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冤不相報

陳龍綺冤罪平反,冤獄平反協會第一件平反案件

被騙又被冤,心酸啥人知? 人頭帳戶的冤罪紀實

詐騙事件頻傳,被詐騙者若帳戶、密碼遭詐騙集團騙走而成為集團匯款工具者,司法實務對此種人頭帳戶案件,多以幫助詐欺犯論處,即便沒有證據可證明被告有販賣帳戶,法院仍認被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終讓許多求職、借貸之經濟條件較不利者,遭騙帳戶,又遭法院判決有罪,被騙又被冤,求助無門。

平冤講座(五):冤獄製造機-導讀《路人變被告:「走鐘」的刑事司法程序》 現場筆記

      如果冤案只有一件,我們或許可以說這是一場悲劇,僅此而已。但DNA鑑定於1980年代晚期開始出現,在作者於2010年間開始本書之研究為止,已有超過250人透過定罪後的DNA鑑定證實無罪並重獲自由。如此,還能聲稱冤案只是「運氣」問題?或者,刑事冤錯案件有其系統性的原因?   在《路人變被告》這本書中,從錯誤自白、指認錯誤、鑑識瑕疵、虛偽證詞、機關不當作為、救濟制度等多重面向,闡釋冤案為何會發生及冤獄為何難以平反。 錯誤自白-無辜的人為何可以提出鉅細靡遺的自白 Brandon…

尤伯祥:冤案的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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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載於《冤罪:一個冤案被告對警察、檢察官和法官的控訴》 文/尤伯祥律師   懸案的水落石出,往往機緣湊巧,因此原因不一而足。但冤案的額頭上卻經常有著相似的印記,促成它們發生的因果歷程,也常驚人地如出一轍。 日本足利事件在2010年3月再審宣判無罪時,3位法官起立向菅家利和道歉的畫面,透過電視新聞傳送到台灣的每個角落,相信有不少國人大為震撼:原來,號稱「精密司法」的日本司法體系,仍然不免冤枉無辜,那公信力始終不彰的台灣司法呢? 沒想到,沒過多久,就在同年5月,監察院公布了已被槍決的空軍士兵江國慶案的調查報告,認定江國慶的自白出於空軍反情報隊的非法取供,自白內容不但相互矛盾,而且與其他卷內證據不相符合,真實性顯然可疑。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並指出,在江案定讞前,隸屬空軍防砲警衛司令部的士兵許榮洲,因在台中大中保齡球館另涉性侵6歲女童案件被以現行犯當場逮捕,經解送該部偵辦並收押後,旋即自白犯下本件空軍作戰司令部的謝性女童命案,但相關軍法單位卻不願深入追查,反而火速排除許兵涉嫌,不無調查未盡與迴護原偵查江案人員之情。監察院因此對國防部提出糾正案,舉國譁然。最高法院檢察署隨即根據監察院的報告,與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聯合偵辦許兵涉嫌謝性女童命案及江國慶疑遭不正取供案。偵查結果,發現江國慶確未犯案,真正之犯罪行為人係許榮洲無誤,並查明江國慶確遭反情報隊多名保防官以強制、恐嚇及濫用職權凌虐等方式不當取供。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因而依軍事檢察官及江國慶之母王彩蓮女士之聲請,於2011年5月26日裁定江案開始再審,於同年9月10日判決江國慶無罪確定,這是台灣第1宗被司法確認的冤案。 比較足利事件與江國慶案,可以發現兩案成冤的原因,竟然高度雷同: 一、…

