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冤快訊】東港船長陳火盛再審無罪(2021.02.25)
消息, 議題回應
2021年2月25日,高雄高分院109年度再字第1號判決陳火盛無罪!
陳火盛船長於2009年5月捲入這起運毒冤案,在2012年遭判運輸毒品罪成立,處18年有期徒刑,於2012年9月14日含冤入獄。火盛失去自由但沒有失去爭取平反的意志,去年10月,高雄高分院裁定開始再審,陳火盛重獲自由。
高雄高分院於本次審理時,傳訊關鍵證人林金群出庭,明確證述陳火盛對於運毒一事不知情,檢察官於辯論時,也作出有利論告,認同陳火盛不應判決運毒重罪。今日,高雄高分院宣判陳火盛無罪!
義務律師團與台灣冤獄平反協會感謝法院裁定開始再審,讓火盛船長有再次證明清白的機會,也感佩檢察官,在此程序發現冤抑,肯認陳火盛應判無罪。
再審無罪得來不易,我們祝福陳火盛與家人,自此脫離冤案,重返自由大海。
延伸閱讀———————
🔖認識陳火盛案
🔖【冤冤相報…
【新聞稿】司法正義如金貴,平反之路仍漫長:林金貴再更一審宣判聲明稿(2020.12.03)
平冤聲明, 救援案件, 新聞稿, 消息
司法正義如金貴,平反之路仍漫長:我們堅信法院終將還給林金貴應有的清白!
無期徒刑冤案林金貴於2017年4月19日開啟再審後,經高雄高分院於2018年8月7日改判無罪,然而檢察官上訴,經最高法院於2018年12月26日發回,案件再次來到高雄高分院,經過近兩年的審理,法院於本日(12月3日)上午10時於第九法庭宣判,仍認定林金貴有罪。
對此結果,林金貴、家人、義務律師團以及到場聲援的夥伴們都感到相當遺憾,但我們堅信法院最終仍將還給林金貴應有的清白。
林金貴遭指控犯下2007年5月9日高雄鳳山的計程車司機命案,林金貴始終喊冤未涉案,仍經檢方起訴,法院判決有罪,處無期徒刑,案件於2010年有罪確定。他不曾放棄爭取清白,相信林金貴清白也支持林金貴平反的姐姐,找出本案重審的關鍵證據「林金貴半身照」,同時也有相館老闆、出具毛髮生長速度的皮膚科醫生以及影像鑑識專家提供意見,才讓法院重啟審判。
本次最高法院發回後,經過高雄高分院的審理顯示,本案沒有任何客觀證據指向林金貴涉案,案發車上沒有林金貴的毛髮、DNA、指紋,更無犯罪動機,而本次再審審理程序中,高雄高分院傳訊相館老闆,以及過往曾與林金貴同受羈押的兩位收容人出庭,都指向林金貴的清白。
相館老闆明確說明本次再審新證據「林金貴半身照」,確實是林金貴於案發前兩個月所拍攝,且不曾修改林金貴的髮長;相館老闆的證詞說明林金貴於本案發生時,不可能髮長及肩,顯然不是監視器畫面所拍攝到的嫌疑人。至於本次最高法院發回判決意旨提及應調查林金貴是否曾於看守所內自白犯行,經過法院傳訊曾與林金貴同舍房的收容人林明佑、曾劉福出庭,兩位證人表示林金貴自收押入所後,便表示並未犯下本件殺人案,顯示林金貴不曾於審判外自白。
即便上述證據顯示林金貴並非本案兇手,高雄高分院仍於今日作出有罪認定,並於宣判後召開記者會簡要說明合議庭做出有罪判決的五大理由,然其內容並未提及最高法院建議應調查之兩位證人所言,也未能回應何以不採相館老闆與攝影公會對林金貴的有利陳述。
對此結果,救援團隊表示相當遺憾,義務律師團一定會上訴,將在收到法院判決書後研議上訴理由,期待最高法院撤銷有罪判決,還給林金貴應有的清白。
認識林金貴案…
【會後新聞稿】正視冤案傷害—刑事補償法修法記者會
消息, 議題回應
2017年,冤案平反者陳龍綺先生擔任…
【平冤快訊】清白入港,火盛回家!
