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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冤筆記

【圓桌論壇側記|強化法醫調查:美國2025年NAS報告之引介】

 

記錄|陳秧年
編輯|王立佳

 

刑事司法的事實認定仰賴科學證據與專家鑑定的現身,但也因此產生跨領域的專業落差,一旦司法實務在解讀或評價上出現偏誤,往往是冤案的主要肇因。2009年,美國國家科學院(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NAS)曾發表一份關鍵性的研究報告《強化美國司法科學:邁向前路》(Strengthening Forensic Science in the United States: A Path Forward),其對於全球冤案救援與司法科學的衝擊餘波至今不減。十六年後,美國國家科學院於2025年再次針對司法科學領域,發表《強化美國的法醫調查體系:從拘禁中死亡案例中學習》(Strengthening the U.S. Medicolegal Death Investigation System: Lessons from Deaths in Custody,下文簡稱NAS報告),除了檢討美國死亡相驗制度與法醫死亡調查系統外,亦聚焦於極具爭議的「在押中死亡」案例開展討論,尤為其死因可能源於死者自身的病理情狀;亦同時涉及執法機關的不當對待或延誤送醫。對此,死因與死亡方式判定正確與否,攸關公務責任的追究,並且在公共衛生層面的預警上具有重大、長期的統計與調查意義。

本場次由平冤理監事洪維德律師主持,邀請新竹地檢署江佳蓮法醫師引言,並由台大法醫所翁德怡所長以及台灣高等法院廖建瑜法官與談。以圓桌論壇形式,邀請跨領域專業工作者在學術與實務基礎上研討此報告,並重新檢視、比較台灣法醫相驗與刑事司法實務的現況與困境,由法醫師與法官攜手與會者共同討論、尋找應對方案。


美國2025年NAS報告引介與在押者死亡相驗實務——引言人:江佳蓮法醫師

江佳蓮法醫師曾服務於澎湖地檢署及基隆地檢署,目前則任職於新竹檢察署法醫室。本次引言,江法醫師主要以美國國家科學院、美國國家醫學院(National Academy of Medicine,NAM),以及美國國家工程院(National Academy of Engineering,NAE)三個單位共同發表的最新報告為基礎,探討法醫死亡調查系統(Medicolegal Death Investigation, MLDI)在人權保障與公共衛生預警中的要色,並對比美、台兩國的制度差異,剖析在押死亡案件的相驗實務分析。

  • 2025年NAS報告緣起背景與回應問題

這份報告的提出背景,與2020年美國發生的喬治·佛洛伊德(George Floyd)案件密切相關,該案在美引發司法調查過程及死因判定結果的疑慮,甚至引發抗議事件。NAS針對MLDI系統提出評估與改革建議報告,並強調死亡調查不僅是司法程序的基礎,其收集的數據更是國家制訂公共安全與衛生政策的重要依據。而2025年報告特別聚焦於改善在押死亡案件的調查品質,以防範因不當逮捕手段,或拘留期間醫療協助延誤等造成的系統性問題。

美台死亡調查實務對照:

  1. 非自然死亡認定與行政相驗的分流制度

    MLDI系統在案件篩選上,與台灣實務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主要以「非自然死亡」及「疑似非自然死亡」案件為分類核心。對於突發性死亡、死因不明,且無人目擊死亡過程的案件,例如台灣所謂的孤獨死,美台兩國均傾向將此類案件納入死亡調查或相驗程序。
    然而,兩國在案件分流機制上仍存在差異。台灣實務上設有「行政相驗」制度,若死者生前罹患慢性疾病,且現場及相關事證均無外力介入之疑慮,得進行行政相驗並簽發死亡證明書,不必一律啟動司法相驗程序。

