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桌論壇】司法平反者的敘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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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劉姝言老師 引言|蔡春美助理教授 與談|彭仁郁副研究員、林思伶老師、王季庭社工師 記錄|郭家豪 協力紀錄|吳沛穎、石嘉程、張雅祺、林哲宇 編修|孟嘉美、焦郁婷 蔡春美助理教授:在故事所開啟的對話之中,說者與聽者能夠互為主體,彼此影響、產生連結,這就是敘說的力量 2022平冤年度論壇的最末場,邀請到輔大心理系的蔡春美助理教授,分享她以平反者敘說作為課程的經驗。 春美老師於2020年開始在輔大心理系開設「司法平反者心理探究」課程,透過邀請平反者到課堂上分享自己的故事經歷,期待能藉著敘事的力量,為他們曾受到的創傷找到出口。春美老師在本場演講開始時提到,最初是在2014年的同志遊行與廢死聯盟相遇結緣,當天…

【主題演講】因果推論 – 上帝視角 vs. 人類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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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金孟華副教授 主講|黃彥棕研究員 記錄|陳佑昇 編輯|呂方雯 本場次由中央研究院統計所的黃彥棕研究員主講,從理論的角度切入,提供法律實務工作者對因果關係思考的多元面向。 多樣的因果想像 甚麼是因果?黃研究員相信因果是人類的一種本能,而我們可以從很多層面加以觀察。以宗教層面來說,因果是接續的、循環的、並且超越生死的。而從哲學層面上來看,亞里斯多德就曾經提出「四因論」,將因果的本質分為「質料因」、「形式因」、「動力因」、「目的因」。以蓋房子為例,房子所使用的磚瓦材料,就是其質料因,而房子的外觀設計,就是形式因,至於建築師與工人在日復一日的勞動中完成房子的建造,便是動力因,而房子建造的原因則是目的因。另一位蘇格蘭哲學家休謨更是對因果關係的認定抱持懷疑的立場,並宣稱單透過經驗理解的層面,僅能透過歸納事件發生的先後來掌握事物的規律,而無法確知背後的因果法則。舉例來說,人在往生前常在醫院度過最後一刻,但觀察到兩者有時序上的關聯,並不能說是因為醫院而導致死亡。而最後來到科學層面,在統計學上就有反事實(counterfactual)或潛在結果(potential…

