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研究】平反案件再檢驗 I
主持|林國泰律師
報告|李承龍副教授、謝煜偉教授
與談|楊文超副教授、施志鴻副教授
記錄|陳佑昇
編輯|黃則瑀、柯昀青
平冤協會自2020年起展開台灣平反案件的回溯研究,希望能釐清失誤與錯誤如何堆疊,最終導致一場司法錯誤的出現。今年度的平冤年度論壇舉辦首場冤案研究的發表,由平冤協會的理事林國泰律師擔任主持,邀請到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刑事警察科的李承龍副教授,以及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的謝煜偉教授,發表過去一年餘的研究成果,並分別邀請到中央警察大學的楊文超副教授、施志鴻副教授擔任與談。
〈蘇建和冤案的現場重建與科學證據的探討〉
李承龍副教授:現場與物證才是釐清真實的基礎
李副教授的研究是以蘇建和案作為案例,討論現場重建與科學證據,如何能協助我們接近真實、平反冤案。
在開場時,李副教授即開門見山地指出,他認為冤案常常肇因於證物不足,再加上早年辦案注重自白,違法取供的情形嚴重,導致判決會數度在有罪和無罪間擺盪。以蘇建和案為例,在法院認定的事實版本中,強調被告們行兇時「刀棍齊下」,然而扣案警棍沒有驗出血跡反應,屍體上不見棍傷,所謂犯案用的開山刀和水果刀始終沒有扣案,菜刀又先曾遺失,後續被發現時又已嚴重鏽蝕,這些全都嚴重影響法院的事實認定。
李副教授認為,在法官難以回到犯罪現場的情況下,缺乏證物與現場資料,要討論該案的幾疑點,包括「是否有性侵」、「有多少人共同犯案」、「被害人衣物是否有更換」,是相當困難的,這時就有賴於現場重現技術的輔助。
時隔二十年,經過李副教授重建現場,發現被害人下體沒有分泌物,衣服也並未被更換過。不只如此,屍體的傷口深及骨骸表示兇手孔武有力,傷口皆為平行傷,更表示為一人連續砍殺所造成,而上述證據在在與有罪認定有所不合。至於是開山刀還是水果刀?刀型百百種,又如何確定是何種刀型所致?李副教授提到,鑑識專家李昌鈺曾經進行四人「刀棍齊下」的模擬,發現四人動作彆扭,在狹窄空間中,動作稍大就會互相碰撞,因此更是不可能的犯罪情境。
然而,不管現場模擬對於判決有多大的幫助,李副教授也坦承,現場重建依然過於費時、費力,在目前限制之下,應該也很難在每個案件中都應用此項技術。他認為,嘗試結合新興科技,例如虛擬實境(VR)技術來重建現場,讓審判者得以身歷其境,直接看見現場狀況,降低以人為推斷、揣測的方式認定事實,或許也是能夠讓我們更接近真實的絕佳方案。
楊文超副教授:現場重建的可能性
在與談時,中央警察大學鑑識科學學系的楊文超副教授提醒,現場重建技術具有不同限制,例如諸如倫理性、證據取得方法、科學的信度與效度(是否穩定、是否有效)、認知偏誤等等,都必須被謹慎看待。至於信效度的提升,除了提升科學品保品管外,也可以推動實驗室認證等,並引進外國標準作為效度指標(可參考所謂道伯法則)。
楊副教授也舉出美國鑑識科學界的兩大地震為例——第一次是由2009年NAS報告所致¹,其中認為鑑識方法不能只有呈現研判結果,而需要有客觀的數據作為佐證。第二次,則是2016年的PCAST報告²,其中強調要透過實驗室的認證、人員的證照制度和能力試驗等措施,以嚴格的標準強化鑑識科學。楊副教授期許台灣可以仿照這兩種路徑:推動實驗室認證,增加對話平台以因應國民法官法上路的需求等,皆為可能的方向。
¹ 2009年,美國國家科學院(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遵照國會指示,發表《強化美國司法科學:邁向前路》(Strengthening Forensic Science in the United States:A Path Forward)報告,分析當前司法科學社群的挑戰,並提出建言。詳可參冤冤相報第57期〈邁向前路:從NAS報告看冤案救援的下一階段〉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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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由心生?許哲偉案冤罪成因分析〉
謝煜偉教授:科學證據往往是「出罪」的利器,然而在運用科學證據時,更必須清楚其界限
謝煜偉教授的研究,以2018年平反的指認冤案許哲偉案為基礎。謝教授開宗明義地拋出一個提問:指認證據高度仰賴人為對於「像」或「不像」一事的主觀判斷。但究竟到底像還是不像?是存乎一心,還是有客觀標準可以依循?
