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家筆記:讓人憤怒又發笑的司法案例-鄭性澤
前情提要
十三姨KTV裡發生警匪槍戰,警察蘇憲丕、歹徒羅武雄身亡。法院判定鄭性澤持槍殺警,2006年死刑確定。
十三姨KTV殺人事件,大家多少已有耳聞,在此不再贅述,因為,小編再怎麼努力寫,也無法匹敵本次的導讀人:任君逸律師。律
師,在某種程度上也是一位說書人嘛!至於還不清楚案情的朋友,別擔心,請照過來。
偵察、審判的過程,就像扣襯杉的鈕扣,只要一個扣錯了,後面就全部錯了。它產生了冤錯案。
【編按】不公平!這扣子明明不是我扣錯的啊!為什麼逼我穿這扣錯扣子的衣服!?甚至,它的代價,是死亡?
荒謬的專家鑑定
法院認定羅武雄一槍被蘇憲丕打死,因此,蘇憲丕不可能是羅武雄殺的。理由大抵是:
- 因為警察訓練精良,又有紅外線對焦。
你笑了嗎?這麼不科學的說法,被當成是鄭性澤持槍殺警的佐證。
當時群情激憤,一定要有人出來負責,既然羅武雄已死,那究竟是誰殺了蘇憲丕呢?鄭性澤。因為除了羅武雄外,他只有他身上有槍,他最適合。
- 神秘彈殼,落在羅武雄左側
殺警的不是羅武雄?那為什麼彈殼都在羅武雄四周,而非鄭性澤四周?!有槍械知識的人應該知道,自動手槍開槍後,彈殼會向右邊彈落。沒錯,絕大部份的彈殼,的確都落在羅武雄的右側。但,關鍵來了:一顆彈殼,落在羅武雄的左側。這顆落在左側的神秘彈殼,成為鄭性澤移動殺人的佐證。
【編按】自動手槍擊發後彈殼往右側彈落,但彈殼「彈」落後在地面仍可能跳動(物理知識,大家應該不陌生)。再者,很難想像,在混亂的槍戰現場,射擊者能像定點打靶訓練般維持手臂位置而不左右移動。
簡單的說,法院如同挖到寶般,以這顆神秘彈殼作為事實證據,搭配鄭性澤被刑求後的自白,據以認定鄭性澤移動位置、持槍殺警。
鄭性澤以為,檢方會檢查自己身上保管的槍枝(子彈未擊發),如此便可證明自己沒開槍。但,他錯了:現場四把槍有三把是黑色,全在警方蒐證下被任意移動位置而無法有力證明哪枝是羅武雄交由鄭性澤代為保管的。
- 移動的多種樣態:鄭性澤是超人嗎?
在槍戰中,鄭性澤左側小腿中彈,開放性骨折(指骨頭斷裂後刺穿皮膚)。奇怪的是,鄭性澤「移動」的走道上,沒有任何血跡。義務律師團以此作為再審聲請理由之一,被駁回的理由竟是:移動的方式有很多種。
【編按】移動的方式的確有很多種啦,像狗爬式、跳躍式等等。小編實在想不出哪一種方式不會流下血跡,還能讓開放性骨折的患者能忍受劇痛移動。跳躍的話,震動不是更容易讓血液滴落嗎?爬的?走道這麼窄,怎麼爬?就算能爬,傷口離地面更近,豈不更容易留下血跡?莫非鄭性澤是超人,用飛的?如果鄭性澤是超人,早就飛出鐵牢了。
刑求:熊貓眼,自己造成的?
鄭性澤於警詢中遭刑求,灌水、電擊整整十小時,他的體檢表亦註明多處外傷。調閱檢訊時的畫面,鄭性澤眼睛明顯浮腫、淤血。警方在警詢筆錄時,鄭性澤「被迫」承認,眼睛及身上其他外傷都「是自己造成的」。
【編按】鄭性澤果然天賦異稟,在槍戰中沒護住頭,還偏偏撞到眼窩這種很難撞到的地方?
警方急於破案,甚至連證人也遭刑求。該名被刑求的證人,因而一度指稱鄭性澤有開槍。義務律師團拿著證人的驗傷證明,聲請再審,一來佐證警方刑求,二來以證人證詞前後不一要求再審,但法院對此再審理由未作回應。
君逸律師談及義務律師團試圖以警方刑求聲請非常救濟,卻屢次遭挫的經驗。義務律師團聲請再審,法院以此涉及「判決違背法令」,應提非常上訴,但當義務律師團提起非常上訴時,又被以「此為事實認定問題」應聲請再審而遭駁回。
【編按】鄭性澤在聲請非常救濟成為兩造互踢的皮球,這讓小編想起小時候的童謠「小皮球,相交遊,滿地開花二十一」,只是歌詞應改為「小皮球,鐵牢遊」,小編真的擔心,若哪一天再啟死刑,鄭性澤會因此腦袋開花。
兩難:牙膏擠完 救濟終結?
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第2款,不得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意即,聲請再聲若被駁回,同樣的再審理由不得再聲請再審。君逸律師生動的比喻,聲請再審到底是要一次好牌盡出,還是要像是「擠牙膏」一次擠一些,一項一項提出。第一次再審的時候,律師團沒有全部都提,結果很快被法院駁回,再次提出再審時,律團決定完整的提出再審證據,但結果仍舊未能如意。法院還是不願意為鄭性澤打開再審大門。
好運氣,壞運氣
張娟芬在《十三姨KTV殺人事件》中直指,平反冤獄最關鍵的因素是當事人的運氣。君逸律師不諱言的說,「他真的很衰」,但同時「也很好運,因為有這麼龐大的義義務律師團為他爭取平反」。只是,如果沒有一開始的「壞運」,鄭性澤也不會需要後面的「好運」;如果台灣的司法只能依靠「運氣」,我們還能相信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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