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徐偉群 中原大學法學院財經法律系副教授
德國也有人頭帳戶案,特別是,也有「提供帳戶密碼給陌生人」的案件。
提供人頭帳戶給詐欺集團,讓它充作被詐欺者轉帳進入的戶頭,這不但和詐欺罪有關係,同時也和「洗錢罪」有關係。事實上,德國立法者就把提供人頭帳戶的行為,訂為一種「洗錢行為」。
不過,德國立法者為了把「提供帳戶密碼給陌生人」納入刑罰範疇,新訂的是一條「輕率洗錢罪」。這裡的「輕率」是指「重大過失」的意思。
重點是,德國立法者並沒有認為,〞因為「一般人都知道不應隨意提供帳號密碼給陌生人」或者「提供帳戶給陌生人什麼事情都會發生」,所以,「提供帳戶密碼給陌生人」就是具備了幫助不法的故意〞。如果認為這種行為危害很大,要把它入罪,那麼立法者就還得創造一個「重大過失犯」的立法,來解決這個問題。
那麼,德國的法院又如何看呢?
如果,德國法院和我國法院一樣,認為〞「一般人都知道不應隨意提供帳號密碼給陌生人」或者「提供帳戶給陌生人什麼事情都會發生」,所以,「提供帳戶密碼給陌生人」就是具備了幫助不法的故意〞,那麼,即使國會新訂的是「重大過失洗錢罪」,也不能阻止德國法院認定「提供帳戶密碼給陌生人」構成詐欺罪幫助犯,或者洗錢罪的故意犯。因為,一個過失犯罪名的存在並不能排除故意犯罪名的適用。(就如同,有過失致死罪的存在,但法院如果認為被告已經具備致人於死的故意,那麼照樣可以適用殺人罪)
但是,德國法院並沒有那麼做。即使案件被告是為了獲得租金,把帳戶出租給陌生人,而那個陌生人事實上就是犯罪集團,法院還是侷限在判斷這個被告有沒有構成「重大過失」的洗錢罪。道理很簡單,因為德國法院知道,就是不能混淆了過失和故意的標準,不能因為這個人輕率,就把他升級成故意,儘管他這個輕率的結果,受害者不止一人。
這,就是謹守「罪責原則」的要求,一個專業上的要求。
不僅如此,德國法院甚至對「重大過失」和「重大過失洗錢罪」採取嚴格的審查標準。僅僅是「提供帳戶給陌生人」,並不當然就是「重大過失」。如果,陌生人引誘被告提供帳號密碼的說詞,是足以讓被告合理誤信的,被告也不會構成「重大過失」,從而不會有罪。德國法院還更在客觀的層面,限定出於重大過失的交付行為,只有在「具體危險」的情況下才構成犯罪。
各位可以看到,即使德國國會立法的目的,是在擴大刑罰適用範圍,以收抑制洗錢管道之效,但法院並不因此「衝、衝、衝」,而是固守基本原則,避免刑罰適用的過度擴張。
那麼,德國法院的做法到底給了我們什麼訊息?
我認為,就是關於「司法」一個極重要,極基本的認知:
「打擊犯罪」並不是法院的任務。
「打擊犯罪」是國家的任務,不過,那是「行政權」與「立法權」的任務。行政權與立法權都有「政策目的性」,但,「司法」就是沒有。司法的任務,是要把行政權、立法權的目的性及其手段框限在「法治原則」之中。這,才是法院該做的。
最後,為什麼要談這個問題?因為最近有機會聽到一位優秀的法官談「人頭帳戶案」問題。顯然這位優秀法官認真的上過課,瞭解到詐欺集團的精密分工和狡詐難纏,也認知到控制帳戶金流是節制詐欺集團的有效方法。不過,我也看到,法官在認真之餘,多少忘了「法官」這個角色,而把打擊犯罪的任務也背在身上。因為「打擊犯罪」的焦慮,法官的思維被「有效性」牽著走,「罪責原則」的界限也不自覺地退了位,於是,從譴責被告輕率,就跳躍地把被告當作故意犯來處理。
談人頭帳戶案的冤錯判,我想,恐怕要從釐清司法的任務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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