  2. 死亡調查團隊組成之不同

    此外,美台兩國在死亡方式判定及證明書簽發的權限上,也因為調查團隊成員不同,而存在制度上的差異。
    台灣的死亡調查程序通常由檢察官會同法醫師進行。法醫師主要負責專業上的「死因研判」;至於「死亡方式」的判定,則由檢察官綜合刑事偵查結果、現場狀況及其他相關事證後作成最終判斷。而美國的檢察官原則上不參與死亡證明書的開立及死亡調查程序。依各州及地方制度不同,法醫師、驗屍官或其他依法負責死亡調查之人員,均可能擔任死亡調查的主責機關或人員,並依其職權判定及簽發死亡證明書。換言之,台灣的死亡調查與刑事司法程序具有較為緊密的制度連結;相較之下,美國則有相對獨立的死亡調查體系負責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的判定。

  3. 死亡現場調查者之資歷差異

    江法醫師進一步指出,美國死亡調查制度中,第一線調查工作往往由不同職類的人員共同完成。由於美國部分地區的驗屍官不具醫學專業背景,例如由警長或民選官員擔任,因此在現場調查、生前用藥情形、既往病史及事故經過等資料的蒐集上,未必能由主責人員單獨完成。基於此,部分死亡調查系統設有「調查員」協助進行現場調查、資料蒐集及相關證據保存。

    因此美國各地對於死亡調查員的專業資歷及培訓要求並不一致,部分地區缺乏統一的法定最低資格及訓練標準,第一線調查人員的專業能力及訓練程度因此可能因地區制度而有所差異。

    相較之下,台灣第一線負責現場調查、偵查及相關資料蒐集工作的員警,通常須接受警察教育及專業訓練,並具備基本的刑事偵查程序及證據蒐集能力。從制度設計而言,台灣由警察體系承擔第一線調查工作,調查人員的職業資格、訓練及組織體系相對明確。

 

  • MLDI系統面臨的三大實務困境

江法醫師分享了NAS報告對法醫死亡調查系統(MLDI)所提出的制度性困境。從實務運作來看,相關問題主要涉及專業人力不足、認證制度未臻完善,以及經費與基礎設備不足等面向。

死亡調查及解剖鑑定均具有高度專業性,但美國目前面臨「人才投入不足及留任困難」的問題。江法醫師指出,相關報告認為,為維持法醫病理醫師進行死亡調查及解剖鑑定的品質,每位法醫病理醫師每年的解剖案件量原則上不宜超過兩百五十件。然而,由於專業養成所需時間較長,加上工作條件及薪資待遇缺乏足夠吸引力,願意投入此領域的人數逐漸減少,完成培訓後選擇留任者亦不多。

相較之下,江法醫師也詢問台灣法醫研究所醫師的實際工作情形,獲得的回覆顯示,目前台灣法醫師平均每年執行的解剖案件量約為三百五十至五百件,明顯高於前述美國兩百五十件的建議上限。由此可見,死亡調查人力不足及工作負荷過重的問題,並非美國所獨有,台灣同樣面臨相當程度的超載情形。

除了專業人力不足與人力工作負荷過重以外,死亡調查工作的專業品質,除取決於人力外,也涉及調查人員及執行機構本身的「專業認證」。江法醫師指出,過去美國死亡調查員的資格及訓練缺乏一致的認證制度,近年則逐漸透過專業訓練及認證機制改善此一問題,使調查人員接受一定程度的專業培訓,並由相關機構進行認證。

但認證制度仍難以普及,除了部分地方機構規模較小外,也與認證所需的經費有關。相關機構不僅需要負擔初次認證的費用,後續亦須持續支付維持認證的成本,因此財政條件較為有限的地方單位,取得及維持認證的意願相對較低。

第三項困境則是「經費及基礎設備不足」。以美國阿拉巴馬州部分郡為例,部分地方死亡調查單位所獲得的預算比例極低,甚至有郡的相關預算僅占地方總經費的0.003%。在經費有限的情況下,部分單位缺乏基本的死亡調查設備,例如相機、遺體暫存及冰存空間、電腦及資訊管理系統等;部分第一線人員甚至必須使用私人手機進行公務聯繫。此外,薪資待遇不足亦進一步影響人力的穩定性。江法醫師提到,在阿拉巴馬州部分人口較少的郡,部分驗屍官因薪資不足而必須兼職,其中亦有一定比例的人員以殯葬業為主要職業。由於死亡調查工作本身具有一定的專業及責任要求,在薪資及設備條件均有限的情況下,也使地方政府較難吸引及留住具備專業能力的人員。

