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冤筆記

平冤筆記

冤獄平反涉及司法實務、科學鑑識、法醫學等各項專業領域,我們舉辦年度論壇,與各領域專家學者交流經驗;並與全國各地律師公會合作,進行教育訓練;舉辦各項講座、研討會、讀書會,期待更多人認識冤案的成因,投注心力,一同平冤。

本頁面收錄平冤過往舉辦各式活動、演講側記,保留相關專業知識與討論,也邀請大家從不同的角色、領域與專業,一起理解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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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演講側記|關於供述鑑定之鑑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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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曾閔 編輯|謝佳恩、韋昱安   2023平冤論壇次日,我們邀請到多次擔任法院鑑定人的趙儀珊教授來向與會者分享關於供述鑑定之鑑定方法。一開始,趙老師先向聽眾們說明她針對「警詢筆錄」多年的研究經歷,因為對於法院而言,此為是否有鑑定人資格的重要判斷依據,將直接影響到是否要讓其鑑定該案之供述證據。 供述鑑定的評估 在做供述鑑定或評估自白者的鑑定時,「被詢問者可能在什麼樣的因素影響下,做出這個陳述?」是鑑定人所關心的,故會針對被鑑定者的每一句進行評估與分析。實務上,根據法院的需求與刑事訴訟程序的階段不同,主要分為偵查階段、審理階段兩個面向進行供述鑑定的評估。 在偵查階段,鑑定人多以專家鑑定人或協助司法詢問之專業人員身分,針對「證人、嫌疑人提供的證詞或自白」、「警詢或偵訊的品質」等進行評估。針對前者,必須評估受鑑定人說了什麼、在什麼樣的狀況下以什麼身分說的,接著從受鑑定人的行為與反應綜合評估,最後做出鑑定意見;後者則是於警察、檢察官進行訊問時,提供「是否有暗示性、誘導性訊問」之意見。 當案件進入一審判決前、判刑前或二審等審理階段時,鑑定人轉為鑑定「被質疑之事項」,例如針對某方證詞、自白可信度與警詢、檢察官偵訊品質等提供鑑定意見。講到這裡,趙老師特別提醒到,鑑定人只能針對:1.…

2018平冤年度論壇|櫻井昌司主題演講講稿──「從冤案中起身-布川事件44年的真實」

2018年8月25日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年度論壇 譯者:許博鈞、林慈政、孫斌、李怡修 布川事件序幕 我是櫻井昌司,我親身經歷過一個冤案,這個案子在日本稱為「布川事件」。 今天非常感謝「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的邀請,謹在此向協會的各位朋友,表達深深的謝意。另外,也非常謝謝今天在百忙中出席的各位來賓。 我對台灣的法律及司法制度不太了解,因此,以下所說的事情只會涉及我在日本親身經歷過的冤案,以及經歷後的一些想法、理解,還有,我現在的願望。不知道我今天的演講內容能不能達成這個大會的目標,但我接下來,我就談談我在獄中29年的生活,以及44年間持續努力平反冤案的經驗。請大家多多指教。 51年前,也就是1967年8月28日晚上,在日本茨城縣利根町一個叫做「布川」的地方,有一位62歲的獨居男性遭到殺害。