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金貴案:指認瑕疵定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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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文欣,清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學士班,平冤實習生
「因為長得跟殺人犯太像,所以被抓,被關,被判無期徒刑。」聽起來很荒謬對吧?我也希望我只是在說笑而已,但這卻是真實發生在你我身邊的事。民國96年5月9日晚間,高雄鳳山地區發生一起計程車司機被後座乘客槍殺的案件,事發五個月後警方循線逮捕了與查緝專刊犯人畫像長相相似的林金貴。
林金貴沒有殺人動機、現場沒有採集到符合他的指紋,甚至並未在他的住處查獲犯案手槍,林金貴更通過測謊,從頭到尾都在喊冤。誰知,距離事發五個月後進行的「指認」卻讓林金貴被判處無期徒刑。
被污染的指認
鳳山分局挑選了四位嫌疑人的照片供證人指認,然而,四張黑白照片中只有林金貴的是半身照,左手甚至被反銬在身後,其餘三人皆為普通大頭照。警方在照片選擇上的誘導與暗示已違反《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程序要領》的規範。
另外,這張指認單上出現二位證人指認後按壓的指印:這代表一張指認單竟由二人先後使用,如此,較晚指認的證人將被前一位的指認結果影響而做出趨近的判斷,或是將共同目擊證人所描述的特徵補充進自己腦中而信以為真,這時指認已被污染。
何況案發當時,兩位目擊者看見迎面而來的兇手數秒後隨即轉身追趕兇手,約兩到三分鐘後便跟丟。目擊者對於兇手短短兩到三分鐘「背影」及數秒內正面樣貌的記憶,能否清晰地維持五個月令人懷疑。心理學研究顯示,人類記憶的顛峰是在事件發生二十分鐘內,若未持續複習,一天過後會便遺忘一半以上,一個月後幾乎已完全遺忘,更何況是案發五個月後的指認與案發當時二者記憶間的落差。
警方刻意誤導?
參與指認者應當只有目擊證人或受害者,除此之外非案發現場的其他證人常理下不會,也不該參與指認。然而此案的指認除二位目擊者外,還有一位僅與林金貴見過一次面的林姓按摩店女子參與此案指認。她參與指認的實質意義為何令人懷疑,她既非目擊者,也非當事人,況且就算她認得林金貴也只能表示照片中的人是林金貴沒錯,並不代表林金貴就是犯人。警方讓她與二位目擊者依序做出指認不只意義不詳,更會因此而影響目擊者,讓目擊者做出與她同樣的選擇。
有罪推定的法官
在缺乏證據的情況下,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法官不能夠認定他就是殺人兇手。但法官在各種證據都不足的情況下,不但不採用對被告有利的測謊,還選擇相信程序不正當的指認和證人單方面的證詞,明顯並非針對證據做出判斷,而是事先就在心裡認定人是被告殺的,這樣的有罪推定也是林金貴成為冤案的主因。
林金貴一案目前仍在救援中,已經八年了,正義卻仍未到來。今年6月向高等法院聲請的再審被駁回,期盼能夠找到新證據,重啟再審,還給他遲來的正義和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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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薏瑄 靜宜大學法律系、平冤實習生
劉正富,屏東縣泰武鄉平和村人,原本是一名台塑員工,在2004/08/20發生於屏東縣的青少年鬥毆事件事發八個月後,突然被指認是用球棒打死包姓少年的兇手。最後,法官採信證人的指認,於2011/11/28判處劉正富傷害致死罪的共同正犯九年定讞。
難以預料的人生轉折
當時警方要求劉正富到案說明,劉正富和他的女友戴美紅(現在的妻子)認為應該只是警方搞錯了,沒想到,之後的情勢卻讓劉正富與本案糾纏在一起。
消失的證據
戴美紅說,案發當時他們一起在工廠的員工宿舍睡覺,前往宿舍途中曾去超商買飲料,劉正富以當時的發票當作不在場證明證據,誰知卻被員警「不明原因」滅失:警方供稱,「發票不見了」。另一方面,嫌疑人的通聯紀錄應是重要的偵辦資訊,檢察官要求調取劉正富完整的通聯紀錄(自案發前到案發後),但員警卻未完整調閱,多份通聯紀錄遺失,於法院審理時又支吾其詞,法官甚至於判決中明示此重大疑點應交由檢方另行調查。
回不去的第一現場
案發的第一現場應該是最重要也是最多證據可以採集的地方,但是員警卻沒有在第一時間就展開調查,也沒有採集現場血液證據,只拍幾張照片記錄現場血跡,難道從照片就能看出血是誰的嗎?難道血跡除了死者外,沒可能是其他鬥毆者,甚至是兇手留下來的?此外,現場照片可以看見遺留的三支棍棒,雖已確認各是誰所有,但是棍棒上很可能會有其他在場者的生物跡證(如,血液或皮屑),然而,員警亦沒有採證。員警一而再、再而三的辦案疏失,讓劉正富又少了一次證明自己清白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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