在資訊化方面,相關統計顯示,全美僅約43%的死亡調查機構配備電腦化資訊管理系統。資訊設備不足不僅影響日常行政及資料保存,也可能進一步影響死亡案件的通報、資料彙整及後續統計分析。

美國在押死亡通報的制度性問題

除了死亡調查本身的制度與資源困境外,江法醫師進一步介紹美國「在押死亡通報法案」(Death in Custody Reporting Act, DCRA)所面臨的資料蒐集與通報問題。
美國國會於2000年通過 DCRA,美國司法統計局(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 BJS)隨後開始蒐集在押死亡相關資料。
江法醫師指出,在押死亡資料的完整通報具有重要的公共衛生、責任釐清及制度改革功能:

  1. 公共衛生預警:監獄及其他拘禁場所具有高度人口密集的特性,且醫療及衛生條件可能與一般社會環境有所差異。若能完整掌握在押死亡的時間、原因及相關情況,便能及早發現異常死亡或疾病群聚等現象,作為公共衛生政策及防疫措施的重要參考。
  2. 責任釐清與人權保障:在押者處於國家公權力高度控制的環境,其死亡究竟源於原有疾病、自然因素,抑或與拘禁環境、照護不足、延誤送醫或其他公權力行為有關,均有賴完整的死亡資料及相關調查予以釐清。完整通報因此不僅是統計工作的要求,也涉及國家責任及在押者人權保障。
  3. 系統性制度改革:唯有建立完整且可靠的死亡資料,才能掌握在押死亡的整體樣態與可能原因,進一步辨識制度中的問題,並據以提出具體的預防措施及政策改革。美國司法部亦指出,掌握在押死亡的發生原因及相關情況,有助於制定降低可避免死亡的政策及改革措施。

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的開立實務與判定爭議

在介紹完美國法醫死亡調查制度後,江法醫師進一步說明死亡證明書中「死亡原因(Cause of Death)」及「死亡方式(Manner of Death)」的判定實務。她說明,死亡證明書除記載死亡原因外,「死亡方式」也同樣是重要的資訊;而無論是死因或死亡方式的判定,實務上均非完全依個別醫師或法醫的個人判斷,而有相關指引及分類標準可供參考。

  • 死亡原因的因果關係與書寫方式

江法醫師以美國疾病管制與預防中心(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CDC)提供予醫師參考的死亡證明書填寫指引為例,說明死亡原因的記載應依照疾病或傷害發生的因果關係加以排列,並區分直接導致死亡的原因及其他影響死亡的因素。
例如,患者原有冠狀動脈疾病,因心肌梗塞住院接受治療,並於急救過程中發生心臟破裂。此時,死亡證明書並非僅記載最後發生的身體損傷,而應將導致死亡的疾病及其因果關係依序記載;至於糖尿病、高血壓、吸菸史等因素,若對死亡具有影響但並非直接造成死亡,則可列入其他影響因素。
江法醫師藉此說明,死亡原因的記載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及書寫規範,亦涉及國際疾病分類(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ICD)的編碼。若能建構統一的死因分類與編碼,便能進一步分析不同疾病及傷害所造成的死亡情形,作為公共衛生政策及資源配置的依據。
江法醫師並以交通事故為例指出,台灣法醫實務在死因記載上,亦有相關業務查核及書寫建議。例如交通事故案件,可將死者及造成傷害的交通工具依一定順序記載,以利後續死因編碼及統計分析。相較之下,美國死亡證明書對於造成傷害的外部原因,另設有較為完整的欄位,可以進一步記載事故發生的方式、地點及相關交通工具等資訊;此部分則與台灣現行死亡證明書的記載方式有所不同。

