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冤筆記
冤獄平反涉及司法實務、科學鑑識、法醫學等各項專業領域,我們舉辦年度論壇,與各領域專家學者交流經驗;並與全國各地律師公會合作,進行教育訓練;舉辦各項講座、研討會、讀書會,期待更多人認識冤案的成因,投注心力,一同平冤。
本頁面收錄平冤過往舉辦各式活動、演講側記,保留相關專業知識與討論,也邀請大家從不同的角色、領域與專業,一起理解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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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冤十週年特展座談】一人受冤,八方來援:志工社群的力量
平冤筆記
主持|羅秉成律師
講者|阮俊人志…
【2023國際書展】判決的艱難:兒童性侵的爭議與正義 座談分享
平冤筆記, 消息
講者|陳昭如作家、唐玉盈律師
記錄|黃…
【平反案例分享】《流言終結者》幫助被冤者證明清白!
平冤筆記, 消息
翻譯|陳胤良
編輯|焦郁婷
摘自內文:「科學持續在進步,但不幸地是,法律並無法總是緊跟上這些新的發展。雖然如此,國家還是能制定「隨科學更新(change-in-science)」的法律提供平反機制,讓那些因錯誤鑑識科學而被定罪的被冤者,得到案件被重新檢視的機會。」(本篇為美國無辜計畫報導摘譯,感謝平冤志工胤良協助,全文原文連結請點我)
約翰‧蓋爾文…
【閉幕演講】李茂生理事長:冤案的問題在於那些司法中的柯南們
平冤筆記, 年度論壇, 消息
主講|李茂生榮譽教授
記錄|蔣聖謙
2022年8月28日,「跨越:冤獄平反協會十週年年度論壇」,在理事長李茂生教授的閉幕演講中劃下句點。
李茂生教授先以距今十年前的研討會作為引言,當時會議主題為鄭性澤案,由羅秉成律師報告鄭性澤案的論理瑕疵,李茂生教授則進行與談¹。在會議上李茂生教授曾主張,司法界往往會預設很多加害者,接著鋪陳科學證據以建構故事,而司法的問題點所在,則是司法裡的「柯南」,成為冤罪的淵藪,本次閉幕演講,則再次將該論點進行補述。
回首來時路
李茂生教授回憶,1991年自日本返國時,第一宗接觸的冤案,為汐止發生的吳銘漢夫婦命案,即蘇建和案。當時的司法總說蘇建和等三人就是真兇,教授強調,「每次判決都是根據警察所想像製成的自白」進行審判。即使辯方強調刑求逼供抗辯,蘇建和等三人身上也有傷口,但由於蘇建和24小時都在看守所內,幾乎沒辦法證明到底遭遇何種事態。
李茂生教授表示,當時的平反路線仰賴科學證據,從美國請神探李昌鈺博士進行現場重建。現場重建顯示出幾個矛盾處,被害者身亡處只有3、4坪大,如果有三人下手,那行兇當下只能圍著被害人,血跡理應會濺到兇手身上,那他們到底是如何下手的?再者,現場照片只有三個腳印,難道說兇手都會草上飛?幾乎不留下腳印?於此同時,浴室又只找到七根毛髮,且都是被害者的毛髮,理應認為兇手應該沒有這麼多人。
但當我們見到判決書寫著:這是兇手有清洗浴室,所以才沒有採集到其他人的毛髮,法院的判決論理顯然不合邏輯,我們是使用科學證據的方式,逐一回應判決上的疑點,教授表示「這是我所接觸的第一個平冤案件,後續才階次展開徐自強案、鄭性澤案的救援」。
兩面刃的科學證據
李茂生教授提到,到鄭性澤案的救援行動時,如果去聽羅秉成律師的演講,他一天到晚講法院判決不合邏輯,法律人瞭解後也一直說案件論理不合邏輯,但最後要能夠推翻判決,都需要仰賴科學證據,破除這些不合邏輯之處,蘇建和案是如此,鄭性澤案也仰賴火藥鑑定。
