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演講】性平調查報告做為性侵案件之證據
主持|尤美女律師
主講|陳慧女教授
紀錄|陳莉蓁
編修|潘宏朋、柯昀青
身兼交大性平委員的主持人金孟華教授引言時指出,在制定《性別平等教育法》當初,本以為如果發生了情節相對輕微的言語性騷擾或行為性騷擾,結果大概就是給同學一個申誡、小過或大過,因為我們過去以為,在校園裡很少會遇到嚴重的性侵害事件。然而,在立法後的實務演變之下,性平調查報告直接成為法院應審酌的證據,結果「原本只是要作為教育目的的性平調查,現在卻變成了一個負責確認法律上犯罪行為的司法程序前哨站,這完全已經逸脫出原本我們對於性平教育法的想像。」
2020平冤年度論壇的第二場主題演講,是由關心許倍銘案的中正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副教授陳慧女教授,從許倍銘案出發,分析許案的性平調查報告與程序有哪些問題,而我們又應該如何因應。
與許倍銘案結緣
陳教授以自己和許案結緣的一通電話,為本場演講開頭。六年前某個晚上,她接到許老師的家屬來電,表示許案已經定讞,但家屬及辯護律師仍持續尋找著智能障礙者於性侵害案件中作證等議題的相關文獻,看到陳老師博士班時期寫過一篇 〈兒童性侵害案件中的專家證人與兒童作證〉的論文,便輾轉聯繫她,希望能請她針對本案給點意見。
透過電話初步了解案情後,陳教授和許倍銘的家屬見面,取得了案件資料。她仔細閱讀過全案卷證資料後,發現,許案中有三個重要的審判依據:警詢筆錄、精神鑑定報告,以及校園性別平等事件調查報告──內容包括調查的訪談逐字稿,以及根據訪談逐字稿所作出的報告。
分析之前:性平調查小組人員與訓練
在進入許案調查報告的分析之前,陳教授提醒,必須要先注意負責進行調查的小組成員有誰,而他們又曾經接受過哪些訓練。
民國93年,《性別平等教育法》立法通過,直到107年,中間歷經幾次修法,對於性別平等事件的調查流程,性平教育法第30條第2、3項以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性平調查小組的組成,須具有性別平等意識,女性成員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二分之一,成員中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1人數,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
1《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2條第1項對此等專家學者的資格認定係,(1)其須持有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知能高階培訓結業證書,或曾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有具體績效,(2)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核可,如此才能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 |
要成為符合資格的調查專業人才,必須先上過教育部或各縣市教育局處舉辦的研習課程,研習課程分為初階及進階,根據新課程版本,初階和進階課程的內容和主題差距不大,較不同的地方在於進階課程加入了調查人員的心理調適課程,以及撰寫調查報告的實作訓練;而初階和進階課程皆包含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相關的基礎概念和法規,以及調查過程中的詢問技巧等課程,整個研習大致上是初階23小時、進階22小時,總計約45小時的課程。
初階課程 | 進階課程 |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基本概念及法規(4小時) | 基本概念及法規案例研討(3小時) |
危機處理與媒體公關(2小時) | 危機處理與媒體公關案例研討(2小時) |
處理程序及行政協調(4小時) | 處理程序及行政協調案例研討(2小時) |
懲處追蹤與行政救濟(4小時) | 懲處追蹤與行政救濟案例研討(4小時) |
調查程序(4小時) | 調查知能案例研討(分組演練、報告與討論,4小時) |
調查程序中諮商技巧的應用(4小時) | 調查報告撰寫習作與討論(含分組習作及評閱,3小時) |
— | 調查人員的心理調適課程(3小時) |
綜合討論(1小時) | 綜合討論(1小時) |
總計23小時 | 22小時 |
(引自陳惠女教授演講投影片)
啟人疑竇的許案性平調查報告
回到許倍銘案。
本案發生於民國97年,距《性別平等教育法》開始施行後大約經過三、四年時間,當時的性平事件調查小組成員有三位,其中一位是學校內聘的人員,已上過相關性平調查課程,另外兩位則是外聘人員,皆為已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的具相關知能的人員,同時,由於此案被害人是具中度智能障礙的小學生,須有具特教背景的老師或專業人員參與調查,而其中一位小組成員即具有特教背景,故形式上小組成員的組成尚稱妥適。
不過,具十多年社工實務經驗及諮商輔導專長的陳慧女教授認為,從質性研究觀點來檢視許案性平調查小組的訪談逐字稿和調查報告,仍會發現兩者有幾處是有出入或令人有所疑慮。
可能影響問答的餅乾、飲料