  • 死亡方式的判定及特殊情境

除了死亡原因外,江法醫師也介紹美國相關實務對「死亡方式」(Manner of Death)的判定。一般而言,死亡方式主要區分為自然死(Natural)、意外(Accident)、自殺(Suicide)、他殺(Homicide)及未確定(Undetermined)等類型。

相關指引亦針對特殊情境提供判定參考。例如,若原有疾病的患者在特定環境下發生死亡,死亡方式究竟屬於自然死或意外,仍須視疾病與外在環境因素間的關係進行判斷;又如長期藥物使用所造成的疾病死亡,其死亡方式也不當然因涉及藥物而認定為意外,而須回到實際死亡機制及因果關係判斷。

江法醫師透過上述案例說明,死亡方式的判定同樣存在一定的專業判斷標準,並非單純依照「是否存在外力」即可作成結論。對於部分具有特殊背景的案件,則可能因行為人主觀認知、行為本身的危險性及案件具體情況,而產生不同的判定結果。

  • 「興奮性譫妄」的醫學定義與法醫判定爭議

在死亡方式判定的討論中,江法醫師進一步介紹高度爭議的「興奮性譫妄」(Excited Delirium)概念。江法醫師指出,「興奮性譫妄」並非目前國際疾病分類(ICD)或美國精神醫學會《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DSM)所承認的正式疾病診斷。2025年NAS相關報告亦指出,此一名詞欠缺一致且明確的定義,故其作為獨立醫學診斷的科學基礎仍存在重大爭議。

此一概念過去主要被用來描述極度躁動、精神混亂、異常興奮等狀態,並在部分執法壓制過程中發生死亡的案件裡,被作為死亡原因或死亡情境的解釋之一。江法醫師指出,由於「興奮性譫妄」並非獲得普遍承認的正式醫學診斷,因此若將其直接作為死亡原因,可能造成死亡調查及死因判定上的問題。

江法醫師亦提及,相關概念的發展過程中,曾有與電擊槍產業相關的人士透過著作、研討會及教育資料等方式推廣此一概念,因此其醫學基礎、使用方式及與執法工具之間的關係,亦成為後續討論的重要爭議。NAS報告對此類概念的科學證據及定義一致性均持審慎態度,並指出目前尚不足以支持將「興奮性譫妄」視為正式醫學診斷。

  • 同儕審查與死亡調查品質控管

針對死亡調查及死亡證明書判定可能存在的個人認知、經驗及專業背景差異,江法醫師進一步介紹NAS報告所提出的品質控管方向。

即使是具備專業資格、依法具有死亡原因或死亡方式判定權限的法醫師或驗屍官,其判定仍可能受到個人經驗、專業背景或認知偏誤的影響。因此,報告建議建立制度性的同儕審查機制,由其他具備相關專業能力的人員重新檢視案件,以降低個別判定錯誤的可能性。

其中,相關建議包括法醫及驗屍官機構每年至少針對一定比例的案件進行實質性的同儕審查,並優先將具有較高爭議性或公共利益的重要案件納入,例如在押死亡、他殺案件,以及死亡方式判定為未確定的案件等。

透過同儕審查機制,可使死亡調查從「個別專業人員的判定」進一步轉化為「具有制度性品質控管的專業判定」,藉此提升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判定的一致性與可信度。

 

 

在押死亡案例:以美國喬治·佛洛伊德案與台灣看守所死亡案為例

在押死亡案件涉及的不僅是死亡原因的醫學判定,更牽涉國家對受拘禁者所負的照護義務,以及拘束、醫療處置等行為與死亡結果間的關聯。江法醫師以美國George Floyd案及台灣看守所收容人死亡案件為例,說明死亡調查如何進一步涉關國家責任與人權保障。