審判在他鄉(三):通譯說了算? 「一人三角」的通譯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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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黃芷嫻 冤獄平反協會辦公室主任 「司法通譯在訴訟程序上係居於關鍵性地位,其傳譯功能不僅止於被告訴訟防禦權之保障,對犯罪事實之發現及判決結果亦有重大影響」。 ~摘自監察院103年調查報告~ 通譯行為,例如,是否曲解原意或有隱匿、漏而未譯之情事,皆有可能影響傳譯品質。不當的通譯行為-「超譯」(添油加醋)或「錯譯」(指鹿為馬)-與不良的通譯品質都將影響法院對事實之認定,或是在量刑上失了準頭,嚴重者更產生誤判,造成冤抑。因此,不只法院通譯倫理規範明訂通譯行為需「公正誠實,不得擅自增減、潤飾、修改、曲解原意或隱匿欺罔」(第5條),〈法院通譯使用作業規定〉及〈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使用通譯應行注意事項〉的要求,案情繁雜的案件得選任二名以上通譯,分任主譯及輔譯,以確保傳譯的正確性。 然而,除了上揭「超譯」或「錯譯」外,通譯的「角色」亦可能直接、間接影響其通譯行為。例如,在移工(即所謂的外籍勞工)的勞資爭議案件處理上,常發生為「事主」(業主)媒合工作人才的仲介公司為業主提供翻譯人選的問題。可想而知,翻譯人選與相關人等的利害關係考量下,犧牲的往往是遭勞力剝削、苛扣工資的移工權益。 在司法程序上,法院通譯若與任一方有利害牽扯,司法的公正性將啟人疑竇,所涉及不只是個人財產、人身自由的侵害,更是攸關性命的大事,不可不防。不只法院通譯倫理要求「利益衝突或其他影響中立執行執務時應主動告知法院」(第8條),刑事訴訟法中亦明訂通譯需迴避之要件與規定。遺憾的是,在實際的案例中仍不免發生未恪守遊戲規則的情況。以下,我們來看看實際的案例(以下改編自真實案例,名字均為化名): 阮清樺,一位年輕的越南籍男性移工甫來台工作,受僱於吳倚恩擔任董事的工廠工作。就在阮清樺就職一個多月的時間,聲稱遭強制性交與猥褻。阮氏在事情發生後,曾以電話、簡訊方式告知在台工作的姊姊及協助通譯的黎英婕說明案發經過,社工亦表示在安置中心時阮清受到驚嚇。 本案沒有任何科學證據(如,DNA檢體),僅有供述性證詞。 同鄉情誼:「有人情味」的通譯? 黎英婕,是位有法庭經驗的通譯人員,過去較常處理家庭暴力與離婚案件。她與阮清樺因案件而結識,在公領域她是協助社工在安置中心了解阮清樺案情的「翻譯」,但在私領域中,她的角色亦是位有人情味的同鄉。阮清樺屢次表示想自殺,擔心其輕生的黎英婕亦時常於電話中給予鼓勵。黎英婕亦曾於地檢偵訊時以證人身份具結其所述內容為真: 他剛開始情緒很不定,打電話的時候說「發生這種事情很丟臉,我的腦子裡都是被告性侵我的畫面,我都無法睡覺」,我聽到之後就跟他說你要加油,他說他怕活不到出庭的那一天,他說他……想要去自殺,他打了很多次電話給我,都是在講這些內容,都是一邊講一邊哭。 對人際關係網絡缺乏的異鄉者來說,黎英婕在某種程度上扮演了安撫情緒及諮詢的角色。然而,她的人情味,卻不免與其法院通譯角色抵觸:「通譯不得接受請託關說或收受不正利益,並應避免與傳譯案件之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關係人有案件外之接觸」(法院通譯倫理第10條)。 怎樣才算「案件外之接觸」?若採最嚴格的界定,所有在法庭之外的私下接觸都應避免,畢竟,私下接觸頻仍,即使未有收受不正利益之事,也難以確保無「超譯」之情事:挾帶自己對案件的認知與詮釋。目前法院通譯,除非案件被告人數眾多或重大刑事案件,法庭鮮少出現2位以上的通譯。在缺乏輔譯者角色以確保傳譯的正確性之前,傳譯品質既無從檢驗,通譯倫理當然格外重要。 當法院棄遊戲規則於不顧,一切通譯說了算? 本案特別之處,不僅只是「案件外接觸」可能影響傳譯公正性的倫理問題,更是一人分飾三角的通譯角色已直接違反「通譯迴避」的法律規定。黎英婕於偵訊時的證人角色原無不妥之處。然而,本案在地院審判時,黎英婕一方面作為「證人」角色,一方面卻仍於審判中擔任法庭通譯,顯然違反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奇怪的是,黎英婕不懂法律也自在情理之中,但吳倚恩的選任辯護律師竟亦未為其主張,更離譜的是,難道連法官也不熟悉相關法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條,法院通譯準用該法有關推事(即法官)迴避之規定,即:曾為證人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第17條第6款);若未自行迴避,當事人得聲請迴避(第18條);聲請迴避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第20條),而聲請迴避則由合議庭裁定(第21條)。 黎英婕作為法庭通譯,向庭上表示自己願意擔任通譯,但不希望自己的名字讓吳倚恩知道,因為「我擔心遇到當事人」,審判長則以「你今日還要擔任『證人』,不可能不叫你名字」為由,再次詢問黎英婕:「你今日仍須就證人身份證述,你今日是否願意擔任通譯?」,她則回答:「我願意」。 在本案中,黎英婕不知自己應當迴避、辯護律師亦未替吳倚恩主張聲請迴避,連本應裁定聲請迴避的法官自己都踩了法律的界線:作為證人,不應再擔任法庭通譯。司法院102年發布的「法院通譯倫理規範」,第2條即強調「通譯應遵守法令及本規範,…以公正、誠實之態度執行傳譯職務」;第8條,「通譯就傳譯案件有拒絕通譯原因、利益衝突或其他影響其忠實、中立執行職務之情形,應主動告知法院」。試問,作為證人,如何「公正」執行職務? 本案,黎英婕作為證人,又是通譯,在其與阮清樺數次聯絡中亦不免帶有社工安撫、諮詢的色彩。她的一人三角,當法官參佐其證詞的同時,亦在不同供述性證詞間相互補強了本案社工「我看的出來他(阮清樺)受到驚嚇了」的證詞,難免亦影響法官的心證。本案欠缺物理/生物性證據,法官僅憑供述性證據定罪,一人三角的通譯角色-安撫諮詢、證人與通譯兼具-外加將遊戲規則丟一邊的法庭運作,無視通譯迴避之規定、沒有輔譯監督譯文正確性,一切「通譯說了算」,不禁讓人擔憂法院所認定的犯罪事實及判決結果的真實性。然而,真相已在程序不正義中石沉大海。 延伸閱讀: 邱和順案判決書…

