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演講側記|策略性訴訟與無辜計畫】

 

記錄|李宣頤
編輯|李建融、柯昀青

 

冤案救援,往往不能僅著眼於個案,畢竟系統性的問題,需要系統性地被解決。有鑒於此,早年多利用DNA技術來救援冤錯案件的美國無辜計畫(Innocence Project),也於2012年正式成立了「策略性訴訟部門」(Strategic Litigation Department),要利用策略性的法律行動,根本性地處理產生冤案的各種肇因。

在本次2025年度論壇的第二天上午,我們特別邀請自成立之初就領導策略性訴訟部門至今的Chris Fabricant律師擔任主題演講講者,除了邀請到周宇修律師及金孟華教授與談,也邀請到平冤協會理事長羅秉成律師擔任主持。透過美國與台灣在「策略性訴訟」上的經驗分享與交流,我們期盼能從中汲取養分,持續推動台灣司法體制的健全與完善。

Chris Fabricant律師:我們希望能夠創下先例,讓法院禁止專家作出毫無科學根據、全稱性的果斷發言,因為我們認為這可以預防冤案發生。

創立至今已逾三十年的無辜計畫,除了利用DNA技術救援冤案之外,也積極思考可以如何「避免」未來再次出現冤案。而回望過去這數十年來的美國冤案及其成因,法布里坎特律師指出,其實不難察覺,多數冤案都曾走過類似經歷、源於類似的冤案成因。無辜計畫察覺,有必要徹底地排除或至少降低這些冤案成因的出現,才可能真正達到避免冤案出現的效果——而透過訴訟方式創造「治本」的變革,正是策略性訴訟部門的宗旨。

  • 核心任務

具體而言,策略性訴訟部門的核心任務,就是要利用訴訟的方式,促使法庭汰換陳舊科學見解、接納新的科學知識。有別於無辜計畫下其他專做「清白案件」的部門,策略性訴訟部門的接案標準在於,該案是否有可能成為改變法律的重要契機,即便案件沒有DNA證據、就算不是主張「真實無辜」的案件,甚至是尚未有罪確定的進行中案件,只要是有促成改變潛力的案件,他們就會接案。若聯邦或州最高法院審理涉及冤案成因的案件,部門會提交「法庭之友意見書」1,提供專業觀點與科學證據。團隊內亦有不同專長的律師,涵蓋虛偽自白、目擊證人指認、鑑識科學及數位司法證據等領域,能為被告律師提供訴訟諮詢。除此之外,策略性訴訟部門也會和宣傳部門合作,向大眾倡議、推廣冤案成因,會和政策部門合作,推動制度改革或提供律師訴訟資源,當然,策略性訴訟部門也積極與專家學者合作,研究釀成冤案的因素,也共同尋求可行、有效的改革措施。

 

 

 


1 關於法庭之友制度,可參:https://digital.jrf.org.tw/articles/2464


 

  • 主動選案

由於接案標準在於「有機會促成法律改革」的案件,法布里坎特律師表示,策略性訴訟部門會「主動」找尋適合的案件。部門法務會使用Westlaw、Google等搜尋引擎,辨識出指認、虛偽自白、垃圾科學相關的案件,即時檢索、掌握所有可能「有潛力」的案件或事件,每兩週就會整理給部門律師,經部內討論,看是否要用加入訴訟、提供諮詢、或提供法律之友意見書等不同方式參與案件,並主動出擊。這種作法極具創新,相比之下,在台灣,我們是藉由救援個案來推動法律制度的轉變,而策略性訴訟部門則是透過改變法律來減少冤案發生。

  • 三大打擊對象

在演講中,法布里坎特律師特別選擇了眾多冤案成因中的三項作為案例,解釋策略性訴訟部門的運作模式。

首先,是長年蟬聯冤案成因首位的「指認瑕疵」。他指出,證人的信心程度與正確率並無絕對關聯,關鍵在於是否存在「估計性變因」(estimator variables,例如會使目擊者將注意力集中於武器而非嫌疑人臉孔的「武器聚焦效應」),或者「系統性變因」(system variable,包含指認時有無進行雙盲程序、是否在無意中誘導或鼓勵指認人做出特定的回答)。如果存在這些變數,我們會將之視為新證據,透過心理學對於記憶與指認的新科學見解,主張、爭取平反,目前已成功平反四起案件。

其次,則是「虛偽自白」。雖然刑求逼供,在近年已經大幅減少,但心理壓迫的效果往往不下於刑求,特別容易影響青少年與身心障礙者。常見的心理壓迫手段包括強勢偵訊2,以及「最大化」與「最小化」3。策略性訴訟部門在法庭上會揭露這些手段,並努力推動法律修正,以確保自白的自願性與可靠性。至於在法庭中,其會證明蒐集自白的過程有哪些不當,用了哪些手段會造成當事人身心脆弱,提供給法官及陪審團當作參考的依據。

 


