護人本身調查權限有限,無法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向其他機構或私人企業調閱涉及個人隱私的資料。因此,許多關鍵證據的取得,仍需仰賴法院的函調協助。這引發了第一個矛盾:一旦辯護人請法院函調,所獲得的資料將由法院先行蒐集後,再通知檢辯雙方閱覽。這等於在審理程序開始前,辯護方的「武器」就提前攤在陽光下,供法院與檢察官審視。以本案為例,辯護人為了證明被告與死者的交往關係及死者的身體狀況,曾向法院聲請調閱其就醫紀錄、通訊軟體通聯等資料。這些資料最終成為判決認定被告犯罪動機與獨自犯案能力的重要依據,並在無形中可能影響職業法官的心證,這與國民法官法所強調的當事人進行主義精神背道而馳。

簡律師又提及,本件更為荒謬的是辯護方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甚至被迫同意由檢察官代為函詢部分資料。這使得被告與辯護人等同於喪失了篩選證據、拒絕或限制開示的權利。這與國民法官法第53條賦予檢察官可篩選證據、限制開示給被告的權利形成了鮮明對比,無疑是「武器不對等」的具體體現。辯護人透過檢察官所調閱的證據,反而可能間接落入檢察官可加以篩選或限制開示的範圍內,這讓被告的防禦權利變得更加脆弱。

除了證據調查上的困境,簡律師也提到了法院裁定駁回聲請時,辯護人無從救濟的問題。國民法官法第62條雖明訂駁回聲請的標準,但第八項規定當事人或辯護人不得對此類裁定提出抗告。這條規定形同虛設,即使法官不依標準駁回聲請,也無需擔心裁定被挑戰。缺乏救濟的設計,使得一旦出現不公,辯護方幾乎無路可走。也讓上訴到第二審的程序失去意義。

最後,簡律師則探討了慎選證據與調查證據權利之間的失衡。為了國民法官審理的效率,法官在準備程序期間不斷勸諭辯護人捨棄部分證人的傳喚,以符合「慎選證據」的原則。然而,簡律師認為,證人只有在經過交互詰問後,其證詞的重要性與可信度才能被真正檢驗。在未經訊問前就預判其不重要而予以捨棄,無疑是為了效率而犧牲了被告尋求真相的權利。這種以「國民法官審判效率」為優先的立法方向,無疑與被告的利益衝突,使其在法庭上的處境更加艱難。

簡律師總結,在國民法官制度下,被告若要主張無罪,本就非易事,而在證據調查上所面臨的困境更讓此一挑戰顯得巨大。其強調,被告才是司法程序的主體,國民法官制度不因有人民的參與,而使被告的權利保障縮水,並期許未來,國民法官制度能給予被告及辯護人一定程度的法定調查權限,確保檢辯雙方「武器對等」,如此一來,審判的結果才能更讓人心服口服。

審判實務中證據結構論的挑戰——與談人:蘇凱平(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接著,由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蘇凱平與談。其表示,這是他近期來參與過最艱難的一場分享,因為本次論壇涉及兩件個案,無法概括而論。其再以「棒球」做比喻,說明今天報告的主題「證據結構論」就像是守備中「補位」的策略,旨在探討如何在多變的審判情境中,有效地組織和呈現證據。在國民法官制度上路後,檢方正積極地加強對證據結構論的運用,試圖提升證明過程的邏輯性與透明性。

蘇教授首先指出,證據結構論是一種分析審判中事實認定的理論工具。其強調,在一個案件中,各項證據並非獨立存在,而是彼此間存在著互相連結、補強或削弱的複雜關係。其核心目標,便是要讓這個證明過程能夠更為嚴謹、更具說服力,同時也讓非法律專業的國民法官更容易理解。

他特別提到,相較於傳統的刑事訴訟法,國民法官法的制度設計,如:卷證不併送、證據能力於準備程序先行裁定,以及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的合議制等。皆會使得案件的發展走向更加多元,並使判決理由更為具體。在面對2023年起適用國民法官之故意致死等案件,以及2026年始適用之貪瀆等案件時,證據結構論的重要性將日益凸顯。特別是當案件涉及到複雜的實體法競合或多樣的證據形態時,檢辯雙方必須具備將這些證據「結構化」的能力,並清晰地呈現在審判者的眼前。

 

 

蘇教授接著詳細剖析了三種常見的證據結構,並搭配具體案例說明其特性與優劣。

首先是「鏈狀結構」。這種結構如同一個鎖鏈,其推論依序建立,環環相扣。舉例來說,一個案件的證明路徑可能是:「嫌疑人傳簡訊威脅被害人作為動機」→「現場腳印與嫌疑人鞋底一致」→「凶器DNA與嫌疑人吻合」→「被害人傷勢與凶器刀型吻合」,形成「動機→接近→使用凶器→致死」的推論鏈。這種結構的優點在於邏輯清晰,但其致命弱點是,一旦其中一個環節的證據失效,整條證明鏈便會斷裂,後續的結論也將無法成立。蘇教授提醒,這類結構在國民法官制度下尤其需要謹慎,因為它可能讓非專業人士在某個環節產生疑慮時,直接否定整個論證。

 

證據來源  內容 證據作用
嫌疑人簡訊內容 傳訊息威脅被害人:

「你小心點」

作為行凶動機
現場腳印分析 鞋印與嫌疑人鞋底一致 補強其曾進入現場
凶器DNA 凶刀上有嫌疑人DNA 補強實際接觸兇器
被害人傷勢特徵 與凶刀刀型一致 補強該凶器為致命物件