因為房間內有被翻動的痕跡,警方以強盜殺人方向開始偵查。因為事件發生在叫做布川的這個地方,因此被稱為布川事件,我與杉山卓男先生,被當成這個事件了犯人。這就是這個事件發生的起始。 我跟杉山兩個人都住在利根町,當時分別是20歲、21歲的年輕人。我們都是被稱為不良少年的人,過著不怎麼光彩的生活。具體來說,杉山屬於毆打、恐嚇讓人把錢交出來的暴力份子。相對地,我則是低調地,趁人不注意時偷竊財物。因為類型不同,我們的關係其實也不怎麼好。 依照日本警察的偵查手段,會先懷疑一般人所說的「壞人」,以此為起點開始偵查。如果是現在,大概會先到處收集調查監視錄影,從中過濾出犯人。在51年前,除了在案發現場採取指紋等證據,尋找目擊者之外,同時也會鎖定有前科的人,或是有負面傳聞的人,聽說那個時代是這樣開始偵查。 布川事件中,從案發現場採取到的物證有「43個指紋.掌紋」、「8根頭髮及陰毛」。案發現場的目擊證人部分,有一個31歲的母親,以及她12歲的兒子,她們一前一後在數分鐘內從房子前面經過,分別目擊到兩位男性。一位站在房子前,另一位則是在廚房的出入口,與被害人談話。 警方以這兩位男性為犯人的方向開始偵查,據說也有人被逮捕偵訊,但始終找不到犯人,一直到了10月10日(譯者按:大約案發後40天),我因為涉嫌偷竊「朋友的褲子及皮帶」而被逮捕。從這個時候開始,冤案.布川事件正式拉開序幕。 我的虛偽自白 日本警察裡有一句話,叫做「沒有確證的確信。」也就是說,即使沒有證據,只要確信嫌疑人就是犯人,就要想辦法讓嫌疑人自白。這樣的傳統偵查手段,正是日本製造冤案的一個重要原因。 台灣已經施行了全程錄音錄影,因此,偵查過程中應該已經沒有人使用暴力手段了吧。相對地,日本在這方面的規範並不完善,僅有部分錄音錄影。對於沒有確證,只有確信而逮捕到案的被告,使用暴力式的偵訊,是被默許的。日本警方受到的訓練是,「既然已經逮捕,就要徹底給他好看,如果覺得自己抓錯人了,那就是輸了。因此,應該要把被告帶到偵訊室,跟被告比拼體力,想辦法讓他自白。」即使是現在,日本警察仍然使用這樣暴力式的偵查訊問手法。 差不多在兩年前,東京「杉並區」的一個國中生因為涉嫌偷東西,而遭受調查。在偵查過程中,警方威脅這個國中生:「你不承認我就不放你回去,讓你的一生到此結束!」因為這個過程有被錄音筆錄下來,經過媒體報導,大眾才知道這件事情。對於一個國中生的偵查,竟然會使用強暴手段,那麼,大家應該可以想像得到,對於成人的偵查又會是如何了。 51年前,取手(譯者按:地名,位於茨城縣內)的警察幹部對我說「你待在這裡的期間,我不會放任何人進來這個拘留所,你就慢慢住著吧」。之後,不是在偵訊室,而是在拘留所看守人員休息室內,從上午9點到午夜12點一直持續地逼問我。「趕快給我自白,我們有證據,有證人看到你跟杉山」。警官在「沒有確證,只有確信」的狀況下進行調查,因為這個警官相信,被逮捕的人就是犯人,因此,為了讓這個人「自白」,這個警官可以面不改色地說謊。 發生事件的晚上,我有不在場證明。當晚,我人不在發生事件的茨城縣,而是住在東京一個叫作「野方」的地方。我在我哥哥的公寓,也有到哥哥工作的酒吧喝酒。我跟警方說了不在場證明,但警方卻說「我們已經調查過了,你哥哥說你沒有去。不在場證明是假的。」畢竟那已經是距離案發超過44天的事情,警方的說法讓我以為自己記錯了。 逮捕後第5天,警方對我進行測謊,並告訴我「儀器顯示你剛才在說謊。你逃不掉的,趕快給我自白」。警方以這種方式逼我,最後,我在10月15日(譯者按:大約案發後50天)做了虛偽自白。 曾經有人跟我說「為什麼要自白?沒有做的話,應該繼續否認才對呀」。確實,如果冷靜地思考,的確是如此。