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罪論:關於冤罪的一百種可能》 推薦序-人審判人時會有的陷阱

人審判人時會有的陷阱

《冤罪論:關於冤罪的一百種可能》 推薦序

李茂生  台大法律系教授

 

人有七情六慾,在集團內過活,紛爭自是難免。小事的話,雙方談妥即可,但是事情大到會影響到集團生活,或造成多數人的恐慌,那就必須透過公開的儀式就紛爭作個了斷,並公告周知。刑事紛爭及其解決可以說得很複雜,但是直白而言,不外就是這樣而已。

 

遠古時代,紛爭是靠雙方武力強弱的判定而獲得解決,其後公的司法確立,逐漸轉成由第三方來判定,此際判定的根據或合理性,就成為關注的重點。

從神判到宣誓、十二名鄉親的認同、法定證據、科學證據、自由心證等,我們看到了合理化的根源從神秘力量發展到同儕見解或法律規定的世俗化過程。

然而,更重要的是這種的發展其實僅是表徵了一件事情。此即,從頭到尾這個發展不過是人類心智的發達史而已。

縱或在神判的時代,當時也是先有審判者的合理判斷後,才對心中已經認定是犯罪人的嫌疑者,令其手深入油鍋,看看神是否透過受審者的燙傷來肯認人的審判結果。

在只有肉體刑與死刑的時代,審判者的論斷將會帶來血腥,而這是與基督徒不得沾血的信仰不符的情事,所以身為基督徒的審判者才不得已將認定過犯的責任推託給神而已。其並非否定人為合理判斷的可能性。

 

如今,除了宣誓以外,似乎已經沒有任何神秘主義儀式的色彩,甚至連宣誓都披上了偽證威嚇的外衣,而墮入世俗世界。然而,發展到極致的人類心智是否真的能夠擔保判斷的真實性?

 

二十年前,我曾經寫過一篇論文,名為「自白與事實認定的結構」。

文中表明審判者只能確認司法語境下的共同主觀而已,其僅能認定當下大部分的人所能接受的事實,而非絕對的真實。

該文的用意不外是想提醒審判者,認定法律事實時,必須謙抑,不要認為自己就是類神人。

當年,評論這篇論文的前輩,給了我非常嚴厲的批判,雖然不至於讓我放棄對人類心智完整性或完美性的質疑,但也令我從此不再撰文論及審判者的顢頇。

 

坊間有許多論述科學證據不可靠的論著,但是通常都是以新科學破除舊科學的方式為之。

尚未見過以人類理智的侷限來全面性討論人審判人時會有的陷阱的書籍。森炎這位日本的法官,以他從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寫出來了。

除了他所羅列出來的諸多誤認的陷阱外,更重要的是他傳遞了一個必要不可或缺的概念。這就是所有的有罪審判結果都有「冤罪的可能性」,而這個冤罪性絕非一句「不容合理置疑」就可以解消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