  • 美國喬治·佛洛伊德壓制致死案

2020年5月25日,喬治·佛洛伊德因涉嫌使用偽造的二十美元鈔票購買商品而遭警方拘束。警方到場後,佛洛伊德在遭拘束過程中持續表現出高度焦躁及掙扎,並多次表示自己無法呼吸。其後,警方將佛洛伊德以俯臥姿勢壓制於地面,警員德瑞克·蕭文以膝部持續壓迫其頸部,直到救護人員抵達前後仍未立即解除拘束。

江法醫師指出,佛洛伊德案的死亡調查結果顯示,法醫在判定死因時,並非僅觀察死者本身是否具有既存疾病或體內是否存在藥物,而是必須將執法過程中的拘束方式、持續時間、現場影像、解剖結果及毒物學檢驗等資料綜合判斷。本案的法醫意見將死亡與執法過程中的制伏、拘束及頸部壓迫聯繫起來,死亡方式則判定為他殺。解剖及毒物學檢驗亦發現佛洛伊德具有心血管疾病及藥物使用情形,但此類既存疾病或毒物檢驗結果的存在,並不當然排除拘束行為對死亡所具有的作用。

江法醫師藉此強調,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的判定必須回到完整的死亡調查資料,而不能僅因死者具有疾病、藥物使用史,便直接將死亡歸因於個人健康狀況。尤其在國家公權力介入的死亡案件中,執法過程本身即屬於死亡調查必須仔細檢視的重要因素。

佛洛伊德案發生後,美國執法實務亦進一步檢討拘束及壓制方式,包括避免長時間採取俯臥壓制,以及當受拘束者持續表示呼吸困難、逐漸失去反應時,應提高警覺並及時採取醫療處置。江法醫師提醒,不能僅因受拘束者在過程中仍能說話或表達「無法呼吸」,便認為其呼吸功能沒有受到嚴重影響。

  • 台灣看守所收容人死亡國家賠償案件

江法醫師接著分享台灣一件看守所收容人死亡案件。死者原患有糖尿病,平時需要持續接受藥物治療。當他遭逮捕並送入看守所後,家屬曾嘗試提供其平時使用的藥物,但遭看守所方面拒絕,理由是看守所內已有醫師及護理人員可以提供醫療照護。

然而,收容後不久,死者出現身體狀況惡化的情形,經送醫後仍宣告死亡。後續相驗及解剖結果顯示,死者確實患有糖尿病及肺炎,主要死亡機轉則與停藥後所造成的嚴重代謝異常有關,包括高血糖及酮酸中毒等情形。

江法醫師指出,本案值得注意之處在於:醫學上的死亡原因與法律上的責任判斷,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從醫學角度而言,死者可能確實是因既有疾病及其併發症死亡;但這並不代表死亡事件與看守所的管理及醫療照護毫無關係。因此,在押死亡案件的調查不能只停留在「死者究竟死於什麼疾病」,還必須進一步還原死者進入拘禁機關前後的完整過程,包括既往病史、用藥情形、家屬提供的資訊、收容過程中的監視器影像、醫療紀錄及用藥紀錄等,以確認管理及醫療人員當時是否已知悉其疾病及用藥需求,以及後續是否採取適當的醫療處置。

江法醫師特別說明,監視器影像在在押死亡案件中具有重要的證據價值。透過影像,可以還原死者自被警方接觸、移送、收容至送醫前的實際狀況,並與家屬陳述、警察紀錄及醫療紀錄相互比對,以確認不同資料間是否一致。透過本案,也進一步釐清,在押死亡調查的重點並不僅在於確認「自然死」或「非自然死」,具體來說,即使法醫最後認定死亡方式屬於「自然死」,仍不能藉以直接推論出國家機關不負任何責任。死亡調查還必須提供足夠的客觀資料,使後續司法程序得以判斷拘禁機關是否履行其應有的照護義務,以及相關管理或醫療措施與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存在法律上應負責任的關聯。

