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觀察】法院?法願?
文/黃世皓 靜宜大學法律系、平冤實習生
法院,對於每個法律系的學生來說,絕對是個耳熟的地方,但對於每個人來說,凡事都有第一次。8月9日在台中高院鄭性澤的開庭前審查庭,是我第一次到法院,也是第一次看到鄭性澤。
以前我對於法院的想像,不外乎是法官嚴肅的坐在中央,書記官在旁紀錄,檢察官、律師和辯護人則分別坐在兩旁準備主張各自理由。但實際開過一次庭以後,我的理解不過是法庭上的冰山一角,開庭前,對於雙方各自的主張,證據資料的準備是相當重要的,看到鄭性澤的律師團,他們帶來開庭的資料量,是用行李箱為單位的,資料上所準備的重點標籤更是複雜。法,本身就是相當注重程序的一門學問,在法庭上更是實行的徹底,向法官的問好、書記官對於在場所有人所說的一字一句都必須詳細的紀錄起來,甚至會有法庭錄音,深怕書記官有所遺漏,也對在場所有人有進一步的保障,也方便以後調院資料,確認當時雙方是否有證據、證詞前後矛盾不一的情況。但對於我而言,令我印象最深刻的莫過於長時間的開庭時間,記得當時是下午2點半開庭,等我回過神以後卻已經下午5點多了,不管是雙方詰問或者法官的提問,或對於雙方證據的檢視,都需要長時間的專注,對於我而言已有一定的負擔,但在庭上的法官,檢察官、律師他們所要心繫的東西一定比我上述的東西還多,心中除了敬佩,更在想自己什麼時候才具備這樣的能力面對開庭?
這次開庭中,主要是為了接下來的再審做準備,身為鄭性澤辯護人的羅秉成律師主要提出了兩樣新證據希望庭上調查和採納。主要分為針對當初新聞中前豐原警察局局長手中所持的兩份彈道軌跡鑑定和針對被告當時所自白乃是因為遭到警察所逼供,希望藉由別的學者進一步確認其被逼供的可能性。
關於彈道軌跡,法院在原判決認定羅武雄(當天和鄭性澤在現場的人)在槍擊現場發生時,就被員警所擊斃,所以死亡的員警不可能是由羅所射殺的,而是鄭性澤開槍所射殺的。但是,還原當天的彈道軌跡,如果羅身上的所受的槍傷是由後來所趕到的員警所致,那麼羅在被擊中前,其實是有相當的反擊能力的話,也能間接證明鄭性澤並非當場唯一有能力開槍射中員警的人。
至於鄭性澤的自白,辯護人則希望藉由趙儀珊教授去判斷是否為非任意性的自白。毒樹果實理論,乃警方所取得的證據乃是由不法手段所取得的話,那麼這個證據是不能拿來證明被告是有罪的。同前述而言,我國刑事訴訟法中156條中亦有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 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且與事實相者,得為證據。」同法中第163條之3亦有規定:「法院對於得為證據之被告自白,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於有關犯罪事實之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不得調查。」有了這一條法條以後,有自白的刑事案件,關於自白的真實性方面的調查,必須把順序擺在調查其他證據的後面,避免形成法官的預斷,損害到被告在審判中的權益。至於沒有其他證據的自白,那就連調查都不必調查了。在修法過後,也慢慢想改善自白在對於被告起訴中證據的地位,希望自白所佔的地位下降,檢方更應該拿出更客觀,更科學的證據。
最後,法院重新開啟再審的機率,是非常低的,每一件案件重新開啟再審,對於這個社會或法律界而言,我認為都是一項進步,代表我們願意重新給我們一個機會去檢視自己的決定,避免冤獄的悲劇一再重演。再審的開啟不只是給被告一個重新證明自己清白的機會,更是法院重新釐清事實的一大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