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演講】錯誤供述之心理因素

2017.08.27 @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2017年度論壇
文/梁熙 平冤志工(靜宜法律二)
編/柯昀青

被告、被害者的供述往往是影響整個判決很直接性的證據,然而這些供述卻常常是受汙染、被誘導的,依照錯誤的供述所進行的判決,常常會有許多問題。趙儀珊教授認為,我們應該藉由改善詢訊問的過程,來減少錯誤供述的產生。

記憶、語言溝通能力、社會認知與動機、精神狀態、個別差異等等,均會影響當事人的供述。記憶可能會隨著時間或是當時創傷的反應而受影響,而孩童、智能障礙者可能會聽不懂問題,而無法回應問題。即便有些案子會尋求專業人士的協助,陪伴證人進行詢訊問,但卻很難避免在警檢調查階段就受到了汙染。

被告的供述問題

許多時候,冤案都是因為被告提供了錯誤自白或虛偽自白而產生。除了前段所提的詢問方式之外,疲勞訊問也是一個很大的問題。雖然刑事訴訟法明定禁止疲勞訊問,但對於疲勞訊問的定義卻相當模糊,長時間訊問、睡眠不足、生理需求、無助感,讓被告感到絕望,這些都是會影響被告供述的因素。

提出虛構(不存在)的罪證,或者將法律責任或後果最小化,也會讓被告提供錯誤自白,例如向被告說你如果認罪,我們可以說是自衛等等。這些都是我們可以去改善的詢訊問的方式。

台灣有規範向被告告知相關權利,例如你可以保持緘默權、可以調查證據、也可以選任辯護人;但被告有時不了解司法程序以及法律用語,不清楚其意義,也有些人認為自己是清白的,覺得不需要找辯護律師,最後反而揹上冤獄。

理想的狀態下,被告應該在一開始、還未被詢訊問前,就要被妥善告知他們自己的權利,有時甚至可以要求他們重複一次,確保被告真的清楚自己的權利何在。巡訊問結束後,也應該要問被告有無疑問,是否需要進一步的提問等等。

被害者的供述問題

被害者其實也很容易因錯誤詢問方式而遭受汙染、誘導或暗示。詢問者可能在詢訊問的過程中,忽略了某些重要訊息;可能多次重複問題讓被害者備感壓力,想快點結束而說出錯誤供述;也可能因為問題太過冗長、複雜,被害人不能完全了解問題內涵、不知道如何回答或是太多問題無法一次回答,而產生有問題的供述。

另外,被害人,特別是弱勢族群,也很容易被錯誤的資訊或訊問中的壓力影響或扭曲(易受暗示性),例如想討好對方、對權威的信任(例如對警察的信任)、缺乏自信心(例如希望對方幫你說,等對方說完再確認就好)、想保護親人或朋友、同儕間的壓力,以及想盡快結束訊問(環境壓力)。青少年、智能障礙、精神疾患(例如,幻聽、妄想)以及傾向服從或易受暗示的人格特質,都是常常會被誘導、或提供錯誤供述的高風險因素。

由於司法人員常常用一般的標準SOP進行詢訊問,而忽略了應配合個別差異而選擇不同的詢訊問方式。更重要的是,詢問者常常沒有花時間先和被害人建立起關係,就直接用比較有侵略性的方式詢問被害者,在在都造成被害人的壓力,進而提高產生錯誤供述的風險。

如何避免錯誤供述

我們無法要求每個當事人都要嫻熟法律用語、完全了解詢訊問者的問題,或者認為當事人理應提供完美無暇的供述;相反的,我們應該要透過改善詢訊問的方式,盡可能的降低產生錯誤供述的可能。

具體而言,詢訊問者應該要遵守「多問,少說」的原則,盡可能避免用是非題的方式詢問(如對不對、是不是),而採取開放式的問題,例如可以詢問事件的過程,讓當事人自己訴說他的經驗。

詢訊問者也應該要避免事先擬好情境,只是與當事人確認的做法。趙教授舉例說,在某些案例中,詢訊問者會跟兒童說,之前在醫院你曾經說下體「紅紅痛痛」,是誰欺負你?這種問法就是很常見、但很嚴重的汙染問法;實際上,當事人根本從未提到有人「欺負」他,但在這種引導之下,當事人常常就會隨機給出一個人名,進而創造一項出虛假、不存在的證據。

除此之外,詢訊問者避免以攻擊性的方式問問題,進入偵訊時就應該要妥善錄影,多方確保供述的正確性。

當然,除了每個階段詢訊問過程的改善,趙教授也提出一個較理想的案件處理流程,以保護弱勢當事人的在司法程序過程中做出供述的正確性,也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篩選Screening
→庭前心理輔導Treatment
→法律扶助Legal aid
→協助進行交互詰問的專業人士Intermediary
→通譯Interpreter
→適當的陪同者(提供心理支持)Appropriate Adults
→隔離訊問segregated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