但是,警局的拘留所內,連時鐘都沒有,是一個連時間感都會喪失的特殊環境。我不太清楚台灣的狀況,但在日本,警察一開始就會先叫被告把衣服脫光,確認有沒有偷藏凶器之類的。脫光被告的衣服褲子,一方是能夠命令對方脫光衣服褲子的人,另一方則是,縱然厭惡也無法抗拒,必須脫光衣服褲子的人。這兩種人所處的立場,有著懸殊的差距,這是很關鍵的。這個空間是,警官可以對被告為所欲為的密室。 請問今天的各位來賓,是否有哪一位有待在警局拘留所(譯者按:日本因看守所不足等問題,在警察局設有拘留所)的經驗?有這類經驗的話,可以舉手嗎?(譯者按:本句為譯者所加)(如果有來賓回答「我有這類經驗」,我希望能與該來賓對話,煩請幫我翻譯) 偵查,是一種精神層面的吵架。「就是你!」「才不是我!」是這樣的精神層面的對立。在3.3平方公尺的狹小空間內,每天超過12小時處於爭吵的狀態,是一種痛苦的精神折磨。 各位來賓當中,應該有人有與另一半吵架的經驗。也有人是與男朋友、女朋友吵架,或是在職場被上司或顧客責罵,而且是沒道理的責罵。請各位想像看看(譯者按:本句為譯者所加),把這類吵架或是責罵連續持續好幾天,這就是警察的偵訊。 持續的爭吵,不知道什麼時候才會結束,而且每天都被毆打。如果是犯人,想到說出「是我做的」就要進監獄,那或許還可以忍著不承認;但是,無辜的人面對的是偵查過程中,精神及肉體上的痛苦,為了逃避這樣的痛苦,而做出虛偽自白。 在日本,有一個惡名昭彰的「代用監獄制度」,也就是不將被告關押在普通的「看守所」,反而是關押在警局內的「拘留所」,而且可以長達數日。依照法令,在起訴之前,可以長達23天。如果一個被告在「本案」之外(譯者按:本句為譯者所加),有「另案」的犯罪事實,那這個被告會被長期關押在警局內的拘留所,甚至可以說,已經沒有關押期限可言。無辜的人,沒有辦法忍受無止盡的偵查。 如果承認「是我做的」,偵查人員會問「那你怎麼做的,給我說清楚」,這時候無法回答「我不知道」,一定要說些什麼。但是,要做出虛偽自白是很簡單的。請大家想像一下,想像你已經承認,你就是布川事件的犯人。在承認之後,「我不知道」這種回答是說不通的。 案發時間是8月28日的晚上。當天白天超過30度,晚上也超過25度,這樣的溫度在日本稱為「真夏日、熱帶夜」。偵查人員問我:「被害人當時是穿著怎樣的衣服?長袖還是短袖?」大家想像得到答案嗎?接著,警官問我「是什麼顏色的衣服?」請問大家,知道答案嗎?可以想像到答案嗎?偵查人員聽到錯誤的回答,就會一直重複訊問,因此,任誰都可以說出答案。被害人好像是這樣死的,「穿著無衣領的白色襯衫,卡其色的工作褲」,要回答被害人的穿著,是出乎意料地簡單。 我之前住在事發地的那個小鎮。因此,關於這個事件,我有聽過一些傳聞,例如:被害人是在8張榻榻米的和室內,在壁櫥前遭到殺害。被害人嘴裡被塞了東西,且被白襯衫包覆起來。榻榻米遭到破壞,地板下的數百萬日幣被搶走。偵查人員手上有案發現場的示意圖,並以該示意圖訊問我,我則以之前聽過的傳聞作為線索,回答偵查人員的問題。要作出一份錯誤自白,出乎意料地簡單。 偵查人員說:「你殺了人,當時處於興奮狀態,因此,有些事情也不記得了吧。但是,多回答幾次,你就會想起來的。」 如此重複著一問一答,當偵查人員滿意我的回答時,就將我的答覆就記在筆記上。這樣的偵訊持續1、2個小時,任誰都可以做出煞有其事的自白。 雖然今日各個國家都是用電腦製作供述筆錄,但在51年前,則是由訊問者將問答內容寫在筆記上,再把筆記內容作成彷彿你如實招供一般的偵訊筆錄。 杉山在案件爆發的利根町是一個出了名的惡霸。雖然法院在9月下半就發出了逮捕令,但似乎因為他牽扯上地方的幫派鬥毆事件而逃到東京,導致比較晚抓到他。我在10/15被迫作出虛偽自白後就被逮捕,他也同樣地被迫做了虛偽的自白。