首先,許案調查人員在詢問案童之前以及過程中,曾經拿餅乾和飲料給案童,而陳慧女教授在其今年六月擔任性平委員的另一案件中,也發現調查小組中具特教背景的老師在訪談開始前很自然地拿了飲料給具智能障礙的學生;後來,陳教授向另一資深特教老師請教,才了解到因為特殊生常有較低自尊的情況,遇到陌生人時容易退縮害怕,為了讓特殊生卸下心防、放鬆心情,特教老師習慣透過給予餅乾、飲料的方式來建立關係。
陳慧女教授表示,一般人可能會覺得這沒什麼,然而,這樣的行為可能會影響到訪談資料的效度,或使詢問過程的標準化程序受到干擾,而案件真相應該要建立在科學化的效度、信度及標準程序上。關係的建立固然是在與案主的訪談中能否獲得充分資訊的重點,但給予物質並非建立關係的唯一方式,例如:在訪談正式開始前與案童一起畫畫或閱讀繪本等,都是提升信任、建立關係的可能方式;因此,從特教觀點來看,特教生和一般智能正常孩子不同,在建立關係上是否應有不同的策略,給予餅乾、飲料是否會在調查過程中產生影響,都是值得進一步討論的議題,並且,陳教授認為,若從NICHD調查法的程序來看,這些干擾變項都是需要去除掉的。
過高比例的封閉式、誘導性問題
接著,陳教授觀察到,為了從案童口中尋得強制性交的案情,訪談者使用了過多的誘導式問題。一般在社工的會談及諮商輔導訓練中,皆強調在和案主談話的過程中要盡可能地使用開放式問句去了解、探索案主的問題和歷程,以獲取相對豐富的資訊,若真的無法透過開放式問題問出案情時,則會採用封閉式問題。但在檢視許案訪談逐字稿時,陳教授隱約感覺訪談者心中似乎已有一個先建構好的案情,因此訪談中封閉式、誘導性的問題比例非常高,兩次訪談中誘導性問題分別占百分之九十及七十左右,高於警詢筆錄的百分之六十。
造成干擾的輔助娃娃
此外,許案性平調查訪談和警詢中,調查者不約而同地在談話初始就給了案童輔助娃娃,但他們並沒有向案童說明給她娃娃的原因,或是解釋娃娃在訪談中的功能,陳教授指出,此行為存有兩大問題,一是調查者將娃娃作為詢問的輔助工具,但此輔助工具卻沒有一個標準化的操作流程,二是在性平調查的培訓課程中,並沒有安排應如何在調查過程中使用輔助工具的教學和訓練,這使得輔助工具的使用也成了訪談的影響變項。
調查報告記載與實際訪談內容有異
接下來,比對訪談逐字稿和最後做成的完整性平調查報告後,陳教授發現,對於案件實際情形,很多時候案童的回應並不確定,有時是搖頭或沒有反應,但最後報告的結論卻是非常明確而肯定的,例如:訪談者認為案童當時眼睛應該是被矇住的,但誘導式詢問案童眼睛是被甚麼東西綁住時,案童卻回答手帕,訪談者覺得手帕不太像是可以綁住眼睛的長度,故又再以毛巾詢問,但對於毛巾在哪或是毛巾的顏色等問題,皆無法獲得確定答案,然而,最後調查報告卻載明案童「遭行為人以毛巾矇住雙眼」。另外,對於案童的手是否有被綁起來,詢問過程中未曾獲得明確結論,報告書卻寫道「將案童雙手置於身後」;對於調查者詢問「你有聞到味道?你有聞到臭臭的,是不是?」,案童皆回答沒有、搖頭或是未有反應,報告書卻記明「案童有聞到臭臭的味道」。
陳教授猜想,訪談逐字稿和最後的報告之所以存在多項不一致,可能係因報告撰寫者未仔細核對逐字稿或訪談錄音、錄影,僅憑印象即摘要式地寫下報告結論,後續性平委員會其他人員和校方行政人員亦相當信任性平調查結果,未實際檢查訪談的錄音、錄影或逐字稿,故而忽略了許多重要的細節。更進一步言,當初之所以會出現許案,是因為在一次家庭出遊中,案童迸出一段讓家長很緊張的話,家長便不斷逼問案童,在這種並非當事人主動揭露的案件中,家長和校方人員是否在性平調查訪談前已先建構出了一套案件脈絡,也是性平調查人員需要更謹慎面對、了解的,如此方能更清楚觀察到案件的來龍去脈與進展情形。
小結:問題重重的許案性平調查報告
綜合而言,陳教授認為許案中性平委員會及校方人員並未對性平調查報告及相關事證進行審慎檢查,故報告的效度仍是缺乏而不可信的。
陳教授建議,調查人員在完成調查報告後,所有小組成員彼此都要做檢核,校方性平業務承辦人員亦應檢查、把關,而調查過程中調查人員對於待證事實的反思也是非常重要的,調查者本身應避免有先入為主的觀念,調查時詢問技巧上亦應避免使用過多的誘導式問句而影響了訪談,或使當事人的證詞受到汙染。
當性平調查報告進入法院
最後,陳教授提到,雖然校內性平調查獨立於刑事司法程序,兩者可以同步進行,但因為性平教育法規定學校性平委員會受理申請或檢舉後須在兩個月內完成調查,最長延至四個月,比起檢警體系動輒半年以上的刑事偵查,此時間上的差異使得性平調查報告的結果通常比刑事偵查更早出爐,而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5條2,不只學校性平委員會需仰賴性平調查報告以做成決議,法院也會參酌性平調查報告的內容;因此,性平調查報告作為許案最初且關鍵的書面報告,其所建構的案情內容可能一定程度地影響後續的性平委員或司法人員,但性平調查報告僅為行政調查,其調查人員的專業訓練也和檢警體系有相當差距,是以,性平調查報告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證明力有多大,仍是未來需要好好思考的。
2《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5條:「(第一項)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其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第二項)法院對於前項事實之認定,應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