過往案例與文獻已經告訴我們,單純只用幾張照片來進行指認,出錯的可能性非常高,因此我們應該要在指認過程中納入更多的科學,例如心理學,加以輔助。科學證據往往是「出罪」的利器,但是否皆可作為入罪的工具則不一定,謝教授提醒,在運用科學證據時,更必須清楚其界限。
首先,謝教授向講者介紹本案案情:某犯嫌連續運用詐欺式竊盜手法,利用路人信任,藉機騎乘機車、搶走手機。經過調查,有兩組車牌具嫌疑,其中一組為LD3開頭,另一組為376開頭,由於犯案手法相同,偵查人員認定為同一人犯案,而許哲偉正是LD3車牌之車主。不過,許哲偉始終喊冤,表示自己的車牌在案發之前遭人拔走,自己並未犯案。
雖然根據舊的車籍資訊來看,許哲偉的機車是白色的,而犯案監視器畫面中的機車卻是黑色的,車型也不同;另一台376車牌的車主,也陳述他的車牌同樣遭竊,並未犯案,並因而洗刷嫌疑。在眾多相同手法的案件中,我們還可以注意到,同樣併案處理的案件,卻出現有部分有罪、有部分無罪的結論,這全都顯現了辦案過程中的瑕疵。
許哲偉捲入多起案件,在台北、新北的法院中奔波,雖然有部分判他無罪,本案一審也判他無罪,然而二審卻遭改判有罪,鋃鐺入獄。本案平反關鍵在於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以及真兇的自首,但謝教授指出,本案開啟再審的理由雖有提及指認瑕疵的問題,以及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但對於真兇浮現一事並未明確處理。
在案件平反之後,讓我們回過頭來思考,本案是如何成為一起冤案的?謝教授指出,我們都已經知道,證人可能受到誘導、壓力,因而做出錯誤指認;但就本案來說,由於除了指認瑕疵之外,本案也存在許多其他類型的瑕疵,換言之,就算我們去除這些問題,這起冤案還是可能發生。
舉例來說,車籍資料顯示顏色不同、現場監視器拍到另一台相同車牌的重機,這些都是偵辦人員應注意、但卻未能注意到的疑點。重新爬梳本案的證據構造後就可以發現,除了主要事實的認定外,本案最重要的就是間接事實的支撐,而且這些間接事實全都是在指認瑕疵之前就出現的,即便二者(監視器資料和車籍資料)相互矛盾,卻因為偏見而無法發現,反而成為支撐錯誤指認的原因。
謝教授繼續分析,指出案件從偵辦到了審判,依然是繼續累積、加深原有的偏見,使得錯誤難已被察覺。舉例來說,本案法院有當庭進行指認,但在警方、檢方都已經做過多次指認的狀況之下,證人記憶早已受到汙染,對於釐清案情跟前期錯誤,也毫無幫助。
換言之,謝教授指出,儘管本案具有明顯的指認瑕疵,但如果真的要避免類似冤案的再次發生,只透過改善指認程序,或許仍有不足之處。真正的關鍵還是在於,那些發生在指認瑕疵之前的偏見,與先入為主的謬誤。
那麼,我們要如何避免這些偏見與謬誤的持續發生呢?謝教授建議,第一是要更願意面對矛盾的證據,第二是強化「犯人識別供述」的信用性;後者具體來說,可能有幾種做法:(1)全面排除目擊證言,(2)要求補強證據,(3)專家鑑定,(4)(對陪審團)指示。謝教授最後指出,在評估這類「犯人識別供述」的信用性時,重點應該不在其講的多逼真、多有臨場感,而是在於其供述的正確程度、與其他客觀證據的合致性,而且必須將此類證述視為是較為次要得證據,不能作為被告有罪判決的唯一或主要證據。
施志鴻副教授:若組織脈絡沒有改變,即便科技不斷進步,冤案錯誤還是會在不知不覺中發生
施副教授的與談從偵查辦案的角度切入,帶我們了解警察辦案時為何將不是兇手的人移送、交由檢方起訴。他說明,辦案會先經過濾嫌疑人的過程,而受限於資源分配、組織文化結構等因素,造成一開始查案的困難,因此也常會出現錯誤,包含錯失找到真兇的時機。
警察啟動偵查有許多方法,而不同方式有不同的心理影響,例如面對現行犯時、可以當場立即處理的偵查思維,與普通機車竊盜案等需要另外調查證據的案件,辦案心態上即有明顯不同;而通常在遇到連續案件時,警方就會有破案壓力。其中,「主動式」偵查思維,會傾向以審判邏輯來思考、也就是想證明此案的真兇,但若在偵查前端找不到證據即無法進行。故而會進一步啟動「連結分析」這類主動偵查辦案方式,在許哲偉案中即用了傳統連結分析概念:同一時空背景下發生的類似案件,是同一人所為的機率很高。而如警方在調閱監視器後,發現車牌車型不同,會連結認為此與犯罪人的思維有關(為規避偵查而改車牌),最後過濾出本案嫌疑人。整體而言,偵查過程仍處於開放驗證的階段,不過當進一步比對地緣性、看前科資料後,若符合即會鎖定嫌疑人。
施副教授說,理論上警方在確認與排除嫌疑人時應該要同等注意,然而這也牽涉到當已投入許多資源調查、會希望先前所做的並非白費,因此更傾向於確認嫌疑人而非排除;而這也呼應了實務常說的「最認真的偵查人員不一定是最好的偵查人員」。在此施老師強調,偵查人員專業訓練應該要是「逆人性」的訓練、要能夠停下來思考;然而不可諱言的,對於警察而言,移送和起訴仍會是辦案的心態及目的。接著,施副教授討論各類執行者偏誤,包含陪襯者偏誤、指導語偏誤、呈現方式偏誤(例如單一照片指認)、以及最常見的提供誤導性資訊,在警方期待能在過程中達到驗證自己的目的之時,便會產生各種心理學上的偏誤。
施副教授接著談到指認程序,公平的指認程序僅能代表沒有偏誤、但不代表指認結果是真的,施副教授進一步指出,以現在科技發展,指認證據可做為一個辦案方向,或可限縮其於法庭上之證明力、作為補強證據。施副教授提出以下幾點建議:從偵查角度而言,應從結案導向轉變為發現真實導向;而對於指認程序,現行實務上確有操作困難,建議引進標準化影像指認系統;最後,偵查詢問模式應避免僅是確認取證結果、而是著重於繼續蒐集資訊的面向。最後施副教授強調,改革永遠脫離不了人的世界,這也意味著組織文化、資源等面相都會影響,事件不應僅從個案角度來看,而若造成錯誤的組織脈絡沒有改變,即便科技不斷進步,冤案錯誤還是會在不知不覺中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