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在他鄉(四):誰來轉譯移工權益?

2015.10.13 自由時報

文/TIWA

 

我們常常說「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但是當我們實際走入法院,就會赫然發現,原來所謂的「人人」,是假的。

有錢人、大財團、相對於一般民眾,法院對前者總是比較平等。有一句俚語是:有錢判生沒錢判死。很直白的描述了這個狀況。一個熟悉中文的人進入法律程序都顯得無助,當一個不懂得中文的人走入司法程序時,他們面對的是完全無法理解的聲音亂碼,而且經過一連串陌生的語言運作之後,將決定的卻是他們關於生命、自由、財產等基本生存權。

幾年前,基隆地方法院發生一樁離譜的「烏龍」判決。一位越南新娘「阿玲」遭性侵,法官要她指出加害者的性器官有無割「包皮」。法院通譯不知道越南話的「包皮」該怎麼翻譯,於是亂翻一通,「阿玲」聽不懂,只好回答「不知道」。法官認為,被性侵不可能不知道對方性器官特徵,判「阿玲」敗訴。但「阿玲」其實從頭到尾根本不知道法官有問關於「包皮」的問題。所以為了讓「阿玲」知道什麼是「包皮」,協助案子的專員只好上網找了包皮的圖片讓「阿玲」看,這時「阿玲」才知道,原來當天在法庭上,法官問的就是這個「東西」。

當人民不會說統治者的語言,一切法律的保障對他們來說毫無作用。「使用司法程序」與「接受公平審判」的基本權利能不能被實踐,對於外勞來說,很重要的關鍵便是「法庭通譯」。而這些文字與語言原本就是社會上弱勢族群之所以容易遭受壓迫的關鍵因素。隨著實務上法庭的通譯制度形同虛設,更加深了這些相對弱勢族群的受迫處境。

在台灣的外籍移工至今已經突破了五十五萬人,主要為印尼23萬、越南15萬、菲律賓11萬,若再加上將近50萬的外籍配偶,台灣現今有破百萬的人口使用東南亞的語言。而根據司法院公開資料,各級法院104年度所編列通譯員額共257名,其中大多數通譯使用的語言為「客語」、「英語」。令人吃驚的是,越南通譯只有46名,印尼通譯只有29名,菲律賓通譯更誇張竟然只有7名。如此懸殊的數字,代表的是法庭通譯制度完全無法負荷跨國移工在台灣法庭上的需求,更遑論全台不同地區的差異,例如花蓮和台中地區的法院根本連一名的菲律賓通譯都沒有。

如此誇張的狀況,無怪乎當移工遇到勞資爭議被迫必須上法院時,最常遇到的狀況就是法院的通譯根本「不能通」也「不能譯」,無論是只翻譯片段或是錯誤翻譯,整個審判的過程彷彿雞同鴨講。對於在職場上遭到剝削待遇的外籍移工,通譯若無法將案情完整翻譯陳述,法官要如何能維持審判品質?若因此造成誤判及冤獄,又要如何給予外籍移工平等的司法人權?
更令人難以接受的是,有些法官為了方便竟然完全不迴避,直接指派仲介或是負責該案件的外事警察協助翻譯。如此便宜行事,完全忽略了勞、資、仲介三方的關係,外事警察處理案件的利益衝突,以及法院通譯本身應該有的公正立場。這不僅僅是「語言」形式上的壓迫,更是整個「司法體制文化」對於外籍移工的暴力。

然而,仔細想想,其實外籍移工在語言、文化歧視上的困境,早在法庭之前就已經開始:日常生活溝通困難、歧視,導致發生剝削、衝突。警方偵辦時,語言成為移工保護自身權利的障礙,更加深了檢調不願採信外勞證詞的偏見。即便找到律師協助,與律師在法庭前針對事實與法律爭點的討論,同樣也需要翻譯人員協助。當整個司法體制對外勞不友善,而通譯制度又形同虛設,所謂的「真相」、「人權」早已在不正義的司法程序中石沈大海。
法院通譯制度的虛設,背後隱藏的其實是對於外籍移工權益的漠視。當外籍移工面臨整個社會偏見和政策歧視雙重壓迫之下,不得已或是被迫走上司法程序,以尋求公平正義,但等著的卻是整個司法體制更加不友善的「語言」及「國族」高牆。

在高牆底下,外籍移工連最基本微小的可能:清楚的說明自己,都很難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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