雖然法律人總是圍繞著邏輯打轉,但從平冤十年的經驗來看,從科學證據平反的路線好像比較好,但可惜的是,科學證據是不是真的這麼強大?教授提醒:「所謂的現場重建,仍然是以現代人的觀點去進行詮釋,而用科學證據還原過去事實時,不能忽視其有限性,隨著時代進步,科學會有不一樣的解釋」,舉如證物污染情形,或連指認的記憶都可能會有問題。
我們必須去問:「科學能不能預測未來?」到目前為止,我們有很多道具與技術協助司法程序,但舉例來說,如百分之50的再犯可能,究竟要怎麼證明?「到最後都是價值選擇問題」,李茂生老師提醒小心應用科學證據之處。
問題是司法中的柯南
李茂生教授說到,十幾年來,司法界還是在擔任柯南的角色,一開始看到屍體,警察到場進行處理,所準備的案件理論方向,不外乎就是預設著情殺、財殺、仇殺等動機,在編故事的過程,我們所積累的科學證據越來越多,想去應用指認、應用DNA技術、指紋鑑定找出真相,到後面故事就會貼合到被告身上去,法院審判就只剩下看故事情節,推論出最初偵查時所預設的結果。
作家陳昭如曾經為許倍銘撰寫《無罪的罪人:迷霧中的校園女童性侵案》一書,當時沒有用科學證據,而是使用邏輯推演處理問題,光憑現場環境來看,教室外小孩跑來跑去,許倍銘有可能進行性交行為嗎?現場不但沒有直接的證詞,同樣沒有PTSD等證據,只是對於事實有所懷疑,事件就在狼師與性犯罪不能原諒的氛圍下不斷發酵。
然而歷審都認為是許老師犯罪,即使經過再審、非常上訴,都沒辦法成功,這起案件同樣經過高雄大學師生模擬現場情境,答案也是不可能。本案其實就是邏輯問題,不一定用到科學證據。李茂生老師表示,我們相信他是無辜的,我們也認為這是冤案,但檢察官和法官不認為,類似的case還會存在,如果司法人員柯南很多,冤案應該會持續存在。
結語:如果平冤協會消失…
【圓桌論壇】司法平反者的敘事行動
平冤筆記, 年度論壇, 消息
主持|劉姝言老師
引言|蔡春美助理教授
與談|彭仁郁副研究員、林思伶老師、王季庭社工師
記錄|郭家豪
協力紀錄|吳沛穎、石嘉程、張雅祺、林哲宇
編修|孟嘉美、焦郁婷
蔡春美助理教授:在故事所開啟的對話之中,說者與聽者能夠互為主體,彼此影響、產生連結,這就是敘說的力量
2022平冤年度論壇的最末場,邀請到輔大心理系的蔡春美助理教授,分享她以平反者敘說作為課程的經驗。
春美老師於2020年開始在輔大心理系開設「司法平反者心理探究」課程,透過邀請平反者到課堂上分享自己的故事經歷,期待能藉著敘事的力量,為他們曾受到的創傷找到出口。春美老師在本場演講開始時提到,最初是在2014年的同志遊行與廢死聯盟相遇結緣,當天…
【圓桌論壇】在冤獄與冤案之間:新平反的新展望
平冤筆記, 年度論壇, 消息
主持|葉建廷律師
主講|平反者林進龍、…
【主題演講】因果推論 – 上帝視角 vs. 人類視角
平冤筆記, 年度論壇, 消息
主持|金孟華副教授
主講|黃彥棕研究員
記錄|陳佑昇
編輯|呂方雯
本場次由中央研究院統計所的黃彥棕研究員主講,從理論的角度切入,提供法律實務工作者對因果關係思考的多元面向。
多樣的因果想像
甚麼是因果?黃研究員相信因果是人類的一種本能,而我們可以從很多層面加以觀察。以宗教層面來說,因果是接續的、循環的、並且超越生死的。而從哲學層面上來看,亞里斯多德就曾經提出「四因論」,將因果的本質分為「質料因」、「形式因」、「動力因」、「目的因」。以蓋房子為例,房子所使用的磚瓦材料,就是其質料因,而房子的外觀設計,就是形式因,至於建築師與工人在日復一日的勞動中完成房子的建造,便是動力因,而房子建造的原因則是目的因。另一位蘇格蘭哲學家休謨更是對因果關係的認定抱持懷疑的立場,並宣稱單透過經驗理解的層面,僅能透過歸納事件發生的先後來掌握事物的規律,而無法確知背後的因果法則。舉例來說,人在往生前常在醫院度過最後一刻,但觀察到兩者有時序上的關聯,並不能說是因為醫院而導致死亡。而最後來到科學層面,在統計學上就有反事實(counterfactual)或潛在結果(potential…
【圓桌論壇】指認證據之制度改革
平冤筆記, 年度論壇, 消息
主持|王怡婷律師
