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冤十週年特展講座】冤案研究與刑事司法制度改革 側記

講者|李榮耕教授、顏榕助理教授
記錄|呂致中
編修|焦郁婷

十週年特展的首日下午,我們邀請到國立臺北大學的李榮耕教授及顏榕助理教授,以「冤案研究與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為題,談冤案研究及制度改革的發展,並展望未來研究及改革的方向。

緣起十年

兩位老師首先從與台灣冤獄平反協會(下稱平冤協會)的淵源談起。李榮耕老師回憶起2012年,王兆鵬老師認為台灣需要一個專責冤案救援、冤案研究的組織,故促成了平冤協會的成立,並找李老師加入參與。李老師在求學時期沒有特別接觸冤案議題,作為一個學者,他當時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先爬梳過去國內的相關研究,想了解我國是如何討論司法「錯判」與「救濟」;然而,令他訝異的是,當時的冤案相關文獻對於要推行冤案救援及制度改革來說,質與量都遠遠不足,僅停留在單純的制度及規範描述,並非挖掘或說明實務運作上的問題。此外,在平冤協會成立之初,冤案救援的千頭萬緒,尚需一套完整的運作機制,故李老師當時也參與了審案流程及立案標準的建立,以確立資源使用的優先順序。

 

李榮耕教授

而在平冤協會成立之初,顏榕老師的身分還是執業律師,受到高涌誠監察委員(時任律師)的邀請,在組織的第一年,參與了組織運行的策略焦點會議,後續也加入協會第一起立案—陳龍綺案的救援。顏榕老師比喻,起初如同瞎子摸象一般,大家在對於再審制度還不是很有經驗的狀態下邊做邊學。她接著提到,當時再審法尚未修正,在確定開啟再審前法院並不會開庭,律師必須憑一己之力,想辦法突顯案件有疑之處,或試著從現有制度中找尋說服法官協助證據重新調查的著力點。總歸而言,顏榕老師在初期主要是以律師身分進行個案研究、建構再審書狀的工作。

制度改革的十年印記

談到這十年間對於冤案、再審相關的制度改革,顏榕老師分享了參與陳龍綺案的經驗,在當時的再審程序中,並無明文規定聲請人到場及聲請調查證據等程序權利,故律師團借鏡日本法的研究(針對足以動搖法院心證的新事證,討論應採取綜效理論,綜合判斷抑或僅憑該單一新證據),並援引足利事件菅家利和先生的冤案平反歷程,成功說服法院於開啟再審前調查證據,因而有平反可能。對此,顏老師認為,2020年再審程序保障的新修正1,對於沒有公權力取得相關證據的再審聲請人來說,非常重要。

李榮耕老師則表示,2015年再審門檻的修正2,對於開啟冤案救援甚為重要。李老師解釋道,過去對新事實或新證據作為再審事由的高門檻,也就是新事證在案件審理之時就要存在、且法官一看到就要相信原判決有誤,此認定十分不合理,甚至可以說開啟再審「比被雷打到的機率還要低」。對此,律師、學者們遂透過比較各國制度、開啟再審的機率等研究與數據,遊說相關機關與立法院。他也提到了陳龍綺案,原判決之認定是奠基於舊的科學技術,後有新的科學技術得以證明清白,陳龍綺的平反也成功推動再審新事證門檻的修正。李老師再次強調,開啟再審並不是因為覺得法官弄錯了,而是只要案件有錯的可能性,就再看一次,因為把無辜的人關在牢裡是一點道理都沒有的。此外,平冤也透過陳龍綺案的經驗,於2016年推動制定《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讓受有罪判決之人可以取得、保留案件中的DNA證據,如此則有機會在有新科學技術發展時重新鑑定、還予清白。

另對於再審制度的發展,李老師提到判決穩定性與正確性之間,可能會有所衝突。過去強調判決要穩定、且不應以今是論昨非,然現今制度改革方向有所轉變,判決穩定固然重要,但應回過頭再次思考,判決穩定性之目的為何?固然是為了維持司法制度,而我們不應忽視的是,司法制度最終是為人民而存在的,不應該讓人民困於誤判冤獄之中。

接著,有關再審制度修正如何借鏡他國經驗,顏榕老師從自身經驗談到,日本開啟再審的狀況不若台灣。在日本,檢察官的起訴率偏低,約為三成,經起訴的案件皆為檢方有把握的案件,定罪率高達99.9%;且若法院最終做出無罪判決,檢察機關甚至會召開檢討會。而開啟再審無異於是否定檢察官的努力,現行實務上要開啟再審仍是非常不容易的事。案件的事實認定主要在地方法院,確定案件開啟再審須向地方法院聲請,若做成開啟再審的裁定,檢方則會向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提起抗告;依過往經驗,再審開啟的困難即在於程序上檢察官所造成的阻礙。相較之下,台灣開啟再審的案件比日本多,制度上可以向日本學習的部分或許是在法律解釋論上的發展,或是學習日本律師採用證詞鑑定、憑信性之鑑定,這些都可能有助於再審新事證的發現。而對日本而言,有關檢察官證據開示、抗告制度等程序上規定,可能是其首先須面對、解決的問題。

 

顏榕助理教授

1新增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1的委任律師權及閱卷權、第429條之2的到場權及聽取意見權、第429條之3的聲請及職權調查證據。
2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新事證」再審事由。

邁向下一個十年

回望十年間與平冤協會一起走過的研究及制度改革後,兩位老師接著發表對未來冤案研究方向的展望。現行有關冤案及制度的研究已有增加,然制度上仍有許多待改革之處。李榮耕老師說道,從警察調查辦案、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案件進入法院進行證據審理,最終獲得判決結果所走過的司法流程中,若有個地方出錯,就可能造成冤案,且代表了這個錯誤在此流程當中,從頭到尾未被發現。

李老師認為,冤案研究的價值在於意識到刑事司法程序就好像一個產業鏈,其中某個環節出錯,就會產生有瑕疵的產品,也就是冤案;若能藉著錯誤的產品找出系統性的錯誤,即可避免生產線再次製造錯誤/冤案,如此也突顯制度性研究的重要性。他進一步提到,目前國內雖有越來越多的冤案研究,但仍偏屬「個案研究」,下個階段應朝向冤案的「系統性研究」進行,找出這個產業鏈中是否有某些環節容易出錯,嘗試揪出冤案的共通、系統性原因,作為制度改革的參考。而李老師也提醒,個案救援或許可以靠民間單位努力,但有許多研究需要官方數據及資料才得以進行與公開使用;因此,相關研究應有司法院、法務部等機關共同參與、合作,進行整合性的工作,因為「減少冤案的發生」是各機關、實務工作者、研究者及平冤協會共同的目標——協助檢驗所謂的「生產線」。

顏榕老師則從過去的實務及留學經驗出發,指出我國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及卷證資料時常過於混亂,需要高度仰賴個案法官的勤勉才能避免錯誤;因此,她認為未來如果能加強爭點及證據的篩選,或許能減少個案在審理中有所疏漏的情形。而針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及證據構造,日本有許多文獻研究探討判決做成的過程,且法官針對個案的事實及證據也常舉辦內部研究會,這樣的風氣及更細緻化的討論,值得我國作參考。

最後,本場討論也回扣到平冤協會救援案件的立案標準——「真實無辜」之認定,期盼我們在審案、研究過程中能累積更多事實認定及判斷證據構造的經驗,並進行相關統計,系統性地了解錯誤的型態,以作為繼續推動減少冤案的制度改革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