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演講】刑事辯護律師應該知道的司法科學

文|林均禧、鍾佳琪
編|黃則瑀、柯昀青

2019平冤年度論壇第二天早上,麥特.瑞斗(Matt Redle)前檢察官帶來「刑辯律師應該知道的司法科學」主題演講。

首先,負責開場的是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的尤伯祥理事長。

尤理事長提到,今年司法院提出了修法草案,希望能夠改善我國鑑定制度上的部分問題;而目前修正的方向,將明顯提高刑事辯護律師與專家證人的互動。過去,律師聽到科學證據、聽到鑑識專家,往往會有些膽怯,但如果能對司法科學有足夠的知識與認識,應該就更能知道要如何面對鑑定報告、如何檢驗專家證人的證言,這也是為什麼這場演講對刑事辯護律師來說,很有意義。

緊接著,麥克風來到麥特前檢察官手上。在演講開始之前,麥特先行表明,他理解台美兩國之間司法制度與實務必然有極大差異,但他仍然期待透過這場分享,能夠為台灣相關改革帶來些許啟發。

首先,在美國,辯護人可以提出證據開示之聲請,且依美國司法部國家科學委員會之見解,證據開示不能僅停留在鑑定報告的提出,而是所有跟案件有關的證據均應揭露,辯護人可以請求檢察官提供被告過去所有陳述、前案紀錄、其他物證(照片、影像)、所有鑑定報告(被告、關係人精神鑑定、物證鑑定)等。

麥特強調,對於所有證據都應存有懷疑的態度,科學證據需要再次被檢驗,以確立其信度及效度。為什麼呢?麥特提醒,這是因為,科學本就包含不確定性,但在法庭中,科學證據卻很容易被認為是「絕對」的鐵證,如果輕信,就很容易出現錯誤。

在質疑證據之時,麥特也認為應該要格外重視鑑定過程。他提出了一個概念——鑑定經過與審查需全程記錄,無論是檢驗、測試使用方法、取得方法、判讀結果、異常結果、可能影響結果的外在因素、可能影響之程度等資訊,均須全面紀錄,並達到其他相關人員得以了解、並且可以獨立對此紀錄進行鑑定與詮釋的程度。

鑑定過程的完整紀錄,必須要搭配司法紀錄與法庭資料的全面透明化。國家司法科學委員會(National Commission on Forensic Science,NCFS)認為,提出司法科學證據時,他方可以要求瀏覽全部的相關證據及檢驗報告,並提供足夠時間讓他方消化所有資訊,此權利可以透過向法院聲請取得。司法公開化之下,所有證據報告必然要釋出,也必須讓證據或檢驗報告經過再次檢驗,確保其信度及效度,這不僅僅是演講的重點,也是NAS跟PCAST不斷強調的理念。

麥特建議,在評估個案時,必須先問自己兩個問題:「我需要挑戰司法科學證據嗎?」、「我能夠挑戰司法科學證據嗎?」。這兩個問題可以幫助自己避免被其他的證據證詞所左右,建立自己的一套處理模式。

最後,麥特提到,從事司法的人,往往被要求必須平等的、公平的對待所有事物,但是法官、檢察官、律師都是人,偏誤總是難以排除,畢竟這就是人性。

綜觀以上,司法正義的實現不僅僅需要技術的進步,也應同時加強鑑識人員與專家的專業、職業倫理,才能在專家們精準的解釋之下,讓一般人了解鑑識結果,減少冤案的發生。司法科學也是科學,即便是牛頓或愛因斯坦,都必須要經過多次驗證的程序與學術發表的程序,那麼這些科學方法、科學證據也應該要能夠經得起驗證,才能夠成為我們定罪的憑據。麥特前檢察官用他的經驗告訴我們這些觀念,告訴我們「懷疑」以及「公開」的重要性,才能改善現在的司法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