因為上述兩份自白書,我和杉山被判處無期徒刑,其後的29年間,被迫在獄中度過。 員警偽造證據 對於因為他們毫無根據的確信而被迫自白的人,因為自身本來就是無辜,因此罪證不足,日本警察則用偽造證據來補強有罪的基礎。對我們受冤者而言,有組織性的偽造證據的日本警察,在世界上是相當異常的存在。接下來我們談談幾件警察偽造證據的案件。 在高知縣的仁淀川町,一輛校車和警用摩托車相撞,導致機動警察隊員死亡,這起案件被稱為高知機動警察事件。22名國三生與帶隊的3位老師所搭乘的巴士,在休息站用完午餐後,從停車場離開,要右轉至一條有中央分隔島的道路,正在等待的時候,被一輛警用摩托車以很快的速度撞進來。(譯者按:日本開車是右駕,想像時須注意。)在巴士後面跟著,駕駛自用車的校長,目擊了這場事故。坐在巴士上的22名學生、3名老師,坐在自用車上的校長和當時的駕駛片岡晴彥皆主張「巴士當時是停止狀態」,但法院卻認定巴士以時速6~10公里行駛而和警用摩托車相撞。 法院依據恰好行經對向車道的機動警察隊員所作的「巴士當時在移動」的證述,以及道路上留有約一公尺的巴士剎車痕跡,認為「身為專家的機動警察不可能會看錯,剎車痕是無可動搖的證據」,而為有罪判決。 關注冤獄平反計畫(innocence…

【法白 X 判決的艱難 講座】性犯罪在法律實務與現實的兩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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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認事實,永遠是判決最艱難之處。」 ——《判決的艱難:兒童性侵的爭議與正義》 性侵案件時常缺乏明確的證據,只有雙方各執一詞,在充滿許多不確定的迷霧之中,我們要如何先將最容易被挑起的情緒放到一旁,冷靜、審慎看待性侵案件在判決時所面臨的艱難? 2023年7月28日,法白放大鏡系列演講「照入性別權力的背光面」最終場,邀請到《判決的艱難》的作者陳昭如老師,來向大眾分享「性犯罪在法律實務與現實的兩難」——司法審理究竟扮演什麼角色?我們期待的判決是否是被害人真正想要的正義?在認定性侵案有無發生的過程中,是否有可能出現無辜、卻被指控為加害人的被冤者? 書寫動機:「性侵冤案很像佛地魔,不能談、也不知道怎麼談。」 自2014年出版《沉默》一書,昭如老師已經接觸兒少性侵9年了。九年之中隨著其他書籍的出版,她對性侵案相關司法程序已有初步認識,但對於性侵冤案還是相當陌生。 「一般人可能不知道,性侵案件的審理有多難。」機緣巧合下,昭如老師看到了冤獄平反協會負責救援的許倍銘案所有的第一手資料,包含判決書、調查報告等。在艱澀的法律用語及報告書的縫隙中,她發現隱藏其中的重重疑點。由於性侵案發現場大多為僅有兩人的密室,不僅幾乎找不到證人,被害人也多因心理因素未在第一時間報案,使得科學證據的採集更加艱難,只能從雙方當事人的供述證據認定事實。 「出於對司法程序不夠理解或對法律的陌生,一般人對法庭抱持著過高的期待且往往無法好好審視性侵冤案,甚至認為談冤案會破壞被害人的權益。」因此,昭如老師用本書聚焦探討有關性侵案件審理時的司法有限性,期望引領不同領域的人們一窺司法程序的重重難關。 判決的艱難——「證據難,法官也難。」 不同於一般刑事案件,性侵案件的證據大多缺少證人,而必須依賴於科學證據的採集與雙方當事人的供述證據。然而司法判決講求客觀事實及法律認可的證據,假若證據不足便必須依無罪推定保護被告的權利,不能只憑被害人的供述而判處被告有罪。 「被害人的供述只是證據之一,你必須找尋其他的證據來佐證。」昭如老師說道。原告與被告為利益相衝突的兩造,且記憶往往隨著時間變動,雙方供述極有可能不相符且有認定上的疑慮。因此,除了供述證據外,更應以科學證據佐證、驗證,降低錯判的可能性。 然而,科學證據百分之百準確嗎?常見於性侵案件的科學證據有: 1…

