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冤快訊】清白入港,火盛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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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高雄高分院109年度聲再更(二)字第3號裁定東港船長陳火盛案開始再審並停止執行,8年失去自由的日子,經過2966天的等待,陳火盛於今日(10月27日)步出屏東監獄,重獲自由。 火盛船長從2012年9月14日入監執行至今,高雄高分院5次駁回再審紀錄,2019年6月,高雄高分院駁回再審,義務律師團成員連續出了十一份書狀,終於讓最高法院再次發回。 感謝為本案義務辯護的劉佩瑋律師、劉繼蔚律師、陳安安律師,我們與律師團會繼續努力,也邀請您繼續用行動支持平冤協會,共同為火盛船長的清白努力! 延伸閱讀——————— 🔖認識陳火盛案 🔖【冤冤相報…

平冤雙週報 10/09-10/21

  ▶冤案、冤獄 ① 【名采】張惠菁專欄:從死刑犯到救助者(10/13…

【會後新聞稿】平反之後-刑事補償法制修法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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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冤案平反者陳龍綺先生擔任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在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倡議刑事補償制度之改革,經過3年研議,司法院提出《刑事補償法》修法草案,即將於立法院審查。 今日(16日),邱顯智立法委員舉行「平反之後-刑事補償法制修法公聽會」,探討刑事補償制度之改革,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由宣傳主任柯昀青、社工張正學就目前司法院版本草案,提出意見如下: 一、不應以「宣告刑刑度」區分級距來評估受害人人格法益的傷害 本次草案一項重點是司法院版本增列第六條之一,肯認經非常救濟改判無罪的受害人,也可以來請求補償。然而,司法院草案以宣告刑度劃分級距,區分受害人可以之額度,並不妥適。 冤案傷害,因人而異,單以宣告刑劃定級距過於武斷,補償決定機關所應考量者應該是受害人所受之損失,建議不以刑度設級距,保留更多彈性讓補償決定機關來決定。 二、肯認司法院草案刪去第七條「可歸責事由」之評價,但不應增列第8條第3款 過往,刑事補償審查往往成為受害人所要面臨的最後一次「清白審查」,其中最關鍵因素即在於補償決定機關對於受害人「可歸責事由」之審查,本次司法院草案刪去第7條讓補償決定機關不得在以受害人「可歸責」來給予較差之補償金額,但第8條仍然保留「可歸責」之審查,本會認為司法院草案仍將再次審查受害人的有罪嫌疑,違反無罪推定。本會建議不應增列第8條第3款。 三、冤案傷害有始無終,建請國家整合既有資源,肯認無辜者的身分與需求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至今已有10起案件再審改判,也仍然持續再為冤案當事人爭取救濟平反,但在漫漫平反長路中,我們看見司法錯判帶來的嚴重傷害,社工張正學在陪伴冤案當事人的過程中,看見冤案帶給受害人許多顯性、隱性的作用,而這些創傷與打擊縱然平反也難抹滅。 參考國外立法例,本會呼籲政府應該建立更能夠維護受害人尊嚴的復歸機制,包含本次草案並未放入的「無辜證明」,更提供適當的諮商、居住、財務管理協助、教育補助,以及就業銜接等服務,讓刑事補償機制自金錢補償朝向重建受害人社會支持的制度典範。當然,社會復歸機制有賴政府各部門共同研議,建議政府在建立起無辜者受害者扶助機制之前,建請相關部會評估,如何能協助公部門人員更瞭解並肯認「無辜者」的身分及其需求,使其與我國既有的社會福利安全網進行整合,其實是現階段即可能達成的作法。   🔖相關連結🔖   ①…

平冤雙週報 09/25-10/08

▶冤案 ① 福爾摩斯上法庭 中女中獲教學卓越金質獎(09/26…

平冤雙週報 09/10-09/24

  ▶冤案 ① 接住他們!社工張正學談台灣的隱形人-無辜者(09/15…

【閉幕演講】自無光帶救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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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講|葉建廷理事長 紀錄|張佳頎 …

