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演講側記|垃圾科學與美國刑事司法體系】

 

記錄|邱于珊
編輯|李芸熏、王季庭

 

科學證據和專家鑑定,在刑事案件中常常扮演重要的角色,但其科學性不足、證據評價或解讀的錯誤也常是冤案發生的原因。本次年度論壇的第一場主題演講,邀請美國無辜計畫策略性訴訟部門主任,同時也是《法庭上的偽科學》作者克里斯・法布里坎特(Chris Fabricant)律師,以「垃圾科學與美國刑事司法體系(Junk Science and the American Criminal Justice System)」為題進行分享,平冤常務監事葉建廷律師主持,與談人包括李俊億教授、主任檢察官陳宏達與黃任顯律師。

 

 

本次講座聚焦於法庭中最具爭議卻仍廣泛使用的「垃圾科學」──咬痕證據在美國司法體系中,是如何一步步地進入司法程序、影響判決結果而導致冤案發生?透過法布里坎特律師的跨國經驗分享與台灣的案例,我們將進一步反思,科學證據應當如何檢驗?司法體系如何建構真正可靠的標準?制度又該如何轉向,才能避免錯誤一再重演?

法布里坎特律師首先分享四起美國真實冤案案例,帶領聽眾看見垃圾科學。

查爾斯・麥克勞里(Charles McCrory)案:從家庭悲劇到無期徒刑

這是一起尚未真正落幕的冤案。1985年,美國阿拉巴馬州的急救人員查爾斯・麥克勞里與妻子正在辦理離婚。在那之後,他們共同撫養兒子。某日,他和妻子一同用餐、哄孩子入睡後返回自己的公寓,翌日清晨卻在警察廣播中聽到妻子住所出事,立刻趕回現場,卻親眼見到妻子慘遭殺害,兒子則僥倖生還。

麥克勞里起初並未被視為嫌疑人,他配合警方調查,交出頭髮樣本、經歷搜身與搜屋。警方在屋中意外發現夫妻間拍攝的性愛錄影帶,其中涉及特殊性癖,這在當時南方保守小鎮的氛圍中,被視為很可能擁有潛在暴力傾向。社會壓力與偏見逐漸將矛頭指向他。

調查過程中,受害人屍體上的「咬痕」被重新檢視,並交由在知名刑事案件泰德・邦迪(Ted Bundy)案中成名的牙醫鑑識專家比對。專家聲稱該咬痕與麥克勞里的牙齒相符,並在法庭上以「多年經驗與專業認證」作為背書。雖然麥克勞里堅稱清白,但陪審團仍據此判處他無期徒刑,不得假釋。法布里坎特律師表示,這個案子清楚地顯示了垃圾科學如何奪走一個人的一生。

 

布蘭登・梅菲爾德(Brandon Mayfield)案:三位指紋比對專家一致犯錯

那麼,究竟什麼是「垃圾科學」?法布里坎特律師指出,垃圾科學的特徵在於乍看專業,卻缺乏實驗支持,往往過度依賴專家的經驗累積與主觀判斷。「就像算命一樣,即使有訓練與經驗,也不代表能準確預測結果。」法布里坎特律師提醒,鑑識科學界長期忽視認知偏誤的問題。

他接著舉出了2004年震驚歐洲的西班牙馬德里火車爆炸案,當時FBI調查人員根據一個塑膠袋上的指紋,認定美國律師布蘭登・梅菲爾德為嫌犯。當時梅菲爾德剛皈依伊斯蘭教並娶了埃及籍妻子,這些背景更讓調查人員深信他涉案,梅菲爾德為此被高調逮捕並隔離數週。令人震驚的是,當時受託而來的三名專家,都分別確認該指紋屬於梅菲爾德。然而,西班牙警方卻在日後比對出真正嫌犯的身份,使FBI不得不承認錯誤並釋放梅菲爾德。這起案件凸顯,即使是多位資深專家,也可能因認知偏誤,在錯誤結論上達成高度一致。一項針對幾名指紋鑑定專家所做的研究更是證實,當專家接收的案件背景資訊被稍加改動時,即使是自己曾經手過的案件,受試者也可能推翻自己原先的結論──這場實驗中,有五分之三的專家改變了自己當初的推斷,顯見主觀因素對鑑定結論可能的巨大影響。

