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後新聞稿】生命的向望-死刑冤案鄭性澤再審宣判記者會

鄭性澤案再審已經於今天早上11:00台中高分院宣判無罪!鄭性澤早上在台中高分院前表示「很感謝司法還我清白」⋯⋯

西四街筆記

【作者】 羅士翔 【美術設計】 林晏竹 【出版】 社團法人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聲明稿】冤案浮沈30年 蘇炳坤今開再審

蘇炳坤先生於1987年遭認定有強盜、殺人未遂罪成立判刑15年確定,於2000年經總統為罪刑無效之赦免。然赦免並未清白,在司法上蘇炳坤仍為「有罪之身」。為此,蘇炳坤於2016年向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申冤,今年5月聲請再審,經台灣高等法院於今日(9/19)裁定准予開始再審。

【主題演講】無辜者的復歸之路:平反了,然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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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吳佳燕 平冤實習生(東吳政治四 ) 1997年,Jennifer來到人生重大的轉捩點,她與曾因自身指認錯誤而入獄的Ronald…

【主題演講】受害者的重生之路:危機成為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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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彭怡扉 平冤志工(元智社政三) 非自願的代言人 演講一開始,Jennifer…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決議白話文版

【白話文小組】 姚佑軍/黃冠儒/粘凱庭/陳淑玲/趙怡嘉/郭怡妏 【編輯】 林晏竹/柯昀青/羅士翔 【美術設計】 林晏竹 【出版】 社團法人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學術研討】不應歸責的可歸責事由-刑事補償法第七條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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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7 @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2017年度論壇 文/黃世皓 平冤志工 認識刑事補償法第七條 刑事補償法,原名是冤獄賠償法,其立法原因為,當國家對受冤人做出強制處分時,例如: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及徒刑、拘役、感化教育等,且於事後做出無罪或撤回起訴的判決後,必須依刑事補償法第六條之規定,對受冤人做出金錢上的彌補。 但刑事補償法第七條又規定,當有可歸責當事人的理由發生時,則法官可依照本條之規定,酌量扣減對當事人之補償。而這個「可歸責當事人的理由」是否合理,則是本次演講主要的探討內容。 什麼情況會被羈押? 在我國適用刑事補償法的案件中,大約有七成的案件是因受冤人在有收到無罪判決或撤銷起訴前,曾受到羈押,因而向國家請求賠償,而本場主講人劉家丞所研究之案件,大部分的類型亦都偏像這種案件。 那在我國什麼樣的情況下,當事人在判決確定前,是有可能受到羈押呢?除了要有罪嫌重大外,另外還有分四種情況:1.當事人有逃亡或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者、2.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3.重罪羈押和4.預防性羈押,都有可能被羈押。但在實務上,我國並沒有詳細規定說一定要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或者有什麼具體的狀況發生時必須羈押,進而造成我國實務界對於羈押並無一定的標準,對於日後的補償也沒有相同的判斷標準,進而發生在一件案子上,竟有雙重標準。劉家丞舉出一個案子(第一銀行案),當事人A和B都有違反公司內部的章程規定,被認為有圖利的嫌疑,因此以犯罪嫌疑重大為由,被羈押了,但事後A和B都被撤銷起訴,但因為不同法官認為可歸責當事人事由的標準不同,A和B所獲賠的金額卻不同。 從美國來看冤案 只要是人做出的判決,都有可能發生誤判的機率。法思齊教授在演講中亦有分享到,根據美國Innocent…

【主題演講】從冤案與冤案救援看到的司法改革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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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6@台灣冤獄平反協會2017年度論壇 文/陳昱廷 平冤志工 犯罪會產生犯罪被害人,相對地便會有犯罪的加害人,若沒有找出真正的加害人,不僅意味著冤案的產生,更創造了一位冤案的被害人! 在冤案之中,我們發現被害人與加害人其實並非是天秤的兩端,而是環環相扣的鎖鏈,每個人都可能成為體制中的加害人或被害人。許玉秀老師在這次的論壇上,以冤案為切入點剖析司法改革行動,並順著冤案形成的脈絡向外擴張,歸納出司法中的五類被害人與其相應而生的加害人,除了犯罪的直接間接被害人外,法官、檢警調、律師及各式各樣的人都可能成為司法的被害人,也可能瞬間轉變為另一位被害人的加害人,如本次會議的主題講者Jennifer…

【學術研討】指認瑕疵與冤案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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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7@台灣冤獄平反協會2017年度論壇 文/高珮瓊 平冤志工(台大法律四…

