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演講】檢察官的平冤角色:謝志宏案再審調查

主持|尤伯祥律師
主講|林志峯檢察官
記錄|謝采霖
編輯|黃則瑀、柯昀青

在謝志宏案無罪確定之後,2022年的平冤年度論壇邀請到林志峯檢察官,說明謝志宏案的疑點、證據調查與開啟再審的過程,並且分享了他對於檢察官角色定位的看法。在主持時,尤伯祥律師提到,一般較少能看見檢察官主動、積極協助被告洗冤,因此如林志峯檢察官這樣的角色,相當值得期待。

開場時,林志峯檢察官運用日本「秋霜烈日」的意象,來比喻檢察官在工作上應有的態度:檢察官執行的刑法就如同嚴酷的夏日,而人民則是脆弱的秋霜,烈日能瞬間讓秋霜消失,就像是檢察官容易對人民的權利造成侵害一樣。除了要時時嚴以律己之外,林檢察官更進一步指出,作為國家的公義代表人,檢察官應該要自我期許,除了能夠懲惡,也必須要能夠平冤,千萬不能只偏重懲惡,而忽略了檢察官應當平反冤抑的重要角色。

剖析謝志宏案的冤案特徵

林檢察官解釋,根據國內外的研究與實際案例,冤案常見的成因包含:盲目的隧道視野、嫌疑犯遭刑求而自白、不科學的科學證據、證人(含共犯)故意的栽贓或失準的記憶等。只要滿足一項要件,就很容易導致冤案的形成,也值得檢察官格外注意。

林檢察官指出,謝志宏案總共出現了下列這四項特徵,並一一向與會者說明:

  1. 盲目的隧道視野
    • 更六審判決認定,謝志宏是因為「虧」陳女不成,才萌生殺機,而更七審也直接延用此認定。然而這個假設,卻從未有客觀證據加以支持。
    • 更七審判決認定,殺人現場附近有陸軍輕航機地,如果謝志宏未參與殺人,理應可以向門口衛兵求助。但林檢察官指出,此假設卻完全不符事實,現場附近該建物實際上只是一間尋常工廠,而門口根本沒有衛兵。
  2. 嫌疑犯被刑求而自白
    • 謝志宏二份警詢自白筆錄均無錄音及錄影帶,為了補強該自白,法院傳了當時的刑警組長和隊長來,詢問是否有刑求?兩人自然否認,但法官竟然就如此認定該二份自白可以被採用,而未注意到謝志宏自白毫無錄影音可資佐證,應該對其自白真實性起疑。
  3. 不科學的科學證據
    • 更二審曾經函詢法醫研究所,稱被害人張男「應」係二人所殺。但如何從刀傷判定殺人者為兩人?這個判斷已超越法醫的職務範圍,是不科學的科學證據。儘管更四審嘗試試圖推翻人數判定的部分,但更七審卻依然沿用更二審的判斷,加以認定謝志宏有犯案。
    • 謝志宏本人因情緒波動無法測謊,而同案郭男通過測謊。法院就直接依據郭男的測謊結果,推論謝志宏有參與殺人,忽略了測謊易受諸多因素干擾。
    • 歷審均稱殺人兇器為蝴蝶刀本身無血溝的設計,會造成拔出格外費力;接著法院更據此論斷,因為如此費力,一人無法單獨完成砍殺53刀之動作,所以認定必然有兩人犯案。然而,這個對於血溝、力氣乃至人數推論,實際上並無科學根據。
  4. 證人故意的栽贓或失準的記憶
    • 郭男從頭至尾都主張,謝志宏共同參與殺害陳女與張男的過程,也明確說明謝志宏的殺人動機。儘管這些指控並無實際證據可以佐證,卻依然成為定罪謝志宏的核心基礎。

開啟再審的契機:行蹤交代稿

在爬梳完本案的重大冤案特徵之後,林檢察官繼續向與會者說明他參與本案的始末。

時間回到2018年8月6日,在監察院調查報告出爐,並轉送檢察機關後,林檢察官自告奮勇接下本案。起初他手中,只有監察院、法務部、最高檢、高檢署四張公函,於是他著手取得案件卷宗。8月15日,他在卷宗中看到藍錦龍警官受監察院委託所做的鑑定,由於該份鑑定不符合訴訟法規範下的鑑定報告,他直接跟警官聯絡,將公文寄到其住家,請求鑑定。林檢察官笑稱:「這應該是檢察官史上頭一遭將公文寄到鑑定人他家。後來我跟藍警官到司法官學院去報告時,當時的院長就說,如果沒有我跟藍警官這兩個怪咖,這個案子根本不會成案。」