【座談會】穿山越嶺:2023無辜聯盟年會鳳凰城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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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柯昀青、丁韋翔、王平靜、林執安、邱雯琪   2023年4月,林進龍、謝志宏、張振忠、陳火盛、林金貴、鄭性澤以及林進龍兒子林家宇,和秘書處一同越過大海,以台灣平反者身分參與無辜聯盟年會(Innocence…

2023年無辜聯盟大會,平冤六位平反者出席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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睽違三年,平冤協會於今年4月第八度來到Innocence…

【平冤十週年特展講座】冤案救援的前路?在國民法官上路之前 側記

講者|唐玉盈律師、林俊宏律師 記錄|焦郁婷 編修|顏思瑜 鑑於國民法官制度將於2023年上路,本場次邀請到唐玉盈律師及林俊宏律師,對此新制與冤案救援相關議題進行分享。 台日韓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比較 首先,玉盈律師透過比較日本裁判員及韓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說明其與台灣推行國民法官制度之間的差異。玉盈律師提到,我國主要是以日本裁判員制度為範本,凡是重大案件,就會有國民法官參與,和法官一起討論,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韓國則是由被告自行決定是否聲請陪審團審判,而實務上大多被告是希望聲請陪審制度的。按現行規定,我國由三個職業法官搭配六個國民法官一起討論,九人投票,以三分之二多數決來決定。 玉盈律師接著說道,為了解案件於國民法官審判及職業法官審判的情境下,被告「無罪率」的差異,她在查詢文獻後發現,日本的無罪率差異不大──雖然在裁判員制度下無罪率會略高一些,但整體而言無罪率仍低;而由被告聲請參審的韓國,經比較同一時期國民參審法庭的無罪率為5.9%(若含一部無罪則為8.7%),職業法官的無罪率則是3.1%,可初步推測陪審員傾向採取無罪推定。另外在韓國,職業法官可決定是否採納陪審員意見,經統計有91%會參採;而在不一致的29件案件中,有26件是法官推翻陪審團無罪決定,為有罪裁判。 台灣模擬法庭的情況 針對台灣的狀況,玉盈律師則以模擬法庭的結果進行比較,但她也強調,模擬時受限於審理時間,往往會簡化案件相關事實,並非基於完全相同的資料來認定。其中,有一起夫殺妻未遂的模擬案件,事實並沒有爭議,爭點在於被告有一段時間未遵循醫囑服用控制精神疾病的藥物,而國民法官最後認定被告無罪。 作為這件模擬案件辯護人的俊宏律師也回應,當時在模擬庭上,有傳鑑定人進行交互詰問,向國民法官說明被告為何會做出這樣的行為,並解釋被告是否具備認知、能否控制自己的行為,讓國民法官了解精神疾病如何在法律上被理解;然而,本件實際情形卻僅有書面鑑定報告,沒有傳喚鑑定人出庭。