法布里坎特律師接著聚焦「咬痕鑑定專業」發展的歷史。他回溯二戰後鑑識科學的興起,當時許多地方效法FBI新建立了鑑定科學的相關組織或部門,而牙醫專家為爭取專業地位,將辨識屍體的技術延伸至咬痕比對,甚至成立了「美國鑑識口腔學學會」、創造出「鑑識口腔學」這樣聽起來新穎、專業的名詞,藉由醫師之間彼此授予認證、累積頭銜,逐步打入法庭,成為被視為能出庭作證的新興專家。1970年代美國洛杉磯瓦爾特・馬克思(Walter Marx)案,便是咬痕證據首次被法院採納的案例,卻建立在不可靠甚至是捏造的基礎上,後來的泰德・邦迪案,更將咬痕證據這樣的垃圾科學推上媒體焦點。

瓦爾特・馬克思(Walter Marx)案:咬痕鑑定登上法庭的起點

1970年代,瓦爾特・馬克思被指控殺死他的女房東。這名房東當時在她租給馬克思的房間裡慘遭多次刺殺,屍體上留下一個幾乎被咬掉整個鼻頭的傷痕,馬克思成為了嫌疑人。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馬克思犯罪,但檢方當時亟需突破,便找來了美國法醫牙醫學會的創始會員作為專家作證。在案件的聽證會上,這些鑑識牙醫不斷強調自身的專業認證,試圖建立起公信力,而他們也如願被認為是足夠專業的專家證人。本案中,咬痕鑑定成為讓馬克思被定罪的主要證據。

諷刺的是,當時法官認為咬痕比對「缺乏科學基礎」,但卻以「咬痕比對程序簡單,陪審團能自行判斷」為由,允許其在不套用科學證據所需的嚴謹標準情況下被採納。自此之後,無數使用到咬痕證據的案件都援引到了馬克思案,使咬痕證據一步步在法庭站穩腳步。

泰德・邦迪(Ted Buddy)案:媒體效應放大的垃圾科學

在咬痕「專業」的發展階段,鑑識牙醫專家雖取得了一些認證,但還未能取得名氣。那麼這些專家究竟是如何成功宣傳自己的呢?媒體的角色不可或缺。當時因其性質惡劣而廣受媒體注目的、有關咬痕證據的案例,莫過於連環殺手泰德・邦迪案。

1978年美國佛州姐妹會宿舍發生一起駭人的兇殺案,三名女學生遇害,雖然有同宿的一名證人曾在當夜回到宿舍時看見可疑人物,卻沒能提供具體目擊線索,因此即使成功抓到邦迪,也始終缺乏直接證據。當地警長在被媒體報導加劇的破案壓力下,即便明白咬痕證據缺乏科學根據,仍決定動用咬痕比對,先後找了三位鑑識牙醫專家鑑定咬痕,三位專家一致指認邦迪牙齒與被害人身上的咬痕吻合,並在全球首次電視直播的審判中作證,協助定罪邦迪。

這場審判讓咬痕專家一夜成名,他們以邦迪案證人的身份為榮,從此頻繁出庭作證,此後更是造成了更多冤案。法布里坎特律師認為,媒體在此案中扮演了關鍵角色:不僅放大了專家的聲望,還成功讓咬痕鑑定被大眾視為一門可靠的科學,鞏固了垃圾科學在法庭的地位。

咬痕鑑定為何是垃圾科學?

法布里坎特律師強調,咬痕鑑定的問題不僅在於它缺乏實證基礎,還因為其結果高度不穩定、充滿主觀性。他提出了兩個核心理由:

其一,咬痕的呈現會隨時間推移而變化。屍體在腐敗過程中,皮膚與組織狀態不斷改變,一個咬痕在特定時刻或許能對上某人的牙齒,但數小時後卻可能完全無法吻合。這意味著,任何以照片為依據的比對,都不應該被視為穩定可靠的科學結論。

其二,咬痕的形狀會受制於當時的姿勢與環境。多數咬痕發生在激烈衝突中,而屍體送進停屍間時,手臂或軀體的角度往往已不同於案發當下。專家面對靜態的痕跡,很可能誤將其他傷口判定為咬痕。實務上,也常有資深專家對同一傷痕意見不一,無法判定究竟是不是咬痕。