【主題演講】轉山:謝志宏的728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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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蘇友辰律師 主講|涂欣成律師 紀錄…

【主題演講】刑訴再審修正後之評估及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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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尤美女律師 主講|李榮耕教授 記錄|黃則瑀 編修|冤冤相報編輯團隊 2015年1月23日,在各方志士的推動下,《刑事訴訟法》第420條通過修正,放寬開啟再審的門檻。當時的修正是期待能夠讓聲請再審成功的案件量增加,也讓受冤者的求生希望能夠更被看見。 隔一年,平冤舉行再審新法一週年的研討會,當時邀請李榮耕教授,討論第420條修法如何改變了實務運作,以及對再審開啟的效益。不過,受限於新法才剛實行,相關數據也仍然缺乏,我們當時只能在既有的數據上設想未來,賦予期許。如今,修改後的刑訴第420條已經施行五年,今年,平冤協會再次邀請李榮耕教授來到平冤年度論壇,以重返與回顧的角度,再次檢視修法至今的六、七千個案件,看看這一路走來,刑事司法所歷經的改變。 為本場開場的尤美女律師,正是五年前協助爭取到本條修正的重要推手,她指出: 究竟當年的期許是否已經成為現實?受冤者們的聲音,是否已經被聽見?尤律師進一步表示,今日,正是一個檢視的機會,思考再審制度已經走到哪裡,又如何能夠往前再邁一步。 ▊…

【圓桌論壇】證物監管與驗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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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周漢威執行長 引言|林裕順教授 與談|張明偉教授、陳正佑警務正、謝志明檢察官 紀錄|蔡尚珉、沈詠璇 編修|陳莉蓁、柯昀青 周漢威執行長:證物存在才能進行專業的對話 法律扶助基金會執行長周漢威律師主持時表示,證物存在才能進行專業的對話,以邱和順案為例,在救援過程中,聲紋鑑定過程等證物都已經不存在,則無以檢驗鑑定過程的真實性,更無以進行更深入的研究與探討。 因此,本場次,平冤協會邀請到林裕順教授研究日本證物監管之制度,以及熟悉美國證物保管系統的張明偉教授,分享兩個國家可借鏡的寶貴經驗,接著由實務經驗豐富的陳正佑警務正與謝志明檢察官,分享建構證物保管鏈的過程中碰到的困難與問題。 林裕順教授:證物是審理的根基 林裕順教授首先強調,證物可以說是審理的根基──證物不但直接影響了一審中「直接審理制度」能否具體落實,更連帶影響我們所期望的「金字塔型訴訟制度」能否達成。尤其,在今年《國民法官法》施行後,從日本經驗來看,證據調查的時間極可能被縮減,若無法擔保證物的真實性,或在審理中多有爭執,即便讓人民參與審判,也很難落實公平正義的期待。 就台灣而言,過去針對人身自由之保障(如羈押規範之修正)、「供述證據」的取證規範等,已經透過數次修法逐漸完備;相對地,「非供述證據」則尚不完善,且長期被忽略。在證據調查方面,除了應該落實「實物提示原則」外,現行法針對證據的規範主要著重於「排除法則」,以規範外部取得證據之行為,但如果證據進到調查、審判程序後,受到污染、偽造,排除法則就無法處理;此外,釋字第582號亦指出,證據能力必須建立在待證事實與證據間的「自然關聯性」,也就當然必須重視證物的同一性與真實性。 日本證物監管制度的啟示 日本在刑事訴訟法中有關證物相關之規範與台灣大致相同,主要是較為簡略、原則性之規定,不過對於證據取得之後的管理,日本則有另外訂定了十分縝密的證據規則,包含「證物入庫」、「證物於保管庫內之維護」流程等,都有詳細規定;此外,對第一線處理證物的警察端,也訂有許多技術性規範,包含證物管理開始、設施保管(包含短期/長期保管)、特殊物品保管(如毒品、槍枝等)、證物使用(如點交、紀錄)、保管終了(如移交、發還)等,都設有詳細完整的規範。 整體而言,日本的證物監管系統具有幾項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