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演講】謝志宏案證據結構分析

2018.08.26 @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2018年度論壇
主講|張娟芬助理教授
主持|王怡婷律師
記錄|巫馥均、陳莉蓁
彙編|葉之緯、柯昀青

「一個有罪判決的論罪,應當如同鳥籠:要運用證據來形成完整的邏輯結構,將被告犯案的事實證明到確信的程度,就像鳥兒被關在籠裡無法逃脫。」

2018年7月,監察院針對謝志宏案提出調查報告,指出法院僅以共同被告郭俊偉之指控建立主要事實,欠缺其他積極證據補強,且員警涉嫌以刑求等不正方式取得謝之自白,其任意性與真實性不無疑問。

論罪是判決的核心,但學術上卻鮮少有人著墨。如果證據如同一根根籠外的鐵條,我們應從何著手,檢視這個有罪判決所建構出來的鳥籠,是否牢固、是否堅實?

對此,張娟芬老師提出「證據結構分析法」,協助我們思考、分析整個論罪的建構過程。證據結構分析法分成四個部分:第一,將判決所認定的整個事實,分割拆解成一個個細小的事實經過。第二,分辨出哪些細小的情節是本案的關鍵情節,是證明有罪的必須。第三,進行「質的分析」,列出關鍵情節所使用的證據,並檢驗法院是否已經成功地證明了對應的情節。第四,進行「量的分析」,計算論證每個單一情節所使用的字數,檢視判決篇幅的輕重及結構。藉由這四個步驟,能使我們更精準明確地看出判決書是否具有漏洞和不足之處。

在這次的演講之中,張娟芬老師便帶著我們透過證據結構分析法,一步一步分析論謝志宏的最終事實審判決(不過,由於謝志宏案最終事實審判決共三萬八千字,論罪部分約兩萬三千字,其中有許多段落文字及論理的重複,由於重複將使判決本身虛胖,字數分析無法真正展現其結構,因此這次演講並不做證據結構分析的第四步驟。)

郭謝兩人不爭執之案發背景

2000年6月23日晚上,郭俊偉和謝志宏騎車兜風,遇見陳小珠後郭俊偉上前搭訕,陳女坐上郭的機車,謝志宏另騎一車。後來郭搶奪陳女的手機,不准她跟別人聯絡,並命令謝志宏回郭家裡拿蝴蝶刀,取得蝴蝶刀後郭俊偉便用刀脅迫陳女和他發生性關係,接著郭俊偉命謝志宏先回與郭的新家僅一街之隔的舊家等待,並把陳女帶回新家二樓性侵。

法院認定的事實

法院認為謝志宏在郭俊偉性侵陳女時跑去偷窺,並在郭短暫離開的五分鐘內調戲陳女但被拒絕,因此萌生殺人動機及犯意。凌晨四點左右,郭俊偉和陳女在田邊起了爭執,郭拿出蝴蝶刀刺殺陳女,郭殺完後把刀交給謝志宏,由謝接手刺殺。刺殺過程中,農夫張小木騎著腳踏車準備去巡田水,看到了謝志宏在殺人,因此郭俊偉便上前刺殺這位目擊者,再把刀交給謝志宏,謝志宏也刺殺了張小木,最後造成兩位被害人死亡。

根據上述事實,真正導致謝志宏被判決死刑的關鍵情節有三:偷窺並調戲、郭俊偉先殺、謝志宏後殺。

滑坡式推論:無法建立的殺機

然而,在論斷謝志宏有罪時,遇上的第一個問題,法院完全無法建立謝志宏的動機。

郭俊偉承認他在新家二樓性侵陳女,並叫謝在舊家等待,後來發現謝志宏來到新家一樓等待;謝志宏則說,由於他在舊家很無聊,而且很害怕,所以才會跑去新家一樓。根據兩人供述,謝志宏確實都待在一樓,未曾上到二樓。然而,判決未提出任何證據,僅以一連串的滑坡推斷,認定謝志宏從舊家跑去新家,就是想要偷窺,而且偷窺一定有成功,接著也會想要起意調戲陳女,結果調戲不成,如此才想殺了陳女。