據此,如果一門科學無法經得起時間與環境的檢驗,它就只是披著科學外衣的主觀判斷,只是一種看似成立的垃圾科學;而要辨別出這樣的垃圾科學,批判性思考是不可或缺的。在影視作品中,幾乎不曾演出「鑑識科學不一定可靠」這一點,但實際上,認知偏誤的問題確實存在。有時垃圾科學證據也會指向正確的加害人,但並不代表專家的角度與見解無誤,只是恰好「壞掉的鐘一天也會準個兩次」罷了。

制度對垃圾科學的縱容

法布里坎特律師指出,垃圾科學的危險不僅來自於鑑識專家的主觀,也來自制度上的縱容;垃圾科學之所以長期存在,與司法制度的「雙重標準」相關。1993年,著名的道伯(Daubert)案發生,道伯指控藥廠所生產緩解孕吐的藥物造成胎兒嚴重肢體畸形,而這就是造就了現今「道伯法則」的道伯案。道伯案的判決建立了排除不可靠科學證據的五大標準,用以篩檢科學證據,並在當時的民事訴訟中發揮了強大效果,成功淘汰六成以上的不可靠鑑定。但在道伯案發生後十年間的刑事案件中,道伯法則卻幾乎從未被真正執行。即使DNA技術如今已普及,咬痕、毛髮顯微比對等不科學的科學方法依然被法院接受。

 

回到麥克勞里案:拒絕認罪的堅持

分享的尾聲,法布里坎特律師回到最初的麥克勞里案繼續說明。在多年後對這起案件的重新調查中,新證據顯示案發鄰近工地的一名男子涉有重嫌,他的鞋印與現場相符,受害人身上的頭髮經鑑定也被證實並非來自麥克勞里。檢方曾向麥克勞里提出協議:只要認罪,麥克勞里就能立即獲釋,回去見他的兒子。但他斷然拒絕,表示自己絕不會為沒有犯下的罪認罪,即使當時他已因冤案入獄三十七年。後來,原本出庭作證的牙醫也已撤回了他的證詞,承認這起案件中的咬痕比對毫無科學依據。然而,2024年,法院仍拒絕翻案,理由依舊是「在咬痕證據上,陪審團可自行判斷,專家是否撤回證詞無關緊要。」

針對本案,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索尼婭・索托馬約爾(Sonia Sotomayor)提出了她的見解,認為垃圾科學確實造成冤案。她指出,根據統計,美國已有超過3,545人蒙受冤獄,其中四分之一的定罪便是來自垃圾科學。法布里坎特律師再次呼籲,我們必須持續檢視所謂的科學證據,否則它不僅無助於發現真相,反而會淪為造成司法不公的工具。

「垃圾科學無國界」──與談人:李俊億教授

與談人國立臺灣大學法醫學研究所李俊億教授首先提到法布里坎特律師的著作《法庭上的偽科學》,表示兩年前平冤將這本書翻譯成中文時,他就已細讀並且深受觸動,認為「這是所有執法人員與鑑識專家都應該看的書」。他將自己的與談主題定名為「垃圾科學無國界」,因為書中揭示的問題,與他在臺灣處理案件時的經驗,產生了強烈共鳴。

李教授拋出問題:臺灣的司法制度是否真的完美無瑕?他聽過有法醫在偵查中僅以「自己經手過上百、上千案件」來強調專業的權威。過去也有法官得知李教授並無解剖屍體經驗後,質疑他作證的資格。對此,李教授直言,若一份鑑定不符合科學邏輯與法醫原則,再多的資歷也無意義。

 

 

李教授以自己經手的蔡學良案為例說明。本案的科學證據關鍵,就在於判斷致命傷來自手槍還是步槍,兩者威力差距達四、五倍,傷口特徵也大不相同。當時檢方主張死者是手握T65K2步槍的防火帽開槍,但李教授認為這一點與科學事實不符,若真如此,死者手上應留下典型的瓣狀火藥灼傷,這種痕跡是不可逆、無法洗去的。然而,現場並無任何此類痕跡。為此,他援引許多文獻、回顧實驗記錄,甚至在野外進行射擊測試,都證明了步槍防火帽在射擊時必然造成燒灼痕。李教授引用物理學家費曼(Richard P. Feynman)的名言,強調科學必須接受驗證:「不論你的理論多漂亮,不論你有多聰明,如果與實驗結果不相符,那就是錯的。」

