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演講側記|發展標準在司法科學制度上的重要性】
記錄|林宥妤
編輯|林執安、韋昱安
經過第一場次Lynn Garcia的主題演講,我們更加了解德州司法科學委員會的運作模式。回到台灣,若要設立司法科學委員會,該如何建立自己的準則?本場主題演講「發展標準在司法科學制度上的重要性」將著重討論如何在司法科學制度發展標準。主持人林志忠律師提到,當律師遇到司法科學上的疑問時,要尋找答案並不容易,因為律師對於此領域的鑑識方法、標準並不知悉,和外國的經驗相較,台灣的標準發展相對緩慢。因此,平冤邀請到在司法科學發展標準方面的專家──中央警察大學張維敦教授,來分享發展標準在司法科學制度上的重要性。
標準的重要性
當鑑識人員沒有辦法確定方法是否有效、結論是否可靠時,法庭的爭論將會顯得多餘,所以我們還是要先回到實驗室檢驗方法與結論。2016年美國PCAST報告提到1,所有科學檢測方法必須確效、可靠,因此要有辦法評估方法是否有效。但如何評估、誰來評估、用什麼方式來評估?若是不夠清楚,在法庭上將會有無窮的爭論。
以名稱上來說,司法科學 Forensic Science 是一門公開辯論的科學,是在司法程序中應用於調查與鑑識相關事項的科學。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則將司法科學解釋為「關於方法與程序,用來產生結論、意見、事實及發現,且能夠用在法律程序上的科學」。換言之,司法科學要大家都能認同、要公開辯論,不能任由其中一方說了算。
而回到台灣現況, Forensic Science 有很多的定義及不同的說法,例如刑事科學、鑑識科學、司法科學……等。在如此紛亂的名稱下,其實只顯現一件事──我們需要一個有系統的標準。
1 PCAST報告指2016年美國歐巴馬政府時期,由總統科技顧問委員會(President’s Council of Advisors 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針對美國法庭中的科學運用提出報告。可參平冤協會2019年【NAS & PCAST reports 攻略】。
司法科學中的刑事鑑識
司法科學中的刑事鑑識證據有人證、物證、書證,其中物證建立起來的關聯─物證關聯三角形─是由物證建立現場、被害人以及加害者三者之間的關聯性,同時這也是現在科學辦案、現場重建的模式。張教授提到,物證到法庭要經過五個階段,分別是:
- 辨識、採證
- 鑑定
- 分類、比對、評估
- 個化
- 重建
在此過程中,每個步驟都包含很多動作,這些動作該怎麼做最合適是一定要有共識的。張教授表示,若要在法庭中檢視、辯論究竟案子是在哪裡出現了問題、物證是否完備,就可以從這五階段著手思考。法庭裡面不外乎爭論證據能力與證明力,這也是物證最核心的問題。
證據能力與標準的關係
接著,張教授像我們介紹了道伯法則(Daubert Standard),此法則主要有以下五點標準能提供我們參考:
- 確認有效(可檢驗性Validation),也就是確認這個方法是否有效
- 同儕審查及發表(共識Consensus),領域中的專家們對於使用的技術與原理是否有共識
- 確定性(錯誤率Uncertainty),這個技術是否有出錯的可能性
- 是否有標準可供操作(Existence and maintenance of standards controlling the technique’s operation),操作技術是否存在一套特定的標準
- 普遍接受(General Acceptance),有無得到廣泛的普遍接受
如果分析這些標準,會發現他們涉及了證據能力評判三因素的其中一個因素─可信性。證據能力被排除,往往跟合法性、關聯性、可信性有關,而道伯法則所建立的,就是當中的可信性。
張教授表示,現行的標準會有爭議,是因為我們並不是在大家普遍接受的前提之下採行方法,因此當然會有很多冤案出現。如果大家共同使用同一個方法與標準進行司法科學,律師也不會去挑戰方法。也因此,道伯法則說明了標準跟證據能力是息息相關的。
司法科學的品質三角形
講到這裡,為了讓我們理解「究竟整個司法系統是用什麼角度去思考的?」張教授像我們介紹了品質三角形的概念。
品質三角形中間是司法科學提供者(Forensic Science Provider),這包含了民間實驗室、公家單位,只要是使用、提供司法科學服務(Qulatiy Forensic Services)的機構都被稱為提供者(Provider)。如果他們是在一定認證標準之下通過認證(如ISO17025、ISO17020),那這些機構該如何訂定標準會是一個重要問題。
而在品質三角形中有三個方向標準:認證規範、人的驗證能力標準、操作流程標準,在評估實驗室的程序中,也會往這三個方向去檢視。
標準的意義與重要性
標準一定是相對客觀、能重複使用、達到一定最佳化程度且有共識的。若我們在標準上能有共識,自然也就比較不會有爭議,如此一來,不僅實驗室內部操作上即可擁有一致性,外部實驗室與實驗室之間,亦可得出相同的結果;甚至在國際之間,也會有一定的好處。若台灣要走向世界,或是涉及國際法庭審判,司法科學的標準就會變得相當重要。
張維敦教授接下來也分享了各國的分類標準,包含:測試方法標準(比較完備、有流程的標準)、規格標準、分類標準、指引等。以中國來說,會分成技術標準、管理標準、基礎標準三大類;台灣在評鑑實驗室的時候,則是分成測試實驗室、校正實驗室、醫學實驗室,這是認證規範的標準。
最後,張教授特別強調,方法並不等於標準,而是標準、期刊或參考書的內容,應該要融入到採用的方法裡,在看評鑑的時候,應該是要看你的方法融入了多少標準,我們不該把這兩個詞混為一談。
如何發展與推動真正的標準認證?
發展標準是很重要的,而台灣目前的現況為沒有特定標準,但矛盾的是,所有實驗室都說經過認證,在此情況之下,究竟我們該怎麼改變及推動「真正的認證」?
張教授認為,若是標準發展階段的認證實驗室,一定要大量使用國際認證的標準。如果我們以美國、國際上的標準為借鏡,用來當台灣的標準,將會是最好的過渡階段。換句話說,雖說台灣的司法科學標準尚未建立,但我們也未必要當即終止鑑識科學的認證,可以他國的經驗當作一個階段的過渡。
話雖如此,但台灣最終還是要發展自己的標準,因此,在使用國際標準的過渡階段要看得到用了什麼標準;如果不採用,則要知道為什麼不用的理由。不要讓台灣變成在司法科學上沒有標準的國家,同時我們也要透過發展標準的過程,建立在司法科學上不可或缺的共識。
最後,張維敦教授也提到,台灣目前沒有自己的司法科學標準,ISO1705只是測試、校正實驗室的共同一般性標準,而非司法科學標準。未來發展司法科學的組織一定要加速發展標準,如果沒有標準融入在所有 SOP 中,也就沒有可信性,台灣發展自己的認證標準應是司法科學的當務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