【圓桌論壇】指認證據之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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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王怡婷律師 報告|羅士翔執行長 與談|林振耀研究員、周芳怡主任檢察官、吳元曜法官 紀錄|高新造、張雅祺 編修|焦郁婷、柯昀青 本場圓桌論壇以「指認證據之制度改革」為題,試圖全面性地從不同的角度檢視現行指認證據制度的方方面面,主持人王怡婷律師說道,從平冤協會過去的冤案救援經驗發現,有必要進行指認證據的制度改革,需於刑事訴訟法的層次上,對於指認證據的證據能力、證明力,需有更多研究及討論。 羅士翔執行長:台灣在指認程序這個板塊,可說是毫無移動,可能僅發生了無感地震 羅士翔執行長從目前為止平冤協會已經有十三件再審改判案件作為開頭,談到其中有五起案件涉及證人的記憶錯誤、或證人的指認程序錯誤,包括張月英、蘇炳坤、許哲瑋、吳明峰與剛平反的張振忠,即使是近期的案件,這個問題都沒有完全解決。而從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294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124號刑事判決這兩起非常上訴案件,檢察總長指出最高法院對於違反指認的證據能力法律見解未統一,惟最高法院認為此僅為見解上之說理歧意,亦可得知最高法院對此認為無統一解釋之必要;再從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再字第1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再字第11號刑事判決來看,事實審法院針對違反程序的指認證據僅於可信性上進行評估,而非於證據能力層次上評價。 美國司法科學制度歷經兩次重大改革,一次是2009年的NAS報告,另一次是2016年的PCAST報告;反觀台灣的指認程序卻始終沒有什麼變革,仍然維持著錯誤的空間。羅執行長引用王兆鵬教授〈證人指證之瑕疵及防制〉一文指出,警察如果未能恪遵指認程序,建議該指證不得為證據,應予排除,才能產生嚇阻效果。羅執行長再次強調,偵查階段指認若違反程序,則審判中該證據自應被排除,因為人的記憶一經汙染就無法回復,而這也是指認程序應被重視之原因。 羅執行長接著介紹平冤協會所提出之草案內容。有鑒於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證人如何進行指認並無規範,考量證人記憶易受暗示、誘導,一經污染就無從還原,且有釀成冤案之高度風險,即應於刑事訴訟程序內明定教示義務、以及必須遵循事項,以避免程序瑕疵影響證人指認之可信。 草案中作為法院授權依據的第191條之1,其改革之重點在於,實施指認前應先告知證人犯罪嫌疑人可能不在指認之列,而排除無辜之人與指認犯罪嫌疑人亦有同等重要性,這可參考伊利諾州作為比較立法。 而違反程序之法律效果規範於第158條之5第1項,同條第2項則建議納入美國的門山法則,即於合乎指認程序之後,法官於法庭中判斷該指認客觀上可信與否,應判斷七項要素,包含證人於犯罪發生時之精神狀態與壓力、指認之時間等。因此回到一開始提及的單一指任,對於該指認之證據是否排除,即不應拘泥於「單一指認」或「列隊指認」之指認方式上的差異,而應依上述要素來判斷審酌該指認結果的「可信賴度」。 第159條之1第3項、第159條之2第2項則期待法院在判斷偵查中之指認可用與否,除了需說明指認證據何以符合傳聞例外,仍應注意偵查中之指認是否有符合法定程序。 最後,羅執行長提到期待法院應依循「非供述證據優先原則」進行審判,應該要留意與案件相關的非供述證據、而非追求以人的記憶為基礎的供述證據,也期待在刑事訴訟法位階上讓警方更正視程序,避免瑕疵指認造成法院誤判。 ¹…

【冤案研究】平反案件再檢驗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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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林國泰律師 報告|李承龍副教授、謝煜偉教授 與談|楊文超副教授、施志鴻副教授 記錄|陳佑昇 編輯|黃則瑀、柯昀青 平冤協會自2020年起展開台灣平反案件的回溯研究,希望能釐清失誤與錯誤如何堆疊,最終導致一場司法錯誤的出現。今年度的平冤年度論壇舉辦首場冤案研究的發表,由平冤協會的理事林國泰律師擔任主持,邀請到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刑事警察科的李承龍副教授,以及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的謝煜偉教授,發表過去一年餘的研究成果,並分別邀請到中央警察大學的楊文超副教授、施志鴻副教授擔任與談。   〈蘇建和冤案的現場重建與科學證據的探討〉 李承龍副教授:現場與物證才是釐清真實的基礎 李副教授的研究是以蘇建和案作為案例,討論現場重建與科學證據,如何能協助我們接近真實、平反冤案。 在開場時,李副教授即開門見山地指出,他認為冤案常常肇因於證物不足,再加上早年辦案注重自白,違法取供的情形嚴重,導致判決會數度在有罪和無罪間擺盪。以蘇建和案為例,在法院認定的事實版本中,強調被告們行兇時「刀棍齊下」,然而扣案警棍沒有驗出血跡反應,屍體上不見棍傷,所謂犯案用的開山刀和水果刀始終沒有扣案,菜刀又先曾遺失,後續被發現時又已嚴重鏽蝕,這些全都嚴重影響法院的事實認定。 李副教授認為,在法官難以回到犯罪現場的情況下,缺乏證物與現場資料,要討論該案的幾疑點,包括「是否有性侵」、「有多少人共同犯案」、「被害人衣物是否有更換」,是相當困難的,這時就有賴於現場重現技術的輔助。 時隔二十年,經過李副教授重建現場,發現被害人下體沒有分泌物,衣服也並未被更換過。不只如此,屍體的傷口深及骨骸表示兇手孔武有力,傷口皆為平行傷,更表示為一人連續砍殺所造成,而上述證據在在與有罪認定有所不合。至於是開山刀還是水果刀?刀型百百種,又如何確定是何種刀型所致?李副教授提到,鑑識專家李昌鈺曾經進行四人「刀棍齊下」的模擬,發現四人動作彆扭,在狹窄空間中,動作稍大就會互相碰撞,因此更是不可能的犯罪情境。 然而,不管現場模擬對於判決有多大的幫助,李副教授也坦承,現場重建依然過於費時、費力,在目前限制之下,應該也很難在每個案件中都應用此項技術。他認為,嘗試結合新興科技,例如虛擬實境(VR)技術來重建現場,讓審判者得以身歷其境,直接看見現場狀況,降低以人為推斷、揣測的方式認定事實,或許也是能夠讓我們更接近真實的絕佳方案。 楊文超副教授:現場重建的可能性 在與談時,中央警察大學鑑識科學學系的楊文超副教授提醒,現場重建技術具有不同限制,例如諸如倫理性、證據取得方法、科學的信度與效度(是否穩定、是否有效)、認知偏誤等等,都必須被謹慎看待。至於信效度的提升,除了提升科學品保品管外,也可以推動實驗室認證等,並引進外國標準作為效度指標(可參考所謂道伯法則)。 楊副教授也舉出美國鑑識科學界的兩大地震為例——第一次是由2009年NAS報告所致¹,其中認為鑑識方法不能只有呈現研判結果,而需要有客觀的數據作為佐證。第二次,則是2016年的PCAST報告²,其中強調要透過實驗室的認證、人員的證照制度和能力試驗等措施,以嚴格的標準強化鑑識科學。楊副教授期許台灣可以仿照這兩種路徑:推動實驗室認證,增加對話平台以因應國民法官法上路的需求等,皆為可能的方向。 ¹…