然而,這項鑑定也引來爭議──當時的官方鑑定機構拒絕承接委託,聲請人因此轉而尋求李教授的協助,結果被指為「選擇性尋找態度相對友善的專家」。但他認為這樣的指控是不合理的,因為無論由誰進行鑑定,科學事實不會改變,他所使用的工具也都由第三方提供,他願意邀請當年主張死者手握步槍防火帽射擊的檢察官與法官親自進行射擊實驗,驗證他們的推論是否成立。與談結尾,李教授強調,司法爭端中的科學問題,必須以科學方法解決,才可能建立起可信的典範,他期盼透過不斷驗證,區分出「什麼是好科學,什麼是垃圾科學」。

辦案的盲點與陷阱:呂介閔再審案的省思──與談人:陳宏達主任檢察官

呼應論壇的核心概念「轉」,高檢署陳宏達主任檢察官首先指出,在冤案救濟,檢察體系的思維也必須跟著「轉」。檢察官在第一審中通常站在被告的對立面,致力於追訴犯罪,但他認為在再審程序裡,檢察官的角色應轉化為「真相的發掘者」。一個案件在宣判後過了數年,要再發掘出新事實或是新證據,是相當費時費力的,因此應以合作取代對抗,才可能在發掘真相的聲音顯得格外微弱、相對保守的再審程序中,達到發現關鍵新事證的目標。他提醒,檢察官不僅是追訴者,也同時肩負了人權維護者的責任。

談到自己承辦的咬痕冤案呂介閔案,陳檢察官坦言初見此案時充滿困惑:一位年僅二十歲、毫無犯罪前科的年輕人,是否真能在短短幾小時內重擊女友致死,然後迅速清理痕跡、乾淨上班,毫無破綻?按照「羅卡交換理論」,即使是微小的證物也會在兩人、兩物接觸的瞬間轉移給對方,然而檢方卻在呂介閔的身體、衣物與住處都找不到任何跡證。

那時,陳檢察官因疑問而聯絡了刑事局,重新鑑定被害人胸口咬痕的DNA,結果顯示與呂介閔不符,打擊了當初「齒痕與嫌疑人99%相符」的論點。在進一步諮詢李俊億教授查證相關文獻後,發現咬痕本就會因時間與環境而變化,照片失真更可能降低比對準確度,也印證了李教授多年來的提醒:咬痕鑑定是極不可靠的證據。此外,他也指出,本案中調查局的測謊報告未符合法院要求的基本程式要件,並不具備證據資格。呂介閔其後在刑事局等單位再做兩次測謊均有通過,但檢方卻選擇相信唯一一次不利結果,並以缺乏科學依據的的「測謊免疫」作為理由,對後來的兩次測謊結果予以否定。這樣的辦案思維,正反映出司法體系中普遍存在的確認偏誤與隧道效應。

陳檢察官認為,錯誤的判斷可能是源於經驗不足、限期破案的壓力或是認知雜訊,導致證據被過度放大與簡化。他提醒,同業必須從錯誤中學習,否則司法體系將永遠缺乏自我修正的能力。而目前在制度層面上,冤案的發現與救濟存在極大的偶然與不確定性,他建議檢察體系應該由最高檢察署統籌,建立跨審級的平反機制,並設置專責救援單位,讓檢察官在再審案件中能真正以多方合作來發揮最大效能。

 

 

最後,陳檢察官以美國詩人艾蜜莉・狄金生(Emily Dickinson)的詩──《聽見悲慘世界吶喊的聲音》做結語,寄望司法體系中每一次的再審與平反都能更接近真實與公義,讓冤案當事人少受一點苦痛:「如果我能使一顆心免於破碎,我便沒白活;如果我能使一個生命少受點罪,或緩和一點痛苦,或幫助一隻昏迷的知更鳥,再度回到他的窩,我便沒白活。」

當科學走進法庭,從美國垃圾科學反思台灣司法──與談人:黃任顯律師

「若法律令你成為證人,請當一位科學人。沒有受害者需要你協助復仇,沒有無辜或有罪之人需要你去定罪或拯救。你的證詞必須依賴科學的疆界,讓證據為自己說話。」黃任顯律師以十九世紀法國病理學家的名言作為與談開場。這段話如今被刻在美國某政府部門前的雕像上,提醒所有科學家:在司法現場必須保持中立,不能讓「想要抓到兇手」的心態凌駕於科學原則之上。