【主題演講】錯誤供述之心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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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7 @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2017年度論壇 文/梁熙 平冤志工(靜宜法律二) 編/柯昀青 被告、被害者的供述往往是影響整個判決很直接性的證據,然而這些供述卻常常是受汙染、被誘導的,依照錯誤的供述所進行的判決,常常會有許多問題。趙儀珊教授認為,我們應該藉由改善詢訊問的過程,來減少錯誤供述的產生。 記憶、語言溝通能力、社會認知與動機、精神狀態、個別差異等等,均會影響當事人的供述。記憶可能會隨著時間或是當時創傷的反應而受影響,而孩童、智能障礙者可能會聽不懂問題,而無法回應問題。即便有些案子會尋求專業人士的協助,陪伴證人進行詢訊問,但卻很難避免在警檢調查階段就受到了汙染。 被告的供述問題 許多時候,冤案都是因為被告提供了錯誤自白或虛偽自白而產生。除了前段所提的詢問方式之外,疲勞訊問也是一個很大的問題。雖然刑事訴訟法明定禁止疲勞訊問,但對於疲勞訊問的定義卻相當模糊,長時間訊問、睡眠不足、生理需求、無助感,讓被告感到絕望,這些都是會影響被告供述的因素。 提出虛構(不存在)的罪證,或者將法律責任或後果最小化,也會讓被告提供錯誤自白,例如向被告說你如果認罪,我們可以說是自衛等等。這些都是我們可以去改善的詢訊問的方式。 台灣有規範向被告告知相關權利,例如你可以保持緘默權、可以調查證據、也可以選任辯護人;但被告有時不了解司法程序以及法律用語,不清楚其意義,也有些人認為自己是清白的,覺得不需要找辯護律師,最後反而揹上冤獄。 理想的狀態下,被告應該在一開始、還未被詢訊問前,就要被妥善告知他們自己的權利,有時甚至可以要求他們重複一次,確保被告真的清楚自己的權利何在。巡訊問結束後,也應該要問被告有無疑問,是否需要進一步的提問等等。 被害者的供述問題 被害者其實也很容易因錯誤詢問方式而遭受汙染、誘導或暗示。詢問者可能在詢訊問的過程中,忽略了某些重要訊息;可能多次重複問題讓被害者備感壓力,想快點結束而說出錯誤供述;也可能因為問題太過冗長、複雜,被害人不能完全了解問題內涵、不知道如何回答或是太多問題無法一次回答,而產生有問題的供述。 另外,被害人,特別是弱勢族群,也很容易被錯誤的資訊或訊問中的壓力影響或扭曲(易受暗示性),例如想討好對方、對權威的信任(例如對警察的信任)、缺乏自信心(例如希望對方幫你說,等對方說完再確認就好)、想保護親人或朋友、同儕間的壓力,以及想盡快結束訊問(環境壓力)。青少年、智能障礙、精神疾患(例如,幻聽、妄想)以及傾向服從或易受暗示的人格特質,都是常常會被誘導、或提供錯誤供述的高風險因素。 由於司法人員常常用一般的標準SOP進行詢訊問,而忽略了應配合個別差異而選擇不同的詢訊問方式。更重要的是,詢問者常常沒有花時間先和被害人建立起關係,就直接用比較有侵略性的方式詢問被害者,在在都造成被害人的壓力,進而提高產生錯誤供述的風險。 如何避免錯誤供述 我們無法要求每個當事人都要嫻熟法律用語、完全了解詢訊問者的問題,或者認為當事人理應提供完美無暇的供述;相反的,我們應該要透過改善詢訊問的方式,盡可能的降低產生錯誤供述的可能。 具體而言,詢訊問者應該要遵守「多問,少說」的原則,盡可能避免用是非題的方式詢問(如對不對、是不是),而採取開放式的問題,例如可以詢問事件的過程,讓當事人自己訴說他的經驗。 詢訊問者也應該要避免事先擬好情境,只是與當事人確認的做法。趙教授舉例說,在某些案例中,詢訊問者會跟兒童說,之前在醫院你曾經說下體「紅紅痛痛」,是誰欺負你?這種問法就是很常見、但很嚴重的汙染問法;實際上,當事人根本從未提到有人「欺負」他,但在這種引導之下,當事人常常就會隨機給出一個人名,進而創造一項出虛假、不存在的證據。 除此之外,詢訊問者避免以攻擊性的方式問問題,進入偵訊時就應該要妥善錄影,多方確保供述的正確性。 當然,除了每個階段詢訊問過程的改善,趙教授也提出一個較理想的案件處理流程,以保護弱勢當事人的在司法程序過程中做出供述的正確性,也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篩選Screening →庭前心理輔導Treatment →法律扶助Leg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