隔日(8月16日),林檢察官帶著公文,前往歸仁分局要索取專案卷宗。他一踏進警察局,就看到偵查隊長低頭看著三張沒有署名的稿紙。基於二十幾年的檢察官經驗,使林檢察官馬上就意識到了這些文書的重要性——也就是後來被稱為謝志宏的「行蹤交代稿」的文件。林檢察官指出,根據書寫語調,以及對郭男的稱呼判斷,他認為此為謝志宏親筆做成的文書,而且更重要的是,謝志宏不僅清楚交代了整個案發過程,更明確否認參與殺人。檢察官花了四個小時將這些陳述打成電子檔後,前往台南看守所,向謝志宏本人確認該交代稿確為他本人所寫,且時間點早於兩次警詢之前。

這份行蹤交代稿,何以可能動搖原確定判決?林檢察官指出,謝志宏剛被警察逮捕時,從來沒有承認自己有殺人,但不到三個小時,在做警詢筆錄時謝志宏就馬上改口,看到這樣突然的轉變,我們就必須思考:謝志宏是在怕甚麼?若再換一個角度想,警察為甚麼要把這份行蹤交代稿藏起來?為何製作此份交代稿當下,以及後續自白的警詢筆錄,都找不到錄影音佐證?警察是在怕甚麼?如此思考,就可以知道這份文件是個足以動搖原判決的關鍵新證據。

有聽眾提問,要如何在沒有錄音佐證的情形下,判斷謝志宏有無遭到刑求?

林檢察官回應,他認為有三個小細節,可以來判斷謝志宏的自白並不合理。首先,謝志宏案在當時屬於重大刑案,依他的了解,從頭到尾不間斷的錄影錄音是必要的,本案連去現場模擬都有錄影帶,卻剛好只缺少兩段警詢的影音資料,並不合理。其次,謝志宏所做的第一份自白,是一個「超過」的自白——謝志宏說他有性侵陳女,但郭男說沒有;直到第二份自白,謝志宏才改口說沒有性侵;等到第三份筆錄,當律師到場,謝志宏即開始堅定否認,此後再也沒有承認過。不過,林檢察官認為,在再審階段去爭執謝志宏遭到刑求,並不是最好的作法。在缺乏相關客觀證據的狀況下,主張遭到刑求,反而力道不足以挑戰或彈劾這些證據。相反地,林檢察官是直接從程序瑕疵面著手,主張錄影帶遺失的不利益不應歸於被告,進而直接排除這幾份警詢自白的證據能力。

為謝志宏洗冤

除了行蹤交代稿之外,林檢察官在本案也舉出了許多原審漏未審酌的證據,包括最後看到陳女、郭男與謝志宏的證人;包括郭男當晚砸毀檳榔攤、打傷檳榔西施,在旁的謝志宏也並未參與;包括案發現場旁邊的工廠,竟被誤認為軍營大門,從而得出謝志宏若未參與殺人,應向衛兵求助的錯誤判斷。

林檢察官語重心長地表示,他認為本案最大的問題,就是對於「在場者」抱持了不切實際的想像。法院似乎認為,在犯罪現場的人應該都要很有「正義感」,彷彿沒有出手制止、沒有向人求助、沒有主動報警,就代表他必然有參與犯罪,但「你想像的越有正義感,就越容易誤判」,因為追根究底,謝志宏其實只是個手足無措的血案目擊者。

在搜集、釐清了前述關鍵新證據後,2018年9月11日,林檢察官向臺南高分院聲請再審,法院並在2019年3月13日,裁准開啟再審。隔日,林檢察官聯絡臺南高分院詢問有沒有要釋放謝志宏,臺南高分院行政庭長說,檢察官要怎麼處理他們沒有意見,他馬上指示書記官開提票,將謝志宏從臺南看守所借提出來,並通知謝志宏的家人,當庭釋放已遭關押十幾年餘的謝志宏,讓他回家。在此之後,又過了一年二個月又二天,謝志宏於2020年5月15日獲得無罪判決,林檢察官並未提出上訴,就此讓謝志宏的無罪確定下來。

演講尾聲,林檢察官感概地說,謝志宏在監獄裡度過了6834天,現在看到他能夠走出死牢,和家人開啟新生活,對他個人來說,也是一種莫大的寬慰。他認為,每個檢察官在職業生涯中,都應該要自問:是否曾有替他人平反過冤屈?對於自己有機會能夠經手到謝志宏的案件,林檢察官自認是受惠的一方,他認為是謝志宏「成就」了他,讓他有機會成為一個可以肯定回答這個問題的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