冤家筆記:《我無罪》

    文/盧怡安 靜宜大學法律系、平冤實習生…

司法脫線 正義離線 ~序「路人變被告-「走鐘」的刑事司法程序」

  文/羅秉成律師 (冤獄平反協會理事長)   台灣不缺冤案,卻沒人研究冤案。 這是挑釁,不是挑剔。話再說得苛刻點,這不止是台灣司法「審、檢、辯、學」的共同怠惰而已,更是法律專業靈魂的集體墮落。 羞愧之餘,乃有是書焉。 這本譯著是個起步,希望可以為我們逐漸麻木的司法末梢神經帶來一些刺激。中文書名刻意不用四平八穩的直譯,主標「路人變被告」提醒人人都有可能是那個無辜的倒霉鬼,淺白可解;副標用「走鐘」形容被扭曲的刑事司法程序,俚俗易曉。 「走鐘」是台語的諧音,暗合「不準」的意思,頗有趣思。 司法從來不是細針密縫的精製品,或因機器不良(司法系統失靈),或因人手粗作(司法人員失能),脫線失誤難免(冤判錯罰)。但衣服想穿得上身,總要先把脫線設法勾針回補,否則千瘡百孔,怎能見人?雖然沒有明講,但若說整部刑事訴訟法是因為怕犯錯(尤其是怕冤枉人)而存在,也不為過。我們多半強調如何正確的適用法律,以期求得正確的判決,卻鮮少從「司法錯誤」的反向角度去理解刑事訴訟程序存在的價值。其實,刑事訴訟是一部高度建制化的「防錯機制」,從偵查起訴到法院判決定罪前,每個程序、每個步驟都寓有刑事司法權的內在監督制衡(check…

路人變被告:走鐘的刑事司法程序

書名:《路人變被告:走鐘的刑事司法程序》 作者:Brandon…

我相信,謝志宏無罪。請司法給他機會!

