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桌論壇】性侵冤案的救援困境

 

主持|林志忠律師
引言|余柏儒律師、蔡晴羽律師
與談|蔡可欣醫師、林明傑教授
紀錄|蔡尚珉、沈詠璇
編修|陳莉蓁、柯昀青

性侵案件一直都是冤案救援領域中十分困難的挑戰,正如林志忠律師開場時所提到的,性侵案件的特殊之處在於其案發的「隱密性」,尤其在涉及兒童證人時,訊問的技巧、規則、兒童心理都是關鍵的影響因素。因此本場論壇透過余柏儒律師、蔡晴羽律師報告對性侵冤案個案救援的經驗,及蔡可欣醫師與林明傑教授於醫學方面專業經驗的與談,釐清性侵案件常見的盲點與問題,提供性侵冤案救援更加有力的方向。

余柏儒律師:高度仰賴供述證據,形成救援困境

余柏儒律師首先以司改會台中辦公室正在救援中的案件為例,被告被判處對兒童犯加重強制性交罪確定,關鍵證據即為被害人之證述,其餘證據尚包含驗傷診斷書、被害兒童之精神鑑定報告與被告之測謊。

首先,本案被害人因警詢、偵查、一審皆有類似證述而被法院採為有罪證據。然而此處其實存有一個隱微的問題,即「筆錄」記載的正確性。實務上筆錄記載並非逐字稿,而是由警察念一個字打一個字,或由檢察官聽取當事人之陳述並自行消化、轉為語句後,再由書記官原文照打成筆錄,因此是否完全符合當事人真意,已有可疑,更何況本案被害兒童對被告之外表特徵、性侵過程(如陳述被告以手機拍照,但被告之手機並無鏡頭)等亦有完全不符現實之證述,則其證詞的可信度如何即更生疑義。

再者,關於被害兒童之驗傷診斷,雖顯示其外陰部擦傷、處女膜短裂傷,但無明顯較長之裂傷;惟醫師出庭後已明確表示若是性器官進入,其處女膜之傷勢應該更為嚴重。而被害兒童之精神鑑定報告則是參酌被害人經常做惡夢等情,認為符合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症狀,然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是否一定與被告的性侵行為有關?

綜合以上之疑問,本案最為關鍵、亦是唯一的直接證據即為被害人的證述,但卻有諸多不合理之處,其餘之補充證據亦無法證明被告確實對被害人犯強制性交,更何況被害人嗣後甚至到少年法庭自首「誣告」,雖被法院以距離案發時間過久等理由駁回,但其當初證言的真實性更為可疑。

針對此類冤案,余柏儒律師明確指出,由於「有罪證據高度仰賴供述證據作為判決基礎,而單純供述證據較難以科學方式衍生新證據,這就形成妨害性自主案件救援困境」。許多時候,性侵案件中之受害兒童因其身心發展、精神狀態及受性侵害後所引發之情緒反應,導致對被害事實無法作出前後一致之完整陳述,因此難以提出新證據作為開啟再審之依據。

其後律師團雖提出測謊專家對當時被告測謊報告之鑑定書,以及被害人自白誣告之文書作為再審之「新證據」,卻遭法院駁回,因此律師團轉而找尋能夠再次開啟再審大門的新方向——「兒童證言可信性鑑定」。

然而採取這個進路亦有現實上可能遭遇之困難,余柏儒律師又指出,若想委託專業機關進行兒童證言可信性鑑定,須先取得被害人警詢、偵查中作證之錄音錄影資料,但在案件之救援過程中,因屬「審判外」之程序,無法透過刑事訴訟法規範之程序取得,僅能回歸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或向地檢署聲請等。就被害人法庭之錄音光碟而言,現行《法院組織法》或《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綜合以觀,最多僅會將錄音錄影之檔案保存至裁判確定後2年,於救援時可能已逾保存期限,此亦為本案目前「卡關」而無法繼續推進的原因之一。