報告|羅士翔執行長
與談|林振耀研究員、周芳怡主任檢察官、吳元曜法官
紀錄|高新造、張雅祺
編修|焦郁婷、柯昀青
本場圓桌論壇以「指認證據之制度改革」為題,試圖全面性地從不同的角度檢視現行指認證據制度的方方面面,主持人王怡婷律師說道,從平冤協會過去的冤案救援經驗發現,有必要進行指認證據的制度改革,需於刑事訴訟法的層次上,對於指認證據的證據能力、證明力,需有更多研究及討論。
羅士翔執行長:台灣在指認程序這個板塊,可說是毫無移動,可能僅發生了無感地震
羅士翔執行長從目前為止平冤協會已經有十三件再審改判案件作為開頭,談到其中有五起案件涉及證人的記憶錯誤、或證人的指認程序錯誤,包括張月英、蘇炳坤、許哲瑋、吳明峰與剛平反的張振忠,即使是近期的案件,這個問題都沒有完全解決。而從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294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124號刑事判決這兩起非常上訴案件,檢察總長指出最高法院對於違反指認的證據能力法律見解未統一,惟最高法院認為此僅為見解上之說理歧意,亦可得知最高法院對此認為無統一解釋之必要;再從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再字第1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再字第11號刑事判決來看,事實審法院針對違反程序的指認證據僅於可信性上進行評估,而非於證據能力層次上評價。
美國司法科學制度歷經兩次重大改革,一次是2009年的NAS報告,另一次是2016年的PCAST報告;反觀台灣的指認程序卻始終沒有什麼變革,仍然維持著錯誤的空間。羅執行長引用王兆鵬教授〈證人指證之瑕疵及防制〉一文指出,警察如果未能恪遵指認程序,建議該指證不得為證據,應予排除,才能產生嚇阻效果。羅執行長再次強調,偵查階段指認若違反程序,則審判中該證據自應被排除,因為人的記憶一經汙染就無法回復,而這也是指認程序應被重視之原因。
羅執行長接著介紹平冤協會所提出之草案內容。有鑒於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證人如何進行指認並無規範,考量證人記憶易受暗示、誘導,一經污染就無從還原,且有釀成冤案之高度風險,即應於刑事訴訟程序內明定教示義務、以及必須遵循事項,以避免程序瑕疵影響證人指認之可信。
草案中作為法院授權依據的第191條之1,其改革之重點在於,實施指認前應先告知證人犯罪嫌疑人可能不在指認之列,而排除無辜之人與指認犯罪嫌疑人亦有同等重要性,這可參考伊利諾州作為比較立法。
而違反程序之法律效果規範於第158條之5第1項,同條第2項則建議納入美國的門山法則,即於合乎指認程序之後,法官於法庭中判斷該指認客觀上可信與否,應判斷七項要素,包含證人於犯罪發生時之精神狀態與壓力、指認之時間等。因此回到一開始提及的單一指任,對於該指認之證據是否排除,即不應拘泥於「單一指認」或「列隊指認」之指認方式上的差異,而應依上述要素來判斷審酌該指認結果的「可信賴度」。
第159條之1第3項、第159條之2第2項則期待法院在判斷偵查中之指認可用與否,除了需說明指認證據何以符合傳聞例外,仍應注意偵查中之指認是否有符合法定程序。
最後,羅執行長提到期待法院應依循「非供述證據優先原則」進行審判,應該要留意與案件相關的非供述證據、而非追求以人的記憶為基礎的供述證據,也期待在刑事訴訟法位階上讓警方更正視程序,避免瑕疵指認造成法院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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