 

其次是「星狀結構」。其特徵是多項證據彼此獨立,但皆指向同一結論。他以一件性侵案為例,描述結構:證人甲看見被告進入被害人住處,證人乙聽見屋內傳出被告聲音,證人丙看到被害人驚慌地逃出,加上被害人當下的報案錄音。這四項證據各自獨立,但都單獨地指向被告性侵被害人這個結論。這種結構的好處在於,即使其中一項證據被質疑或排除,其他證據仍然可以獨立地支持案件的結論,但若個別證據的證明力皆不強,仍可能無法說服審判者。

 

證據來源  內容 證據作用
證人甲 看見被告進入被害人住處 直接指向涉案時間點
證人乙 聽見屋內傳來被告聲音 直接指出現場情境
證人丙 看見被害人逃出、神情驚慌 直接指出心理狀態
被害人報案錄音 被害人邊哭邊稱被性侵 直接指出案發後即時反應

 

最後,他介紹了在實務上最常被使用的「網狀結構」。這種結構最為複雜,多項證據之間互相補強、交叉驗證,形成一個密不可分的網絡。蘇教授舉例,監視器畫面、手機定位紀錄、證人供述及指紋鑑定等證據,彼此之間存在著強烈的互補關係。監視器畫面可以補強證人供述,手機定位紀錄可以補強監視器畫面,而證人供述和指紋鑑定則共同強化了嫌疑人入侵現場的事實。這種網絡化的證明方式,使其具備強大的「單點攻擊」抵禦能力。即使其中一項證據被質疑,其他證據仍能彼此支援,維持整個證明結構的穩定性。然而,蘇教授也坦承,這種複雜的結構對於人類大腦來說並不容易理解,特別是對於非法律專業的國民法官而言,如何清晰地呈現和闡述這種網狀關係,是極大的挑戰。

 

證據來源  內容 證據作用
監視器畫面 拍到嫌疑人進入現場 補強證人供述
手機定位紀錄 顯示嫌疑人在案發地附近 補強監視器畫面
證人供述 表示曾看見嫌疑人於案發時段出現 補強畫面與定位資料
指紋鑑定 嫌疑人指紋在被害人抽屜上 補強空間重疊與入侵事實

 

蘇教授以清晰方式介紹「證據結構論」,並指出其於國民法官制度的意義與挑戰,強調檢察官、辯護人與法官皆須具備運用能力,因其所要維護的重點,不只是單一證據本身,還有背後所承載的法益,以及整體審判程序的合理性與正當性。

國民法官制度下的「武器不對等」——與談人:鄭嘉欣(宇皓法律事務所律師)

本場次最後,鄭嘉欣律師以其深厚的實務經驗,向與會者說明辯方在當前司法體系中所面臨的結構性困境。其開宗明義地指出,在國民法官制度裡,所謂「武器對等」並不存在,甚至在一般刑事訴訟中也同樣如此。在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下,辯護方往往在審理階段才得以接觸完整的證據,此時若有任何錯過或遺漏,都可能造成不可逆的劣勢。

鄭律師將此困境的核心歸因於檢察官的「隧道視野」(Tunnel Vision),並解釋道,當檢察官的目標僅專注於起訴,其證據蒐集便可能限於對被告不利的資訊,而忽略了其他可能證明其清白的線索,同時也違反了檢察官原應遵守之客觀性義務。這種片面性不僅導致證據資訊的不完整,也讓辯方因缺乏足夠資訊而難以提出有效辯護,最終影響審判的公正性。許多稍縱即逝的有利證據,若未被及時保全,一旦錯過便永遠無法呈現,使得被告幾乎不可能獲得無罪判決。

除了偵查階段資訊不透明,鄭律師也詳述了辯護人在證據保全與滅失上所面對的實務難題。其指出,許多關鍵證據,例如監視錄影資料或檢體,本身就有保存期限短、管理不善而滅失的風險。更何況,辯護人並無調查權,無法主動要求第三人提供手機對話紀錄等關鍵資訊。即使聲請法院保全證據,也面臨時效與難度的挑戰。此外,在重大案件中,被告在押期間的律見時間有限、溝通不充分等問題,都嚴重壓縮了辯方準備策略的空間,使律師難以全面掌握案情與有利證據。

 

 

媒體報導與輿論壓力也對辯護工作產生了不可忽視的影響。鄭律師提到,在輿論的注視下,檢方可能會加速偵查或起訴決策,這不僅可能危及案件的公正性,也使得辯護律師必須額外應對來自媒體的挑戰。在審理過程中,辯護人也持續面臨著此類困難。由於缺乏調查權,辯護人聲請傳喚證人或鑑定人時,仍需擔憂其證詞是否會對己方不利;即使尋求私選鑑定,其是否被法院採納也是一大未知數。

最後,鄭律師總結了辯護人在國民法官制度下的多重挑戰。並強調,辯護人必須將複雜的法律觀點轉化為通俗易懂的語言,以便與國民法官有效溝通。然而,這僅是技術層面的挑戰。更深層的結構性問題在於:偵查階段的資訊不透明造成顯著的失衡,這直接影響了審判的公平性。鄭律師認為,如果未來有利證據因未被調查而缺席,這個問題將更加凸顯。因此,其呼籲在國民法官制度下,如何透過修法賦予辯護人調查權,或至少部分開放其調查權限以提升資訊透明度,將是保障辯護權利、提升審判品質的關鍵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