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科學的交會(二)槍傷鑑定與彈道分析 從鄭性澤案談起

 

文/林裕晟 (平冤志工、東吳法律系學生)

 

5月23日在靜宜大學舉辦的「『法律』與『科學』的交會-從刑案探索鑑識制度」學術研討會中,台大法醫研究所教授、前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長李俊億從鑑識科學的角度,直指死刑冤案鄭性澤案在槍傷鑑定及彈道分析上的疑點。

鄭性澤,苗栗苑裡人,為了家境離開家鄉轉往台中發展,輾轉認識小時候的舊識羅武雄,2002年1月5日,羅武雄與鄭性澤等一夥人在豐原十三姨KTV包廂飲酒,酒醉的羅武雄拿起攜帶的槍枝朝天花板及桌上空酒瓶射擊,警方接獲報案到現場查緝攻堅,蘇姓員警率先衝進現場後雙方互相開槍。最後羅武雄遭擊斃,蘇姓員警也身中三槍不治,法院認定羅武雄於槍戰一開始就遭警方擊斃,鄭性澤先於原本座位開一槍擊中蘇姓員警,趁其他警察退出包廂時,再到羅武雄身旁對蘇姓員警開兩槍,再回到原本座位,鄭性澤被判死刑。

 

鑑識科學不科學?

 

案發現場有四枚彈殼落在羅武雄附近,三枚在羅武雄的右方,一枚在羅武雄的左方,台中縣刑警隊鑑識組組長曾在偵查中證稱,依照槍枝使用的慣性,子彈擊發後彈殼應會從右後方退出,因此在羅武雄左方的那一枚彈殼,絕對不可能是羅武雄所射擊。但李俊億教授引用《犯罪現場:李昌鈺刑事鑑定指導手冊》一書指出,雖然絕大多數的半自動或全自動槍枝的彈殼是向右掉落,但還是必須以涉案或相同廠牌或形式的槍枝進行實驗,以研判特定槍枝的彈殼掉落形式。另外,子彈的種類、射手握槍與身體姿勢、退彈時射手的動作是靜止或移動、地面狀態等都會影響彈殼掉落的形式,此外亦有可能現場彈殼可能被踢開或因碰撞而移開等。

由此,台中縣刑警隊鑑識組組長的證詞似乎太過武斷,且未經實驗測試。

 

由現場血跡判斷槍傷順序

本案確定判決認為,鄭性澤從原本的座位朝蘇姓員警開了一槍,打中蘇姓員警右臉,蘇姓員警側倒在地,鄭性澤再在走到羅武雄的右側,朝蘇姓員警又開了兩槍,先後打中蘇姓員警的右顱頂、右胸。然而,李俊億教授認為,以現場血跡形態來看蘇姓員警很可能是「俯身趴倒」而非「側躺」,因為蘇姓員警的血跡已經流成了一個完整的人形,如果是側躺,應該只會形成半邊人形的血跡。此點會影響後續槍擊彈道及順序的認定。


槍傷示意圖

槍傷示意圖

李俊億教授認為,蘇姓員警「俯身趴倒」後右胸會與地面接觸,在身體的下方,自然不可能再被子彈打中,因此右胸這一槍較可能是蘇姓員警還站立時所被擊中,李俊億教授推測,蘇姓員警中了第一槍(右臉)後,並沒有直接倒地,而是勉力維持前傾的攻擊姿勢,但逐漸前傾至俯身趴下,在趴下的過程中又連續中了第二(右胸)、第三槍(右顱頂),這與確定判決的認定有所不同,也就是說,李俊億教授認為蘇姓員警是「連續的中了三槍」,而非「先中了一槍,一段時間後再中兩槍」,如果此說成立,便推翻「鄭性澤先在座位開了一槍,接著到羅武雄右側再開兩槍」的說法。

另外,法院認定第一槍(右臉)的彈道偏右,所以是相對位置在包廂右側的鄭性澤所開,但李教授接著指出,一般員警在攻堅時會以側身行動與瞄準,因為比起正面,以側身面對歹徒更可減少身體受槍擊的機會,而蘇姓員警若以側身面對羅武雄,則第一槍就可能來自羅武雄,結合先前的推論,李教授認為這三槍的彈道方向最可能來自同一方位,也就是羅武雄所在之處。

槍傷示意圖

更重要的是,鄭性澤在槍戰中被流彈打中左腳造成開放性骨折,開放性骨折的傷口會流血,如果鄭性澤真的如法院所說曾經離開自己的座位到羅武雄身旁開槍,照理來說應該會在移動的路徑上留下血跡,但現場照片顯示羅武雄與鄭性澤間的走道並無血跡。

從以上幾點,可看出確定判決充滿許多待解的疑問,種種證據顯示鄭性澤很可能是無辜的,除此之外兇槍上也沒有鄭性澤的指紋,鄭性澤更曾遭到警方的刑求。

「科學證據必須接受檢驗」,李俊億老師強調。鄭性澤還在等待一次上法庭挑戰科學證據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