最後,羅士翔執行長則針對余柏儒律師所述法庭錄音錄影檔案調取之困難,提出可向監察院陳情,請求監察院協助調取的回饋,作為救援參考之方向。

蔡晴羽律師:無法動搖的薄弱證據結構

蔡晴羽律師的報告先以公開之案件為資料,透過統計,指出牽涉「性自主」案件開啟再審尤其困難。就再審開啟的可能性而言,其定罪所依循的既然多為被害人指述及其餘補強證據,則在救援時當然必須針對兩者「各個擊破」。

第一種可能開啟再審之路徑,是動搖被害人指述之可信性,常見案例如被害人自首構陷被告,或其他第三人證明被害人為構陷等。第二種可能路徑則是動搖科學證據,包含DNA鑑定、證明原審「以酒精濃度測試回推被害者清醒程度」並不科學等。基於此二種可能救濟之方法,蔡晴羽律師提出曾經手的古姓被告之案件和與會的聽眾們分享。

古案就被害人證述方面出現證詞反覆的問題,且被害人於審判中翻供,於社工訪視、老師詢問時都表示並未遭受性侵、並未發生性行為。就科學證據方面,定罪證據之一的被害人驗傷報告,只簡略記載「處女膜不完整」,這並非一般性侵害驗傷報告會出現的症狀記載,但醫院的回函仍直接表明「處女膜不完整」即可證明發生過性行為,也因此古姓被告被判決有罪確定。

律師團於第一次聲請再審時提出被害人證詞可信性鑑定,卻被法院認為鑑定方法屬於調查範圍,不能當作新證據;而律師團因無法直接取得被害人病歷(屬敏感性個人資料),只能請專家對驗傷診斷書做出鑑定,但亦被法院認為並非針對被害人案發後的驗傷診斷,因此無法佐證原鑑定不可信,綜合以上之理由駁回再審聲請。

律師團第二次聲請再審時則是希望透過訪談被害人,以其承認說謊的事實,證明被告清白,卻也被法院認為被害人極有可能是配合翻供,這在家庭相關案件尤其常見,因此亦不能作為有力的新證據,而再次駁回再審聲請。對此,蔡律師指出:「這麼弱的證據結構卻無法動搖,這是一件非常矛盾又匪夷所思的事情。」

與談最後,蔡晴羽律師總結指出性侵冤案的幾種困境:

首先是供述性證據,因為性侵案件高度仰賴供述性證據,即使該證據於審判中有瑕疵,亦難以於再審程序中推翻。進一步言,審判中常常出現證人證詞作為「累積證據」的情形,其與「補強證據」難以區分,甚至相關證人常與被害人有親屬關係、利害衝突等,導致證人之證詞容易被污染或帶有偏見。

此外,就驗傷證據而言,其雖然常常作為供述的補強證據,但驗傷結果往往被法院放大解讀。對律師團而言,亦因為難以取得被害人私密資料而無法作為救援的著力點,更何況即使驗傷報告確實可靠,亦難以特定其發生性行為的對象,更增加了以驗傷報告為再審鋪路的困難性。

最後是特殊的親屬間性侵案件問題,其於案發後通常沒有採證,因此客觀之科學證據更少,加上縱使嗣後翻供,法院亦傾向認為被害人翻供係因親人施壓等複雜因素,而不容易採信,則堵住了上述透過動搖被害人指述之可信性作為再審理由的可能。

蔡可欣醫師:處女膜傷勢不能與性侵害畫上等號

在處理性侵案件時,人們往往對於驗傷報告,尤其是「處女膜之傷口」充滿迷思。然而,擔任婦產科醫師多年的蔡可欣醫師在與談中,卻開宗明義地表示,處女膜之傷勢並不能與性侵害畫上等號。

首先,許多回顧型文獻都已經顯示,合意性行為也可能出現處女膜裂傷,外傷亦有可能引發外陰部傷口甚至造成處女膜受傷。此外,在鑑定方式上,由於判斷傷勢是以肉眼觀之,這就時常造成一個不盡準確的結果。蔡醫師提到,曾有研究讓醫師透過肉眼判斷多位女性處女膜是否有傷勢,結果其中被醫師認為處女膜受撕裂傷的女性,有些實際上完全沒有性經驗──換言之,肉眼檢測女性處女膜是否有撕裂傷,並不一定是準確的鑑定方式。