他進一步說明,雖然在法律上有道伯法則等機制,為法庭提供過濾垃圾科學的標準,然而台灣在制度面卻仍有許多困境。首先,台灣並不採專家證人制度,而是由法院自行聘用鑑定人,使中立性存在疑慮;再者,鑑定紀錄的透明度也不足──他曾經要求調閱所有經手案件的鑑定紀錄,以尋找第二位專家進行交叉驗證,並進行交互詰問。然而,這些要求往往遭到法醫研究所的拒絕。同時,法庭通常也不樂見「重複鑑定」的出現,因為一旦兩份報告結論不同,將使法官更難裁判。甚至曾有案例是黃律師被要求將疑問回頭交給原鑑定人解釋即可,而不允許再做一次鑑定。

黃律師直言,司法制度改革的方向應該建立在謙卑與公正之上。若程序未能被嚴謹落實,後續一切都可能淪為「垃圾」,但這些案件攸關的是一個人的人生,不容倉促草率。他強調,在每一起案件中,必須追求讓辯方與檢方持有平等的武器──雙方都要擁有同等機會去接觸、檢驗並挑戰證據,並且也要推動透明與可複驗的機制,確保資料可供完整檢視。

 

 

接著,黃律師利用電影《嫌豬手事件簿》中的台詞「請你用你希望自己被審判的方式,來審判我。」提醒聽眾,我們任何人都有可能在某天成為被告,倘若那一刻來臨時,我們希望司法制度如何運作呢?所謂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這是司法制度的設計上必須嚴謹考量的事情。

黃律師最後指出,假科學一旦進入法庭,結合判決終局性原則,往往會成為改變錯誤裁判的最大障礙。因此,司法正義不應建立在不可檢驗的假科學上,而應在透明、可挑戰的證據基礎上,才能真正維護無辜與公平。

觀眾提問與解答:馬克思案帶來的未竟之業

提問環節中,有聽眾詢問:2024年美國最高法院駁回了麥克勞里案,是否意味著聯邦最高法院仍然認可咬痕作為證據?法布里坎特律師的回應指出,最高法院的最終意見其實已經表明,咬痕與許多其他所謂的「垃圾科學」並不可靠。然而,聯邦最高法院並沒有統一規範各州的證據法則。目前美國雖有四十三個州採納道伯法則,但各州實際上並無全面遵循。若要因證據錯誤而推翻定罪,只能從正當程序是否被違反、是否觸及憲法權利的角度切入。他強調,自己工作的核心之一,就是推動正當程序的落實,確保證據的可靠性。可惜的是,今天討論的許多議題,其實都沒有被明確寫進美國憲法。這也再次提醒我們:對抗垃圾科學並不是理所當然,而是一場仍需持續努力的制度性抗爭。

 

 

唯有在司法體系與社會的每一個人心中,真正願意「轉念」,那麼制度上的「轉變」才有可能發生。──羅秉成理事長

在講座的最後,羅秉成理事長發言分享,今年論壇主題的「轉」這個字,帶有變化與轉折的意涵,每個人閱讀時可能有不同的解釋。

他以「山」來比喻司法挑戰:自白證據的山相對容易翻越,但「鑑定證據的山」卻更為陡峭。如何讓科學證據不至於在法庭上陷入「打轉」,而能成為案件「峰迴路轉」的契機?這是司法改革的重要課題。羅理事長回顧平冤十三年來的努力,許多人持續同行並拓展討論,檢察官群體中也逐漸有更多人認同、願意避免落入錯誤觀點,這對台灣司法而言是難得且可貴的進步。他強調,靠近與合作沒有人會反對,但要怎麼靠近、如何合作,就需要方法與時間去鑽研。

 

 

羅理事長也提到,道伯法則在美國被視為過濾垃圾科學的重要機制,而台灣也已透過修法回應,例如《刑事訴訟法》第206條即參考了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702條,以道伯法則為科學證據設定了使用門檻。更令他印象深刻的是,早在十二年前的蘇建和案,台灣法院就曾引用道伯法則,認定法醫研究所的報告不具證據資格。對比當時美國僅有兩例採納,道伯法則能在遙遠的東方率先發揮影響,讓他深感意外,不過也由此看見了台灣司法在實踐科學證據審查上的潛力:改革從來不是一蹴可幾,而需要時間的積累與集體的努力。唯有在司法體系與社會的每一個人心中,真正願意「轉念」,那麼制度上的「轉變」才有可能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