  • 在押死亡調查與國家照護責任

從喬治·佛洛伊德案到台灣看守所死亡案件,江法醫師指出,在押死亡案件具有其特殊性。當一個人的人身自由受到國家控制時,若其於拘禁期間死亡,死亡調查便不能僅止於確認死亡原因,還必須進一步了解其遭拘束、收容及死亡前的完整經過。除了法醫解剖及醫療紀錄外,監視器影像也是還原事件經過的重要資料。透過警方及看守所的監視器畫面,可以確認死者在遭逮捕、移送及收容過程中的狀況,並與家屬陳述及醫療紀錄相互比對;另外,即使法醫判定死亡原因屬於自然死,也不代表案件未有國家責任未盡之處。江法醫師認為,在押死亡案件的調查重點,不只是回答「死者是怎麼死的」,也要透過完整的資料蒐集與事件還原,進一步釐清死亡發生的經過及相關責任。
在押死亡調查的意義並不僅限於個案死因的確認,更涉及國家照護義務的履行及在押者基本權利的保障。唯有建立完整的死亡調查機制,才能在確認死因的同時,進一步發現拘禁中醫療照護制度可能存在的問題,釐清國家責任並避免相同事件再次發生。

翁德怡所長:在判決之前,讓科學被完整聽見與正確理解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翁德怡所長結合臨床醫學與法醫鑑定經驗,從實際死亡案件出發,分享醫學鑑定在司法程序中可能面臨的理解與評價問題。他指出,死亡案件往往涉及多項醫學資料與不同專業領域,司法工作者在作成判斷前,應先充分理解科學證據及其限制,再進一步進行法律上的判斷。

翁所長此次與談核心緊扣「科學能夠被完整聽見與正確理解」,並以兩件臨床法醫案件說明,在死亡原因及因果關係存在爭議時,應回到完整的病程、時間序列及各項醫學證據加以檢視,而非僅從單一資料或最終鑑定結論出發。

翁所長特別引用兩起案例,一起因衝突外傷,而出現血腫感染,導致死亡,一起案例則牽涉死者遭警方拘束壓制後死亡。

由於兩起案例都經歷醫學急救,用急救過程所留下的紀錄,由於這類文件是在急救及臨床醫療過程中形成,具有其特定的時間與醫療目的,而事後死亡原因的鑑定,則需要整合完整病歷、生前影像、檢驗結果及死後解剖等資料。兩者時間不同,目的也不同。

回到原始資料:讓科學證據被完整理解

翁所長透過前述兩個案例指出,醫學鑑定並非只是提出一個死亡原因或最終結論,而是必須綜合生前病程、臨床紀錄、影像、生命徵象、檢驗結果及死後解剖等資料,理解死亡發生前後的完整過程。當不同資料之間出現落差時,更應回到原始資料,確認鑑定結論是如何形成,以及現有證據究竟能支持到何種程度。

兩個案例鑑定結論之間的差異,翁所長所強調的都是同一件事:不能只看到鑑定報告最後寫出的結論,而應理解其背後所依據的科學資料與推論過程。

在報告最後,翁所長傳達對司法與科學關係的期待:「科學被完整聽見與正確理解之後,才請各位司法人員來做這個決定,而不是在沒有理解之前就做這個決定。」這也成為兩個案例共同的核心:在司法作成判斷之前,必須先讓科學證據及其所能支持的範圍被充分理解。

 

 

廖建瑜:法官是死因鑑定證據的門徒或守門人?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廖建瑜法官結合其博士研究與審判實務,針對死因鑑定在司法審判中的定位,分享其自行進行整理與分析的四百零六件醫事相驗判決所得的實證數據與觀察。

  • 以司法實證研究觀察鑑定結論與法院判決的一致性

在完成判決整理後,廖法官進一步比較不同類型鑑定意見與法院判決結果之間的一致程度。依其研究結果,不同鑑定類型與法院最終判斷之間,呈現出不同程度的一致性。其中,死因鑑定與精神鑑定的一致程度特別高。廖法官認為,這些數據值得司法實務進一步思考:當鑑定結論與法院最終判斷具有如此高度的一致性時,實際上可能反映出法院對專業鑑定意見具有相當程度的依賴。

