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正富案:五枚指印 九年徒刑

 

文/王薏瑄 靜宜大學法律系、平冤實習生

劉正富,屏東縣泰武鄉平和村人,原本是一名台塑員工,在2004/08/20發生於屏東縣的青少年鬥毆事件事發八個月後,突然被指認是用球棒打死包姓少年的兇手。最後,法官採信證人的指認,於2011/11/28判處劉正富傷害致死罪的共同正犯九年定讞。

難以預料的人生轉折

當時警方要求劉正富到案說明,劉正富和他的女友戴美紅(現在的妻子)認為應該只是警方搞錯了,沒想到,之後的情勢卻讓劉正富與本案糾纏在一起。

消失的證據

戴美紅說,案發當時他們一起在工廠的員工宿舍睡覺,前往宿舍途中曾去超商買飲料,劉正富以當時的發票當作不在場證明證據,誰知卻被員警「不明原因」滅失:警方供稱,「發票不見了」。另一方面,嫌疑人的通聯紀錄應是重要的偵辦資訊,檢察官要求調取劉正富完整的通聯紀錄(自案發前到案發後),但員警卻未完整調閱,多份通聯紀錄遺失,於法院審理時又支吾其詞,法官甚至於判決中明示此重大疑點應交由檢方另行調查。

回不去的第一現場

案發的第一現場應該是最重要也是最多證據可以採集的地方,但是員警卻沒有在第一時間就展開調查,也沒有採集現場血液證據,只拍幾張照片記錄現場血跡,難道從照片就能看出血是誰的嗎?難道血跡除了死者外,沒可能是其他鬥毆者,甚至是兇手留下來的?此外,現場照片可以看見遺留的三支棍棒,雖已確認各是誰所有,但是棍棒上很可能會有其他在場者的生物跡證(如,血液或皮屑),然而,員警亦沒有採證。員警一而再、再而三的辦案疏失,讓劉正富又少了一次證明自己清白的機會。

五枚指印 九年徒刑

員警許多疏失造成本案證據不足,法官判定劉正富的主要有罪證據就是證人的指認,但是指認程序卻又充滿了嚴重瑕疵。員警僅在一張紙上放了兩張劉正富的照片,就讓五位證人「接續指認」並簽名按指紋,完全違反《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行為人要領》規定的「成列指認」。所謂成列指認,是依照證人對犯罪嫌疑人形容的特徵,找出為數不等與此特徵相符之人供證人指認,目的就是為了防止「一對一」方式的強烈誘導性。但本案中僅一位證人描述「高高瘦瘦」之特徵,且員警也只提供劉正富一人供證人指認,似乎不允許證人有其他人選。而「接續指認」更是涉及「指證汙染」的問題,因為如果前一位證人已經確定劉正富是犯人並按押指紋,下一位證人就會更增強「這個人就是犯人」的想法而影響指認結果。

然而,法院仍以充滿瑕疵的指認當成最主要的證據,判處劉正富九年,對於涉案人數、通聯方式、交通工具的疑點僅以「不詳」二字帶過。

艱辛的路程才剛開始

劉正富於2013/07/22入監服刑,現在被囚禁在屏東監獄,他的妻子女兒仍積極的為幫他平冤而奔走,甚至她們也曾登門拜訪多位證人想要釐清事情的真相。

法院關於《刑事訴訟法》再審的規定,雖已於2014/02/05修正的新法中放寬標準,加入「發現新事實」作為聲請事由,但本案事發至今已近11年,能找到新事實或新證據的機會還能有多少?

※ 本文照片為指認照之示意圖,並非卷宗內原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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