  文/廖婉真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平冤實習生   被告郭俊偉因陳○○一再要求回家而感不耐,且思及陳○○曾要求其載訪男性友人而醋意大發,又恐陳○○將遭強制性交之事說出,而被告謝志宏則因整夜跟隨郭俊偉及陳○○,怨恨陳○○拒絕調戲又恐因此事發,乃與郭俊偉萌生殺害陳○○以滅口之共同犯意聯絡,由被告郭俊偉刺殺陳○○數刀後,因感疲累而在旁休息,再由謝志宏接手該蝴蝶刀猛刺陳○○數刀,行刺過程中適張○○途經該處而目擊,被告二人復另行起意,基於殺人滅口之犯意聯絡,由在旁休息且距離較近之被告郭俊偉先行追殺後,再由殺完陳○○之被告謝志宏接手刺殺張○○。 ~引自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重更(七)字第186號~   疑點重重,司法應該還原真相而非編織 首次看到謝志宏案,就被法院所認定的事實給逗樂了,我幾乎是笑著看完這一份判決書上記載的事實。我知道這是一個重大刑案,照理說應該用嚴肅、沉重的心情的去閱讀判決書然後皺眉、搖頭,但我卻笑了出來。 該說法官想像力豐富嗎?還是該說法律賦予了法官們天馬行空的權力?謝志宏案判決提到的「交替刺殺法」,我充滿疑問。 看完上述法院認定的事實,我相信不只是我有疑問,既然要殺人,輪流使用刀子不會很費時嗎?根據判決書中提到,兩人當下是為了怕自己行凶被發現而想要滅口,應該是非常緊急而且須要快速解決的情形,那又何必多花自己的時間在交接刀子上?難道兩人可以確定交接刀子的時間裡,不會讓被害人有逃走或求救的機會?這是違背常理的吧。另,在緊急的狀況下,有那個時間給他們慢慢換手嗎?但是我們的司法卻沒有盡力要去還原、調查真相的意思,而是一再的替法官所構思出來的事實去做合理化。這是司法正義?不,是司法不義。 法律,在我的認知裡,是神聖的、保護人的、充滿威嚴的,但在此刻,我不禁對司法感到茫然,因為法律儼然變成法官們堆造美好幻境的磚瓦。   證據會說話,但是法官仔細傾聽了嗎?   •…

劉正富案:打地鼠的遊戲-滿處漏洞

  文/陳沛穎 平冤實習生、靜宜大學法律系學生 你不打分數,我不附理由   人生像是一團謎,但是一句一字都會關乎他人的人生判決書可以是一團謎嗎?當我們在對他人描述一件事情時,都會試著把人、事、時、地、物一一的交待清楚,如此一來除了能夠讓別人明白,也能釐清自己所理解的事情到底有無自相矛盾,依法律來說,判決書的寫法,可能要寫個完美的三段論證法,即事實加法律產生結果,依一般方式論述,可能是以最白話的字詞加上有點冗長的故事堆積成一個結果。 我跟你說一個故事,我會很仔細的講,你要很仔細的聽,因為這關乎一個人會不會被關進牢裡而失去自由: 在民國93年8月19日凌晨一點時,阮姓少年、林姓少年與林聖賢先前因感情紛爭而遭其毆打,於當天兩人招其人馬到屏東縣萬金營區大門前的營區路談判,林聖賢等人和周凱平、阮姓少年、林姓少年等人於此處發生鬥毆,周凱平等人為壯大聲勢以「不詳之方式」與劉正富聯絡,而劉正富搭乘「車號不詳」的白色小客車到達此處,周凱平等人將林聖賢等人其中之一包克強,拿棍棒共同將其毆打致死,此案劉正富被認定為共同正犯而依傷害致死罪判有期徒刑九年。 以上是法院交待在判決書裡的事實,這樣的故事能讓我們瞭解事情真相嗎??   漏洞百出的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