廖法官直言,死因判定以及刑事責任能力的判斷,在實務上幾乎已經「拱手讓給」醫學鑑定人。他認為,問題不只是法院是否採用鑑定,而是法院是否真正審查過鑑定本身。他觀察,實務上鑑定報告往往包含大量資料,包括病史、生活史、家族史、所使用的鑑定工具及其他相關資訊,但法院有時只看到報告最後一頁的鑑定結論,並未進一步檢視結論所依據的資料及形成過程。如此一來,鑑定報告原本應供法院理解及判斷的內容,可能反而被簡化為最後的一個答案。

廖法官因此提醒,法律人面對鑑定報告時,不應只問「鑑定結論是什麼」,還應進一步追問:這個結論是根據什麼資料作成?使用了什麼方法?中間又經過了什麼樣的推論?

  • 一致的結論是否代表爭議已經解決?檢驗複數鑑定實證數據!

廖法官接著分析經歷二次以上鑑定的案件。依其整理的四百零六件複數鑑定案件,有58.5%的案件最後形成一致結論;其中,35.4%來自同一機關的內部覆核,而透過不同機關進行審查鑑定後形成一致結論者,僅占4.8%。另有41.5%的案件,其複數鑑定意見並不一致。

這些數據顯示,複數鑑定並不當然意味著爭議已經獲得釐清。廖法官指出,實務上法院知道如果將案件送往不同機關,可能會得到不同的鑑定結果,因此有時會選擇再次送交原本的鑑定機關,最後取得相同或相近的結論。如此雖然完成了形式上的鑑定調查,卻未必真正處理不同專業意見之間的爭議。

因此,廖法官認為,如果律師希望透過再次鑑定突破原有的鑑定結論,重點不應只是要求法院「再送一次鑑定」,而是要具體指出原鑑定的資料、方法或推論究竟存在何種問題,並進一步向法院說明,為何有必要改由不同的鑑定機關或專業人員重新檢視。換言之,真正需要被處理的,是原鑑定本身是否存在值得重新檢驗的問題,而不只是鑑定次數的增加。

  • 如何防範認知偏誤?解析鑑定與審判中的資訊順序

廖法官接著談到認知偏誤對鑑定及司法判斷可能產生的影響。他指出,無論是鑑定人進行鑑定,或法院進行審判,資訊被接觸及呈現的先後順序,都可能影響最後的判斷。因此,如何安排資訊的順序,是值得注意的問題。

  1. 鑑定人的資訊接觸順序

    廖法官以「線性順序解碼(Linear Sequential Unmasking, LSU)」說明這項觀念。他認為,鑑定人在進行判斷時,應注意不同資料的接觸順序;如果一開始接觸到的資訊已經帶有特定的案件情境,可能影響後續對其他資料的理解。因此,在鑑定過程中,應留意哪些資料屬於科學檢驗所得,哪些則涉及較多主觀判斷,並注意兩者的接觸順序。

  2. 法庭上的證據呈現順序

    廖法官進一步將這項觀念延伸至審判程序。他指出,法庭上的證據提出同樣存在先後順序的問題,尤其在國民參與審判(國民法官)的案件中,更應注意如何避免過早形成特定印象。
    他建議,應盡可能在國民法官專注力較好的階段,先提出較為客觀、品質較高的證據,再處理其他可能受到個人判斷或語意影響的資訊。對廖法官而言,證據的內容固然重要,但證據「何時被看見、以什麼順序被看見」,同樣可能影響後續的判斷。

  3. 鑑定用語與法律判斷仍應區分

    此外,廖法官也提醒,法律人閱讀鑑定資料時,不能直接將專業用語轉換成法律上的概念。例如鑑定或死亡相關資料中出現「他殺」等用語時,不宜僅看到「殺」字,就直接將其理解為刑事法律上的犯罪判斷。
    換言之,鑑定人是在其專業領域中作成判斷,而犯罪是否成立及其法律責任為何,仍應由法院依據法律規範作成判斷。廖法官藉此提醒,面對鑑定資料時,除了理解其結論,也應注意資料的性質、形成順序及專業用語本身的意義。