消息, 議題回應
10月23日,高雄高分院109年度聲再更(二)字第3號裁定東港船長陳火盛案開始再審並停止執行,8年失去自由的日子,經過2966天的等待,陳火盛於今日(10月27日)步出屏東監獄,重獲自由。
火盛船長從2012年9月14日入監執行至今,高雄高分院5次駁回再審紀錄,2019年6月,高雄高分院駁回再審,義務律師團成員連續出了十一份書狀,終於讓最高法院再次發回。
感謝為本案義務辯護的劉佩瑋律師、劉繼蔚律師、陳安安律師,我們與律師團會繼續努力,也邀請您繼續用行動支持平冤協會,共同為火盛船長的清白努力!
延伸閱讀———————
🔖認識陳火盛案
🔖【冤冤相報…
【會後新聞稿】平反之後-刑事補償法制修法公聽會
消息, 議題回應
2017年,冤案平反者陳龍綺先生擔任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在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倡議刑事補償制度之改革,經過3年研議,司法院提出《刑事補償法》修法草案,即將於立法院審查。
今日(16日),邱顯智立法委員舉行「平反之後-刑事補償法制修法公聽會」,探討刑事補償制度之改革,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由宣傳主任柯昀青、社工張正學就目前司法院版本草案,提出意見如下:
一、不應以「宣告刑刑度」區分級距來評估受害人人格法益的傷害
本次草案一項重點是司法院版本增列第六條之一,肯認經非常救濟改判無罪的受害人,也可以來請求補償。然而,司法院草案以宣告刑度劃分級距,區分受害人可以之額度,並不妥適。
冤案傷害,因人而異,單以宣告刑劃定級距過於武斷,補償決定機關所應考量者應該是受害人所受之損失,建議不以刑度設級距,保留更多彈性讓補償決定機關來決定。
二、肯認司法院草案刪去第七條「可歸責事由」之評價,但不應增列第8條第3款
過往,刑事補償審查往往成為受害人所要面臨的最後一次「清白審查」,其中最關鍵因素即在於補償決定機關對於受害人「可歸責事由」之審查,本次司法院草案刪去第7條讓補償決定機關不得在以受害人「可歸責」來給予較差之補償金額,但第8條仍然保留「可歸責」之審查,本會認為司法院草案仍將再次審查受害人的有罪嫌疑,違反無罪推定。本會建議不應增列第8條第3款。
三、冤案傷害有始無終,建請國家整合既有資源,肯認無辜者的身分與需求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至今已有10起案件再審改判,也仍然持續再為冤案當事人爭取救濟平反,但在漫漫平反長路中,我們看見司法錯判帶來的嚴重傷害,社工張正學在陪伴冤案當事人的過程中,看見冤案帶給受害人許多顯性、隱性的作用,而這些創傷與打擊縱然平反也難抹滅。
參考國外立法例,本會呼籲政府應該建立更能夠維護受害人尊嚴的復歸機制,包含本次草案並未放入的「無辜證明」,更提供適當的諮商、居住、財務管理協助、教育補助,以及就業銜接等服務,讓刑事補償機制自金錢補償朝向重建受害人社會支持的制度典範。當然,社會復歸機制有賴政府各部門共同研議,建議政府在建立起無辜者受害者扶助機制之前,建請相關部會評估,如何能協助公部門人員更瞭解並肯認「無辜者」的身分及其需求,使其與我國既有的社會福利安全網進行整合,其實是現階段即可能達成的作法。
🔖相關連結🔖
①…
許倍銘冤案:監察院通過調查意見,籲請法務部研議再審
消息, 議題回應
2020年6月10日,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通過許倍銘老師冤案的調查報告,監察院委請台大心理系副教授趙儀珊進行鑑定,趙教授基於「司法確認偏誤理論(Forensic…
2900天的等待:吳育明釋憲成功!
消息, 議題回應
2020年6月19日,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釋…
連絡我們
社團法人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電話:02-27374700
傳真:02-27374708
Email:tip@twinnocenceproject.org
※如屬申冤事宜,敬請寄至以下信箱:
exoneree@twinnocenceproject.org
地址:10663 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二段165號7樓
[未經預約,請勿直接來會]
電話:02-27374700
傳真:02-27374708
Email:tip@twinnocenceproject.org
※如屬申冤事宜,敬請寄至以下信箱:
exoneree@twinnocenceproject.org
地址:10663 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二段165號7樓
[未經預約,請勿直接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