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TUE. 系列講座】冤案怎麼研究──初探冤案成因與卷宗分析

文|楊雯雅
編|柯昀青

本次冤TUE.講座邀請到台灣冤獄平反協會陳芊伃研究員,分享她過去十個月在「平冤學術部」擔任研究員的工作,以及目前學術部在冤案研究上所做的嘗試和累積。畢業於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刑事法學組的陳芊伃,雖然於2020年十月才正式加入平冤協會,但她與平冤的淵源其實可以回溯到更早之時。就讀大學時,陳芊伃便因修習東吳大學人權學程而至平冤參訪過,進入研究所後修習李榮耕老師和葉建廷律師所合開的刑事訴訟法專題研究,也累積了不少冤案的相關知識。

儘管種種與平冤交錯,但最後真的讓陳芊伃落腳至平冤的,卻是一場美麗的意外:原先預計在2020年至日本交換之計畫因COVID-19而中斷,因而使得預計於2021年才進入司法官學院受訓的她,必須重新規劃與安排。因緣際會下,受李榮耕老師引介,考量到過往自己接觸冤案的經驗,陳芊伃才決定在這短暫十個月中,成為平冤學術部的專職研究員。

▌研究員的日常:平冤學術部

平冤學術部是2020年才在平冤協會中創設之新部門,專責冤案相關的學術與經驗研究,具體工作可分為「冤案研究」、「文獻檢索」、「制度改革」、「書籍出版」四個項目。

相對於個案救援,學術部著眼於已經平反的冤錯案件,回溯性檢視冤案形成與平反的歷程。截至目前為止,學術部共納入13起本土冤案作為研究基礎,組織、邀請專家學者進行個案分析,或者進行跨案例的主題性研究。

除進行個案研究外,有鑑於台灣冤案研究累積知識分散,學術部也舉辦冤案研究學術沙龍或冤案研究工作坊等等活動,創造研究者之間的討論平台,也為未來研究匯集能量。由於妥適、完整的文獻回顧是開展研究的第一步,故學術部也著手創建冤案研究文獻目錄,供有志投入冤案研究者檢索。制度改革一直都是平冤協會的重點工作項目,在專職研究員的投入之下,則更能進行全面性的研究,並確保討論的進程。在這幾年間,平冤的制度倡議目標主要在於刑事補償法修法、建立證據監管制度及完善指認制度。證據監管制度主要討論在目前欠缺明文規定下,證物滅失或銷毀之不利益應由誰承擔,且證據資料應如何保存,對冤案救援尤其重要,是2021年下半年平冤協會的倡議重點之一1。

最後,平冤協會每年固定翻譯與書寫相關出版品,累積冤案知識,這部分也屬於學術部的工作範疇。除2021年年初出版的譯書《審判的人性弱點:美國前聯邦檢察官從心理學與政治學角度解讀冤案成因》外,2021年下半年也預計出版一本以冤案救援實務為核心的「冤案救援手冊」,提供有志從事冤案救援律師指引。

證物保管得當與否,對於爭取平反相當重要。平冤協會自2020年便開始著手草擬我國證據監管制度的修法草案,預計於今年(2021)下半年正式提出草案,以填補我國目前的相關缺漏。圖為2021年4月份,平冤學術部與眾專家、學者共同討論、研擬草案的會議。 (攝影:楊雅雯)

1 詳情可以參考第103期的冤冤相報〈當證物消失時,平反如何可能?建立台灣證據監管制度 〉

▌冤案要怎麼研究?

除了協助、組織前述工作外,芊伃也負責了一起本土冤案的個案研究:林進龍案。

要如何著手開始冤案研究呢?芊伃表示,要記得「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就冤案而言,她認為美國國家冤案登錄中心2所列出的常見六大冤案成因──錯誤指認、錯誤自白、偽證或錯誤指控、政府官員行為不當、科學證據錯誤、不適當辯護,很適合做為思考冤案研究的起點。既然都已歸納出六大常見的冤案成因,那研究究竟要做些什麼?事實上,由於冤案研究往往是立基於事後諸葛的角度觀察案件,案件所存在的瑕疵是否確實造成案件錯判,則必須先確認案件與成因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再進一步從不同角度細究冤案成因,或者成因對案件之影響。如案件所涉及的冤案成因為錯誤指認,則後續可接著思考指認人是否有記憶瑕疵之問題,而這樣的記憶瑕疵是因為曾遭受汙染,還是曾於詢問中被誘導?又如案件涉及科學證據錯誤,則可從鑑定報告是否存在錯誤詮釋的問題,或科學方法本身是否為偽科學的問題著手。