2 其中包含 刻意製造虛假證據 的情境,例如偵訊人員對被偵訊者聲稱「有目擊證人指認你」或「現場發現你的 DNA」,但事實上並不存在。此類手段具有高度誤導性,尤其對未成年人影響甚鉅。目前美國已有三個州明文禁止在兒少身上使用此類訊問方式。
3「最大化」係指偵訊人員透過恐嚇手段,使嫌疑人相信其所涉犯行極為嚴重,可能面臨死刑或極重刑責,且幾乎必然敗訴。隨後,偵訊人員再透過「最小化」的方式,為嫌疑人尋找理由或開脫語句,例如暗示「你當時一定是被迫,或因情緒低落才會犯下此事吧?」此舉傳達出若選擇認罪,將可能獲得寬大處理或減輕刑責的訊息。


 

最後,則是缺乏科學依據的「垃圾科學」——而這也正是法布里坎特律師本人最專精的領域。他提到,無辜計畫曾在欠缺DNA新證據,透過引入新的科學證據,而成功推翻原有罪判決;隨著這類案例逐漸累積,也引起國會的注意,進而要求美國國家科學院(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NAS)針對司法科學進行研究4。法布里坎特律師強調,這份報告對於世界各國來說,其實都是很重要的一步,因為「法院在幾百年來,通常總是無條件地就會接受這些司法科學,且無任何懷疑」,直到這份報告問世,徹底撼動了美國法界對於某些司法科學領域的想法。

法布里坎特律師提到,目前策略訴訟部門還在努力,希望能夠能創出先例,讓法院禁止專家作出全稱性的果斷發言(以凶器比對來說,專家說就是這把槍、不可能是其他,但如果仔細閱讀NAS報告就可以知道,這種說法完全是欠缺統計基礎的荒唐陳述)。為了達成這個目標,有許多案件甚至是早在審前階段就開始參與,希望能在一切開始之初,就排除掉垃圾科學,也避免專家繼續誇大其詞、譁眾取寵,最終達到預防冤案發生的目的。

在演講尾聲,法布里坎特律師提到 NAS 即將發布一份關於病理學鑑定的報告,他承諾將第一時間分享給平冤協會,期盼能對台灣的司法改革有所助益。

 


4 關於NAS於2009年所提出的報告,及當時對於「強化」美國司法科學領域科學性的建議,可參【冤冤相報 no.57】邁向前路:從NAS報告看冤案救援的下一階段


周宇修律師:律師經常遇到的策略兩難,究竟要說服當事人接受條件尚可的和解方案,還是要堅持到最後一刻,並取得具社會影響力的結果?

在台灣,也有透過策略性訴訟推動制度改革的案例,而且不限於刑事領域。周宇修律師分享了幾個具體實例,展現如何藉由訴訟手段促成法律政策或社會價值的轉變。

為何在台灣發展策略性訴訟呢?周律師指出,主要原因可分為兩點:其一,民間團體經常接到陳情與申冤,個案數量累積後,逐漸暴露出法律條文本身或執行者觀念存在問題。其二,當制度性困境難以透過常規管道解決時,訴訟便成為推動改革的重要途徑。周律師也提到,美國NGO曾以SWOT分析作為策略規劃工具,協助判斷在修改法律、遊說國會或進行訴訟之間,應採取何種路徑。相比遊說,法院往往能在個案進行較理性的討論,也較不受政治與民意壓力影響,因此成為律師偏好的選擇。

 

 

  • 案例一:台中女中制服事件

在十幾年前,女校的制服常以裙裝為主,但學生開始自主性的發起褲裝運動,爭取自由選擇穿制服的權利。在此案中,周律師發現,有部分倡議者,為了說服更多人,會選擇好懂,但相較之下較淺薄的說法(例如可以「減少性騷擾」或可以「更專心於課業」),但其實主張穿衣自由的核心價值或許應該是在於,希望能享有自我決定的權利,或者要主張性別平等,不該基於刻板印象而對女性強加「裙裝」的要求。

由於後者論述相對抽象、艱澀,或許主張前者的論述,較能爭取到更多人的支持,進而促成改變,但周律師提醒,這種策略卻可能導致核心價值未能有效傳播與深化。這種價值與現實之間的取捨,與策略性訴訟常見的抉擇頗為類似。是故,律師在實務中,也經常在「接受和解方案」與「透過勝訴推動社會改革」之間面臨兩難。

  • 案例二:假釋撤銷制度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78條規定,假釋者若有故意犯罪行為,檢方須撤銷假釋並收監。然而部分個案顯示,即便再犯行為輕微(如酒駕),也可能導致服刑長達十數年。周律師提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當時就接收了很多申訴,於是決定採取兩個路徑的作法。其一是向國會議員遊說,希望修法讓法官對於是否撤銷假釋有更多的審查權。但法不溯及既往,就算修法了也對於已經入監服刑的人沒有幫助。於是司改會決定採取策略性訴訟的方式,因為個案太多,法院也認為這是值得討論的議題,遂請司法院大法官作解釋。最終,司法院釋字第796號認定相關規定違憲,要求法院與檢察官應視個案具體情形裁量,不得一律撤銷。