 

法官應作為科學證據的守門人

廖法官最後回到司法實務中法官、檢察官與律師面對鑑定意見時應有的態度。他提醒,對於鑑定報告「不要每次都只有翻最後一頁」,不能只看到最後的鑑定結論,就直接據此形成判斷;更重要的是回頭檢視鑑定所依據的資料、使用的方法,以及結論究竟是如何形成。

他也強調,法律人在面對專業鑑定時,應該「不停地去質疑自己的判斷」,包括質疑鑑定本身是否存在問題,而不是因為鑑定人具有專業身分,就直接接受其結論。尤其在死因鑑定等可能高度影響法院判斷的案件中,更應理解不同資料的性質,區分其中哪些屬於客觀科學資料,哪些涉及鑑定人的專業判斷,並進一步檢視其推論是否有充分依據。

法律人不能也無法取代醫學專業,但這不代表要依照鑑定結論進行司法判斷。正如法官在演講中所提醒的,鑑定所提出的結果,仍然需要經過法院的理解與審查;而法官真正需要做的,是在面對專業意見時保持必要的懷疑,理解其形成過程,再作出司法上的判斷。

QA時間

Q:複數鑑定衝突:法院如何形成心證?

面對現場關於複數鑑定意見衝突的提問,廖法官以試管嬰兒醫療糾紛案為例指出,鑑定意見的取捨不能僅看結論,更應檢視其所依據的事實資料、鑑定方法及推理過程。尤其當不同專業提出不同死因假說時,法院應進一步釐清各項原因之間的因果關係,而非單純以專家人數或鑑定機關的權威性作為判斷標準。

Q:「看過大體」是否等於更具有證明力的鑑定意見?

翁所長指出,法醫親自接觸遺體,性質上首先是對死亡後狀態的直接觀察,具有證人性質;至於能否據此作成較具證明力的鑑定結論,仍應回到鑑定所依據的資料、方法及推論過程判斷,不能僅以「是否看過大體」作為標準。

尤其在現代醫療介入下,病患可能經歷急救、手術及長期加護病房治療,死亡時的身體狀態與送醫當時可能已有重大差異。因此,死後解剖所呈現的結果,未必足以完整還原生前的病程與致死經過;相較之下,急診及臨床醫師所掌握的第一時間生命徵象、治療經過與醫療紀錄,同樣可能是判斷死因不可忽略的重要資料。

翁所長並以夜市傷害致死的模擬法庭案例說明:如果爭議涉及死者送醫時的飲酒狀態、受傷情形及急救過程,掌握第一手資訊的可能是急診及臨床醫師,而非僅在死亡後接觸大體的法醫。他提醒,法院判斷死因時,應區分不同專業所能提供的資訊與證明範圍,並將死後解剖與生前臨床資料放在完整的證據脈絡中理解。

洪維德律師:應該從「採信專家」到如何「理解專家」

圓桌論壇尾聲,洪維德律師總結指出,法官面對的證據往往來自不同專業、不同立場,內容龐雜且彼此可能矛盾,因此真正困難的並不只是「選擇哪一份鑑定」,而是要進一步理解:這份意見是在什麼情況下、由誰、基於哪些資料,以及出於什麼目的所形成。

洪維德律師分享其在日本留學期間所見的一則精神鑑定、責任能力案件。該案歷經五次鑑定,法官為了逐一整理並分析各次鑑定內容,判決書相關部分即達二百餘頁。這樣的案例顯示,當鑑定意見彼此複雜甚至衝突時,法官若要真正理解其中的專業問題,所需投入的時間與知識相當可觀。

因此,他認為,要求每一位法官都做到如此程度,確實是一項非常困難的要求;但如果司法實務上能有越來越多願意深入理解鑑定內容、認真閱讀專業資料的工作者,對於提升科學證據的審查品質,將有相當助益。