對於個案研究而言,最基本的研究素材即是卷宗,然而面對龐大的卷宗資料,研究者應該如何開始呢?首先,芊伃建議可以從歷審判決著手,比較各審認定之差異,以掌握案件的主要爭點。接著,在整理卷宗時,可以分成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研讀卷宗上雙方攻防的爭執與主張,第二階段再細究全部卷宗,比對卷宗上有無裁判未提及或是檢辯雙方未爭執,但可能是造成冤案之成因。同時,也可以依時序整理,製作「案件時序表與訴訟大事記」,了解訴訟進程,也方便後續援引、查找資料。最後,根據卷宗資料整理「證據構造圖」,藉此了解證據所推引出來的判決結果是否無疑,也會很有幫助。

芊伃指出,冤案研究跟一般研究的入門方式其實並無不同,除了掌握冤案的相關知識、理解案件進程與細節之外,在展開研究之前,研究者必須要想清楚最適合的「研究目的」、「研究範圍」、「研究面向」、「研究方法」、「研究基礎」為何,才不至於無從下手。

在第四場冤案學術研究沙龍上,芊伃也向林宜平老師詢問,應該如何確認自己分析案件的方向正確呢?林老師回答,在思考研究方向時,必須要將研究的可行性納入考量,這才是比較實際的做法。圖為2021年4月16日,「STS如何研究司法判決?以RCA訴訟案為例」的活動側拍;當日活動側記可參【冤冤相報 no.101】誰的科學、誰的法庭?RCA與STS告訴我們的事。 (攝影:柯昀青)

具體來說,研究者必須確認自己的研究目的,是要探詢冤案成因(如指認錯誤、科學證據使用錯誤),還是要找出平反關鍵(如辯護人主張),目的當然會影響研究方向、方法與需要探詢的研究範圍。根據不同的研究目的,研究對象可能是針對特定個案,也可能是針對特定主題(如針對所有有關錯誤自白之案件),兩者的出現並非互斥,在一份研究中可能交錯存在,舉例而言,研究個案如涉及錯誤指認,則可以個案研究出發,交互比對其與其他發生指認錯誤的案件有何不同。在研究面向上,研究者可能是針對冤案成因、冤案現象,也可能是針對冤案所造成的影響3。由於冤案研究主要立基於實際案件之上,因此在研究方法上,通常所採取的是法實證研究方法。此外,雖案件分析時最主要的資料來源是卷宗、證據,但也必須視研究主題,搭配相對應的文獻(如研究記憶瑕疵,則可能需要參考心理學中對記憶的相關研究)。

最後,芊伃也提醒,研究能量與時間有限,然而每個個案中所牽涉的冤案成因可能不只一個,衍伸出的研究方向也可能相當多元,因此研究者必須確立「問題意識」以擇定研究方向、衡量研究方向與內容的可行性,寧可縮小範圍深入研究、切莫求好心切而畫下大餅,以避免之後在研究中迷失方向、研究成果失焦。

2 詳參美國國家冤案中心2019年年度報告(中譯)
3 詳參冤冤相報第91期〈冤案學術研究沙龍側記:初探冤案研究之目的與方法〉

▌冤案研究者的孤獨

在演講尾聲,芊伃提到,冤案研究很仰賴跨領域的學術能力,過往僅受法學訓練的她,時常會感到自己研究經驗上的不足;不過,在一次次的冤案研究學術沙龍、冤案研究工作坊之中,她也確實感覺到自己能力的提升,在參與會內其他部門的工作時,也可以從不同角度觀察案件,受益良多。

回顧過往這十個月,芊伃認為最大挑戰還是在於,台灣的冤案研究社群尚未成形,除了研究量少,研究者也少,在此領域鑽研者不免時常感到孤獨,因此她也期待,透過平冤學術部所舉辦的活動、研討會、工作坊,以及文獻整理等「基本功」,未來能有更多有志之士投入冤案研究。此外,她也期待冤案研究能早日從個案研究,邁入系統性、主題式的研究取徑,甚至可以帶入更多台灣本土的文化脈絡,建立本土的學術冤案論述。

芊伃提到,這場講座分享了她擔任平冤研究員這十個月來的工作歷程,除了希望能讓更多人認識平冤學術部,也像是她在平冤的畢業典禮。 (攝影:楊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