這整段極度不合理的滑坡推論,其實彰顯的正是證據結構中的第一個空缺──謝志宏根本沒有殺害陳女的動機。為此,法院必須編出一個新的事實,才有可能證明謝志宏有罪。

補強證據錯誤與不完整的證據結構

針對謝志宏殺農夫張小木的部分,法院認為,由於張小木路過時看到謝志宏對陳女行兇,所以謝才有殺人滅口的動機和犯意;接著,郭俊偉先殺、謝志宏後殺。然而,張小木的目擊必須倚賴「謝志宏殺陳小珠」一事先被證立,否則若謝志宏沒有殺陳小珠,謝志宏何來殺人滅口的動機?

除了動機與犯意不足之外,此處的證據結構也有問題。

與殺害陳女相似,認定謝志宏殺張男的部分,同樣是採郭俊偉證詞、謝志宏警詢自白與法醫意見,並以法醫意見作為兩人自白的補強證據。然而更一審法醫意見稱「綜合以上的外傷分析與筆錄,死者外傷由三處不同方向刺入,應為兩人所為」,可見法醫承認其意見係參考筆錄所得,更三審法醫意見則稱「若有其他之佐證資料,如嫌犯或證人之原始自白筆錄,則可以配合比對,逆行推斷認定或排除行凶之人數,如本案張小木之刀傷死亡」,再度承認其使用了被告及共同被告的證詞。法醫意見應根據科學證據做判定,卻參考被告的自白,再回頭補強被告的自白,顯然是無效的循環論證,且違反補強法則。本案最關鍵的法醫意見並不成立,整個案件的證據結構都因而崩塌。

錯誤判決:建築在流沙上的城堡

「一個判決的事實認定如果不能提出令人信服的論據,其法律適用與量刑,都是建立在流沙上的城堡,事實認定一旦翻盤,判決的整體價值當然歸零。」

根據證據結構分析法,謝志宏案不但在結構上有缺損、充斥滑坡推論、補強證據又有致命錯誤,宛如一座建築在流沙上的城堡,隨時可能陷落潰裂。

殘酷的是,即便這座城堡根本站不住腳,一旦建造完成,就很難看出無辜受冤的端倪。尤其當案件的更審次數越多、判決越肥大,累判決書文字動輒兩三萬字,長篇累牘、論點重複,使人無法清楚看出判決裡的錯誤。如果更審不僅未能偵測錯誤,反而不斷承襲前審錯誤的過程,這一層又一層的鳥籠就如癌細胞無限增生,即便每層籠外的鐵條皆已斑駁鏽蝕、脆弱不堪,但彼此疊加,最後卻仍然能將無罪的人,鎖進有罪之地。

後記

在演講結束之際,張娟芬老師特別補充了三點。

首先,在冤案救援的過程中,取得卷證至關重要,「沒有卷證即沒有救援」。尤其影音卷在調閱上最為困難,時常為法院阻撓,卻往往是能發現事實的武器,因此教授呼籲,閱卷權應受保障,才能真正保護被告的權利。

接著,便是我們應該如何思考共同被告間的證詞。在本案之中,郭俊偉的證詞幾乎是用來定謝志宏有罪最為重要的證據之一;許多案件都顯示,共犯指證的效力極強,但錯誤率卻極高。如果想要檢驗或者說服法官,這些供述的問題,或許可以考慮把案件事實切成小塊,進而檢驗法官認定的情節或者供述當中的情節,是否真的有證據支撐。

最後,她也強調,在冤案救援上,第一線防守的律師很重要也很辛苦,如果沒有這些律師的奔走與協助,恐怕會造成無法挽回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