【冤案研究】平反案件再檢驗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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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林俊宏律師 報告|張之萍助理教授、林政佑助理教授 與談|顏榕助理教授、李佳玟教授 記錄|高新造、焦郁婷 編修|高珮瓊、陳芊伃   本場冤案研究圓桌論壇由林俊宏律師擔任主持人。首先介紹第一位講者張之萍老師的研究涉及死刑議題,俊宏律師提到量刑在最高法院的演進,過去此議題並未受到重視,不過在我國將兩公約內國法化後,最高法院對死刑量刑的圖像及程序便不斷精緻化,而張老師的報告則給予一些啟示;與談人顏榕老師從國民法官法切入討論,可見死刑量刑議題在實務運作、及學理研究上皆非常重要。另外,俊宏律師後續針對報告內容也進一步補充說明,近年最高法院在量刑上除了探討被告的行為情狀、也開始探討被告的行為人情狀,建立了新的量刑基準及適用方法,並將量刑規定更細緻化操作;有學者也建議應以行為情狀決定刑度的上限、再依行為人情狀(例如成長背景、有無教化可能性等)來調整刑度。此演進過程有賴實務及學術研究雙管齊下,以共同促使量刑體系更加完整。而第二位講者林政佑老師則是透過觀察蘇建和、蘇炳坤兩個在二十世紀初期冤案救援情形,並從民主化的進程來分析並提出討論。俊宏律師表示,民主化對司法的影響在過往較不常被提出,針對此議題細緻的研究更是偏少數;有關政治環境、社經狀況等民主化的進展,其對於司法制度轉型帶來的影響、以及所促成的調整,也確實較少經過檢討,而林老師的研究即為我們帶來不同的思考方向。 〈從謝志宏案歷審判判決來思考死刑之量刑基準〉 張之萍老師:透過檢視過去的量刑,期待能找到更適合台灣社會的量刑機制 張之萍助理教授的研究以<從謝志宏案歷審判決來思考死刑之量刑基準>為題,比較同一法院判處死刑的個案,來了解死刑量刑因素。透過分析判決中所使用的文字,研判特定案件之量刑因子,希望能自個案的模式中印證學理或大型實證研究之結論。 張老師在報告一開始提到,她起初在接觸謝志宏的案件時,有百般的不適感。法官在判決中分別描繪了兩名被告的圖像,同案被告郭俊偉採取主動模式,待被害人落單、將其載至墓園持刀脅迫;謝志宏的動作則是「跟著」、「騎車加油」、以及「等待」,可以看到原先主導者是郭姓嫌犯。然而,在法院後續的補強描述中,卻看到謝志宏轉變為「自信的施暴者」,而這樣的描述也支撐法院做出死刑量刑。張老師透過這段前言帶出本篇研究問題:在謝志宏案中,第一審法院判死刑的標準是什麼?在後續的上訴審,高院連續八次維持死刑的原因又為何? 研究方法上,針對第一個研究問題,張老師透過觀察審理謝志宏案的合議庭做出死刑量刑的標準,與臺南地院其他法庭做出死刑判決的標準進行比較,並從實體面上,以刑法第57條量刑要素來分析判決中的量刑因子。我國的刑事制裁制度係採取應報理論及預防理論的混合制,且必須符合罪責原則,故法官在量刑時應以特別預防優先於一般預防為考量,並受到法定量刑的界線限制。 張老師接著便以謝志宏案的判決內容進行討論。判決中描述,郭俊偉「僅因稍不順其意,言語不合」即引發其殺機,謝志宏則是出於「未能調戲」的憤恨…