周宇修律師表示,這是律師團樂見的結果,但社會輿論卻出現強烈批評,這顯示在個案中獲得制度性突破時,仍須同步推動社會觀念改變,否則很多我們認為進步的規範是有可能倒退的。

  • 案例三:COVID 隔離與投票權

疫情期間,確診者因隔離而無法行使投票權,台灣人權促進會嘗試提起訴訟。律師們事前已設計完整方案,一旦找到當事人即可立刻提告。雖然訴訟最後遭憲法法庭駁回,但此案凸顯策略性訴訟必須把握時機、預作準備,否則難以在短時間內發揮實效。

周宇修律師最後提及,僅依靠策略性訴訟推動社會制度進步仍屬不足,更重要的是把這些價值推廣給民間、社會大眾,將理念轉化為社會共識,才能實現真正的制度改革。

金孟華教授:策略性訴訟部門,固然是一種救援冤案行動,但更重要的是推動制度改革,在美國既有之不斷淬煉的實務判例發展中,注入一劑活水。

在本場次最後,則由國立陽明交大科技法律研究所金孟華教授,以自身的研究與經驗,進一步延伸Fabricant律師的討論,並提出他對「策略性訴訟」在美國與台灣發展的觀察與省思。

 

 

  • 從美國 Henderson案到台灣的啟示

金孟華教授提到,他在美國讀書時,即接觸到知名的Henderson判決——本案正是由無辜計畫協助推動,透過蒐集並整理有關目擊證人指認錯誤的心理學研究文獻,成功推翻判決,並逐漸影響各州判決實務,使法院不再沿用過去不合理的「門山指認法則」。

金教授以此為例,表示策略性訴訟一旦成功,往往具有高度價值,因為「個案能帶動通案」,成為快速推動法律變革的重要力量。策略性訴訟部門,固然是一種救援冤案的行動,但更重要的是推動制度改革,翻轉了過往社會對無辜計畫的認知。金教授認為,從學術角度來看,這同時推進了法學的發展:透過最高法院及各州法院的案件,促進法律知識的演進。

  • 「科學」的挑戰與艱難

金教授也提醒,未來案件中將出現越來越多非法律人能輕易理解的科學證據。法律人能否同時扮演科學家的角色?這極為困難,而在鑑定制度修法後,更是律師必須正面面對的挑戰。在此情境下,策略性訴訟部門的角色,便如同律師群的智庫,協助其吸收科學新知並轉化為可用於訴訟的專業工具。

話鋒一轉,金教授提及,在台灣,嬰兒搖晃症候群(Shaken Baby Syndrome)診斷多由小兒科醫師主導,臨床上若出現特定症狀,往往直接被判斷為受虐案例,因為他們一路以來所受的教育就是這樣。金孟華教授表示他的學生在深入研究後發現,嬰兒搖晃症候群本身可能缺乏充分的科學依據。但礙於醫學界結構性的壓力,該學生不敢將研究成果投稿至期刊。金教授因此特別期待 Fabricant 律師能將 NAS 的最新研究結果帶到台灣,並與各界分享。

  • 法庭之友在台灣的困境與改善策略

最後,金孟華教授指出「法庭之友」制度在台灣的發展仍相當有限,一方面,部分法官對新見解採取保留態度;另一方面,專業團體也不常願意提供免費意見。然而,他仍強調這是司法進步的重要工具,他建議應該從律師的培力做起,讓律師不僅侷限在事實認定,也能具備推動法律進展的能力。這需要律師與各領域專家建立連結,並學習法律以外的科學知識。金孟華教授認為,平冤協會可以在其中扮演「樞紐」角色,串聯專家學者、提供法律諮詢,並協助培養更多優秀的刑事訴訟律師,逐步建立合作網絡。最後,金孟華教授補充美國法學院的作法:在重大案件中,邀請承辦律師進行模擬辯論,接受專家挑戰與提問,藉此提升辯護品質。他認為,台灣的學界與民間團體也可以發展類似機制,協助律師在上庭前更加周延。

羅秉成理事長

本場主持為平冤協會的發起人之一羅秉成律師。平冤協會在2012年成立,實際上跟策略性訴訟部門的成立時間完全重疊,在過去這13年間,平冤協會所實際救援平反的當事人已經來到16人,羅律師指出,接下來平冤也即將邁入要重新思考、盤點組織策略與規劃的重要時刻。

在美國的經驗中,面對新DNA證據平反案件的減少,無辜計畫透過策略性地選擇議題、類型化冤案成因後,派任專責律師,再由法務搜尋潛在案件,主動選案、早期介入,甚至不待定罪——羅律師表示,這種作法非常值得組織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