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冤快訊】臺灣高等法院宣判,駁回檢察官上訴,吳明峰無罪!(2021.11.17)

吳明峰遭控於1999年7月19日在新北市三重區持刀強盜,2001年臺灣高等法院依懲治盜匪條例判決吳明峰強盜罪成立,處5年有期徒刑。吳明峰未及上訴因而有罪確定。

16年後,吳明峰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平冤協會請求協助,主張遭冤判。監察院於2020年提出調查報告,指出本案「指認」、「測謊」等證據瑕疵,呼籲法務部聲請再審,律師團於同年提出再審聲請。

今年7月,臺灣高等法院以測謊瑕疵為由裁定本件開始再審,今日(11月17日)法院宣判,駁回檢察官上訴,吳明峰無罪!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感謝法院裁定開始再審,讓吳明峰在20年後得以重返法院,並於今日再次證明清白,也感謝監察院願意調查,看見這起案件的證據疑點,讓吳明峰沉冤得雪。

也感謝三位律師周威良律師、周信宏律師與陳慶鴻律師為冤案平反的付出。(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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