玉盈律師補充道,在現行國民法官制度下,證人與鑑定人原則上都應出庭進行交互詰問,因為國民法官在審理中沒有機會完整閱讀鑑定報告,因此需透過交互詰問的方式,將證據內容逐一呈現,讓國民法官用較白話的方式了解事實相關證據。她也指出,若本案是職業法官判決無罪,很可能會產生被告「裝病」的輿論,但作為一般人代表的國民法官,在本模擬案件中卻做出無罪的決定,值得反思。 另一起案例在模擬法庭中,則是一部無罪的結果。此案是兩人在互毆的情形下,一方跌倒失去意識,最後身亡。原判決認定,被告行為成立過失致死,一審甚至判處有期徒刑7年(最終處4年6月),但是到了模擬法庭,國民法官卻認為過失致死部分無須負責,只以故意傷害處有期徒刑2年6月。 玉盈律師接著說,若從平冤的角度探討國民法官制度,可能浮現的疑問是:在此制度下,冤案形成的機率是提升還是降低?這是模擬案件無法真正觀察到的部分。另外,關於國民法官的討論,最常提到的顧慮是職業法官的威權效應,但若以韓國的情況來看,其實不然;而我國的國民參審,究竟要採陪審制或參審制,司法界當初也有考量權威效應,經過一番討論。 對於新制,玉盈律師表示,檢方時常擔心國民法官較易「輕判」,如以模擬案件結果而言,國民法官確實對於「判處有罪」採取較保守、謹慎的態度,且所判刑度較低,或許是因為沒有人想成為冤案的製造者。另外,國民法官也希望能看到「確切」的證據再來定罪,但對檢方而言,多數案件不會是真的罪證確鑿,事實是需要靠調查堆疊出來的。在這樣的思維下,檢察官在審前準備程序中,可能會堅持提出某些不爭執事實的相關證據,來讓這些證據同時呈現的情形下,形成被告有罪的事實。對於此疑慮,玉盈律師也打上了一個問號:當檢方堅持納入這些證據時,堆疊出的究竟是犯罪事實,抑或是對於被告的偏見?   此外,關於國民法官法庭在評議時的座位分配,考量每位成員都是平等的,也避免威權效應,曾討論是否要採圓桌、沒有主持人或主導者的位置,最後可能因各法院的空間限制而未採納;然而,俊宏律師也對此提出質疑,無論是設計上安排圓桌,或是讓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穿插座位,只要有「職業法官」的存在,討論時就不可能平等;雖然國民法官有六人,看似比較多,但這就好比把三隻獅子跟六隻兔子關在一起,最終到底是會聽獅子,還是兔子的呢? 緊接著,玉盈律師再以三部與國民法官、法庭相關的戲劇舉例,指出劇中皆出現「有疑點就無法做決定」的角色,以此傳達審慎看待每件審判的態度。另外她也談到《冤罪論》中的「冤案意識」──這本書是日本前法官森炎的著作,他認為,每個案件都有冤案風險,應該抱持這樣的信念來看待所有刑事案件,不要覺得冤案是特例。最後,玉盈律師分享過去參與國民法庭的心得,認為審檢辯應建立共同責任目標:盡力協助法官做出正確的判決,減少造成認知偏誤的資訊,例如採取「卷證不併送」的作法,否則若讓檢方的有罪故事版本先進入法官的認知,接下來的審理恐怕只會注意到支持有罪的證據,而忽略了案件中的矛盾及疑點。 國民法官制度中的爭點 玉盈律師認為,現行新制比較有爭議的部分在於起訴書的記載方式。起訴書首先會送到法官手上,以確定起訴及審理範圍(例如究竟是殺人罪或肇事逃逸的公共危險罪),但其內容應盡可能簡化,列出時間地點、參與人、主張罪名即可,不應進入細節,因為人對於愈細節的描述,往往會覺得愈可信。而起訴書的用字也需經過適當的討論,若過於主觀,或參雜太多詮釋資訊,可能會影響國民法官的判讀。著名的記憶學者Elizabe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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