許多鑑定報告中,都會載有關於處女膜傷口的癒合情況之判斷;但蔡醫師表示:「處女膜傷口癒合情況的判斷,是不能一概而論的」。舉例而言,有許多研究指出,青少年性侵害告訴人的處女膜撕裂傷並不那麼常見,因為幼童或青少年的癒合速度很快;而曾有性經驗的一般成人女性,也可能因為處女膜本身的彈性,而沒有留下疤痕或者凹陷。

蔡醫師強調,就醫學的角度而言,處女膜可以說是一個「用進廢退的器官」,即便過往曾經有過性經驗,十年之後也可能恢復到沒有性經驗之前的狀態;只是因為這個器官,「在人類文化中被賦予比較重要的一個地位」,才導致大家往往對於處女膜充滿著不盡正確的想像。

綜上所述,蔡醫師明確地告訴大家,單從處女膜狀態斷定「一定有或無性經驗」必然是無法完全準確的,須依靠其他支持性證據,如懷孕、精子拭子測驗等,才能精確判斷當事人是否有性經驗,性行為不一定會造成處女膜破裂;反之,處女膜破裂也不一定是性行為所導致。

最後,針對古案中僅記載「處女膜不完整」的鑑定報告,蔡可欣醫師則明確指出這樣的描述並無特殊意義,通常必須「伴隨」其餘症狀(如出血),才能更為準確地進一步判斷是否有發生性行為,甚至性侵害。

林明傑教授:司法精神鑑定與特殊證人訊問制度

本場次的最後,林明傑教授根據自身長期輔導性侵害加害者、為之進行治療等經驗,針對性侵案件中的「心理鑑定」提出許多頗具參考性的意見。

現行司法上與心理相關之鑑定可分為兩種。

第一種為「司法心理鑑定」,主要針對被告刑事責任能力、被害人心理創傷症狀等為鑑定。其中,PTSD則是最關鍵的問題。不過,林教授明確指出,其實「創傷反應不一定是出於性侵害的因素,PTSD鑑定需要更仔細、謹慎地操作」,必須要注意。第二種則是「司法精神鑑定」,主要是針對被告的再犯率、行為背景及提出處遇建議等。就加害者而言,通常若是對幼童犯案之性侵害加害者,代表加害者在感情交往、交際上遭遇挫折,才會選擇對幼童犯案,稱為「退縮性」性侵害,可作為判斷加害人的標準之一。

林明傑教授指出,現行司法心理鑑定多由精神科醫師,而非心理師進行(此與美國、德國等國完全相反),而精神科醫師在「司法精神鑑定」相關訓練十分零散,於鑑定PTSD時常常出現逾越專業的鑑定內容,而包含個人主觀之意見及評論。

另外,針對兒童或智能障礙被害人詢問的技巧,林明傑教授則強力建議我國應引入NICHD,其主要內涵為就兒童性侵害案件應採取的穩定、不誘導之問話方式與規則,避免引導、扭曲兒童被害者之供述,惟現僅有衛福部引入NICHD並對社工進行訓練,且目前只有司法調查時才會使用,反面觀之,教育行政體系完全沒有引入NICHD之訓練。

林明傑教授強調,若教育體系仍堅持不引入NICHD之訓練,則應該停止在教育體系內有關性侵案件的行政調查,於校內接到性侵害案件通報時應立即轉介給接受過相關訓練的社工進行詢問,才能夠避免如同許倍銘老師之案件繼續產生。

最後林明傑教授指出,無論是誰、精神狀態如何,都可以進行PTSD之鑑定,透過噩夢、創傷事件閃現、適應困難等症狀為判斷,然須進行非常細節的訪談才得以判斷,畢竟即使有創傷反應也不一定是出於性侵害的因素;另一方面,針對可否透過心理鑑定判斷被告是否有強制性交之事實或傾向的提問,林教授則指出很難單從與被告的訪談認定,需透過訪談家人等了解個案的生活背景、環境,才有辦法做出進一步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