【主題演講】檢察官的平冤角色:謝志宏案再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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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尤伯祥律師 主講|林志峯檢察官 記錄|謝采霖 編輯|黃則瑀、柯昀青 在謝志宏案無罪確定之後,2022年的平冤年度論壇邀請到林志峯檢察官,說明謝志宏案的疑點、證據調查與開啟再審的過程,並且分享了他對於檢察官角色定位的看法。在主持時,尤伯祥律師提到,一般較少能看見檢察官主動、積極協助被告洗冤,因此如林志峯檢察官這樣的角色,相當值得期待。 開場時,林志峯檢察官運用日本「秋霜烈日」的意象,來比喻檢察官在工作上應有的態度:檢察官執行的刑法就如同嚴酷的夏日,而人民則是脆弱的秋霜,烈日能瞬間讓秋霜消失,就像是檢察官容易對人民的權利造成侵害一樣。除了要時時嚴以律己之外,林檢察官更進一步指出,作為國家的公義代表人,檢察官應該要自我期許,除了能夠懲惡,也必須要能夠平冤,千萬不能只偏重懲惡,而忽略了檢察官應當平反冤抑的重要角色。 剖析謝志宏案的冤案特徵 林檢察官解釋,根據國內外的研究與實際案例,冤案常見的成因包含:盲目的隧道視野、嫌疑犯遭刑求而自白、不科學的科學證據、證人(含共犯)故意的栽贓或失準的記憶等。只要滿足一項要件,就很容易導致冤案的形成,也值得檢察官格外注意。 林檢察官指出,謝志宏案總共出現了下列這四項特徵,並一一向與會者說明: …

【主題演講】獨立、透明與內控盲測:休士頓司法科學中心的緣起與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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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郭家豪、焦郁婷、柯昀青 編輯|羅士翔、陳胤良、林奕彤 當刑事犯罪發生,我們往往期待能夠透過科學分析、檢驗現場所採集的物證,以釐清案件真相。然而,我們要如何確保司法科學的鑑驗品質與正確性呢? 2019年,平冤論壇邀請曾擔任美國檢察官的Matt…

平冤雙週報 08/04-08/17

司改國是會議五週年記者會 ① 人民將驗收蔡總統司改成績…

2022年第七屆平冤年度新聞獎獲獎名單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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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對於冤案的報導,對於身陷司法風暴,苦苦喊冤,無人聞問的無辜者與家人而言,意義重大。一則冤案報導可以讓社會更多人認識無辜者的冤情,起而關心司法正義,有時也可能促成無辜者平反的契機,甚至進一步影響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